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1 畫像2

遊民畫家泊仔送的畫像,在左圖中白鳥的右下方,就是他自己。

  我想我是一個認真的人,有時候到了嚴肅的地步。還記得剛入小學的第一課就是ㄅㄆㄇㄈ,老師說下週要考,可是一週過去了,我還沒全學會,急得不得了,回家就發燒了,媽媽還得幫我惡補。下星期老師竟然完全忘了考試這回事!而我至今餘悸猶存。
  最近一位好友退休,她在嚴肅這件事上比我更勝一籌,在我們為她舉行的餐會中一絲不苟地討論未來生活的意義,我勸她不必急,不妨先混一混。李豐(寫《我賺了四十年》的那位台大醫師)在電話上聽了我的轉述,大笑道:「你混得怎樣?」我說:「不錯啊!」她卻不以為然:「我聽妳聲音就知道妳還是那樣,說話太快了!」幾十年來她一直勸我慢下來。慢才能品味生活,才能靜攬人生,才能修鍊身心。
  不僅需要調整步調,我也想改變自己的寫作風格,輕鬆一點,閒適一點,更多一點生活,多一點感覺。渴望有自己的部落格,不被字數、時尚、市場、刊物風格、主編好惡綁住。大部分是為自己寫吧,也為了分享,至於未來,就交給上天了。 email: yenlinku@mail2000.com.tw
 

2008-12-16

「社會真實」?「色情創作」?──新聞報導背後的真相

范情

  某次為校刊社同學上新聞採訪寫作課,不免提及某些媒體內容,不是「三把刀」就是「七灘血」,一位學生忙不迭舉手表示:「可是,我們曾邀請某報採訪主任來演講,他說報導的都是『事實』,沒有『造假』,有甚麼好批評?」這真是一針見血,道出了新聞媒體的詭辯。在新聞媒體追求真相和強調報導「事實」才是新聞的專業要求氛圍裡,也讓記者振振有辭,報導不過就是「反映」社會真實,這不就是閱聽人要的嗎?這不就是記者的責任嗎?



  這樣的說法一直是新聞媒體面對質疑時的擋箭牌,遠如媒體大肆散佈璩美鳳被偷拍的光碟,近如婦女和性別團體抗議媒體報導性侵害事件有如上演「活春宮」,媒體的回應如出一轍,以新聞媒體報導社會「真實」為自己辯護。

  其實任何新聞報導都是記者選擇後的呈現,如果認為媒體內容就是「反映」社會真實,那是簡化了媒體製作過程。任何新聞事件都有許多「事實」(facts),所有新聞報導都是經由記者在眾多「事實」中挑選、組織編排、使其「產生」意義的內容,因此記者不是「被動」反映社會現實,而是「主動」積極挑選編排。如同美國紐約時報知名的專欄記者魏克爾(Tom Wicker)所說,再也沒有比新聞報導更「主觀」的行業了。例如:發生一起兇殺案件,記者可以決定報導或不報導,決定報導哪些面向或事實,強調或淡化哪些事實,選擇甚麼字、辭描述,這些都是「主觀」的決定和選擇。這些「選擇」是一種必然,因為媒體篇幅、時間有限,必須挑選;因為記者是人,也受學養、意識形態、刻板印象等限制,自覺或不自覺地挑選。也可能是有意或惡意的選擇如:特殊立場、商業利益。因此我們閱聽人要問的問題是:記者在報導過程中選擇擷取了哪些「事實」?為甚麼?以及如何編排?「產生」了甚麼意義?有什麼影響?

  例如:選擇報導一起兇殺案件,眾多「事實」中,為甚麼選擇「三把刀」、「七灘血」?為甚麼以大字體及血紅顏色強調、突顯?為甚麼不是報導事情的原因(Why),讓讀者可以了解、避免這類事情,而是強調過程(How),且突顯暴力與血腥?這對我們閱聽人有甚麼意義?對我們的社會有甚麼意義?我們會因為看新聞而變得更睿智,更能掌握生活嗎?如果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新聞報導應選擇對大多數人有意義、對社會有幫助的「事實」,而媒體選擇暴力與血腥的「事實」陳述,到底對誰有利?

