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報告點次 1.1 2020年經邀集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討論確認,中文「性別」包含生理及社會性別之意涵,無須修正相關中文法規用語,僅需檢視法規英譯之正確性。此外,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已依CEDAW及第28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製作相關法規英譯原則,並上網公開涉及「性」與「性別」之中英文名詞對照表,請各部會就所主管法規進行檢視,並將檢視結果提供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確認。
2021年邀集有不同意見之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及專家學者討論各部會檢視結果,並進行英譯原則之確認。未來涉及「性」與「性別」之法規英譯將參照上述英譯原則及對照表辦理1。【性平處】
姓名 顧燕翎
服務單位 前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台大婦女研究室研究員、交大教授
職稱 教授
電子郵件
建議內容:
一、 對報告點次之建議(請具體說明俾利權責機關據以新增、刪除或修改點次內容):
消歧公約(CEDAW)在導言中即言明:
為了實現男女充分的平等,需要同時改變男子和婦女在社會上和家庭中的傳統任務。因此,締約各國必須努力改變個人行為的社會和文化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定型任務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此公約之基本精神在責成各國政府落實男女平等,公約之所有條文也是以此為目的,所稱性別即男女之別。
由於國內部分人士自創之「多元性別」一詞已造成政策混淆,在消歧公約(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會議中,多個民間團體提案,要求政府在概念上和用法上採取消歧公約(CEDAW)對於「生理性別」(sex)及「社會性別」(gender)之定義,勿以意義不明確的「多元性別」取代消歧公約中的「女」、「男」,得到國際審查委員會充分的理解和認可。
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中表示:審查委員會關切台灣在「生理性別」(sex)與「社會性別」(gender)二詞在概念上與實際上的不當運用。在消歧公約(CEDAW) 法理中,公約提及基於生理性別的歧視,但亦涵蓋對女性基於社會性別的歧視。「生理性別」意指男女生理上的差異;「社會性別」意指社會建構的男女身分、歸屬和角色,以及社會賦予這些生理差異的社會文化意義,導致男女之間的階層關係以及權力和權利的分配有利於男性而不利於女性。
審查委員會並正式建議臺灣政府依照消歧公約(CEDAW) 和消歧公約(CEDAW)委員會第28號一般性建議,統一所有法律和政策用詞,並促進對「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正確、一致之認知。
可惜性平處召開會議討論審查委員會建議時,皆未邀請最初提案之民間團體、跨性別女性,亦未能正視審查委員的建議,並且不採納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辭彙審譯會的書面建議(gender譯為心理性別/社會性別,sex 譯為生理性別),只是將認知和定義問題簡化為名詞中翻英有誤差,決議由性平處做出一份名詞中翻英的對照表,(但未同時提供英翻中對照表,)結果將國際委員所稱的"sex and gender"中的”sex”完全消除了,統一將所有法規和公文中的性別都翻譯為”gender”,也就是消去生理性別,只有社會性別。
這樣做法不僅違反了消歧公約(CEDAW)的原則,也完全沒有回應第三次國際審查委員會的建議。請性平處在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舉辦之前,廣納民間團體及國際審查委員會的意見及時做出修正,真正落實民主與平等。
二、 對政策之建議:
報告點次
10.52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的性別不僅在關切範疇中包含了CEDAW框架的生理性別(sex)和性別(gender)面向,也將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其他身份或交叉性因素的性別認同、性傾向直接納入,且女性、男性皆得保障,更明言性別特徵、性別特質,真正由所有不同性別群體的需求出發,且實際施行上從未造成混淆,向來均以所有不同性別群體的equality為最終目標,該法所追求之性別平等內涵,遠超過CEDAW框架僅限女性達到與男子一樣權利的性別平等。
【教育部】
姓名 顧燕翎
服務單位 前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台大婦女研究室創室研究員、交大教授
職稱 教授
電子郵件
建議內容:
一、 對報告點次之建議(請具體說明俾利權責機關據以新增、刪除或修改點次內容):
1. CEDAW框架中涵蓋sex和gender。如果sex是「生理性別」,gender就應是「社會性別」。在消歧公約的文本和委員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這二詞都是並用的,並未以Gender 取代 Sex。教育部使用的「生理性別(sex)和性別(gender)」正反映了國際審查委員會所說的「概念上與實際上的不當運用」。
2. 《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未定義「多元性別群體」, 若只是挪用和改用性別一詞, 而自認超前於國際人權公約, 則缺乏法源依據。
3. 請教育部尊重民主和法治, 在未有充分且公開的討論、未經完整的立法程序之前, 勿受少數人操控,自創名詞,自做解釋, 誤導國民認知。教育部需要做民主和法治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