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1 畫像2

遊民畫家泊仔送的畫像,在左圖中白鳥的右下方,就是他自己。

  我想我是一個認真的人,有時候到了嚴肅的地步。還記得剛入小學的第一課就是ㄅㄆㄇㄈ,老師說下週要考,可是一週過去了,我還沒全學會,急得不得了,回家就發燒了,媽媽還得幫我惡補。下星期老師竟然完全忘了考試這回事!而我至今餘悸猶存。
  最近一位好友退休,她在嚴肅這件事上比我更勝一籌,在我們為她舉行的餐會中一絲不苟地討論未來生活的意義,我勸她不必急,不妨先混一混。李豐(寫《我賺了四十年》的那位台大醫師)在電話上聽了我的轉述,大笑道:「你混得怎樣?」我說:「不錯啊!」她卻不以為然:「我聽妳聲音就知道妳還是那樣,說話太快了!」幾十年來她一直勸我慢下來。慢才能品味生活,才能靜攬人生,才能修鍊身心。
  不僅需要調整步調,我也想改變自己的寫作風格,輕鬆一點,閒適一點,更多一點生活,多一點感覺。渴望有自己的部落格,不被字數、時尚、市場、刊物風格、主編好惡綁住。大部分是為自己寫吧,也為了分享,至於未來,就交給上天了。 email: yenlinku@mail2000.com.tw
 

2010-02-08

《北京宣言暨行動綱領》中華民國(臺灣)國家報告                1 綜合性重大成就

總主筆 顧燕翎
主 筆 楊培珊 范 情 梁雙蓮 薄慶容 張秀鴛 林佳緣 賴采兒 王鴻英
  

  中華民國(台灣)於1971年被迫退出聯合國之後,即無法以官方身份參與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與會議,但民間婦女團體卻以非官方身份(NGO)活躍於國際,在聯合國的婦女十年(Decade for Women)前後成為國家婦女政策的重要推手,敦促立法院通過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制度化也一直是台灣婦運的主要策略,自1980年代以來,婦運團體積極推動性別平等之法制與政策、性別比例代表制、性別平等建制及性別主流化,皆有相當成效。

1.1 性別平等之法律與政策
  1985年以來,性別平等的立法與修法大致完備,包括:(一)解構父權家庭的男權獨大,女性取得財產、居住、姓氏、子女監護權的平等地位;(二)消除職場、學校中的性別歧視和性騷擾;(三)公權力介入處理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四)保護女童及特殊境遇婦女。(五)遏止人口販運。其中性騷擾防治的單獨立法、家庭暴力防治的適用範圍擴大、保護令的引進、二十四小時全年無休的單一通報諮詢窗口「113婦幼保護專線」,都呈現相當獨特的國家特色。

1.2 性別比例代表制
  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即明定各種選舉應保障女性當選名額,大為提升了女性參政機會,將鄉鎮代表選舉女性當選率從0.2%提升至8.6%。1970年代之後,女性參政實力已大增,在許多選舉中,保障名額反而成了政黨提名女性的限制。1990年代婦女團體開始推動四分之一代表制,1999年再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現任各級民意代表女性已達到三分之一左右,但行政首長女性仍偏低。

1.3 性別平等建制
  由民間婦女團體推動,從中央到地方政府設立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婦權會)是台灣獨創的民間參與政治決策平台,由行政首長擔任主任委員,婦女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部門領導人擔任委員,民間代表的比例過半,藉由國家機制,「由上而下」,開啟婦女代表主導政府決策的模式。

1.4 性別主流化
  婦權會自2003年開始推動性別主流化,於行政院各部會設置性別聯絡人,要求各部會提出為期四年的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分為培訓、試辦及推廣三階段,並設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及組成跨部會的「性別主流化支援小組」。

2 《北京宣言暨行動綱領》重要領域及聯大23屆特別會議確認之進階方案與行動之執行進程

2 《北京宣言暨行動綱領》重要領域及聯大23屆特別會議確認之進階方案與行動之執行進程

2.1 女性經濟安全

2.1.1 保障婦女經濟與就業的立法及修法
就業服務法
  1992年制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等理由而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予以歧視,同時政府主管機關對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辦理職業訓練。2007年另增列禁止雇主性傾向歧視條款。
性別工作平等法
  2001年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對受雇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亦不得規定受雇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做為解僱之理由。此外,雇主有責任防治性騷擾,以及採取糾正或補救措施。

民法親屬編
  1985至2007年間,「民法」親屬編經過數度修正,其中夫妻財產制經多次變更,提升了已婚婦女的經濟自主權:女性婚後對其財產同時擁有所有權和管理權;家庭主婦或協助丈夫經營事業之婦女,可向丈夫請求一定金額之自由處分金,肯定家務勞動及事業協力之價值。
就業保險法
  2009年修正「就業保險法」,增列請領育嬰津貼之規定,凡參加就業保險累計滿一年之勞工,子女在三歲以下者,無論父母皆可申請最長六個月之育嬰津貼,每月請領平均投保薪資之六成。不僅保障職業婦女的生育權利,也鼓勵男性參與育兒,是否能因此鬆動傳統家庭內之性別分工,執行成效尚有待觀察。

2.1.2 消除婦女就業歧視之政府機制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並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基此,行政院勞委會設有性別工作平等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則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掌理就業歧視之認定、審理。
  行政院勞委會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將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等措施納入年度之勞動檢查項目。
  內政部兒童局研訂「建構友善托育環境」,建置平價、優質、普及的托嬰中心與社區保母系統,自2008年開辦家庭托育費用補助,予二歲以下幼兒之雙薪家庭年收入在150萬元以下者每月3,000-5,000元,以及非就業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每月最高2,000元,並與教育部共同推動幼托整合。

2.1.3 婦女就業現況、職業之性別隔離及薪資之性別差距
婦女勞動力參與率
  由近20年資料觀察,女性勞動力參與率因教育程度提升及服務業提供工作機會增加等因素,而呈現上升;男性勞動力參與率則呈現明顯遞減趨勢。1988年,全體勞動力參與率為59.11%,女性為44.52%,男性為73.67%;2008年,全體勞動力參與率略降為58.25%,但女性提升為49.72%;男性則降為67%。不過女性之勞動力參與率仍較男性低17.28%。
  有偶婦女之勞動力參與率,近20年來亦顯著提升。1988年為42.66%,2008年提升為49.38%。就子女年齡別來觀察,以尚無子女之70.34%為最高,其次為有未滿6歲子女者之64.14%,主要係其年齡普遍較輕、教育程度較高,且單薪收入不敷家用,致因婚育離職比率較低,離職後復職比率亦高。
女性就業者比率
  近20年來,女性就業者占整體就業人數之比率持續提高。1988年女性就業者比率為37.65%,2008年升為43.31%,年增率為 2.08%,遠高於男性同期之0.89%。
行業別男女就業人數之差距
  2008年女性4,509千人就業人數中,有68.91%從事服務業,占最大多數,其次為工業之27.48%;男性5,904千人就業人數中,分佈服務業者為49.59%,工業者為44.09%,兩者相差不大。男女就業者的行業分佈顯見差別。
從業身份別男女就業人數之差距
  2008年女性4,509千人就業人數中,有79.82%為受雇者,占絕大多數,10.56%為無酬家屬工作者,比例不小,自營作業者占7.65%,雇主只占1.97%;男性5,904千人就業人數中,受雇者亦占絕大多數為72.90%,但無酬家屬工作者僅2.46%,自營作業者及雇主分別占17.53%及7.11%,遠高於女性。
職業別男女就業人數之差距
  2008年女性4,509千人就業人數中,比例最高之職業為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占24.06%,其次為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占22.13%,民意代表、企業主及經理人員只占1.82%;男性5,904千人就業人數中,生產有關工人、機械設備操作工及體力工比例最高,占41.73%,民意代表、企業主及經理人員則占6.44%,皆遠高於女性。
男女就業者之工作收入差距
  2008年,有酬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收入,女性平均為30,397元,男性平均則為40,532元,女性僅為男性之75%。
  2008年受雇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收入,女性平均為29,942元,男性平均為39,231元,女性亦僅為男性之76%。
性別差距逐漸縮小
  性別權力的差距近年來呈現縮小的跡象,例如國會議員女性比例由1998年之19.1%增加至2008年之30.1%;1997年女性企業主管與經理人員為該層級整體人數之14.5%,2007年增為17.5%;專門技術人員由1997年之42.3%增至2007年之46.4%。女性平均每人GDP於2000年占男性之52.3%,2005年提高至58.8%。

