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1 畫像2

遊民畫家泊仔送的畫像,在左圖中白鳥的右下方,就是他自己。

  我想我是一個認真的人,有時候到了嚴肅的地步。還記得剛入小學的第一課就是ㄅㄆㄇㄈ,老師說下週要考,可是一週過去了,我還沒全學會,急得不得了,回家就發燒了,媽媽還得幫我惡補。下星期老師竟然完全忘了考試這回事!而我至今餘悸猶存。
  最近一位好友退休,她在嚴肅這件事上比我更勝一籌,在我們為她舉行的餐會中一絲不苟地討論未來生活的意義,我勸她不必急,不妨先混一混。李豐(寫《我賺了四十年》的那位台大醫師)在電話上聽了我的轉述,大笑道:「你混得怎樣?」我說:「不錯啊!」她卻不以為然:「我聽妳聲音就知道妳還是那樣,說話太快了!」幾十年來她一直勸我慢下來。慢才能品味生活,才能靜攬人生,才能修鍊身心。
  不僅需要調整步調,我也想改變自己的寫作風格,輕鬆一點,閒適一點,更多一點生活,多一點感覺。渴望有自己的部落格,不被字數、時尚、市場、刊物風格、主編好惡綁住。大部分是為自己寫吧,也為了分享,至於未來,就交給上天了。 email: yenlinku@mail2000.com.tw
 

2011-03-01

性交易的禁制與除罪:台灣婦女運動的性政治

两岸三地“商业性性交易:法律与公共政策专家圆桌会议” 2009/11/28厦门


顧燕翎

台灣銀領協會理長/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兼任教授/武漢大學中國女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
2010/5/21

摘要

  台灣婦女運動於1980年代初從性別政治切入,1987年以後在國際婦運影響下,涉及性與身體自主權的論述受到重視,之後歷經轉折,從早期共同力主廢娼、反色情發展到情慾多元化,乃至反對色情與性剝削的團體與性解放陣營形成對峙立場,其間歷經由不同婦女、工運、宗教團體組合並發動的救援雛妓、反色情及公娼自救運動,並迫使不同黨派的政府一再做出回應,最後朝野雖達到不罰娼的共識,「反性剝削聯盟」與「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對性工作權仍持對立立場。2009年大法官的釋憲確定了「社會秩序維護法」只罰娼卻不罰嫖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但如何修法仍考驗台灣公共政策討論的週延性與務實性。作者歸納荷蘭的合法化及瑞典的罰嫖不罰娼政策後,對台灣的性工作政策提出建言。


關鍵詞

救援雛妓、公娼自救、罰娼/嫖、性工作、情慾自主、公共政策


引言:性、女體與交易

  人類有史以來,在父權社會中,女性的身體被建構成男性(權力及性)慾望的對象,從激進女性主義的角度來檢視,女體不僅淪為男性慾望的客體和受害者,甚至女性的附屬地位與受害經驗也往往被性慾化,用來取悅男人。從十九世紀至1980年代,全球婦女運動的目標之一便是在揭露和消除女性作為男性慾望受害者的處境。第一波婦運(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的諸多前輩和第二波婦運(1960年代之後)的激進派女性主義者曾經激烈反對男權宰制之下的性慾表現以及與之相連的暴力本質。因為拒絶成為男性慾望的承載和受害者,從西方第一波婦運到近世本地婦運,都曾有一部分人與保守勢力的社會淨化運動(禁酒、禁娼)攜手,反對色情和性交易(顧燕翎 1997: 90-92)。然而並非所有女性在職業選擇上都有充足的能動性,在缺少其他生存選項下,反性交易運動很可能壓縮了經濟弱勢女性僅剩的生存空間,因而形成保護女性的目標在理論和現實之間難以協調的困局。

  1980年代之後,女性主義的多元化發展使得反色情的主張引發對抗,其中包括反對性壓抑的反反色情女性主義團體,以及主張妓女公民權和性工作權的妓權運動,諸多女性主義學術討論也以性工作的自主及能動性取代從娼受害的論述,並於二十一世紀初在學術期刋中呈現壓倒性的趨勢(Jeffreys 2009: 316)。對於性自由和身體自主權的差異理解形成性實踐的不同立場,並進而在公領域的法律及制度建構過程中交鋒。在二十世紀劃上句點之前,歐洲的兩個政府對性交易分別採行了截然不同的政策:瑞典於1999年通過了「禁止購買性服務法」,罰嫖不罰娼,荷蘭則於次年將性交易合法化,明文規定地方政府不得全面禁娼,由各地方政府以發放執照的方式進行管理(顧燕翎 2005)。這兩種政策傾向成為台灣婦女團體討論性工作議題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日本統治台灣期間,曾經實施公娼制,1945年國民政府一度全面禁娼,因無法確切取締地下舞廳、酒家、娼館,乃於1956年通過「台灣省娼妓管理辦法」,並訂有落日條款,地方政府可以對個人核發經營娼館(妓女戶)的執照,也可以對個別女性核發公娼牌照,台灣因而再走回公娼制 。領取公娼牌的女性,每月必須接受健康檢查,以控制性病傳染。1962年,通過「台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沿襲日據法規,容許舞廳、酒家、特種茶室、特種咖啡室等五種特定營業雇用「女性陪侍」,但明定不許有賣淫和猥褻行為。1990年修改特種行業管理辦法,再開放觀光理髮、視聽歌唱、舞廳、三溫暖浴室等特種行業(黃淑玲1996: 104-105)。二者相加,即俗稱八大特種行業。因此,合法的性交易在台灣分為陪侍與賣淫兩大類。

