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1 畫像2

遊民畫家泊仔送的畫像,在左圖中白鳥的右下方,就是他自己。

  我想我是一個認真的人,有時候到了嚴肅的地步。還記得剛入小學的第一課就是ㄅㄆㄇㄈ,老師說下週要考,可是一週過去了,我還沒全學會,急得不得了,回家就發燒了,媽媽還得幫我惡補。下星期老師竟然完全忘了考試這回事!而我至今餘悸猶存。
  最近一位好友退休,她在嚴肅這件事上比我更勝一籌,在我們為她舉行的餐會中一絲不苟地討論未來生活的意義,我勸她不必急,不妨先混一混。李豐(寫《我賺了四十年》的那位台大醫師)在電話上聽了我的轉述,大笑道:「你混得怎樣?」我說:「不錯啊!」她卻不以為然:「我聽妳聲音就知道妳還是那樣,說話太快了!」幾十年來她一直勸我慢下來。慢才能品味生活,才能靜攬人生,才能修鍊身心。
  不僅需要調整步調,我也想改變自己的寫作風格,輕鬆一點,閒適一點,更多一點生活,多一點感覺。渴望有自己的部落格,不被字數、時尚、市場、刊物風格、主編好惡綁住。大部分是為自己寫吧,也為了分享,至於未來,就交給上天了。 email: yenlinku@mail2000.com.tw
 

2025-09-08

誰算女人? 從英國最高法院判決看台灣性平政策 顧燕翎

誰算女人? 
從英國最高法院判決探討台灣性平政策
顧燕翎

性別不定義是政府迴老問題

 

今年七月底行政院為了明年第五次「消除所有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 (消歧公約) 國家報告舉辦了民間意見交流會,報告使用的名詞,從婦女/女性延伸到性別、跨性別女性、LGBTI+、單一性別、任一性別、多元性別、性和性別、性別友善等等,卻無一定義。這些在公約的原始條文中並不存在的概念和名詞與公約的保護對象女性有何關係也都沒有說明。這是一個老問題,多年來民間團體一直追問:什麼是「性別」和「多元性別」?主辦單位今年仍然沒有直接回答現場提問,只表示參考消歧公約的一般性建議。 

 

自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宣布,為了與國際接軌,將2012年定為性平元年,在國家政策上性別便取代了女性。各級政府的婦女權益促進會相繼改名性別平等會,行政院性平處2020年公布中英文名詞對照表,發文各單位遵行,規定中文的性別應翻成gender,取消了sex,算是間接回應第三次消歧報告國際委員對於本地政府名詞使用的疑問。十多年來,從國民黨到民進黨主政,多元性別的立場一致,且持續拒絕定義性別,是不知抑或迴避? 

 性別重要嗎?對於許多關心世界大事的人來說,性別可能是微不足道的貓狗小事。然而,二十世紀以來,愈來愈多與性別相關的法律和公共政策規範了公私機構與人民每日的行動與生活,以及人與人、人與機構之間的互動方式和責任歸屬 ,例如,國家和雇主有責任負起消除性別歧視的義務(消歧公約)。既然性別與公私生活息息相關,國家也每四年一次大張旗鼓邀請國際專家來檢討性別政策,那麼,國家報告和相關法律的用語、字義是否需要足夠清楚明確、且有一致性,便人們理解和討論,建立共識,並且根據法令去調整自己的行為,以及彼此互相要求?若未經充分討論、說明新的概念和規約,便要求國人去仰賴并不熟悉(而且也沒有明確定義)的外在解釋(消歧公約的一般性建議),是否合理?行政院目前正在草擬「反歧視法」,是否也仍打算繼續含糊處理性別? 

 

   性別與男女 

   

以生理為基礎的性別 (sex)、男、女是人類社會重要的概念和類別。在人事總處宣布次年將步入性平元年的2011年,聯合國成立了婦女總署(而非性平總署)。從英文字源學來看,sex起源於十四世紀,以生育功能分別男女,之後延伸至動植物的雌雄分類;gender則是二十世紀60年代產物,借用文法的gender(詞性)來指涉個人內在性別認同與外顯性別不符的現象,也用來解釋社會化的男女差異。二十世紀初性學發展,sex衍生出性交的意義,人們唯恐說起來不夠文雅,在英文中乃逐漸以gender 取而代之,以致於二字常交替使用,對於非英語國家也多少構成翻譯上的困擾。gender衍生出多種意義和用法,1995年聯合國在北京舉辦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前,曾討論gender定義,最後決定採用聯合國過去會議中,對gender一般、通行的用法,不增加新義,也就是仍舊與sex同義,意指男女,以取得各國的認同。

