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不定義
今年七月底行政院為了明年第五次「消除所有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 (消歧公約) 國家報告舉辦了民間意見交流會,報告使用的名詞,從婦女/女性延伸到性別、跨性別女性、LGBTI+、單一性別、任一性別、多元性別、性和性別、性別友善等等,卻無一定義。這些在公約的原始條文中並不存在的概念和名詞與公約的保護對象 — 女性有何關係也都沒有說明。多年來民間團體一直追問:什麼是「性別」和「多元性別」?主辦單位今年仍然沒有直接回答現場提問,只表示參考消歧公約的一般性建議。
自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宣布,為了與國際接軌,將2012年定為性平元年,在國家政策上性別便取代了女性。各級政府的婦女權益促進會也紛紛改名性別平等會,行政院性平處於2020年公布中英文名詞對照表,發文各單位遵行,規定中文的性別應翻成gender,取消了sex,算是間接表態。雖然從國民黨到民進黨政府多元性別(或否定生理性別?)的立場一致且堅定,但是都沒有做出明確的定義,是不知如何定義?
性別攸關公私機構與人民每日的行動和生活,以及彼此之間的互動 (人與人、人與機構),國家報告和相關法律的用語、字義必須足夠清楚明確、且有一致性,方有便人們理解和討論,建立共識,並且根據國家法令調整自己的行為。為何未經充分討論和說明便要求國人去仰賴并不熟悉(而且也沒有明確定義)的外在解釋?行政院目前草擬中的「反歧視法」,是否也仍打算含糊處理性別?
性別與男女
性別自我認同與跨性別運動
1960年代心理分析師史托勒(Robert Stoller) 為了區別生理和心理性別,創造了「性別自我認同」(gender
identity)一詞,成為日後跨性別運動的濫觴。2004年英國最早承認性別自我認同,通過「性別認證法」,發給跨性別者證書,用來改變出生證明上的性別,從男變女或從女變男,並且在2010年的「平等法」中給予跨性別者法律保障。
21世紀初,英國跨運聲勢浩大,喊出「跨(性別)男是男人,跨(性別)女是女人。」的口號,主張性別是個人內心深處的感受,只有自己清楚,旁人(包括醫師、心理諮商師、兒童的父母)無從置喙,必須尊重。跨運策略性拒絕公開辯論,指責不同意見者恐跨,違反人權。人們害怕政治不正確而集體噤聲,少數教授、官員、社工不願順從而失去工作。不過在纒訟數年後,幾個最為人知的案例最終都因為言論自由獲得平反。
性別自我認同不只是個人主觀的感受,也涉及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的互動和法定的權利義務,例如除了誰可以進入女廁、誰可以做女代表、統計局如何做人口普查以外,也涉及親子關係(父母身份可否改變?)、夫妻關係(配偶同意權?)、同性戀身份的認定(同性戀是指生理性別?);非跨者在與跨性別者互動時也難以置身事外,必須面對誰可以近距離接觸誰的身體(例如邊境搜身),女同性戀團體和女性團體可否有結社權,以及(英文中)要求別人或被要求使用指定的人稱代名詞等情境。在性別完全由個人主觀決定的前提下,英國法庭有法官要求(在女監內)被(跨女)性侵的女受刑人在法庭上稱加害者為she,即便檢察官的起訴書中明白描述了此人身上明顯突起的陰莖。
同樣都是跨性別者,跨男、跨女的處境仍然各自受到原本的生理性別和社會的性別刻板印象影響,更多的跨男(像女性一樣)成為性騷擾、性侵和家暴的受害者;不論跨男、跨女從事性工作時,大都需要聲稱自己是女性。在男性仍然占有性別優勢的今天,為了促進男女平等,社會上有一些保障女性的措施,如單一性別空間、性別比例代表制、女性運動比賽等,一旦任何生理男性可以以女性身份隨時進入時,不但挑戰了性別界限,也形成對女性的威脅,因此跨運對婦運的最大挑戰和引爆的最根本爭議是「誰算是女人?」一些資淺的跨女(由男變女不到一年)很快在婦女團體的對外活動中成為女性代言人;高度競爭的女性運動比賽中,誰算女人構成國際矚目的大事,但是跨男參加男性運動比賽和進入男性空間,卻不受重視,因為女性在男性之中不構成威脅。
英國最高法院如何定義性別和男女