2.1.4 支持女性創業
飛雁專案
  由於女性所具有之經濟及社會條件普遍較差,創業較男性困難,青輔會自2000年推動「飛雁專案」,針對不同創業階段女性,規劃課程、活動及後續輔導,並免費提供特殊境遇婦女 。自 2000-2008年,參加者超過 18,800人次。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青輔會於2003年開辦「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協助45-65歲中高齡婦女創業。勞委會自2007年接辦「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並開辦「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協助20-65歲婦女創業,二者於2009年合併為「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
  2007年3月至2009年9月,勞委會協助完成創業人數計 2,525人,創造就業機會 7,057人。同期間,小額貸款 772人獲貸,金額合計為 3億2360萬9000元。

2.1.5 消除婦女貧窮
女性有酬就業者工作收入
  依行政院主計處 2008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女性年可支配所得平均每人為429,788元,為男性平均每人576,744元之75 %,顯示女性經濟所得較低。
政府措施
 實施國民年金制度,納入未就業婦女: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國民年金制度,納保對象為年滿25歲未滿65歲,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年滿55歲之原住民在未滿65歲前可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每月3,000元。)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四大保障。此外,國民年金法規定,配偶間應互負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對家庭主婦更添保障。
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2000年制定,對特境婦女提供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及創業貸款補助。2009年,該條例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納入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

2.2 女性與健康

2.2.1 平均餘命及全民健保
  我國國民平均餘命自1950年代以來逐年增加,女性增幅高於男性,男女0歲平均餘命2008年為78.57歲,男性75.59,女性81.94歲。
  1995年,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後,國人平均壽命增幅加大,(自1999年起,外籍配偶亦加入全民健保,)就健保實施前後13年比較,健保實施後(1995至2008年)國人零歲平均餘命增4.01歲;而健保實施前(1982至1995年)間國人零歲平均餘命增2.43歲。1996至2008期間,男性平均每年以0.27歲速度增加,女性0.32歲,女性的增長速度比男性快。男女的平均餘命均表現出城鄉差別,北部最高,依次為中部、南部和東部,但增長趨勢以東部最快,依次為中部、南部和北部。
  根據2007年的統計,女性在健保門診、住診的就診率和醫療費用的支出皆高於男性,女性就診率為每十萬人口94,003人,男性就診率為每十萬人口88,214人,女性比男性高。(但20歲以下、70歲以上男高於女,其餘各年齡層則女高於男。)

2.2.2 生育統計
女性生育率
  由於男女就學期間延長、教育程度提高、不婚人數增加、晚婚、婦女生第一胎平均年齡延後、女性勞動參與率提高,以及孩童教養和教育成本提高,每年女性生育率平均以0.05人的速度下降,育齡婦女總生育率在七大都市為0.985人,縣轄市為1人,表現出城鄉差距。收入高者子女少,低者子女多。2009年的女性生育率為千分之8.29,創歷年新低,亦是全球最低。
初生嬰兒性比例
  初生嬰兒的性比例為109.7,即每百個女嬰對109.7個男嬰。以胎次來看,第一胎性比例為108.6,第二胎108.4,第三胎120.3,第四胎121.9,第五胎以上112,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反映在胎兒的性別篩選上。

2.2.3 生育政策
全民健康保險
 提供女性從懷孕、分娩至產後之醫療照護,減少懷孕生產之醫療支出。
 部分或全額補助低收入戶成員健保費,包括經濟弱勢民眾之設籍前外籍配偶。
婦女免費產前檢查服務
 孕婦10次免費產前檢查。
 具家族性遺傳或年滿34歲以上之高危險群孕婦,補助羊膜穿刺檢查費用,以利及早診斷胎兒健康。
生育津貼
部分縣市政府實行生育津貼政策,獎勵生育。
育嬰留職停薪制度
  父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嬰津貼),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據勞委會統計,自2009年5月1日實施以來,申請人數大增,過去平均每月申請件數在300至400件,2009年5月增至1,445件,8月增至2,424件,1-8月總共申請10,126件,比2008年同期增加84%. 男性請育嬰假2008年僅255件,2009年1-8月增為1,604件,從4%增為19%.

2.2.4 分娩
剖腹產率
  我國的剖腹產率1996年為30.6%,2008年高達33.2%(WHO建議能接受的剖腹產率為10-15%)。除「前胎剖腹」(即「一胎剖腹,終身剖腹」)的觀念外,孕產婦照護過度醫療化亦是主因。
產假及陪產假
 受僱者分娩前後產假八星期;流產者四星期至五日。
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應有陪產假三日。根據勞委會統計,2007年事業單位請陪產假者為13.45% ,(公營單位39.87%, 私營12.61%.)

2.2.5 死亡與疾病
嬰兒、孕產婦死亡率
  隨著公共衛生和醫療技術的進步,未滿1歲嬰兒及未滿4週新生兒的死亡率皆呈下降趨勢,2008年嬰兒粗死亡率為千分之4.5;新生兒粗死亡率為千分之2.7;孕產婦粗死亡率降至十萬分之6.5。
女性常見疾病與主要死因 常見疾病為乳癌、子宮頸癌、肺癌、骨質疏鬆症、心血管疾病等。
 2008年女性十大主要死因依序為:(1)惡性腫瘤(25.5%);(2)心臟疾病(11.6%);(3)腦血管疾病(8.1%);(4) 糖尿病(7.5%);(5) 肺炎(5.7%);(6) 腎炎、腎徵候群及腎性病變(3.7%);(7)意外事故(3.4%);(8) 高血壓性疾病(3.1%);(9)敗血症(2.9%);(10)慢性下呼吸道疾病(2.6%)。
 政府提供婦女免費檢查:(1)30歲以上之婦女免費子宮頸抹片檢查。(2)50歲以上至未滿70歲婦女之免費乳房攝影檢查。

HIV與AIDS
(1) 現況:
2009年統計,台灣男性感染HIV比例(占94.55%)較女性(占5.45%)來的多,男女比為9:1。台灣因感染HIV而死亡者,2008年統計,女性占7.96%,年齡多在30-39歲間,其次是50-59歲間。
2009年統計,AIDS患者比例男性占93.6%,女性6.4%。男女年紀多在30-39歲。
依危險因子統計,至2008年底,女性感染者中,因使用海洛因、共用針具、稀釋液而感染AIDS的女性共有791人(54.36%),危險性行為感染AIDS者有627人(43.09%),顯示台灣女性因使用海洛因而感染AIDS者為最多。
(2) 政府政策:
 1990年制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2007年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保障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免於被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目前醫事機構及研究單位所從事有關HIV之檢驗、預防及治療之費用,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給付對象包括受本國籍配偶感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配偶、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於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且懷孕者等。
 提供HIV患者免費使用雞尾酒療法。

2.2.6 醫護性別比
  醫護工作人員仍呈現嚴重的性別分隔的現象,根據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08年的統計,全國執業醫師共37,151人,其中男性31,659,占85%,女性5,492,占15%。護理師及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0年的資料顯示,護理師103,282人中,女性102,213人,占99%,男性1,069人,占1%;護士25,801人中,女性25,617人,高達99.3%,男性僅184人,占0.7%。