 

 性別自我認同與跨性別運動   

 

1960年代心理分析師史托勒(Robert Stoller) 為了區別生理和心理性別,創造了「性別自我認同」(gender identity)一詞,成為日後跨性別運動的濫觴。2004年英國最早承認性別自我認同,通過「性別認證法」,發給跨性別者證書,用來改變出生證明上的性別,從男變女或從女變男,並且在2010年的「平等法」中給予跨性別者性別重置 (gender reassignment) 的法律保障。 

  

21世紀初,英國跨運根據2007年人權專家發表的日惹原則,主張性別是個人內心深處的感受,只有自己清楚,旁人(包括醫師、心理諮商師、兒童的父母)無從置喙,必須尊重,喊出「跨(性別)男是男人,跨(性別)女是女人。」的口號,聲勢浩大。跨運策略性拒絕公開辯論,指責不同意見者恐跨,違反人權。人們害怕政治不正確而集體噤聲,少數教授、官員、社工不願順從而失去工作。不過在纒訟數年後,幾個最為人知的案例最終都因為言論自由獲得平反。

 

 跨運對女性的衝擊  

 

別自我認同不只是個人主觀的感受,也涉及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的互動和法定的權利義務,例如除了誰可以進入女廁、誰可以做女代表、統計局如何做人口普查性別如何分類以外,也涉及:

   

親子關係:父母身份可否改變?母親跨性別後可以變成父親嗎?由此衍生出以

性別為主軸的姐妹、祖母等親屬關係。 

夫妻關係:改變性別需要配偶同意嗎? 

同性戀關係:涉及身份的認定,同性戀限於相同生理性別嗎?跨女可以自稱女

同性戀嗎? 

 

 非跨者在與跨性別者互動時也難以置身事外,必須面對以下各種情境,例如: 

 誰可以近距離接觸誰的身體:例如邊境搜身時,女檢查員可以拒絕搜驗外表像

男人的跨女嗎?女同性戀團體和女性團體可否有結社權,拒絕非女性加入? 

要求別人或被要求使用個人指定的人稱代名詞(英文有性別之分)。 

 

 在性別完全由個人主觀決定的前提下,英國法庭有法官要求(在女監內)被(跨女)性侵的女受刑人在法庭上稱加害者為she,即便檢察官的起訴書中明白描述了此人身上明顯突起的陰莖。

 

 同樣都是跨性別者,跨男和跨處境仍然不同,大部分都未能擺脱原來的生理性別和社會上性別刻板印象的陰影。更多的跨男(像女性一樣)成為性騷擾、性侵和家暴的受害者;因為買方以異性戀男人為主,不論跨男、跨女從事性工作時,大都需要聲稱自己是女性。在男性依舊占有性別優勢的今天,為了促進男女平等,社會上有一些保障女性的措施,如單一性別空間、性別比例代表制、女性運動比賽等,一旦任何生理男性可以以女性身份隨時進入,不僅挑戰了性別界限,也形成對女性的安全威脅和資源爭奪。因此跨運對婦運的最大挑戰和引爆的最根本爭議是「誰算是女人?」一些資淺的跨女(由男變女不到一年)很快在婦女團體的對外活動中成為女性代言人;高度競爭的女性運動比賽中,誰算女人構成國際矚目的大事,但是跨男參加男性運動比賽和進入男性空間,卻未掀起漣漪,因為不易被看見,也通常不構成威脅。 

 

  英國最高法院如何定義性別和男女 

 

2018年蘇格蘭議會立法保障公共委員會應有50%的(非行政職)代表為女性,並且定義只要擁有性別認證書者為即女性,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即便學術界和大型婦女團體都選擇沉默,卻被草根婦女團體上訴到大英國協最高法院。今年 (2025) 4月大法官會議明確認定在平等法中,基於法律的一致性和實務可行性的原則,(亦即女性的定義在法律上應是單一、固定、可預測的,避免一詞多義;而在執法過程中,性別是足以辨識的,)以全票通過蘇格蘭女性協會(上訴人)訴蘇格蘭部長(被上訴人)判決書。女性(women)被保護的特徵是性別(sex),男女的定義則分別是「任何年齡的男性」(male of any age) 及「任何年齡的女性」(female of any age)sex則是指生理特徵。換言之,女人只有生理女性一種,而非跨運所宣稱的女人有跨女和順女兩種。 

 