  在公娼制與特種行業之外,存在龐大的非法性交易市場,如應召、流鶯等,稱為「私娼」。1991通過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認定賣淫妨害善良風俗,予以處罰,但只處罰賣方和仲介者,而不罰買方,即俗稱罰娼不罰嫖。不過,在此之前已獲得執照的公娼和娼館仍得以繼續營業,至營業牌照自然消失為止。

  在台灣婦運的諸多議題中,與色情和性慾相關聯的論述一向吸引媒體,其受關注程度高過婦運團體長久耕耘的工作權、教育權、財產權等議題。1987年以救援雛妓為主要目標的台北市華西街大遊行更將婦女運動推上媒體焦點,而雛妓所連結的人口販運、黑道介入等問題強化了部分婦女團體反色情和廢娼的決心(顧燕翎 1997: 99-111)。1997年台北市長陳水扁在婦運人士影響下,宣布廢娼,因為此舉剝奪公娼生計,違反落日條款,激起公娼反抗,引發妓權運動。

  性交易的型態和內容包含甚廣,加以買方或賣方的背景、動機、社會階層都極為多元,牽涉到道德、經濟、法律、政治、公共秩序以及性別權力等複雜面相,尋求共識不易,加上1990年代中期以後,婦運團體開始與政黨結盟,政黨政治的介入使得性慾政治變得更複雜,形成身體自主權的詮釋權爭奪,並造成婦運的分化。本文旨在探討自1987年台北市廢娼開始,至2009年大法官宣布罰娼不罰嫖違憲,這二十餘年間台灣婦女運動團體圍繞著性、色情、性工作論述的的衝突、妥協與爭議,及其政策影響,最後作者比較荷蘭的合法化及瑞典的罰嫖不罰娼政策,對台灣的性工作政策提出建言。

從救援雛妓到廢娼、反色情

  1980年代台灣婦運團體受到西方激進女性主義影響,多半站在女性主體的立場反對物化女性和販售女體,對色情和性採取禁制和監控的態度,與主流文化對身體的規訓和控制若合符節,因而受到政治人物不分政黨的支持。直到2000 年以後,掃黃(掃除色情)仍是政治人物展現魄力的政治表演舞台,每逢發生與性相關的重大治安案件之後,以及競選期間,官方都會出動警力,公開清掃色情行業,只是因為市場始終存在,以後總難免死灰復燃,週而復始。

  自1985年聯合國於奈羅比舉辦第三屆世界婦女大會之後,人口販運成為世界婦運關懷的焦點,也影響台灣婦女團體關注到原住民少女被賣到都市為娼的本地雛妓問題,1987年1月彩虹少女之家(協助到都市的原住民少女的宗教團體,又稱彩虹專案)和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第一個女性主義團體)聯合了總共三十一個原住民、人權及教會團體發起「反對販賣人口」行動,舉辦遊行、靜坐、座談會和萬人簽名,提出廢娼的終極主張。在台北市紅燈戶集中區華西街的三百多人大遊行以人權為訴求,是台灣婦女運動首次大規模的街頭行動,不過由於亦具有挑戰戒嚴令(1949-1987)的政治意義,此項活動相當借重於當時的政治反對力量及其他社運團體(參閱梁雙蓮、顧燕翎 1995: 125)。

  「全國婦女、山地、人權暨教會團體嚴重抗議販賣人口共同聲明」(婦女新知等團體 1987)由婦女新知主擬,對父權體制採取既求助又申討的策略。為了擴大社會動員基礎,一方面訴諸父權保護心態,引用「世界人權宣言」,反對奴役原住民少女,批露未成年少女無辜受害的境遇,以期引發社會大眾惻隱之心,伸出援手。再者,由於當時雛妓中原住民少女占很大比例,所以加上描述原住民經濟的極端劣勢處境,強調其人權被剝奪,不容忽視。在另一方面,共同聲明站在女性主義立場控訴「傳統的父系社會」將婦女「視作男性的附屬品和財產」,而近代婦女「就業情況仍比男性低落太多,」以致面臨經濟困境時最後不得已的出路仍無法脫離賣身賺錢一途。該聲明指出加害者包括嫖客、人口販子、妓院老板、姑息且坐地分贓的警察以及不合時宜的山地政策 。所以除了要求政府禁止人口販運、重新檢討原住民政策之外,也要求成立婦女庇護所,對想轉業的妓女施以職技訓練,藉由職業技能的提高,稍為彌補受害女性的性別劣勢,以求取經濟上的自足;而買春則被視為男人的病態行為,應對買春男性「實施正常健康的性教育,對於變態性心理及行為,應送到醫院治療。」以減少性變態行為來降低經濟和社會弱勢女性成為男性性慾受害者的或然率;「最後,再輔以兩性平權社會的建立,逐漸廢娼。」在能夠做到完全廢除娼妓制度之前,政府則應加強管理和保護居於社會弱勢位置的娼妓。

