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1 畫像2

遊民畫家泊仔送的畫像,在左圖中白鳥的右下方,就是他自己。

  我想我是一個認真的人,有時候到了嚴肅的地步。還記得剛入小學的第一課就是ㄅㄆㄇㄈ,老師說下週要考,可是一週過去了,我還沒全學會,急得不得了,回家就發燒了,媽媽還得幫我惡補。下星期老師竟然完全忘了考試這回事!而我至今餘悸猶存。
  最近一位好友退休,她在嚴肅這件事上比我更勝一籌,在我們為她舉行的餐會中一絲不苟地討論未來生活的意義,我勸她不必急,不妨先混一混。李豐(寫《我賺了四十年》的那位台大醫師)在電話上聽了我的轉述,大笑道:「你混得怎樣?」我說:「不錯啊!」她卻不以為然:「我聽妳聲音就知道妳還是那樣,說話太快了!」幾十年來她一直勸我慢下來。慢才能品味生活,才能靜攬人生,才能修鍊身心。
  不僅需要調整步調,我也想改變自己的寫作風格,輕鬆一點,閒適一點,更多一點生活,多一點感覺。渴望有自己的部落格,不被字數、時尚、市場、刊物風格、主編好惡綁住。大部分是為自己寫吧,也為了分享,至於未來,就交給上天了。 email: yenlinku@mail2000.com.tw
 

2022-07-13

女人的身體,男人的法律? Women's Bodies but Men's Legislation (on Abortion)

顧燕翎  (刋載於觀察雜誌 8月號)

回顧婦女史,墮胎曾經發生在任何時代、任何地方的父權社會。是的,沒有女人樂意墮胎,然而在有婦科手術以前或墮胎被禁止的地方,仍有許多女人不得已採用各式方法終結懷孕,包括搬動重物、故意跌倒、用尖銳物品刺傷自己、暗中尋找密醫或者遠涉國外動手術。一旦女人懷孕不被社會或家人接受、沒有能力生養或者被強暴受孕,為了逃避更大、更長久的痛苦或制裁,只得冒死出此下策。即便到了21世紀,醫療科技發達,世衛仍然發現每年有兩萬多名婦女因不安全或非法墮胎死亡,越是經濟拮据的女性越難獲得安全的人工流產。

只有女人才會懷孕,也才會有墮胎的需求,然而在歷史文獻中,討論墮胎的哲學、宗教意義以及制定規範和罰則的,絕大多數都是男性,甚至最具權威的竟是沒有性經驗、更從未懷孕和生育的教宗們。在最極端的情況下,摘除受精卵視同殺人,我國刑法至今仍有墮胎罪,只是優生保健法將之有條件地合法化了。剥奪女人為自己身體發言的權利是父權文化最不合理、最不正義的部分。有史以來,男人運用肢體、語言、司法暴力占用女人的生產力、生殖力和性功能,並且以思想、情感的內在殖民來箝制女人的反抗。難怪19世紀美國婦運領導人史坦登說,如果不能保有身體自主權,投票權和財產權於我又有何意義?

20世紀初歐美婦運爭取避孕權,即遭遇不小阻力。1960年代後墮胎合法化成為焦點,由於挑戰國家和教會對女人身體的控制,在立法和執行過程中皆遭致強力反彈,形成拉鋸。在多政黨體系的聯合政府中,如德、比、荷、義等國,曾數度造成政府垮台,但同時也產生了動員婦女和激化婦運的作用,促使女選民在投票行為上產生性別差距。1980年代以後,聯合國保障女性人權,要求各國政府提供安全、合法的墮胎,大部分國家也逐步放寬管制,唯獨愛爾蘭以修憲禁止墮胎。1992年一個14歲女孩被強暴受孕,想要自殺,卻被法官禁止離境,防止她到英國去墮胎,時間長達9個月。2012年一31歲已婚女性流產,但因胎兒有心跳,法官禁止醫生協助流產,最後因敗血症死於醫院。這些慘痛案例促成2018年再修憲成功,懷孕12週內可以墮胎且獲得健保補助。

1973年美國羅訴韋德案Roe vWade)經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孕婦選擇墮胎的自由應受憲法隱私權保護,許多人視之為墮胎合法化的分水嶺。然而反墮胎的行動卻自此愈演愈烈,不僅最高法院同意地方政府有權禁止將公共經費、設備、人力用於墮胎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 1989),贊成和反對的立場也趨於兩極化和政治化,變成區隔民主、共和兩黨的基本主張。宗教團體的「懷孕協助運動」發展為全國性組織,在地方成立「懷孕中心」,爭取補助並借用婦運的婦女診所名稱和標示刋登廣告,吸引需要墮胎的女性,搜集她們的個資、拖延懷孕時間、給予出養嬰兒資訊等。共和黨的州政府採用各種手段阻礙墮胎,如訂立人工流產的孕期限制、不納入公共和私人醫療保險、規定強制諮商和等待期,甚至以獎金鼓勵檢舉興訟。624日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後,婦運人士擔心禁止墮胎的法律會愈趨嚴苛,訴訟案件大增,女性失去更多自主權,愛爾蘭的憾事會在美國重演

 未料不到三天,俄亥俄州一名遭性侵的10歲女孩失去在家鄉墮胎的資格被迫長途跋涉到印第安納州施行手術,印州不是比較寬容,只是修法動作稍慢而已。此前不久,巴西亦有一名10歲女孩,受到法官、檢察官阻撓墮胎,並被送進收容所監管,總統也出面力主任何情況下不可人工流產。最後,超過30萬名女性連署請願要求解任法官,群眾走上街頭抗議,聯邦檢察官才於623批准她的流產手術。

台灣在1984年通過優保法以前,非法墮胎久已存在,且發生率極高,1/3已婚女性有墮胎經驗。1980年代政府的人口政策從鼓勵生育轉變為節育,婦運借力使力,得以輕易通過優保法,並且將「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納入人工流產的六項事由之一,給予女性更大選擇權。但此項事由卻始終受到部分宗教團體質疑,健保也不給付。在現實層面,貧窮女性不想要的懷孕數和墮胎人數都是高收入者的五倍,近七成的墮胎者屬於經濟弱勢。少女獨自在廁所生產或產後立即丟棄,甚至殺嬰的新聞仍時有所聞。再者,優生保健醫生需由衛福部指定,人數有限,且集中在都市。種種非法律因素仍置弱勢女性於不利位置。

2000年以後,衛福部數度提出修法限縮人工流產,意圖增加強制諮詢及三天思考期,遭婦女團體激烈反對,三位行政院婦權會委員請辭抗議。於此同時,有宗教人士堅稱開放墮胎是「保障婦女的情慾氾濫權」,而支持修法,只是在聲勢上居於劣勢。與美國相比,台灣目前的優保法仍然相當程度保障了本地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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