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1 畫像2

遊民畫家泊仔送的畫像,在左圖中白鳥的右下方,就是他自己。

  我想我是一個認真的人,有時候到了嚴肅的地步。還記得剛入小學的第一課就是ㄅㄆㄇㄈ,老師說下週要考,可是一週過去了,我還沒全學會,急得不得了,回家就發燒了,媽媽還得幫我惡補。下星期老師竟然完全忘了考試這回事!而我至今餘悸猶存。
  最近一位好友退休,她在嚴肅這件事上比我更勝一籌,在我們為她舉行的餐會中一絲不苟地討論未來生活的意義,我勸她不必急,不妨先混一混。李豐(寫《我賺了四十年》的那位台大醫師)在電話上聽了我的轉述,大笑道:「你混得怎樣?」我說:「不錯啊!」她卻不以為然:「我聽妳聲音就知道妳還是那樣,說話太快了!」幾十年來她一直勸我慢下來。慢才能品味生活,才能靜攬人生,才能修鍊身心。
  不僅需要調整步調,我也想改變自己的寫作風格,輕鬆一點,閒適一點,更多一點生活,多一點感覺。渴望有自己的部落格,不被字數、時尚、市場、刊物風格、主編好惡綁住。大部分是為自己寫吧,也為了分享,至於未來,就交給上天了。 email: yenlinku@mail2000.com.tw
 

2012-06-18

荷蘭性產業政策追蹤報告


顧燕翎  2005/06/05

回顧
荷蘭在1999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娼館合法化之前,曾有歷時十餘年的辯論,一方面娼妓們組織了工會,倡議性工作權及工作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團體欲藉法律來懲處人口販子。辯論的結果將娼妓區分為自願及非自願兩類,自願從娼者予以合法保障,與其他勞動人口享有同等的法律權利及義務;但對於脅迫他人從娼者則加以懲處,最高刑期十年。荷蘭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秉此共識修訂刑法第250a條,在地方政府不得全面禁娼的前提下,由各地政府以發放執照的方式進行管理,由於發放執照與否可設定諸多條件,例如都市規劃、建築物檢查、凍結執照數總數等等,所以實際上娼妓政策完全成為地方政府的責任和權限,不過政府不得以倫理道德為理由拒絕發執照,也不得將性工作者列冊登記。新法於2000101起實施。


當時法務部表示,修法目的有六:
一.經由發放執照管制性產業
二.懲處強迫賣淫
三.保護未成年者
四.保護娼妓
五.減少與賣淫有關的犯罪行為
六.減少非法外勞從娼

實施狀況
荷蘭自十九世紀初即對性產業採取寬容態度,娼妓合法,但禁止娼館以及媒介色情的營利行為,1911年形之於法律。不久之後即發現此法難以執行,而對業者普遍採取消極容忍的態度,在不破壞公共秩序前提下,聽任其於特殊地點以小規模、隠密的方式營業。2000年娼館從非法變為合法,百年政策有了重大轉變。雖然荷蘭人一向性格務實,而且修法之前己歷經十多年的公開論辯,以致法案在通過和執行過程中未受阻礙。但此事終究涉及觀念的巨變,法律和執行層面的時間有落差,以及地區性執法有差異,以致執法較嚴地區的性工作者流動至執法寬鬆或緩慢地區,政府部門間責任有待釐清(警政之外,衛政、勞政、工務等管理體系亦涉入),非法營業狀況難以估計等等,法律的全面落實尚需時日,目前的成效評估亦不完整。現僅就當下搜集到的資料分析2000年以後的實施狀況。

新法秉持兩個重要原則:保護自願從娼,嚴罰人口販賣。在保護性工作者部分,荷蘭城市聯合會(The Association of Netherlands Municipalities)公布了規範性產業的準則,包括娼館設立地點需符合都市計畫,設定工作場所的最小面積,其中必須配備求救鈴、冷熱水、保險套等;妓院不得強迫性工作者和客人喝酒或進行不安全的性交;任何時間不得拒絕衛生單位和相關團體進入檢查;此外,性工作者保有拒絕接客的權利;得到較好的工作保障:較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可以辭職,非志願失業者可申請失業救濟,想轉換工作者可獲輔導轉業;政府不得將之登記列冊等等。