  救援雛妓行動標榜兩性平等和遏止色情,符合主流社會道德標準,在短期策略上獲得了立即的成功,促成警政署成立「正風專案」,嚴令各縣市警察局加強檢肅販賣人口,徹底取締色情行業,若有警察包庇色情,將予以記過免職,主管並受連帶處分。隨後各參與團體聯合組成單一目標的「婦女救援會」(簡稱婦援會),長期從事雛妓和受害婦女的救援工作。

  一年之後,戒嚴令已廢除,「集會遊行法」也通過了,更多團體回到華西街,完成了近千人的更大規模遊行。同年並且監督「少年福利法修正案」通過,被父母押賣之雛妓,法院可停止其父母之監護權或終止收養關係,並另外指定監護人,以免雛妓回到父母家中再度被賣,1993年完成「雛妓防治法草案」,後修改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於1995年通過,明文規定應建立全國性救援專線、通報制度以及緊急收容中心和中途學校,並且懲處嫖客及色情業者。數年之內,原住民少女被賣從娼的事件大為減少。

  為了廣泛動員,結合在性別議題上持保守立場的團體與個人,救援雛妓的聯合行動訴諸父權保護心態。在當時的社會,性交易無異於男性消費者消費女體,所以提倡女性自主與尊嚴的女性主義者與對性採取禁制管束立場的保守人士在此議題上產生交集,而發展出合作關係。在救援雛妓運動中所標示的反色情立場在其後數年間帶動了一系列批判色情和選美的活動,也開啟了本地婦運在性別政治之外的性慾政治論述,在此論述中,女性身體被視為男性慾望的對象和男性暴力的受害者,而其受害原因則是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中的受制於男性的弱勢位置。

  1987至1988年間,反對色情和反對選美的活動交叉並進,主事者認為色情與選美本質相同,都在出賣女人的色相,供男人挑選、品評,其差異只在參與女性的階級屬性不同(劉曼肅 1987b: 4; 李元貞 1988:11)。其間婦女團體曾經數度結盟,抗議色情和選美:國際獅子會在台北舉辦年會期間,由進步婦女聯盟(與民進黨結盟的婦女團體)、婦女新知和彩虹專案在國際獅友遊行現場示威,表示歡迎外賓訪問,但拒絕這些男人在台灣買春(劉曼肅 1987a);婦女新知主辦「第一屆台北先生選美」諷刺劇的演出;主婦聯盟(以家庭主婦為主的環保團體)、進步婦盟等團體主導焚燒色情書刊;以及婦女新知、進步婦盟等團體至各選美會現場抗議(梁雙蓮、顧燕翎 1995: 116-117)。這些活動皆反對將女性身體商品化、窄化女性角色為男性慾望對象;反對選美的理由還加上反對其虛偽性格及其對女體的規格化。為了扭轉性別弱勢而提出的解決方案包括實施兩性平等教育、爭取婦女工作權、教導女性發展創造力,成為美的主體,以及透視父權體制對女性的不利,建立女人之間的連結。

  反色情運動在1980年代末期由新成立的婦女救援會主導,在1989至1990年達到高潮,1989年6月至12月各縣市政府、警察、環保、教育、新聞單位展開二階段的取締行動,「以恢復市容觀瞻及社會善良風氣」。1990年7月間婦援會發起「色情海報大獵殺」,呼籲民眾檢舉色情海報,9月由新聞局公開銷毀色情書刊150萬冊,並表揚掃黃有功婦女團體,但婦女團體以色情書刊仍猖獗,拒絕領獎。同年12月,婦援會借台灣大學校園一角舉辦「還我們一個平安夜」活動,當晚在草坪四周由男警隔離守護,只限女性入內,以紙花、燭光、月光和輕柔的歌聲為媒介,進行女性聯誼。這樣的活動象徵著唯有在經過人工切割的特殊時空之內,女性才享有其性別自主性,與美國大學女生藉“Take Back the Night”來爭取暗夜行走權的性別政治有極為不同的宣誓意義,也顯示出性慾政治若只著力於防止女性成為男性慾望受害者,在策略上將十分劃地自限。同時,反色情與反性僅只一線之隔,對色情堅壁清野行動的背後往往是極度反性的保守立場。然而在女性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不得不仰賴主流社會保護,對於這種妥協的作法,婦運內部也並非沒有自省。

