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主筆 顧燕翎
主 筆 楊培珊 范 情 梁雙蓮 薄慶容 張秀鴛 林佳緣 賴采兒 王鴻英
中華民國(台灣)於1971年被迫退出聯合國之後,即無法以官方身份參與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與會議,但民間婦女團體卻以非官方身份(NGO)活躍於國際,在聯合國的婦女十年(Decade for Women)前後成為國家婦女政策的重要推手,敦促立法院通過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制度化也一直是台灣婦運的主要策略,自1980年代以來,婦運團體積極推動性別平等之法制與政策、性別比例代表制、性別平等建制及性別主流化,皆有相當成效。
1.1 性別平等之法律與政策
1985年以來,性別平等的立法與修法大致完備,包括:(一)解構父權家庭的男權獨大,女性取得財產、居住、姓氏、子女監護權的平等地位;(二)消除職場、學校中的性別歧視和性騷擾;(三)公權力介入處理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四)保護女童及特殊境遇婦女。(五)遏止人口販運。其中性騷擾防治的單獨立法、家庭暴力防治的適用範圍擴大、保護令的引進、二十四小時全年無休的單一通報諮詢窗口「113婦幼保護專線」,都呈現相當獨特的國家特色。
1.2 性別比例代表制
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即明定各種選舉應保障女性當選名額,大為提升了女性參政機會,將鄉鎮代表選舉女性當選率從0.2%提升至8.6%。1970年代之後,女性參政實力已大增,在許多選舉中,保障名額反而成了政黨提名女性的限制。1990年代婦女團體開始推動四分之一代表制,1999年再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現任各級民意代表女性已達到三分之一左右,但行政首長女性仍偏低。
1.3 性別平等建制
由民間婦女團體推動,從中央到地方政府設立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婦權會)是台灣獨創的民間參與政治決策平台,由行政首長擔任主任委員,婦女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部門領導人擔任委員,民間代表的比例過半,藉由國家機制,「由上而下」,開啟婦女代表主導政府決策的模式。
1.4 性別主流化
婦權會自2003年開始推動性別主流化,於行政院各部會設置性別聯絡人,要求各部會提出為期四年的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分為培訓、試辦及推廣三階段,並設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及組成跨部會的「性別主流化支援小組」。
主 筆 楊培珊 范 情 梁雙蓮 薄慶容 張秀鴛 林佳緣 賴采兒 王鴻英
中華民國(台灣)於1971年被迫退出聯合國之後,即無法以官方身份參與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與會議,但民間婦女團體卻以非官方身份(NGO)活躍於國際,在聯合國的婦女十年(Decade for Women)前後成為國家婦女政策的重要推手,敦促立法院通過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制度化也一直是台灣婦運的主要策略,自1980年代以來,婦運團體積極推動性別平等之法制與政策、性別比例代表制、性別平等建制及性別主流化,皆有相當成效。
1.1 性別平等之法律與政策
1985年以來,性別平等的立法與修法大致完備,包括:(一)解構父權家庭的男權獨大,女性取得財產、居住、姓氏、子女監護權的平等地位;(二)消除職場、學校中的性別歧視和性騷擾;(三)公權力介入處理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四)保護女童及特殊境遇婦女。(五)遏止人口販運。其中性騷擾防治的單獨立法、家庭暴力防治的適用範圍擴大、保護令的引進、二十四小時全年無休的單一通報諮詢窗口「113婦幼保護專線」,都呈現相當獨特的國家特色。
1.2 性別比例代表制
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即明定各種選舉應保障女性當選名額,大為提升了女性參政機會,將鄉鎮代表選舉女性當選率從0.2%提升至8.6%。1970年代之後,女性參政實力已大增,在許多選舉中,保障名額反而成了政黨提名女性的限制。1990年代婦女團體開始推動四分之一代表制,1999年再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現任各級民意代表女性已達到三分之一左右,但行政首長女性仍偏低。
1.3 性別平等建制
由民間婦女團體推動,從中央到地方政府設立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婦權會)是台灣獨創的民間參與政治決策平台,由行政首長擔任主任委員,婦女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部門領導人擔任委員,民間代表的比例過半,藉由國家機制,「由上而下」,開啟婦女代表主導政府決策的模式。
1.4 性別主流化
婦權會自2003年開始推動性別主流化,於行政院各部會設置性別聯絡人,要求各部會提出為期四年的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分為培訓、試辦及推廣三階段,並設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及組成跨部會的「性別主流化支援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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