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1 畫像2

遊民畫家泊仔送的畫像,在左圖中白鳥的右下方,就是他自己。

  我想我是一個認真的人,有時候到了嚴肅的地步。還記得剛入小學的第一課就是ㄅㄆㄇㄈ,老師說下週要考,可是一週過去了,我還沒全學會,急得不得了,回家就發燒了,媽媽還得幫我惡補。下星期老師竟然完全忘了考試這回事!而我至今餘悸猶存。
  最近一位好友退休,她在嚴肅這件事上比我更勝一籌,在我們為她舉行的餐會中一絲不苟地討論未來生活的意義,我勸她不必急,不妨先混一混。李豐(寫《我賺了四十年》的那位台大醫師)在電話上聽了我的轉述,大笑道:「你混得怎樣?」我說:「不錯啊!」她卻不以為然:「我聽妳聲音就知道妳還是那樣,說話太快了!」幾十年來她一直勸我慢下來。慢才能品味生活,才能靜攬人生,才能修鍊身心。
  不僅需要調整步調,我也想改變自己的寫作風格,輕鬆一點,閒適一點,更多一點生活,多一點感覺。渴望有自己的部落格,不被字數、時尚、市場、刊物風格、主編好惡綁住。大部分是為自己寫吧,也為了分享,至於未來,就交給上天了。 email: yenlinku@mail2000.com.tw
 

2014-05-03

代理孕母合法化草案品質需提升

顧燕翎  行政院性平會第七次委員會會前會發言 2014/4/29

1、衛生福利部在代孕合法化的推動過程中很努力,值得肯定。但品質方面可以加強。

2、有些關鍵性的決策應慎重考量:是否允許仲介及廣告?是否收費?既然代孕者必須無償,那麼居間代孕服務(不論營利或非營利)可不可以收費?應明確說明。

3、血統真實主義必須建立在委託夫妻提供精卵上,若精或卵來源為第三者,則委託夫妻不必然是基因父母,因此不符血統真實主義的定義。(荷蘭規定,必須在委託夫妻提供自己精卵的條件下,才能進行代孕;英國則規定唯有在男女使用自身精卵時,才能在任何醫療機構進行代孕,否則必須到有特殊執照的醫療機構。因此血統真實主義不應草率認定。)

4、雖以子女權益為名,讓代孕者在產後兩年有探視權,但同時也排斥了兩年之後的探視權,也就是在子女有記憶之前才可探視,之後就沒有了,這樣的探視權形同虛設。而子女對自己基因歷史知的權利,始終未獲保障。

5、衛生福利部一再引用專家對基本人權(生育權)的說明,做為合法化的基礎,但“專家”對1994年開羅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方案的引用卻是錯誤的。生育權保障的是女性生育安全與決定要不要生、生幾個、多久生一次,而不是要求別的女人代自己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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