性慾論述多元化 

  內部檢討從1990年開始,《婦女新知》雜誌刊出了黃淑玲(1990a)的文章「反色情?反檢禁?--女性主義者對色情媒體的爭辯」及「娼妓問題與政策的探討」(1990b)兩篇文章,前者介紹美國70年代末期反對色情的激進派女性主義者和「反對檢查制度的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者」之間的論辯,為本地的色情論述引進了新觀點:色情媒體有多種類別,並非全充滿暴力,亦有的平和而浪漫,一味反性的結果,非但不能為女性爭取性平等及性自由,反而可能灌輸婦女性壓抑的觀念,加深其恐懼感。後者則指出台灣婦運團體的家長心態,認定妓女的將來註定悲慘而堅決反對女性涉及性交易,卻忽略了自願的性交易涉及人權自由及個人隱私;自願從娼的少女人數已遠超過被販賣的雛妓,這些逃家少女多半是家庭和學校教育不當的犧牲者,掃黃解決不了問題,顯示出本地婦運在性壓抑和性解放的對立論述之間力圖另闢奚徑。

  1992年三月八日婦女新知基金會舉辦了一場「我愛女人」園遊會,以「女人愛女人」為主題,首次公開展示女性情慾,不過這個主題,不論屬於同性戀或異性戀的性愛選擇,仍然是透過相當曖昧的手法來呈現,而非性慾之大膽、直接的宣示。即使如此,「我愛女人」所宣誓的女性慾望主體性仍因而受到肯定,《婦女新知》雜誌開始重新檢視與女性切身相關的食、衣、住、行、性各方面,也記錄女人的同性、異性戀經驗,並描述自體及異體的性行為。

  「我愛女人」園遊會象徵著一個轉捩點,自此開始,女性主義者加入了原本完全由男性性學家、醫師(泌尿科、婦產科)和作家控制主導的性論述,翻轉了女性性慾病理化的負面觀點,正面看待女人的性慾望、性幻想、性需要和性經驗,並且讓女人自己說出對身體的細緻感覺,開發屬於女性的「另類情慾」,而不再一味由男性「專家」代言 。所謂另類情慾的定義,除了同性戀之外,最常被引用的是奧菊.羅得(Audre Lorde 1978/1984: 53-59)的情色論(李元貞1993: 12;賀照緹 1995;張娟芬 1995: 103;張小虹 1996: 225),謂女人自身的情慾(蘊涵性愛、生理、情感、心靈與知識的內在動能)為慾望、創造力與快感的來源:

  二次大戰期間,人們會買一種用塑膠袋閉封,未經染色的人造白奶油,裡頭附贈一個濃縮的小黃球。人們把人造奶油放著變軟,然後將小黃球捏碎,讓濃烈的黃汁浸透人造奶油,再小心搓揉,一遍又一遍,直到徹底染黃整包奶油。


情慾就像人身體內的小黃球,濃汁一旦釋放出來,將流遍浸染整個生命,使所有的經驗益發重要、益發敏感,而且強而有力。

所以女性情慾(eros)的內容並不侷限於性慾望和性活動,而是廣泛地包含個人內在能量、熱情、能力的無礙發揮,以及情感的分享。80年代台灣婦運將性、情慾與色情籠統看待的態度至此逐漸轉化為反色情,但不反性和情慾。
  女性主義觀點的情慾自主和稍後發展的性解放論述在歷史發展和理論承傳上都有所不同,性解放源自十九世紀的烏托邦社會主義,及稍後的性學及精神分析,旨在打破一切性禁忌(包括性交的方式、對象及場所)(參閱Rubin 1984/1993; 《島嶼邊緣》1995; 何春蕤 1995),去除傳統以一夫一妻異性戀為常模的性愛模式的階層化。二者都認同同性戀,也都重視女性性慾所蘊涵的愉悅和能量,但性解放所強調的是避免「強化反性或反情慾的保守力量對性本身的歧視與壓抑,」(何春蕤 1996:34),為「性變態者」爭取認同,並且反對性別二分,揚棄固定的性別身份;情慾自主則一方面企圖保留情慾多元的辯論、思考空間,另一方面謹守婦運承傳,避免性解放論述被媒體收納,將其等同於婦運,而轉移了對婦運長久耕耘的性別政治的關注(張小虹 1994:13),所以是以女性的性別身分來思考性。兩種不同主體性的性慾思考在爭奪婦運主導權和詮釋權時引爆衝突,導致《婦女新知》雜誌於1995年連續出版四期專刋「內爆女性主義」(159-162期),同年「台大女生看A片」(色情影片)事件逼使婦運再度檢討對待色情的立場。

  「台大女生看A片」之所以成為熱門新聞,根據羅燦英(1996: 169)的分析,是因為連結了「純潔的好女孩」與「流動的(男性)情慾」兩個主流文化中互斥的概念,對父權體制的性(別)規範尋釁,而引起軒然大波。此活動的最初目的是「為女生提供另類愛情想像,瞭解男性觀點,及自主情慾對話。」但在主流性論述的強力反對下,轉折進入「性批判」論述,將「情慾開發」的初旨轉化為色情批判,將A片定義為「站在純男性觀點拍攝的影片,其長期放映下來已迫使女性淪為『玩物』。」強調看A片的目的是為了「檢視色情文化的物化女性,及追尋男女平權的情慾文化」,既「反對貞操情結,又拒絕性解放,」而自行定位為「非性壓抑」亦「非性解放」的另類論述。不過,在A片事件後期,屬於性解放的「享用A片」論述出現,與「批判A片」形成微妙對立,性解放者「倡導女性發展強勢主體性,排斥認同受害角色,進而從A片中獲愉悅經驗。」並將「批判A片」的立場與「主流派性教育體制代表」一同歸類為「台灣保守派性論述」。