2.3 高齡婦女之照顧
2.3.1 高齡人口女多於男
  數十年來由於社會觀念及家庭型態改變、醫療生物科學與預防保健等方面迅速發展,使得人口結構產生重大變化,人口高齡化的趨勢非常明顯。截至2009年10月,台灣總人口23,098,049人中有10.60%為老人,老年總人口為2,447,926人。2008年底平均餘命為78.6歲,在亞洲國家中排名第六 。在人口高齡化中,增加速度最快的又屬老人,截至2008年底,八十五歲以上的老人占老年人口比例自7%增加至9%。我國總人口男性多於女性,男女性別比例為1:0.98,但老人人口中女性多於男性,性別比例為1:1.06,隨著年齡增加,男女性別比例懸殊也增加,85歲以上人口男女性別比例為1:1.13,所以高齡化對於女性人口而言,更是明顯。

2.3.2 性別弱勢
  但目前的老人相關政策,包括衛生醫療、社會福利、文化藝術體育、社會參與等,並沒有特別針對老年婦女的考量與關注。老年對女性而言是「雙重弱勢」(double jeopardy),面對社會結構性的老年與性別歧視,加上生理老化、高齡之後社會支持系統的減弱、社會角色喪失等諸多嚴苛的挑戰,政府需要確定積極的政策方向與具體作為,而非讓老年婦女獨自面對老年生命風險。
  根據2005年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資料顯示,性別是影響老年生活滿意度的顯著因素。女性老人教育程度比男性老人低,影響所及,仍繼續工作者比例較低、有工作者工作性質多為無酬家屬照顧工作、可用收入較少、經濟多依賴配偶或子女,有獨立經濟來源者比較少、喪偶者比例比男性高,男性則因為有偶比例較高,所以獨居比例比女性低。整體而言,在社會經濟特徵方面,老年女性在經濟上明顯屬於弱勢,一旦配偶或子女無法妥善提供支持和照顧,老年婦女的生活極可能陷入困境。另外,有約14%老年女性是獨居,其生活的安全和一旦失能之後所需要的各種協助與照顧,也需要更多的關注。
  同樣也根據2005年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資料顯示,女性罹患慢性或重大疾病的比例占70.1%,高於男性之60.3%;女性患有骨骼肌肉系統疾病比例占35.4%,遠高於男性之17.1%,罹患精神疾病比例2.4%亦高於男性之1.4%。雖然男女兩性生理上原有所不同,但在生命過程中的營養狀態、社會角色、生育及家務勞動等種種因素,都有可能影響老年時期的健康狀況。然而,目前的醫療體系相關服務,針對老年女性給予的關注不足,通常都將所有老人混為一談,在骨質疏鬆症、婦女癌症、疼痛處理、精神疾病(特別是憂鬱症)預防及治療方面,都未見對老年婦女特別設計的服務。甚至還有對女性極不友善的醫療處遇,例如對有更年期症狀的女性進行子宮摘除、或對罹癌婦女未經詳細身心家庭評估即進行乳房或子宮切除。

2.3.3 照顧需求
  根據經建會「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需求評估」,2009年全國所有年齡層一項以上日常生活活動(ADL,包括進食、走路、大小便、移位、洗澡、穿衣)失能的人數為347,548人(全國人口的1.49%),其中65歲以上者占229,491人(所有老人的9%),若再加上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IADL,包括家務處理、食物烹調、外出活動、購物、洗衣等)失能的人數,粗估全國約有至少30萬的老人需要有人在旁協助才能維持基本生活。

2.3.4 誰來照顧
  過去國內外研究均顯示,失能者的照顧都是以家庭照顧為主,而家庭照顧又幾乎是女性照顧的代名詞。我國的家庭照顧者,以配偶(妻子)、兒子(媳婦)、女兒為主,而目前公共服務發展規模很小,僅有約1-2%的老人使用機構式照顧服務,以上述資料來看,約有將近一成的失能老人均在家庭中獲得照顧,而此照顧重擔絕大部分由女性家庭成員承擔。隨著人口高齡化的加速,家庭照顧老人的負擔還會繼續加重。尤其是老年女性照顧者,更需要獲得服務與支持。
  在台灣的現實狀況之下,許多家庭選擇以聘僱外籍幫傭來協助老人照顧,截至2009年10月底的外籍「看護工」人數已達171,711人,而且還在持續上升中。近年來老人福利政策、十年長照計畫 等,都大聲宣揚希望能發展本國照顧產業,抑制外籍看護工人數的成長,但觀諸事實,這些政策性的宣示流於口號,政府並沒有採取積極的作法來提升本國照顧服務工作者(居家或機構照顧服務員、家庭幫傭)的勞動條件,大部分的照顧服務工作者都是兼職、社會保障不足、且低薪資、低社會地位、工作風險高,使本國勞動力怯於投入老人照顧領域。外籍看護工的處境當然更加沒有保障,不受勞基法的保護,工作內容繁雜、時間過長、沒有休假、甚至遭受雇主虐待等等,甚至因受不了工作負荷及雇主過度使用而逃跑、崩潰、或傷害受照顧老人的事情亦時有所聞。
  在較年輕的女性家庭照顧者中,許多人面臨家庭照顧者與工作者的兩難。一方面家庭照顧的責任沈重,包括子女照顧和父母照顧的雙重挑戰,成為典型的「三明治世代」;另一方面,在家庭外工作的婦女就業比例接近50%,在全球化的經濟結構中,波段性的經濟不景氣甚至大規模的衰退已成為常態性的危機,加上原本超時工作習以為常的職場文化,更令職業婦女壓力倍增。社會環境的不安、學校功能的弱化、鄰里支持功能的不彰,使得社會照顧形同虛文。許多婦女為了家庭照顧,必須調整或完全犧牲自己的就業,但此舉容易影響婦女本身的社會安全保障的累積,造成未來的老年經濟風險。

2.4 對女性的暴力
2.4.1 人口販運
  台灣主要是人口販運的輸入國,但也有小部份輸出。來自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各國的婦女被婚姻仲介公司說服或者被騙以結婚或表演、觀光等名義來台非法打工,被帶到工廠、農地果園、養雞場工作,或者擔任家庭看護、幫傭,甚至被迫進入色情行業。因為居留權受到掌控,他們面對超長工時,薪資遭到苛扣,無法與外界聯繫。
過去臺灣的外勞政策,規範勞工抵台後不得任意轉換雇主,許多外籍勞工在缺乏選擇的情況下自行離開,也有外勞在合約期滿前離開工作場所,由合法勞工的身分轉變為非法外勞。在必須完全依賴仲介的不平衡權力關係中,外籍勞工與外籍配偶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的高危險群。但由於被害人身處異鄉、語言不通、受到威脅,甚或因為非法居留,而不敢求救,讓這樣的犯罪的案件極不容易被發現。多數被害人,都是在警方破獲案件的情況之下獲救,鮮少有被害人主動求助。
  在此同時,也有台灣的婦女被販運到日本、美國等國家,但由於多數是被迫從事性交易,被害人擔心返國後的污名化,而選擇隱埋被害的經歷,因而被發現的案件數量很低。
  為了遏止跨國人口販運及保護被害人,政府於2006至2009年先後制定「防治人口販運行動計畫」、修訂「入出國及移民法」、「防治人口販運案件具體執行方案」、「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設立「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制定「人口販運防制法」。在聘僱外勞與管理方面,修訂「就業服務法」、「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受聘僱事就業服務法」等,並提供被害人支持性服務、經濟補助、法律扶助等。為避免外勞被仲介搾取額外費用,簡化申請流程、改善仲介管理、防止假造工資切結書等。勞委會於2009年7月1日起設立24小時申訴保護專線,提供五種語言服務,半年內接到超過三萬通電話。同時將人口販運被害外勞納為可臨時安置對象,每期兩個月,可延長。並針對政府與民間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專業能力培訓,以便及早辨識受害者,予以救助。
  不過民間團體對其執行成效仍有質疑。期望更能落實第一線工作人員的教育訓練,加強法官及檢察官對此議題的認知、重視被害人人權,以提升判決率,避免被害人在法庭中受到二度傷害,並增強國際合作,讓移民與移工在離開原生國之前,獲得應有的資訊,了解自己的權益及救濟的管道,減少被害的風險。同時進行人權教育,減低國人對外籍人士的排斥與歧視,肯定外籍配偶與外籍勞工對台灣社會的貢獻。

