中國時報時論廣場2011/01/03
顧燕翎
五十多位立委提案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接近死亡的末期病人,可以在家屬同意之下拔除呼吸器等維生系統,避免以人為方式延長死亡過程,平添病人和家屬的痛苦。這是一個兼顧人道與世界潮流的修法,也是許多老人家期待已久的轉變。
可惜衛生署去年八月公告修正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給予個人和家屬的選擇只限於在生命最後階段(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可能已經受盡折磨後,才能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如今即使略增彈性,讓已插管者可以選擇拔管,但插管之前的無效“治療”和“治療”的痛苦,難道就必須長久忍受,並且由全民買單?
生老病死是生物的宿命,接受死亡也是生命終將面對的功課,對有些人來說,生命的品質重於生命的長度,當身體機能已經損毀到無法以人力挽回、臨近生命終點時,是自然離去,還是繼續“治療”,應當允許個人在尚能清楚思考時做一決定。立法院在討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修訂時,實在可以參考先進國家做法,給個人及早有所選擇,並予以尊重。
以芬蘭為例,個人可以在健康狀態下簽署:“遭逢嚴重意外傷害、發生重大疾病,或因年邁病篤,以致完全喪失心智意識及法律行為能力時,除有相當之理由可以合理相信本人仍有復原之可能性外,請停止一切企圖維持本人生命之人為治療行為。”在“企圖拯治本人之過程中,一旦可證實該等治療行為無效時,應立即停止一切治療。”
美國的簽署書則是經由兩位醫師判斷,“認為本人已極度病危而回生乏術;或認為本人持續處於喪失意識之狀態,已無合理之理由足以期待本人仍有回復意識之可能性時”,個人可以選擇“停止執行”(包括中止)以下各項:以人為方式補充養分及水分(包括插管餵食食物及水分) 、外科手術或其他侵入性手術、心肺復甦術、抗生素 、洗腎 、人工呼吸器 、化學治療及其他放射線治療、或者其他所有之“維持生命之醫療手段,該等手段僅足以苟延生命,而無相當之可能性足以改善其狀況者。”
台灣面臨社會和人口結構轉型,照顧資源的有效使用,應是當前國家的重要政策,為了減少人民的痛苦,請不要再瞻前顧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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