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燕翎
2018年7月20日消歧公約(CEDAW)第3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會議中,有民間團體提案,要求政府在概念上和用法上採取該公約對於「生理性別」(sex)及「社會性別」(gender)之定義,勿以意義不明確之「多元性別」取代消歧公約中的「女」、「男」,得到國際審查委員會的認可。2019年7月我參與部會之性平會議,發現行政院要求各部會依照消歧公約中「性」(sex)與「性別」(gender)的定義和用法,「統一所有法律和政策文件用詞,並促進對『性』與『性別』正確、一致之認知。」由於指示並不具體,在座之性平委員和性平處代表也不明事由,我感到十分困惑,乃上性平處網站詳閱中英文會議紀錄及資料,發現這可能是一重大議題。
我乃於2019年7月20日致信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反映性平處網站有關消歧公約(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之中文翻譯可能未掌握國際委員建議之重點,亦即「目前在台灣對於"生理性別"和"社會性別"的概念和實際上的使用都有所偏誤(the inappropriate conceptual and practical use of the terms“sex”and
gender”in Taiwan)」(官方譯文漏掉「在台灣」),而需要「檢視法律及政策文件,予以修正」。國際委員們特別指出在台灣使用不當是很嚴肅而具體的表達,略去台灣便失去焦點,而使得委員會的結論和建議無法被理解和有效執行。
109年2月6日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0點及第11點研商會議。(參閱會議紀錄)
可惜本次會議為閉門會議,並未邀請最初提案之民間團體,以致無法完整呈現各種不同觀點,亦未慎重檢視審查委員的建議,也忽略了聯合國對於性別定義的多次正式討論和決議,最後將問題簡化為名詞中翻英的誤差,而決議由性平處提供有關「性」與「性別」英文檢視原則,性平處的作法是提供了名詞中翻英之對照表,卻未同時提供英翻中之對照表,結果將國際委員所稱的"sex and gender"中的”sex”完全消除了,統一將所有法規和公文中之性別都翻譯為”gender”。惟”gender”除了可以是「社會性別」(或「心理性別」)之外,亦是一個更廣泛、抽象的類別(如宗教、年齡…),不涉及個體,許多法規的英文原譯"the sexes”明指男女;改為"gender”以後所指不清。(例如:An employer shall under no condition discriminate between the sexes in the payment of wages. 被改為An employer shall under no condition discriminate between the gender in the payment of wages. 原文為 勞動基準法第 25條: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工作相同 、 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此外,這樣的翻譯恐導致後續政府文件處理及身分認定上之問題,該檢視原則註2說明,「性別之認定以身分證件之性別欄位為認定原則」,而目前出生證明和身分證上之性別仍為生理性別(sex),而非具流動性的社會或心理性別(gender),檢視原則本身呈現出自相矛盾的局面,極易在法規和政策執行過程中造成困擾。至於在台灣的許多政策討論和會議中經常出現、而且具權威性的「多元性別」則沒有中翻英,也沒有英翻中,更無定義和用法之說明。
建議有關「生理性別」、「社會/心理性別」、「多元性別」的議題應該在社會上經過更廣泛、深入之討論,並取得相當共識後,再決定如何翻譯及如何制定相關政策,以符合民主、公開及平等參與的原則,也可能為更符合消歧公約(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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