2.4.2 女性與武裝衝突:日本軍性奴隸
  二次大戰期間,日本軍隊強姦各國婦女的事件層出不窮,日本皇軍為維持軍紀,避免士兵繼續強姦婦女及性病蔓延,在亞洲各戰區設置「慰安所」。日本為稱霸亞洲,讓軍隊發揮最好戰鬥力,有組織地運用國家機器,設計一套性奴隸制度,強拉婦女成為「慰安婦」,總數超過30萬人。慰安所設立地點遍布亞洲,台灣亦是慰安婦的來源地之一。
  1991年,首位倖存的慰安婦--韓國的金學順挺身而出,喚起世人對日軍性奴隸問題的重視。1992年,台灣的倖存者在民間團體婦女救援基金會的協助下,站出來向世人控訴日本政府的暴行。受害各國聯合展開「慰安婦對日求償」運動,除對日本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也召開國際連帶會議,要求日本政府負起戰爭責任。至2009年台灣僅剩18名倖存者,全世界倖存的受害婦女不到500人。對日求償官司敗訴,對老病的倖存者造成二度傷害。
目前行政院設有跨部會專案小組,委託婦女救援基金會提供倖存者服務,包括生活及醫療補助和以團體療癒,外交部補助向日本政府求償以及參與國際會議等所需經費,2008年立法院通過「台灣慰安婦決議文」,要求日本政府承認、道歉且接受戰時日軍性奴隸制度的歷史責任,並教育這一代和下一代這段史實。
  日本至今仍不願面對「日軍性奴隸制度」的戰爭罪責問題,全面刪改歷史教科書中關於二戰期間對亞洲各國的侵略與殺戮,內閣甚至參拜供奉戰犯的靖國神社,種種宣示性舉動令人擔憂日本政府有計畫再興起「日本軍國主義」精神。透過慰安婦對日求償的國際運動,我們努力提醒世人當年日本帝國殖民統治的殘酷,並透過國際輿論的報導與呼應,要日本政府勿再重蹈侵略、施暴的覆轍。

2.4.3 家暴及性侵害
立法與修法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卻遵守國際公約,保障婦女免受暴力侵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由立法院通過,適用於台灣。1997年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9年修正「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2002年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2004年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2005年制定「性騷擾防治法」,完備性暴力相關法律規定。
協助性侵害被害人報案
  1999年性犯罪由告訴罪改為公訴罪,一般性犯罪案件(夫妻與未成年男女間犯罪除外)經由社政單位通報,檢察官便可以直接提起公訴。警察、檢察及司法機關皆訂定「辦理性侵害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並設置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組),由受過專業訓練之資深穩重或已婚女性警察(檢察官)任之。政府也協助性暴力受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並協助受害者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等服務。
避免二度傷害
  性侵害不僅是犯罪,更是典型的性別暴力犯罪,對被害人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與羞辱,被害創傷壓力症候群更可能影響其一生。為突破該犯罪高再犯、高黑數、高社會成本,及低通報率、低起訴率、低定罪率的特性,自2001年起台北市等三縣市率先推動「性侵害被害人減少重複陳述」,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至2009年,除台北縣及澎湖、金門、連江外,其餘縣市均已實施。進一步為減少受害人奔波於不同系統,2008年基隆等5縣市再整合醫療、警政、社政網絡專業團隊,以「專責處理」、「全程服務」提升案件處理品質。2010年「被害人一站式服務」(One-Stop Service),在台北市七家市立醫院及高雄市四所醫院試辦,結合司法偵查流程、提供安全保密的驗傷採證環境,確保被害人權益、提升辦案時效,提高司法起訴與定罪率,未來四年內政部將補助所有縣市推動。
家庭暴力零容忍
  結合「三級預防 」及「3P策略 」,遏止暴力行為:(一)以刑事犯罪起訴違反保護令或犯家庭暴力罪者;(二)保護被害人,除社會福利外,家庭暴力受害人還可使用醫療服務、法律協助、庇護安置、及支持性就業服務等。(三)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人員等,在執行職務時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四)為鼓勵社區民眾關懷鄰里,勇於舉報,自2001年整合各縣市服務專線,設立「113婦幼保護專線」,並於2007年由內政部集中接線,成立二十四小時全年無休的單一通報諮詢窗口,提供七種語言服務,每年平均提供超過18萬通諮詢或通報服務。(五)2000年警政署設立「婦幼安全組」,2005年各警察局全面成立「婦幼警察隊」,專責辦理家庭暴力及婦幼保護業務,並於全國158警察分局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官」、1,600餘分駐(派出)所設置「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使警察機關的婦幼保護體系有完整的架構;並訂定標準作業流程保護,妥善處理婦幼案件和保護被害人安全。
保護令
  台灣家暴法引進許多國外法制,也在亞洲大陸法系國家中首創保護令立法。2007年修法後,將同居關係納入保護範圍,使得家庭暴力的服務對象除家庭成員外,涵蓋範圍更廣 。
  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2004-2009年家暴事件受理通報件數呈現近倍數的成長,2004年通報件數為49,472件,2005年62,310件,成長25.96%,2009年截至11月底接獲81,483件,較上一年同期成長10.6%。以案件類型分,2009年1月至11月家暴通報件數為81,483件,其中婚暴件數47,527件,占58.33%,兒少保護案件15,988件,占19.62%,老人虐待2,447件,占3%,手足及其他共15,521件,占19.05%。2008年各籍別被害人依受暴率高低,依序分別為外國籍2.85%、大陸籍(含港澳籍)1.14%、本國籍原住民0.58%、本國籍非原住民0.22%,顯見外籍及大陸籍配偶因文化及語言隔閡、身處異鄉等因素,處於弱勢;而原住民亦因經濟文化弱勢,受暴率高於非原住民。

2.5 女性參與決策
  1946年制定的憲法明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數十年來,台灣婦女在各級民選公職及公務機關職位的參與呈現持續上揚的趨勢,但相對於男性,還有努力空間。尤其在高層決策性的職位,女性比率少,有待積極改善。

2.5.1 女性民選公職人員
  在中央民意代表方面,本(第七)屆女性立法委員34人佔31.08%,為立委總名額減半為113人,及首次實施小選舉區每選區當選名額為1人情況下的成績。換言之,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沒有婦女保障名額,全憑實力得最高票者勝出。目前地方女性民意代表的比率幾乎都是歷屆最高者,台北市議會女性議員佔36.53﹪,高雄市議會女性議員佔36.36%,台閩地區各縣市議會女性議員平均佔27.36%,比較過去均有逐屆增長的趨勢;其中台北市女性市議員不但比率高,市議會議長亦為女性,且連任三屆;而高雄市女性議員人數(16人)比上一屆(9人)大幅增長。我國憲法明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現行設有婦女保障名額的選舉有不分區及僑外立法委員選舉(保障名額二分之一)、直轄市及縣市議員與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保障名額四分之一)。[1]雖然現在依賴婦女保障名額當選的很少,但早期卻有鼓勵及提攜婦女參政的積極功效,目前立法委員及台北市、高雄市市議員的女性比率皆超過三成並朝向四成目標接近,台閩地區各縣市議會女性議員比率亦近三成,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在其中已充分發揮其affirmative action的正面作用。
2.5.2 女性民選行政首長
  在民選公職人員中屬一人當選的行政首長職位方面,女性當選者仍少。最高的曾出現女性副總統一名。目前高雄市、嘉義縣、市長共三位女性,且嘉義市有選舉以來,共九屆市長皆為女性。2009年縣市長選舉,台閩地區17個縣市長中女性當選3人,占17.64%。186鄉鎮市長中女性當選25人,占13.44%,為數雖少但已是歷屆以來最好的成績。依正常發展趨勢看,未來女性當選人數還會繼續增長,但相較男性,女性在各級民選行政首長的參政空間有待突破。
  女性選舉人近來投票率有超越男性的趨勢,且呈現性別差距(gender gap), 2008年正副總統選舉,女性投票率77.65%(6,717,276人),超過男性的75.02%(6,504,575人);同年立委選舉,女性投票率58.09%(5,014,362人),略少於男性的58.5%(5,064,296人)。

