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0

生育保健法大退步

顧燕翎
因「衛生、福利及家庭組」第7次會議時間更改,本人無法出席,甚感遺憾。對於生育保健法草案第十一條提出修改意見如下,敬請列入會議紀錄,並請慎重討論: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懷孕婦女得依其自願實施人工流產之第六項事由"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在草案中與其他五項事由(第十條)分離,另立第十一條,加上強制諮詢及強制等待期三日之限制,是行政部門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一大退步,請予以補救。
若懷孕婦女就診前已自尋諮商,或對於避孕及收出養事宜已有充分資訊者,建議應取消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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