廢娼行動、公娼自救、不罰娼共識

  台灣的主流社會一方面私下縱容男性的性需求,同時卻公開對性活動抱持規訓、管制的態度,以致性交易雖然以賣淫、陪侍、表演等方式或明或暗長久存在,各種形式的「掃黃」也成為政治人物建立社會秩序、道德宣誓的必要手段。國民黨行政院長郝柏村、台北市長黃大洲都曾大力掃黃,民進黨台北市長陳水扁執政後,於1996年再度大展鐵腕,揚言要將色情行業趕出住宅區,得到勵馨基金會(基督教關懷兒少與婦女團體)、婦援會、世界展望會等團體大力支持(楊久瑩 1996)。此舉掀起「色情」和「色情場所」認定問題,並且因為政治力的介入,強化了面對色情的兩極化立場:廢娼人士主張除惡務盡,色情不僅應趕出住宅區,也不應存於商業區,否則只是暫時轉移營業地點,終將死灰復燃。其中有人重提婦援會宣揚的情色二分論,主張將台北發展成為「有情無色」的乾淨城市(陳秀惠1996)。性解放論者則力倡以身體換取生活資源、追求經濟獨立的正當性,並攻擊主張廢娼者替男政客拉票站台,打擊異己,「用救援之名廢掉下層女人的生計」(何春蕤 1997: 11)。

  1997年9月4日台北市政府公告將於四十八小時之內廢除公娼制度,引發公娼們恐慌,組織自救會,進行長期抗爭,也造成性解放團體和支持陳水扁的婦運人士之間的對抗,性慾政治和政黨競爭糾結難解。公娼們對驟然廢娼不服,她們在各種場合不斷表示:「我們又不偷也不搶,也是正正當當地靠我們的身體勞力賺錢養家,為什麼硬是要剝奪我們工作的權利?」(陳柏偉 2000: 140)她們知道自己擁有合法的執照,應受法律保障,但衡量處境,考慮社會認同,她們選擇只訴求緩衝一至兩年(顧玉玲 2000: 150)。在女性勞工團體「女工團結生產線」(女線)和「粉領聯盟」(粉領)協助下,她們發表心聲(婦女新知183期):

一. 我們的工作正正當當,為什麼要剝奪我們的工作。


二. 我們是在為社會貢獻,不是製造社會犯罪。


三. 廢除工娼決策過程粗糙,我們完全沒有時間面對準備失業。


四. 社會局救濟和轉業方案,根本不是一條生路。

  女線和粉領也結合了一些團體 表達支持(婦女新知183期):

公娼數天來要求工作權、生存權的陳情,甚至退而求其次提出暫緩廢娼或給予緩衝期的要求,市府完全置之不理…今天午夜進行的「執行消滅公娼勤務計畫」,更將列為被「消滅」對象…這是剝奪基本人權的最獨裁作法。

  大部份婦女團體困於色情與性愛的分際,一時難以取捨,同時也受到當時政治環境的壓迫,而選擇沉默。公開表示意見的分別以彭婉如基金會和婦女新知基金會為代表,彭婉如基金會支持陳水扁廢娼,同時主張罰嫖不罰娼的部分除罪化、輔導性工作者轉業,她們認為 :

含有性交易與色情買賣成份的活動,是台灣男人的常態休閒娛槳與應酬方式。這是鞏固男性惡質性文化的主要社會機構,不僅對兩性和家庭關係有極大負面影響,而且造成性業的持續擴張,一方面不斷製造更大的市場,誘惑婦女(包括越來越多的青少女)投入。另一方面,不斷生產更多不良的兩性關係與精神、經濟失依婦女….

成年婦女從娼大部分係出於家庭經濟需要,罰金或拘留非但無法嚇阻這些婦女進入性產業,反而迫使她們投靠性產業網絡以尋求保護;處罰嫖客、皮條客與業者,則可賦予賣春婦女相對權力,可以幫助她們抵抗剝削。(公訓報導84期)

婦女新知基金會支持公娼自救會,主張應依法緩衝兩年,並確立國家的性產業政策,她們表達對所有在父權社會中求生存的女性的同情 :

婚姻與娼妓制度經常是資本主義父權社會用以交換女人的機制,因之衍生的性別壓迫與剝削也是婦女團體長久以來極力批判的對象。我們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人口販賣,也反對任何基於性別的壓迫與剝削,但是在父權的婚姻與娼妓制度還無法被真正打垮之前,我們認為婦女團體也必須認真面對身處在這兩種不同體制中的女性處境,並為她們爭取更多的權利….