2.5.3 女性公務人員
  在政府公務體系方面,女性公務員比率逐年增長,根據銓敘統計年報,至2008年底,全國公務員總數為338,305人,女性公務員占37.71%,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衛生醫療機構中的女性(75.82%及75.57%)超過男性,而警察人員則呈現一面倒的陽剛氣質,男性高達95.50%。中央與地方政府女性公務員的比率分別為:中央機關 38.23%,各縣市35.48%,台北市43.24%,高雄市38.79%。1994-2000年間台北市與高雄市政府的女性公務員人數與比率已超過男性,台灣省各縣市女性公務員人數與比率亦與男性快速拉近,幾乎各半,而呈現地方公務人力女性化的現象。但自2001年起,全國公務人力的統計不包括各級公立學校教師(高中職、國中、小學教師以女性居多),所以當年女性公務人員的比率驟然下滑,至今都未達到2000年41.52%的水準。
  若單就執行公權力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以職等與性別進行對比,官等愈高女性所占的比率愈低,官等愈低則女性比率愈高。民選機關首長女性占10.61%最低,其次為政務人員女性占14.96%,以上皆屬政治性決策層級職位,女性的參與最少,換言之,在政府權力圈內女性力量薄弱。在事務官員方面,高階的簡任(派)職級女性所占比率為22.28%,雖然逐年增長,比較男性,差距仍嫌過大。中階的薦任(派)級女性占45.12%,在性別上比較均衡,而長久以來持續增長。至於低階的委任級職等女性則超過男性,占54.33%,至於最低階及職位缺乏保障的雇員則以女性偏多,占69.98%。
  考試任用是進入公務體系的主要途徑,女性公務員的持續增加,與女性參加高、普、特考及格比率的提升密切相關。高、普、特考都有學歷限制,婦女教育程度普遍提升,接受大專以上教育人數增長,因此在不問出身、性別,只論成績的公平競爭中勝出。這也是近20年來女性公務人員持續增長的主因。自1979年起,每年普考女性及格人數已超過男性,最高曾達81.2%。高考自1993年女性及格人數首度超過男性後,亦呈現多年女性領先的局面。以2008年為例,大學院校女生占47.3%,高考及格女性占54.9%,普考及格女性占50.7%,女性公務員占37.71%。
  政府中的高階(政務官、特任官14.96%,簡任職22.28%)女性官員較少。早在2000年民進黨執政之初,婦女團體曾推動政務官女性四分之一的提名保障,迄今尚未完全達成。例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大法官等,29位監察委員中,女性7人(24.1%);17名考試委員中女性4人(23.5%);15名大法官中女性2人(13.3%)。目前在行政院暨所屬37個部會處局署中,女性政務委員及首長計有8人(21.62%),對婦女團體特別拔擢女性機關首長的呼籲,雖已關注並有善意的回應,但尚未達到四分之一。
  地方政府方面,至2008年12月底,各縣市機關的公務員總數109,926人,女性比率為35.48%;台北市28,104人,女性比率43.24%;高雄市12,058人,女性38.79%。在職等結構上亦呈現職等越高女性比率越低的現象。近年來女性出任一、二級單位主管的比率雖不斷增長,擔任機關長官或政治性任命的主管職位者仍然有限。1998年馬英九當選台北市長之初,在台北市政府三十二個一級機關首長中任命了七位女性首長(20.9%),領先當時所有的政府機關。但是現在的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女性機關首長不增反減。

2.5.4 女性軍職、警職及外交人員
  受到女性主義思潮的衝擊,加以兵員短缺,國軍自1991年開始擴大招收女性專業軍士官,並擴大提拔女性幹部,女性中高階軍官占國軍女性比例14.15%,高於男性的10.68%。軍校正期班女性招生員額也己提升至15%。2004年警政署設定目標,近程(2007)女警比例4%,中程(2009)4.5%,長程逐步調整,不予設限。外交部自1996年取消外領事人員特考女性限制名額,近年來女性錄取人數己超過男性(2008年達到63.33%)。

2.5.5 女性人權
婚姻移民及國籍法
  1990年代之後,台灣男性大量迎娶東南亞及大陸女子,至2008年中,外籍女性配偶已達390,532人(相對於男性17,278人)(內政部戶政司)。婚姻移民在法律制度上,被當作次等公民對待,對大陸配偶更加上諸多限制。2003年,婦女及移民、人權團體組成「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移盟),促使立法院在2007年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增列反歧視條文、 禁止以婚姻媒合作為營業項目或廣告:本次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屆滿一年,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禁止移民官擴權、行為。2009年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提升陸配權益打下基礎,但仍有許多改善空間 。
  2000年國籍法修正,將父系血統主義改為父母雙系,與外國人結婚婦女所生子女亦具有我國國籍,未成年子女亦可隨母變更國籍。
性工作除罪化
  1991年制定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罰娼不罰嫖,但對於已擁有執照的公娼訂有落日條款,允許其繼續營業。1997年台北市長陳水扁冒然廢除公娼制度,引發社會底層的公娼們因生活無以為繼,組織自救會「日日春」,進行長期抗爭,也造成性解放團體和反娼婦運人士之間的對抗,在爭論中婦女團體之間形成同情弱勢婦女而不罰娼的共識。2008至2009年的公民會議和政府研究案也都指向「性工作者不應被法律處罰」的結論。但多個婦女和宗教團體仍組成「反性剝削聯盟」,強烈反對性交易。2009年大法官雖認為「罰娼不罰嫖」牴觸憲法的平等原則,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違憲,卻未論及性交易本身是否應罰,留下很大的爭議空間。
女童及少女
  1987年婦運團體聯合宗教及原住民團體發起救援雛妓行動,拯救被賣入妓女戶的原住民少女,結果促成警政署成立「正風專案」,整飭警察風紀,不得介入色情業。各參與團體也合組「婦女救援會」,長期從事雛妓和受害婦女的救援工作。1995年制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明文規定建立全國性救援專線、通報制度、緊急收容中心和中途學校,並且懲處嫖客及色情業者。數年之內,原住民少女被賣從娼的事件大為減少。1995至2007年間共緊急安置5,550人。
  2008年民法修訂,法院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選擇監護人,以保護兒童及少年。
性騷擾防治
  2001年制定之「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及2004年制定之「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原名「兩性平等教育法」),分別處理職場及校園之性騷擾防治,以上二法由「兩性」更名為「性別」,進一步維護性傾向、性偏好中的少數。2005年制定「性騷擾防治法」補足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場所,使女性在工作、學校之外的公共場所受到性騷擾時亦可得到保障。以上三法合稱為性騷擾三法。
  三法中以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之性別平等教育法最為落實,各級學校依法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處理校園性騷擾案件,並建構性別平等友善校園環境,平均每年受理近百案件。保障公共場所人身安全之性騷擾防治法,其中第二十五條對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性騷擾罪,屬刑事犯罪,須經刑事司法審理程序,由於部分司法人員對於性騷擾觸摸罪與強制猥褻構成要件混淆,及認定標準不符合社會期待,造成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上遭受許多挫折與傷害,間接影響性騷擾防治法之成效。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相較校園案件量較少,除制度設計不同外,實務上亦有因整體環境文化對於性騷擾認知不足,導致被害人反遭污名標籤排擠,不利於工作權益之維護,影響該法之落實。此外,三法難免有所重疊,造成執行上的困擾,亦需要加以檢討。整體而言,性騷擾防治在台灣仍然需要從觀念教育做起,強化性別平權、尊重他人。

