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6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行動回應表112年度辦理成果報告審查意見表 顧燕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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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與建議


 


 

22(C)

關於性別平等的全面立法-有關性和性別的歧視和騷擾的申訴、解决和訴訟程序

P5P6

關於性別平等的全面立法已研十餘年但是在名詞的使用和概念上始終缺乏明確精準之定義而增加對於性平理論的誤解和性平政策執行上之困擾如果不妥善處理新法只會更增紛亂請優先討論並確認基本名詞的定義

 這個問題曾經第三屆CEDAW國際委員會指出但並未為相關單位接受而指出只是翻譯上的誤會第四屆CEDAW國際審查會議民間團體提出再議,亦未能追討論。性平處在後來回覆的兩點說明正好互相矛盾:

 第二點:「中文『性別』的語境脈絡包含生理性別 (sex) 社會性別(gender) 」,而且「目前在行政及司法實務運用上並無問題,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函釋範圍已涵蓋生理性別 (sex) 及社會性別(gender)」。」

 但在第一點中卻引用CEDAW官方中文版本「這裏的「性」( sex 指的是男性與婦女的生理差異。而「性別」gender )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正導致男性與婦女之間的等級關係,亦造成男性在權力分配和行使權利時處於有利地位,婦女則處於不利地位。」此處sex限縮為「性」而忘了這個英文字的另一個意思也是性別,而在英語的gender被廣泛使用之前sex指的是生理心理社會性別。至今英國的平等法(Equality Act )瑞典的歧視法(Discrimination Act)仍然明確使用sex表示性別。

 法律用語務求精確、生理性別、性別、社會性別因缺乏明確定義而混用一通再多的法律也只會添亂而已

 CEDAW是在1979 年通過當時聯合國中譯時譯者對女性主義的理解可能不十分通達以致名詞選用不夠精確這現象也發生在其他語言的譯文中建議日後性平處設法透過外交部向聯合國提出修正意見但當務之急是不需要盲從不正確的譯文儘早採取CEDAW委員的建議調整名詞的使用避免誤解和誤用徒然製造行政和法律紛擾使得公私部門皆不知所從。)

 

 



 


 

3536

對性交易女性的剝削-有關協助性交易女性轉業

P10P11

性交易是一古老的問題國際委員會的三項建議1. 協助性交易者換工作2. 降低需求3. 請婦女團體協助雖經勞動部努力執行似乎成效不彰三項建議皆有檢討之必要


 


 


 

5354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的性騷擾-有關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之申訴機制

P18P19

我國之性騷三法領先世界各國,#MeToo運動雖然晚到,卻快速導致修法以及強制執行,而且範圍遠超過職場性騷,特別是在軍公教部門 因為不敢不執行引起極大動盪,也成為人事鬥爭異己的工具即使有的案子並無關性騷)。我們應當如何定義性騷擾性騷擾的要件是什麼性騷該如何處理和立法需要充分、公開審慎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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