 不過,在平等法中,跨性別者( transsexual person)仍然得到保護,只是屬於另一種類別,其被保護的特徵是性別重置,而非重置後的性別,換言之,他們是以跨性別者,而非跨女(transwoman) 或跨男 (transman) 的身份受到保護。性別 (sex) 和性別重置(gender reassignment) 兩者互相獨立,也可以交义應用,一個人可以因同時具備兩種身份受到雙重保護;所以跨男的性別仍然是女性,可以人工授精、可以請產假,同時其跨性別的身分也得到充分保護,不受歧視;跨女的性別仍然是男性,不可以請產假,不可以成為女代表,但其跨性別的身分仍得到充分保護,不受歧視。性傾向則是另一個獨立的、受到保護的特徵,保護所有同性戀者不受歧視。英國最高法院總結二十餘年立法和執法的經驗,為糾結難解的跨性別議題跨出了務實的第一步,雖然還有許多施行細節需要更深入推敲,做更完善的處理,仍然值得我們參考。

 

   台灣獨特的性別盲點 

 

 性別議題在英國因為定義分歧而糾結了數十年,臺灣則更為複雜,在生理性別和性別自我認同之外,增加了性傾向這個類別,將性別和性傾向兩種不同類的概念包裹在「性別」之內,再冠以多元二字,創造出一個新名詞「多元性別」。基於對生理性別和異性戀的敵意,在政策脈絡中,多元性別包入了同性戀,卻去除了男、女及異性戀。只是,如果不包括性別的最主要成分生理性別,還稱得上性別嗎?或者更貼切的命名應是「非二元性別」或「性別少數」? 

 

 多元性別這個名詞據稱是英文LGBTQI+的中譯。但LGBTQI+是多種社運團體或個人身份的集合體,並非單一的概念和名詞。西方的同志運動從LGB(女同、男同及雙性戀)開始,為了擴大聲勢,一步步加入TQI+(跨性別、酷兒、間性人及其他),在許多場合發揮聯合造勢的功效,(甚至加入婦運,如參與世界各地的年度婦女大遊行,)但個別的團體和認同仍有其存在的義意和目的。例如,2019年英國女同志團體聯合發表「女性生理性別基礎(sex-based)權利宣言」,以彰顯其性別主體性。英國、瑞典、挪威等國的平等法或反歧視法,都將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表現等視為獨立的類別,沒有一國拚湊出一個語意不清的多元性別。至於性別之內的差異,一般採用gender diversity一詞,中文直接譯為「性別多樣性」似較妥適。 

 

在各項有關的法律中,教育部最早於2004年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明定「多元性別差異」為性別平等教育的核心精神。卻沒有在任何條文中交待什麼是性別、多元性別、多元性別差異,或者說清楚多元性別的內容是什么、範圍多大。此次國家報告草案中提到LGBTI+,明顯去掉了Q(酷兒)。根據英國的研究,青春期的女孩因為身體的變化、社會的期望和受到男性侵犯,容易感到性別不安。在此生命過渡期,許多女孩不喜歡自己的身體和社會處境,但是未必渴望變成男性,而處在一種性別認同不確定的狀態,也就是酷兒。他們需要的是更多的關懷、協助和了解,而不是被忽略和排除。 

 

建立共識 廣納民意 從討論定義開始

 

台灣的性別政策以接軌國際、領先亞洲自豪,卻因為少從事主體性思辨以及上下交流溝通,政策方向和目標不明確,連最基本的定義都得不到公開討論,如何建立共識?政府投入大量公務人力和行政成本,尾隨西方「進步」立法,推動性別主流化,建構了獨步全球的多層級性平機制,產出了堆疊如山的公文,公務員和民間參與者卻無從體會平等、尊重、看見差異的女性主義價值,如何期待他們為共同打造公平、合理、安全的社會付出心力?

 

 如今全球性別政策的領頭羊英國在草根婦女團體的敦促下,根據政府和民間機構落實平等法和性別認證制度的經驗,全盤檢視、分析立法旨意及基本名詞,對男、女、性別做出了確定、易於理解與執行的定義,值得借鏡。台灣不必為了接軌國際而抄襲英國的做法,但是英國公私部門落實法治的精神及執行的經驗彌足珍貴。 

 

政府正在檢討性別政策成效和規劃反歧視法草案的此時,剛好是認真面對問題、集思廣益的最佳契機。我們如何看待生理性別?在傳統的二元性別之外如何增加新的類型?或者重新定義性別? 畢竟性別政策與法律的功能在於規範和指引公私機構運作與人民日常行為,以及各方的互動,必須符合文化常模、獲得多數民眾的理解與接受,方能建立社會共識,以及確立可行的政策方向。請開放討論平台,接納民眾參與,共同檢討政府與民間婦運的經驗,從一起建立基本概念和定義重要名詞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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