2.6 女性與教育訓練成果
2.6.1 學校教育
  我國義務教育為6~15歲,女性6~21歲的粗在學率從1999年90.36%增至2008年的102.11%,其中提高最顯著的是18~21歲(專科及大學階段),由1999年之53.17%至2008年之85.81%,增加32.64個百分點。若以性別平等指數觀察是否有性別差異,6~17歲(初等及中等教育)淨在學率GPI(Gender parity index)均超越1.00,2008年18~21歲的粗在學率GPI為1.06,呈現女略高於男,顯示6~21歲女性有充分受教育機會。
從各級教育兩性比率觀察,1999~2008年基礎教育階段女性學生比率變化不大,且兩性比率相近。女性碩、博士比率仍不如男性,但逐年攀升,碩士由33.76%增至41.67%,博士由21.42%增至27.85%,但與男性比較,仍有極大落差。如與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全球三十個市場經濟國家平均水準相較,2006年資料顯示,高等教育階段不論在理論學術型類(47.16: 54.09)、實用技能型(51.55:54.19)或高級研究型類(26.65: 45.73),我國女學生比率均較低。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辦理公費留學考試,錄取女性人數漸增,自2004年到2008年,男性共計238人,女性205人,2004年男性43人、女性32人,2008年男性51人、女性52人。而2008年留學獎學金錄取女性142人(51.1%),男性136人(48.9%)。同年增設婦女、性別研究相關學門之公費留學生名額。2009 與2010年仍設有「性別與公共政策」1名及「性別科技教育」1名公費生名額。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及參加國際研討會申請人女性仍較男性少,但遴選學門、召集人及補助案時,男女表現相當時,以女性優先;2008年專題研究補助核定男性占79.2%、女性20.6%;補助參加國際研討男性占60.02%,女性39.98%;為去除懷孕生產等不利因素,研究評比年限女性可延至七年。

2.6.2 性別區隔
  1999~2008年來我國高等教育各學習領域中 ,女性在「人文藝術」、「教育」、「醫藥衛生及社福」、「服務」科系偏高,男性在「科學」、「工程、製造及營造」領域偏高,性別區隔明顯。十年來由於學校體制改變,高等教育人數攀升,女性修習「科學」人數雖增加(40,619人增至50,122 人)但不如男性(50,663人增至91,931人),且近年有逐漸減少趨勢,因此比率由1999年為44.50%降至2008年為35. 28%,降幅9. 22%。男性修習「服務」領域由30.09%(11,950人)升至40.10%(43,313人),升幅10. 01%。
  性別區隔也顯示在各級學校師資及行政結構,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均以女性占多數,2008年幼稚園女性教師占98.87%,國小68.51%,國中、高中、高職近十年略增約4%,2008年分別為國中67.76%, 高中60.01%,高職51.05%。大專院校女性教師則維持34%。各級學校女性校長比率皆偏低,2008年國中、小女校長約占27%至28%,高中19%,高職11%,而162所大專院校中,僅有14位女性校長。一級行政主管方面,國小與高中的女性一級行政主管約占41%,國中46%,高職33%,大專院校只有20%。

2.6.3 成人教育
  成人教育方面,為縮減早期社會因性別偏差觀念導致男女教育水平差距,及解決新移民識字問題,2006年政府訂定「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補助成人基本教育班,培養以老年女性居多的失學國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聽說讀寫算能力。2008年補助成人教育班(含外籍配偶班)共2326班,共約兩萬五千人參加。十年來,台灣15歲以上女性成人識字率由1999年之92.04%提升至2008年之96.10%(男性為99.45%),提高4.06個百分點;性別平等指數(Gender parity index,GPI)由1999年之0.94提升至2008年之0.97,兩性差異逐年縮小。
  社區學習方面,2005年教育部開始執行「創造偏鄉數位機會推動計畫」,在偏遠鄉鎮設置168個數位機會中心,辦理電腦基礎及數位相關課程;2009年1至8月共計26,114人參與,女性占64.59%。教育部亦輔助各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婦女教育計畫,如「支持多元家庭女性」(含外籍配偶、原住民與偏遠鄉鎮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與「社區婦女教育發展」等計畫。2008年開始由中央補助設置27個新移民學習中心,運用數位機會中心與國民電腦,結合社區規劃自主學習活動,推動教育服務到家,讓無法參加現場學習的外籍配偶能獲得學習資源。
  以養成現代公民為教育目的的社區大學,2008年男女參與比例為27:73,開設共計305門婦女/性別相關課程。
  2009年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共同核定補助15所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開辦包括婦女教育學程等十門學程;補助十二個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青少女教育及婦女教育。

2.6.4 法律改革及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1997年教育部成立民間參與為主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施行,並依法設置「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全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實施計畫,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學校、社教機構實施與發展性別平等教育。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也依法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自2005~2009年教育部依性平法編列性別平等教育經費共計超過新台幣三億元。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後,教育部陸續訂頒十餘種相關法規,如2005年依性平法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由於懷孕為女學生輟學重要因素之一,為避免女學生因懷孕而被剝奪受教權,處理要點包括彈性處理懷孕學生學籍、評量、避免歧視、輔導復學等。2008~2009年各級學校處理懷孕事件計445件。
  1998年正式將兩性教育納為國民義務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2006年起納入高中課程總綱,並將性平材料融入相關科目教材。鼓勵大學自行規劃課程及學分。同時推動縣市政府及大專院校性別平等教育自評及訪視。
為推動教師研習與培訓,已將婦女教育及性別議題納入各級教師、校長及教育行政人員在職研習,如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辦理調查處理專業人員培訓課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學分班及性平教育專長學分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性平教育資源學校、性平教育委員會委員進修及社會宣導活動,鼓勵或補助大學辦理性平教育教師在職進修及開設學分班。
  2008年教育部設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小組」,遴選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協助各縣市政府的國民教育輔導團下設「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透過增能講座、讀書會、工作坊等,建立中央到地方連結。輔導團並辦理召集人及輔導教師培訓研習、地區策略聯盟等活動。目前各地成效不一,唯有賴學校校長支持,否則參與教師仍有學校壓力及教學負擔。
  在充實教材方面,教育部於2005年編撰幼稚園性別平等教育教材、各障別之性別平等教育教師參考教材、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教材與範例發展、性別平等教育影片導覽手冊等。2007-2008年開發、編印「性別與民俗」、「認識同志」資源手冊、國民義務教育(國小版、國中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課程與教材專書及性別與醫學教育相關教材。2009年印製「無性別偏見的校園空間手冊」。
  為破除男「理工」、女「人文」學習及職涯選擇的區隔,2006年起教育部辦理高中校園宣導、座談。國科會2008年組織科學家至北、中、南區高中演講,提升女生對理工科或生命科學的興趣,並辦理以高中女生為對象的「全球女性科學家會議」。青輔會2009年辦理大專女學生領導力培訓營。
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也併納入特殊教育議題,並委託大學特教中心辦理共計8場次,510人次參與。2007年教育部也針對原住民族辦理性別教育焦點座談,建立原住民族性別教育師資人才庫,編輯13族群原住民族性別教育教材。