政府針對性工作者及其雇主出版了手冊,包括衛生、安全、社會保險等資訊,個體戶與受雇工作之優劣,權利義務之比較等等。至於個人健康,政府提供一年四次匿名健檢,但不強制檢查。2000年以前估計全國性工作者約兩萬五千人,修法後尚無最新估計,一般認為由於警方與稅務機關經常檢查,幾年來人數已經減少,非法工作者則缺少統計資料。

嚴罰人口販賣方面,2000年以後,法條再經修改,脅迫他人從娼的最高刑期延長為十五年,並於2004年中開始實施。娼館合法化後,警方和其他執法單位可定期進入檢查是否符合發照標準,也就有機會發現人口販賣的蛛絲馬跡,進行偵查及追蹤。同時警方也設有專線電話,讓民眾及嫖客匿名檢舉可疑行動,並投下更多資源追查引誘婦女從娼的“男友”(lover boys)。荷蘭政府更與其他歐盟國家合作,在人口販賣的來源地進行宣導,提供相關資訊,並於2003年成立專家團體從事此項工作。歐洲警察合作方案(Europol)的會員國也互相支援行動及研究,並研究改善辦案方法。2000年荷蘭政府委託一獨立機構每年發表一份人口販賣的研究報告,並向政府提出建議。荷蘭政府將脅迫從娼視為組織性犯罪,而非僅僅是妨礙公共秩序。

     被迫非法在荷境從事性工作者可以提出控告,並獲得政府協助,且可能因人道理由(如遣返後會有危險)得到居留權,調查期間她們可享有社會福利,如健保、諮商、生活補助、法律協助等,也可繼續工作。她們有三個月時間決定是否提出控告,在這三個月內享有各種福利。

  荷蘭政府目前投入大量資源防止人口販賣,正在進行的刑法修正案規定任何形式的人口販賣都可處罰,庇護所的數量預計幾年之內尚要增加兩百家。

結論
  綜上所述,荷蘭政府在處理性產業方面有幾個重要的原則和作法,值得參考借鏡:

一.道德與法律分離
在道德觀念上荷蘭人與其他國家並沒有很大不同,人們仍然歧視性工作者,也只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大城市及邊境城市)有性產業。基於現實考量,性工作成為合法的職業,不再是一個三不管的灰色地帶,政府反而可以積極而務實地去處理組織性犯罪、妓女被剝削、虐待、性病傳染等問題;雖然性工作者享有與其他職業從業者完全平等的權利、義務,政府並不鼓勵或轉介人民進入此行業,想要脫離者,政府亦訓練、協助其轉業。

根據荷蘭法務部的報告,人民普遍支持性產業合法化,合法化後,政府的監督加強,合法娼館內的虐待狀況減少了;業者開始協商制定品質標章,以改善其形象,並且訂定合約範本、標準雇用條件等,都得到政府支持。荷蘭政府目前針對全國的伴遊業(escort industry)進行登記,加強監督,一旦業者領到執照,便可根據政府制定的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在媒體刊登廣告。

二.保護性工作者,嚴罰人口販賣、強迫從娼,保護受害者
  所有的規範都在管理業者,不管理個別工作者,健康檢查亦是由政府提供,性工作者自行決定是否使用,以避免她們就是性病傳播者的刻板形象。被迫從娼的受害者則予以保護,強化她們的地位,鼓勵她們檢舉不法業者。強迫從娼者則予以重罰,並進行跨國合作,打擊組織性犯罪。

三.尊重地方差異
   雖然地方政府不得以倫理道德為理由拒絕發執照,但仍可透過各種技術層面來規範當地性產業,甚至完全拒絕發照。

新法實施五年以來,主要的作用是在管理性產業的公開經營者,但也因而導致大量非法工作者轉移至街頭、家中、伴遊業、電話應召等等,警力由於大量投入合法業者的監督,而未有足夠人力處理非法的地下活動。性產業地下化雖一個讓人擔憂的問題,卻也是資訊最欠缺的部分。荷蘭政府目前積極將伴遊業納入管理,並優先處理人口販賣問題,將強迫從娼當做組織性犯罪來處理,都是值得我們關注的發展方向。

反觀國內,雖然表面上警方大力掃黃,台北市也廢了公娼,私娼仍然活躍。因為龐大的性產業地下化,而衍生的剝削、虐待、黑白兩道勾結等問題仍層出不窮。我們如果無法像荷蘭那般務實,直指問題核心,將性產業合法化,至少不應無視於以此為生的婦女的困苦。建議本府透過民間團體建立溝通平台,讓地下性工作者可以有申訴管道,由女警來負責處理此類投訴,給予她們人道上最起碼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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