我們很高興看到這群弱勢主體的壯大,我們也看到公娼的抗爭其實是弱勢族群在面對基本生存權被剝奪時,不得不然的反撃…原來這些「賺吃查某」和我們主流社會鼓勵的「良家婦女」形象是如此一致──都是克苦持家,犧牲自己照顧家人的形象…. (同上)


其中參與連署的女工團結生產線(後來協助公娼們組織「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並引介「世界妓權憲章」,主張買賣雙方皆除罪,仲介等第三者應比照一般商業法規處理,性工作正常化。她們認為當下社會對性活動充滿歧視,應加以教育改造:

發展教育計畫,以協助大眾了解嫖客在賣淫行為中扮演著一向被忽視的關鍵角色。然而嫖客也和娼妓一樣,不應在道德上被譴責或犯罪化。(同上)

經過多年衝突,婦運團體對性工作的立場和主張雖仍有差異,但同情弱勢婦女的處境,而主張不應罰娼的共識已大體形成。

選舉與性工作除罪化

  「台北市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於1999年五一勞動節前夕成立,成為台灣主力的妓權團體,多年來關注性工作者的工作環境及權益,向內政部陳情、遊行示威,倡議性工作除罪化,舉辦國際行動論壇,推動「性產業」政策辯論,展現了底邊的運動團體強韌的創造力和生命力,也逐漸鬆動輿論對性工作一向的排斥立場(參閱林文義 2005;江慧真 2007; 郭力昕 2007)。

  回應日日春的訴求,馬英九時代的台北市政府和陳水扁時代的行政院都曾委託學者進行性產業研究 ,結果都建議除罪化和加強管理,多次民調也顯示,民眾普遍不反對性產業,卻反對性交易在自家附近進行,影響社區安寧和房價。以北市政府2001年的兩個委託研究案為例,市民認為色情業是自古即有,永遠禁不了的分別為77.3%(侯崇文)和65%(楊文山),不相信只要政府全面禁止,色情業就會消失的占74.9%(楊文山),主張完全取締的占14.5%(楊文山)。在當時完全禁娼的政策下,即使警察局全力掃黃,一半以上市民仍感到他們敷衍了事(楊文山),對執行公權力的負面影響不可謂不大。但基於依法行政,市政府仍繼續延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掃除流鶯。

  2004年1月6日,內政部宣布將朝向除罪化方向修法,婦援會等團體以「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 名義提出五大主張:

一.制定縮減性產業之政策。


二.不處罰賣性者。


三.嫖客罰鍰。


四.懲罰性交易之得利第三者。


五.促進平等、非交易的性關係。

  同年總統大選前的二月,日日春舉辦了國際娼妓文化節、性工作者除罪大遊行,要求國民黨和民進黨的候選人連戰及陳水扁簽署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罰娼條款,遭到兩黨拒絕。對政治人物而言,性工作從來不是一個討好的議題,也沒有選票,一般政客都避之唯恐不及,即使在荷蘭亦如此(Doominck 2001)。

  2008年三月,日日春再度結合民間團體要求候選人馬英九和謝長廷簽署「廢除罰娼條款」,馬總部初以時機不對,容易被抹黃,以及尚需進行公民會議,尋求共識為理由,拒絕簽署,最後由總部主任祕書背書表達:

一、 對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考量「在成年、自願的情形下,處罰性工作者(罰娼不罰嫖)」有違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應盡速排入立法院議程,進行修法。


二、此公共政策涉及多元價值,宜同時進行公民會議尋求共識;討論議題除「性交易工作除罪化」,尚可加入「設立性產業特區」等議題。


  謝長廷雖然簽署了承諾書,表達「廢除罰娼條款、並在兩年內制定配套措施法令」,但除了書面簽字外,此項政見從未出現在候選人的口頭或書面婦女政見,並拒絕繼續對話(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2008)。

  儘管不罰娼的共識在社會上已逐步形成,但性產業的道德爭議性仍使得政治人物在精算選票時,不敢做出明確承諾。

修法與釋憲

  2008年十一月,行政院舉辦「性交易應不應該被處罰」公民會議,十八位婦團、學者、性工作者及家庭主婦,經過四天會議,無異議通過「性工作者不應被法律處罰」結論,給了社會運動出身的國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鄭麗文「給貓掛上鈴鐺」的勇氣,2009年四月她在立法院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針對成年、雙方自願性交易之性工作者不罰,以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林新輝2009)。

  2009年六月,行政院研考會與警政署分別提出「性工作者除罪化」期終報告,一致主張「娼嫖除罰化」,娼妓與嫖客均不罰,未來立院若完成三讀,「罰娼不罰嫖」將走入歷史。研考會報告建議娼妓、嫖客、第三者(助娼者)皆不應處罰。警政署報告則主張娼妓與嫖客可以不罰,但助娼者應處罰(李順德、楊育欣 2009)。之後,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十五次會議也作出結論(內政部 2009),包括:

一. 推動修法,以性工作者除罪化作為目標;


二. 責成內政部儘速研擬性工作者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


三. 關於設立專區部分,原則上不以公投方式辦理,較宜由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決定;


四. 內政部應協調衛生署提供性工作者免費之傳染病篩檢;