2.6.5 婦女及性別研究
  1985年亞洲協會資助成立台灣第一個「婦女研究室」,借用台大人口研究中心場地,後來更名為「台大婦女研究室」,推動婦女議題的研究、發展教學課程、收集及整理婦女相關的資料、出版與婦女有關之研究成果,1985年創《婦女研究通訊》(2003年改名《婦研縱橫》),1990年開始出版亞洲第一份性別研究學刊《婦女與兩性學刊》(2002年轉型為《女學學誌》),1997年成立了全國第一個「婦女與性別研究學程」;1999年「台灣大學人口研究中心」正式更名為「台灣大學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婦女研究室也更名為「婦女與性別研究組」。清華大學、中央大學、台大城鄉所、世新大學、高雄醫學大學、成功大學等也設立婦女/性別研究室。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於1993年創刊《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2000年高雄師範大學成立性別教育研究所,為亞洲第一個結合教育與性別研究之研究所,2001年高雄醫學大學成立性別研究所,同年樹德科技大學成立人類性學研究所,2003年世新大學成立性別研究所。婦女新知基金會於1990年成立「女性學研究中心」,1993年轉型為「女性學學會」。
  自1980年代起、婦女研究室、婦權基金會及教育部等先後開辦婦女議題/性別平等研究論文獎助,國科會亦補助婦女/性別研究及跨領域整合性研究。

2.7 女性與媒體
2.7.1 媒體政策
  行政院婦權會自2002年設立「教育媒體及文化小組」,2004年「婦女政策綱領」揭示教育大眾識讀媒體,消除族群、性別的歧視為工作重點。
  2002年教育部公佈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2009年納入國小到國中九年一貫課程教育內容,並規劃「性別與媒體識讀」教育資源手冊。
  2003年以來政府單位如新聞局、教育部每年補助以女性導演及女性議題為主的女性影展及巡迴座談,製作「兩性平權」影片、廣播節目、出版《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等。
  2004年國科會完成專題研究,建立「女性與媒體」指標;2007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促進多元文化政策綱領」及「保障弱勢權益政策綱領」,並訂定操作手冊;2009年新聞局發表「兩性平等宣言」關心媒體產出內容是否有助於消除文化中的性別差異歧視,指出目前婦女團體所關注的媒體內容刻板化、物化女性及有葷腥暗示言行,或過度消費受害人隱私與情感問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聞局及縣市政府皆辦理媒體從業人員相關訓練;為鼓勵創造性別平等文化,2009年教育部也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年度性別平等媒體作品評選。

2.7.2 媒體工作者的性別比
  2002年的學者研究調查分析各類新聞媒體從業員,發現僅新聞部的女性工作者比例為40.62%,其它超過五成皆為男性。在職級方面,男性長官比例(30.3%)也高於女性長官(14.5%)。但長期以來接受新聞或傳播教育的女性卻多於男性(約3:1~2:1)。根據2009年電視廣播產業員工職業結構分析,男性工作類型多為專業、技術,女性以專業、事務工作為主。由新聞局補助或監督之傳播事業財團法人及公(工)協會機構,除宗教團體外,2009年一半以上機構董監事的女性不及30%,其中以新聞、出版、電影類為最,顯示女性在傳播事業權力結構中仍占少數。
  由於我國政府職業統計分析中,未以個別媒體產業為類別,無法評估女性在媒體工作狀況及分析女性的媒體接近參與權,未來應在媒體類型和分析項目上建立更完整的統計資料。

2.7.3 數位包容
  兩性接近使用數位資訊方面,男性電腦使用率為72.8%,女性69.2%;男性網路使用率為67.7%,女性63.5%,中高齡婦女不會使用數位資訊的比例較中高齡男性高,尋求學習意願也較中高齡男性高。每日使用網路時間,女性平均較男性少26分鐘,男性使用以線上休閒、提供知識與經驗解答為主,女性以網路購物及瀏覽部落格為主,網路發言也以男性意見為主。
  從2005年開始,台灣微軟公司推動數位鳳凰計畫,以各地社區為據點,幫助媽媽們學習電腦與網路,提供改善生活與經濟的基本機會,2007年與行政院經建會合作「縮減婦女數位落差試辦計畫」,以非都會區婦女優先,提供24小時基本電腦使用相關訓練,2007年約1萬名婦女免費訓練,2008年提供近1.6萬人。2009年數位鳳凰計畫與勞委會創業鳳凰計畫結合,共同提升婦女的電腦資訊能力,協助婦女就業與創業,服務對象包括女子監獄中的受刑人。

2.7.4 媒體自律、管理與大眾監督
  自1999年廢止「出版法」後,政府為避免干預言論自由,2006年新聞局編纂「各國傳播媒體自律規範」,內含「族群尊重」一章,發送傳媒參考。同年「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制定「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並就「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處理」明定規則。2004年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制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由業者自律,自行分級。
  兒少法也規定網際網路、電腦軟體及出版品等無相關專法規範之媒體應予分級,主管機關依法訂定分級辦法。2009年台灣限制級網站自我標示比率約達87%,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罰則僅處罰供應者,對應出版商或網路商無法加以處罰,目前正進行修法中,以落實分級之相關規定。
有線電視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節目內容若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風化或善良秩序者,由地方政府核處。
  新聞報導性侵害案件應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雖有多項辦法規範,部分媒體仍以色情暴力方式處理,引起民間婦女團體抗議。2009年底內政部針對色情暴力內容將新聞紙管理規範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中,但在保護兒少的法律條文敘述與人民知的權利之間還未能取得平衡。
針對跨國買賣婚姻議題,則特別宣導跨國婚姻媒合不得廣告,持續監測,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裁處。

2.8 女性與環境
  根據環保署2006年的統計,環保義工共126, 831人,其中男性51,027人,占40.2%,女性75,804人,占59.8%,女性人數為男性之1.5倍。
男女環保義工人數皆呈逐年遞增趨勢,但女性增幅大於男性,且年齡層愈大,參與義工人數愈多。此外,在環保署的調查中,男性對於生活周遭環境問題認為嚴重的比率雖高於女性,在落實環保行為及參與環保志義工方面卻略遜於女性。
  民間團體主婦聯盟積極推動垃圾分類、資源回收,並出席環保署有關廢棄物回收的會議,促使垃圾減量。
在2009年的八八水災中,國軍救難人員以男性為多,從事直接服務的社工則以女性占多數,在災後重建,發展社區產業和合作社的過程中,在地婦女也展現強韌的生命力。

3 政府性別平等建制

3.1 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由民間婦女團體推動、民間代表過半、透過國家機制「由上而下」主導政府決策的婦權會於1996年首先成立於台北市,1997年在行政院設立,1998年內政部成立「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婦權基金會)做為其幕僚單位,開啟民間與政府對話的窗口,成為婦女資源與資訊交流中心。2002年起,各地政府陸續成立婦權會,至今所有縣市級以上政府皆有設立婦權會。(台北市於2002年更名為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簡稱女委會。)

  婦權會凝聚了政府與民間不同專業,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的功能,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工作,追蹤列管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行政院婦權會成立以來,最顯著的功效是全面推動「性別主流化」,及促建高層級的性別政策國家機制。
  性別主流化是1995年聯合國第四屆國際婦女會議北京論壇的重要決議,但因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對政府不具有強制力,而由行政院婦權會及婦權基金會主導。2002年,全國婦女團體聯合會等婦女團體也利用中央政府組織再造契機,催生政府體制內的性別平等機制。2010年1月立法院通過新的「行政院組織法」,在行政院下增設性別平等處,並維持婦權會。性別主流化、性平機制以及婦運團體自1990年代以來大力推動的性別比例代表制在台灣婦運界經常被籠統混稱為性別主流化。
  2003年以來行政院婦權會推動的性別平等創制包括:
(1) 各部會設置性別聯絡人。
(2) 落實性別比例原則,所有部會所屬的委員會應達到「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原則。
(3) 執行「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分為培訓、試辦及推廣三階段。
(4) 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所有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由民間婦女團體和專家學者參與各部會性別     決策。並組成跨部會「性別主流化支援小組」,工作重點包括性別統計、性別預算、性別分析、性別     影響評估、性別意識培力、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運作等。
     由於行政院婦權會委員在以上任務中扮演關鍵角色,是否獲得行政首長重視、與行政官員之間能否彼     此信任、本身是否具有足夠的代表性和專業知識、是否願意無私投入,以及民間團體之間對於重要議     題是否已建立相當共識,都影響執行的成效。否則,委員們以民間人士身份指揮行政體系,固然在短     期內可能因人設事,有所建樹,卻有違責任政治,長期以來形成委員們有權無責的反民主現象。另一     方面,婦權會無人監督、不必究責,多數縣市婦權會受到婦運團體批評為「形同虛設」。

