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燕翎
今年7月底行政院進行了聯合國消除所有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 (消歧公約)第5次國家報告的討論,多年來一個反覆出現的問題是有關性別和多元性別的定義,主辦單位沒有直接回答民間團體現場提問,只說是參考消歧公約的一般性建議。
性別攸關公私機構與人民每日的行動和生活,國家報告和相關法律的用語、字義必須足夠清楚、有明確定義、且有一致性,方有便人們理解和討論,並且根據國家法令調整自己的行為。不應當未經討論和說明便要求國人去仰賴并不熟悉的外在解釋,而建議性質的文字未必包括完整明確的定義說明,其法律位階也有待確認。
1979年通過的「消歧公約」立法宗旨在消除對女性的歧視和提升女性的地位,其主體毋庸置疑應為全球女性同胞。數十年來此群體之地位雖有提升,仍存在潛在的歧視和不平等,因此聯合國設有婦女署,立法院也考慮設立婦女人權常設委員會,然而司法院的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卻未包含婦女,看來國內對性別議題仍存有不同見解,行政院草擬中的反歧視法似乎也仍打算含糊以對。
國家報告在名詞使用上存在諸多分歧,從婦女/女性延伸到性別、跨性別女性、LGBTI+、單一性別、任一性別、多元性別、性和性別、性別友善等等,卻未給這些名詞明確和便於溝通的定義,也因而經常產生不同的或互相衝突的解讀。這些消歧公約原始條文中並不存在的概念和名詞與其保護的對象 — 女性有何關係也需要進一步說明。
性平處官網公布的中英文名詞對照表中,性別是gender,完全沒有sex。然而以生理為基礎的性別 (sex)、男、女仍然是人類社會中重要的概念和類別。2004年英國是全球最早承認「性別認同」的國家,發給跨性別者證書,可以改變出生證明上的性別,並且在2010年的平等法中給予跨性別者保障。但有關性別的爭議始終未能平息。今年 (2025) 4月英國最高法院女全票通過蘇格蘭女性協會(上訴人)訴蘇格蘭部長(被上訴人)判決書,基於法律的一致性和實務上的可行性,明確認定英國平等法中,女性(women)被保護的特徵是性別(sex),跨性別被保護的特徵是性別重置(gender reassignment),兩者互相獨立,也可以交义應用;所以跨男的性別仍然是女性,可以請產假,同時其跨性別的身分也得到充分保護,不受歧視;反之亦然。男女的定義則分別是「所有年齡的人類男性」(human male of all
ages) 及「所有年齡的人類女性」(human female of all
ages),sex則是指生理特徵。為糾結難解的跨性別議題跨出了務實的一步,值得我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