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算女人?
從英國最高法院判決探討台灣性平政策
顧燕翎
今年七月底行政院為了明年第五次「消除所有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 (消歧公約) 國家報告舉辦了民間意見交流會,報告使用的名詞,從婦女/女性延伸到性別、跨性別女性、LGBTI+、單一性別、任一性別、多元性別、性和性別、性別友善等等,卻無一定義。這些在公約的原始條文中並不存在的概念和名詞與公約的保護對象 — 女性有何關係也都沒有說明。多年來民間團體一直追問:什麼是「性別」和「多元性別」?主辦單位今年仍然沒有直接回答現場提問,只表示參考消歧公約的一般性建議。
自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宣布,為了與國際接軌,將2012年定為性平元年,在國家政策上性別便取代了女性。各級政府的婦女權益促進會也紛紛改名性別平等會,行政院性平處於2020年公布中英文名詞對照表,發文各單位遵行,規定中文的性別應翻成gender,取消了sex,算是間接回應第三次消歧報告國際委員對於名詞的疑問。從國民黨到民進黨主政,多元性別的立場一致,且都沒有明示性別定義,是不知抑或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