3.2 性別平等政策與立法
  在臺灣各政黨及民間婦女團體對國家的大部分婦女政策有相當的共識,與聯合國歷屆世界婦女大會的宣言亦相契合。近十餘年來婦女權益的立法及政策皆為朝野婦女團體與政府共同努力的成果,如:
 1985-2002年民法親屬編歷經五次修正,在夫妻財產、姓氏、子女姓氏、住所、子女監護權方面皆達     男女平等。
 1995年8月制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1996年取消外交領事人員特考對女性錄取名額的限制;
 1996年9月修正民法親屬編第1089條,父母平等行使親權;
 1997年1月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998年6月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 1999年4月修正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為「妨害性自主罪」、增列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       罪」、修正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及總則,納入兩性平等觀念、性     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施以保安處分,賦予法源依據等。
 2000年5月制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 2001年12月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並於2002年婦女節施行。
 2004年6月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
 2005年制定「性騷擾防治法」。
 2008年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已關注到立法維護的是弱勢性別的權益,     而不單是婦女的權益,這是在性別平等觀念的提升與進步。
 2009年1月制定「人口販運防治法」。
 2009年修正「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相應於以上各法,內政部成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並輔導各縣市政府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防治性暴力及性騷擾,以維護婦女人身安全與尊嚴。教育部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規劃推動各級學校的兩性平等教育及防治性別歧視工作。勞委會成立「性別工作平等會」,各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政府中女性權益促進組織的建置時間點,皆在1995年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北京宣言之後,顯示長期為台灣民間婦運團體所極力爭取的婦女權益主張,藉著聯合國的加持獲得政府的接納,從此由離經叛道正當化成為符合世界潮流的主流觀念。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政府亦不再遲疑設置機構,訂定政策、法規,並經由教育宣導全面推動。

4 未來挑戰

4.1 建立共同願景

  整體而言,台灣數十年來在經濟、教育和國民健康方面均有長足進展,女性的勞動力參與率、就業率、教育程度、平均餘命和決策參與人數都顯著提升,經由婦女團體努力推動、政府積極回應和國際組織影響,性別平等的法律和政策也大致整備,並且從形式平等逐漸朝向實質平等的方向發展,開始顧及不同社會屬性女性的多元差異需求。

  然而法律與制度仍需要與之相融的文化和價值觀,方能生根結果成為眾生的日常生活,性別平等更是人類歷史上價值和觀念的重大轉變,而非某一種專業技能。文化深耕需要決心、耐性和創意,非全員調訓或表格填寫可一蹴而成,建立制度也需要考慮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性、成本效益和可行性。若僅求速效,著重於眼前法律的制定、機關/構的增設、性別專家的生產和重複開課,卻缺乏平等、尊重的核心價值和女性主義的實務演練,將無法真正撼動數千年父權體制所建構的宰制與附庸的主從關係和金字塔型的權力結構,性別主流化可能終究落入被主流同化的境地,新增加的機關/構和職位、頭銜,徒然成為新的權位角逐場域,徒然增加新的公文流量。

  平等和人權成為日常生活的空氣和水需要經過價值轉換,這是一個備受考驗的艱鉅過程,必須建立在社會共識的基礎上,因此除了倡議團體之外,國家領導階層的決心和領導力也十分重要。領導者的遠見,透過行政體系的有效規劃、執行、追蹤評估和改善,讓人民和執行政策的基層公務員都感受到自己真正在參與打造一個更公平、合理、安全、和樂的社會,願意全心投入,政策才可能落實。

4.2 有待開發的新議題

4.2.1 提升健康取代治療疾病
 全民健保以提升國民健康取代治療疾病為導向,設定一定比例經費用於提升健康的生活方式。
4.2.2 友善女性的醫療照護
 視女性為完整的人,發展友善女性之整合性門診,不因生育期結束而以輕忽的醫療態度對待女性的乳房與生殖器官。
 重新探討懷孕、生產的醫學主流論述,重視女性的身體經驗,避免過度醫療化。
 提供老年女性必要的營養補充,積極促進女性的運動習慣,由小開始。
 注意好發於女性的疾病。
 注意女性精神疾病的預防、治療與社會教育。
 實施AIDS相關的防治宣導教育,教導正確的疾病、預防、治療及去污名化。

4.2.3 更為普及式的公共照顧及托育服務
 積極推動公共照顧服務,包括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長期照顧服務,提升照顧品質,保障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生活安全。
 整合幼教,普及學前教育。
 協助民間以更有彈性的方式在社區鄰里內提供社區照顧與公共服務(預算、法令整合、社區公共空間利用)。
4.2.4 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 開創家庭照顧者「共同照顧」,發展結合工作的照顧模式,增加照顧者訓練及諮商輔導經費。
 增加照顧者喘息服務及減少喘息服務使用限制(如戶籍限制),特別照顧老年照顧者。
 確保照顧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與社會安全保障。
 保障外籍看護工的基本人權。
4.2.5 男性角色調整
 設計工作與家庭平衡的社會制度,減輕應酬文化的強迫性。
 鼓勵男性從事非傳統性別工作。
 肯定照顧價值,鼓勵男性參與家庭照顧、分擔家務。
 體認男性霸權思維的傷害,改善男性身心健康,減少暴力傾向。
4.2.6 女性與貧窮
 積極支持女性創業及發展社區合作型經濟。
 提供中、老年婦女有薪工作的機會。
 針對老年低收入戶婦女提供妥善的營養及生活照顧服務。
4.2.7 針對中、老年婦女需求規劃終身教育及職涯輔導與訓練
 積極提升婦女文字表達、數位資源近用、財務管理、子女教育、社會事務參與及決策等重要生活面向之終身學習。
 鼓勵婦女發展興趣及開創職業生涯,並提供相關職業技能訓練或就業輔導。
4.2.8 老年婦女社會參與
 保障老年婦女社會參與的便利性(如交通補助、無障礙公共建物與交通街道設施、友善社區、活動設計、超市與菜市場環境安全升級)。
 增加公共運動、休閒空間與設施設備。
 培訓協助老人社會參與的專業人力與志工(如文藝體育活動參與、協助老人本身發揮潛能從事服務)。
 設定一定比例的經費,運用於提升老年婦女社會參與的相關工作。
4.2.9 整合社會弱勢者保護網絡
 積極推動保護業務(瞭解受虐者實際情況、增加保護專業人力、推動社區防暴網絡)。
 提供家庭式安置場所,協助受虐者有避難或定居的選擇。
 提供受虐者必要的經濟及生活照顧協助。
 從學校教育開始,倡導尊重差異的多元文化,以和平方式處理衝突。
4.2.10 追踪政策執行
 全面追踪性別相關法律與政策的執行及成效,檢討修正,使之更符合性別平等及社會正義。


總主筆 顧燕翎
主 筆 楊培珊
    范 情
    梁雙蓮
    薄慶容
    張秀鴛
    林佳緣
    賴采兒
    王鴻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