同樣地,報導性侵害事件,為甚麼選擇性侵害過程的「事實」,鉅細靡遺陳述?為甚麼使用「姦淫」、「被姦」(「大學美女信嘿咻驅魔,四小時被姦三次」 )等字眼描述,並且以相關圖畫畫出加害人如何以性暴力傷害女體? 其實「姦淫」一辭本來就是男尊女卑性文化中的產物,1999年重新修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就將原條文中「姦淫」一辭改為違反其意願的性交,目的就是避免「姦淫」一辭所聯想到的色情與貞操,造成受害人的二度傷害,而新條文中強調的「違反其意願」則是強調性侵害侵犯了「受害人」的性自主權。因此當媒體選擇「姦淫」一辭報導性侵害事件,並非如媒體的說辭「為描述嫌犯的兇殘」,媒體的報導其實強化了男尊女卑性文化中的貞操觀念,彰顯事件的色情氛圍,引起閱聽人(哪些閱聽人?)閱讀色情暴力的「快感」,傷害了「受害者」,卻為媒體自己賺進大把利益。

  這種選擇過程也顯示媒體工作者腦中既有的性別刻板印象和意識形態發揮過濾器效果,自覺或不自覺地挑選符合其意識形態判斷及性別刻板印象的事實及符號(圖像或文字)。例如1996年底記者報導彭婉如女士命案時,強調彭女士的衣著打扮(穿粉紅色的套裝)及夜歸,恰如我們社會對性侵害受害者的迷思:責怪受害者在不該出現的時間,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並且衣著不當,引人遐思。而閱聽人讀到這樣的報導,或者強化自己腦中既有的迷思、刻板印象,或者據以建立對世界的認識,並形成社會大眾「共識」,進而限制女性的活動,要求女人避免外出,避免夜行。

  分析至此,新聞報導背後的真相頗令人悲觀,也擊潰了我們認為新聞應該「客觀」的信念。其實我們應了解所謂「客觀」是有限度的,仰賴新聞工作者努力提昇自己的學養(對社會複雜面向的了解,對社會責任的自我期許)。面對新聞報導製作過程,我們其實不必悲觀,應慶幸丟掉新聞報導真實的假象,了解新聞報導「選擇事實」的真相。我們應教導閱聽人了解媒體內容是一種相對的社會現實建構,避免因「眼見為真」的錯覺而受到傷害,誤以為電視螢幕中所見、報紙上的內容就是我們的社會環境,如「SARS」事件、「毒奶」事件的報導,攪得人心惶惶。我們更要積極練習解讀新聞報導中的性別歧視內容,這些隱含性別偏見或性別歧視的新聞報導,例如「物化」女性或刻板化描述任何性別,不僅未能讓我們獲得社會真實樣貌,也讓個人受限或影響我們如何看待他人。

  社會更應正視媒體不只是商品,也創造我們的文化,包含思想、價值、理念,面對當今媒體「創造」的性別歧視與殘暴的文化,社會公民也應採取行動。社會公民有權監督媒體,要求媒體自律,勿濫用媒體權力,選擇傷害任何性別族群的事實報導,如2008年10月婦女和性別團體抗議媒體不當報導性侵害事件,有如上演「活春宮」,編寫色情小說,二度傷害受害人,呼籲超商下架。社會公民也可以鼓勵媒體努力敏察社會性別意識的變遷,扮演性別平等推波助瀾甚至主導的角色,如前所述,媒體內容是一系列的事實選擇,媒體當然也可以選擇破除性別刻板印象、提升弱勢性別族群地位或描述兩性正向關係的事實報導,創造性別平等的文化。歐盟議會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委員會(Committee on Women's Rights and Gender Equality)的做法或可以作為我們努力的參考。

2008年5月歐洲聯盟議會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委員會公布一份報告,主張禁止有性別歧視與男女不平等意味的廣告。報告中描述媒體中的性別現象,批評廣告及廠商以性別刻板印象廣告謀取商業利益,卻造成個人及社會受性別刻板印象之害,呼籲各國政府利用既有性別平權法令來控管廣告。報告也主張媒體或廣告人及社會大眾鼓勵促進性別平等的廣告和媒體內容。這份報告已被歐盟議會表決通過,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歐洲各國政府得以援引,要求廣電主管機關訂立相關規範或設定步驟執行。

新聞報導是我們了解社會現實的參考依據,閱聽人不必被新聞媒體「報導真實」的詭辯所惑,從了解新聞製作背後的真相,解讀隱藏性別歧視的新聞報導內容,避免受害;而媒體就是我們的文化,我們更可以採取行動,監督媒體及鼓勵媒體一起參與建立性別平等的文化。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