五. 加強對未成年性工作者、人口販子、媒介性工作者等的取締。


於此同時,原來的「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成員經過調整,改稱「反性剝削聯盟」 ,政黨傾向減弱,以宗教團體為主,雖主張不罰娼,但強烈反對性交易(台灣女人連線 2009):

一、反對性交易是一種職業,更反對「性產業」。


二、政府應嚴禁與性交易相關之所有公開招攬的訊息與行為。


三、因性交易而從中獲利的第三者需被處罰。


四、我們瞭解多數賣性者皆因經濟匱乏選擇從事性交易,所以我們主張不處罰賣性者,但不贊同其工作權。


五、嫖客應上輔導課程及罰鍰,課程相關費用由嫖客支付。


六、政府應提出友善婦女的福利及就業政策,避免婦女從事性交易。


七、政府應檢討性別平等教育及人權教育,提出改善措施。

  相對的,日日春也結合更為底邊的身心障礙、失業者、同志團體,組成「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 ,從社會底層的性交易雙方的需求出發,重申不罰娼、不罰嫖,也不罰得利第三人,亦即,性工作和性產業完全除罪化(苦勞網 2009)。

  婦女新知基金會則沒有加入任何一方,主張娼嫖皆不罰,由性工作者組成勞動合作社,以勞動權益、自主經營、利潤共享的模式,拒絕大型資本的剝削。

  同年十一月,經由兩名卅多歲的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和楊坤樵的申請 ,大法官作成666號釋憲(司法院2009),認為性交易的本質須雙方共同完成,因此必須對於雙方作一致的法律評價;再者,法律應保障人民的實質平等,而非形式平等,女性從娼往往迫於經濟壓力,再被處罰,會陷入更窘困的處境。因此,「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所以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違憲。儘管如此,大法官卻未論及人民是否應享有充分的性自主權,或性交易本身是否應罰,仍留下很大的社會控制空間:

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結語:看見底層,減少剥削

  性需求是人類的基本需求,有其跨文化的共同性;同時個人也因文化、社會、心理等因素而產生相當大的個別差異。不同的社會、文化以不同的方式規範人們追求性滿足,亦賦予性以不同的社會意義,當前全球資本主義化的結果傾向於將所有的交換商品化,鼓勵開發市場、刺激需求;同時隨著市場的多元化、服務個人化,性解放的趨勢方興未艾,性產業不僅需求量持續增長,種類也愈來愈多,像按摩院、理容院、三溫暖、甚至電話、網路都可能成為性交易的場所/媒介。同時性交易的特色在於生產工具個人化,可以在個人的基礎上私下交易。因此若採取全面禁絕的政策,不僅難達效果,反而將之驅向地下而製造更多問題,諸如:妓女因為被隔離、被歧視而必須單獨面對危險的工作環境、人際關係孤立、易受剝削、執法成本龐大、因無法根絕而形成處罰與泛濫的惡性循環、行政風紀受影響、黑道勢力滋生等等。

  娼妓制度和婚姻制度一樣,都是父權社會的產物,歷史悠久,二者的源頭都是女性對男性提供性服務以交換經濟保障,且早有論者以為,娼妓制度是婚姻制度的補充和支撐,良家婦女在婚姻內提供性服務,非良家婦女在婚姻外提供服務;二者不同之處在於婚姻內的服務尚包括為夫家傳宗接代、提供家務服務,但也因此獲得法律承認,得到所謂名份,所以婚姻中的女人社會地位較高。在現實社會中,必然是經濟條件差、社會地位低的女人淪為娼妓;低所得地區的女性流動至高所得地區賺取皮肉錢,反向流動者極少。所以性產業地下化的主要受害者永遠是邊緣、弱勢的女性。因為娼妓制度是結果,不是原因,若性別權力關係和商品化經濟不根本改變,娼妓制度也不可能根除。

  再說,性交易本身是一個多元而且爭議頗高的概念 ,即使狹義的性交易內容也包含甚廣,不論買方或賣方的生活經驗、生存方式、交易動機、社會階層都極為多元,所擁有的社會資源也落差甚大,無法一以概之。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所處罰的對象包括: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但第一款執行難度太高,在許多情況下也很難認定;即使第二款,警方掃黃的對象也往往是站壁流鶯,而非高檔飯店的應召女郎。所以社維法罰娼的目的若是為了維護「善良風俗」與「社會秩序」,而阻絕性交易,受罰的也不是所有的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者,最容易、最常受到處罰的只是小部分、最弱勢、最無所遁形的街頭拉客者。由她們來負載法律表象的「公序良俗」是否太過沉重?而且難有長久實效?