2018年蘇格蘭議會立法保障公共委員會應有50%的(非行政職)代表為女性,並且定義只要擁有性別認證書者為即女性,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即便學術界和大型婦女團體都選擇沉默,卻被草根婦女團體上訴到大英國協最高法院。今年 (2025) 4月大法官會議明確認定在平等法中,基於法律的一致性和實務可行性的原則,(亦即女性的定義在法律上應是單一、固定、可預測的,避免一詞多義;而在執法過程中,性別是足以辨識的,)以全票通過蘇格蘭女性協會(上訴人)訴蘇格蘭部長(被上訴人)判決書。女性(women)被保護的特徵是性別(sex),男女的定義則分別是「任何年齡的男性」(male of any age) 及「任何年齡的女性」(female of any age),sex則是指生理特徵。換言之,女人只有生理女性一種,而非跨運所宣稱的女人有跨女和順女兩種。
不過,在平等法中,跨性別者( transsexual person)不是沒有受到保護,只是屬於另一種類別,其被保護的特徵是性別重置(gender reassignment),而非重置後的性別,(他們是以跨性別者,而不是以跨女transwoman 或跨男 transman的身份受到保護)。性別(sex) 和性別重置(gender reassignment)兩者互相獨立,也可以交义應用,一個人可以因同時具備兩種身份受到雙重保護;所以跨男的性別仍然是女性,可以人工授精、可以請產假,同時其跨性別的身分也得到充分保護,不受歧視;跨女的性別仍然是男性,不可以請產假,不可以成為女代表,但其跨性別的身分仍得到充分保護,不受歧視。性傾向則是另一個獨立的、受到保護的特徵,保護所有同性戀者不受歧視。英國最高法院總結二十餘年立法和執法的經驗,為糾結難解的跨性別議題跨出了務實的第一步,雖然還有許多施行細節需要更深入推敲,仍然值得我國參考。
台灣獨特的性別盲點
多元性別這個名詞據稱是英文LGBTQI+的中譯。但LGBTQI+是多種社運團體或個人身份的集合體,並非單一的概念和名詞。西方的同志運動從LGB(女同、男同及雙性戀)開始,為了擴大聲勢,一步步加入TQI+(跨性別、酷兒、間性人及其他),在許多場合發揮聯合造勢的功效,(甚至加入婦運,如參與世界各地的年度婦女大遊行,)但個別的團體和認同仍然存在。例如,2019年英國女同志團體聯合發表「女性生理性別基礎(sex-based)權利宣言」,以彰顯其性別主體性。英國、瑞典、挪威等國的平等法或反歧視法,都將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表現等視為獨立的類別,沒有一國拚湊出一個語意不清的多元性別。至於性別之內的差異,一般採用gender diversity一詞,中文直接譯為「性別多樣性」似較妥適。
在各項有關的法律中,教育部最早於2004年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明定「多元性別差異」為性別平等教育的核心精神。卻沒有在任何條文中交待什麼是性別、多元性別、多元性別差異,或者說清楚多元性別的內容是什么、範圍多大。此次國家報告草案中提到LGBTI+,明顯去掉了Q(酷兒)。根據英國的研究,青春期的女孩因為身體的變化、社會的期望和受到男性侵犯,容易感到性別不安。在此生命過渡期,許多女孩不喜歡自己的身體和社會處境,但是未必渴望變成男性,而處在一種性別認同不確定的狀態,也就是酷兒。他們需要的是更多的關懷、協助和保護,而不是被忽略和排除。
從討論定義開始建立共識
台灣的性別政策以接軌國際、領先亞洲自豪,卻因為少從事主體性思辨與內部溝通,政策方向和目標不明確,連最基本的性別的定義都拒絕討論,無法建立共識。政府投入大量公務人力和行政成本,尾隨西方社會「進步」立法,推動性別主流化,產出了堆疊如山的公文和漂亮的報告,公務員和民間參與者卻體會不到平等、互相尊重、看見差異的女性主義價值觀,如何願意為共同打造公平、合理、安全的社會付出心力?
如今全球性別政策的領頭羊英國在草根婦女團體的敦促下,根據政府和民間機構落實平等法和性別認證制度的經驗,全盤檢視、分析立法旨意和基本名詞,對男、女和性別做出了確定、易於理解和執行的定義,值得借鏡。台灣不必為了接軌國際而抄襲英國的做法,但是英國公私部門落實法治的過程和執行的經驗彌足珍貴。我們不妨思考,在傳統的二元性別之外如何增加新的類型,包容尊重個人不同的性別自我認同,或者重新定義性別。
政府正在檢討性別政策成效和規劃反歧視法草案的此時,剛好是認真面對問題、集思廣益的最佳契機。何不廣納政府與民間婦運的經驗,從一起討論基本概念和重要名詞的定義開始,建立社會共識和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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