  在本地的許多討論中,荷蘭的正常化和瑞典的罰嫖不罰娼經常被引用為兩個截然相反的例子,實際上忽略了性產業的歷史和複雜性,也過度簡化了執行過程。百年來荷蘭的性產業政策歷經變遷:從消極容忍轉變為積極容忍,再經合法化,目前又走向限縮,在管理手段上不斷因應當下的執行狀況和社會反應而做調整。荷蘭自1810年即合法化娼妓,但禁止經營娼館以及媒介色情的營利行為,1911年形之於法律,但不久即發現此法無法執行,而對業者普遍採取消極容忍的態度,聽任其在不破壞公共秩序前提下於特殊地點以小規模、隠密的方式營業。1970年代的性革命及經濟起飛使得性產業規模變大、公開化、甚至由第三者非法經營。1980年代性產業演變成不容忽視的龐大經濟活動,卻又無法可管,導致1999年修法將性產業合法化。在法律明訂不得全盤禁止的前提之下,授權各個地方政府透過發放發執照的方式對此行業加以規範管理 ,在某些城市造成以都市規劃來達到實質禁娼、限縮性產業的效果,或者禁止某種形式的娼妓工作,例如櫉窗妓女(顧燕翎2005)。性工作合法化固然保護了合法的性工作者,卻也因為工作者需具備合法的身份:歐盟公民,而在實質上排除了外籍娼妓,全然忽略了全球分工的實際狀況和性產業的供給面。既然荷蘭當地百分之六十的性工作者是外勞,除非大力鼓勵荷蘭公民從娼,或者有意壓抑性產業,否則禁止外籍人士豈不意味著驅使性產業地下化,而失去了保護娼妓的立法旨意?而只有歐盟公民才能擁有工作權的限制,反而在性工作合法化之後,驅使半數以上的性工作者轉入地下,因為她們大都來自經濟較不發達的其他國家,結使得人口販運問題更形嚴重。阿姆斯特丹雖有較其他城市寛容的管理模式,過去十年也因為犯罪增加,而限縮性產業,甚至大量關閉合法業者(Farley 2009: 314)。

  瑞典政府自1977年組成娼妓委員會討論性交易,委員會並不建議買方、賣方被當成刑事犯罪,所持的論點是避免性交易地下化,這對買賣雙方都構成更高的風險。1993年的委員會則主張買賣雙方皆應處罰,以遏止性產業。不過此項提議被之後舉行的公聽會代表們否決了,反對罰嫖的代表包括國家健康福利管理委員會、國家警政署、瑞典法院、大法官等。「罰嫖」源自於瑞典婦女運動的倡議,理由是嫖客(有權用錢購買性服務的人)是「賣淫及人口販運問題」的根源(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 2006: 15)。1999年《禁止購買性服務法》通過後,雖不罰娼,但實際上藉由處罰她們的客人限制了她們公開活動。雖然瑞典政府對新制樂觀,認為是「徹底破壞賣淫和人口販賣的基礎步驟…假如有更多國家,採行瑞典模式的話,全球擴張的性產業將會真正感受到嚴重的威脅。」(23)挪威法務部的研究卻未表同樣樂觀,他們指出,「根據斯德哥爾摩的官方資料,警方並無法提出與性交易相關的犯罪率下降的數據….而且賣淫地下化,被攻擊、勒索、以及其它犯罪類型風險增加,犯罪化只會打擊那些最易受傷的街妓:價格下跌、恐懼上升,並且法律難以執行。」(23-24)

  表面上兩國的娼妓政策雖南轅北轍,性工作者數量也大不相同,執行政策的結果卻有諸多相似處:街妓減少了,轉入戶內和網上,而在網路上賣方曝光,買方隱形,反而提高了性工作者的風險(Hubbard, Matthews and Scoular 2008:)。似乎不論採取何種管理或禁制模式,最受衝擊的仍是最底層、最無助的街頭流鶯。

  也正因為看到底層流鶯的生活窘境,大法官的釋憲確定了罰娼不罰嫖不公平,卻仍留下爭議空間,包括:娼嫖皆罰或娼嫖皆不罰?若二者皆不罰的話,獲利第三者罰不罰?性工作是否應正常化?性產業是否應正常化?是否劃定專區?還是採取負面表列?此外,性工作要如何管理,才能保護買賣雙方身體和交易的安全,又能為社區接受,獲得營業空間?在政府方面,性工作管理是否由治安行政轉入公衛或社會行政體系?政府是否應早期介入,輔導性工作者轉業?以上問題都需要成熟的公民社會平心靜氣地討論,接納異見,才可能協調。

  因此,台灣的不罰娼共識只是一個最基本的起步,無論討論修法或新的管理辦法,都應落實於當下的、在地的社會及文化,不論立場為何,參與討論的各方都需跨越自己所處的社會階層,將底層的性交易雙方的生活實際經驗納入考量,容忍差異,以及更進一步了解性交易和人口販運的實際運作,以及二者之間的真正關聯,避免奠基於意識形態的極化對立。當下比較務實的態度應是:保護性工作者免受剥削和傷害,以及避免性交易帶給社會生活負面影響。作者建議參考荷蘭性產業政策:一‧管理業者,不管理個別工作者;二‧將管理權交給地方,由各地政府訂定合於當地民情的管理辦法;三‧在處理街頭性工作者時,兼顧社會秩序與人性化對待娼妓,並因而減少治安成本。而與此同時,如何建立免於異化勞動的人性化社會,消除各種形式的剝削,建立公共討論平台,應是台灣婦運團體在不斷升高公共政策影響力時,應同時自省、並且努力追求的方向。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