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1 畫像2

遊民畫家泊仔送的畫像,在左圖中白鳥的右下方,就是他自己。

  我想我是一個認真的人,有時候到了嚴肅的地步。還記得剛入小學的第一課就是ㄅㄆㄇㄈ,老師說下週要考,可是一週過去了,我還沒全學會,急得不得了,回家就發燒了,媽媽還得幫我惡補。下星期老師竟然完全忘了考試這回事!而我至今餘悸猶存。
  最近一位好友退休,她在嚴肅這件事上比我更勝一籌,在我們為她舉行的餐會中一絲不苟地討論未來生活的意義,我勸她不必急,不妨先混一混。李豐(寫《我賺了四十年》的那位台大醫師)在電話上聽了我的轉述,大笑道:「你混得怎樣?」我說:「不錯啊!」她卻不以為然:「我聽妳聲音就知道妳還是那樣,說話太快了!」幾十年來她一直勸我慢下來。慢才能品味生活,才能靜攬人生,才能修鍊身心。
  不僅需要調整步調,我也想改變自己的寫作風格,輕鬆一點,閒適一點,更多一點生活,多一點感覺。渴望有自己的部落格,不被字數、時尚、市場、刊物風格、主編好惡綁住。大部分是為自己寫吧,也為了分享,至於未來,就交給上天了。 email: yenlinku@mail2000.com.tw
 

2008-02-28

政治正確: 女性 工作權 視障

顧燕翎

  余政憲風波之後,2003年12月台北市商業管理處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做了一份“台北市按摩產業現況調查”,提供按摩服務的行業包括八類:視聽理容店、瘦身美容店、美容美髮店、三溫暖、有spa設施之場所、健身房、觀光飯店及民俗療法場所(腳底按摩、國術館、推拿、整脊等)。調查發現,按摩從業人員中,女性多於男性,而其中單親占相當大比例。客人多數對於按摩師的性別沒有特殊偏好,有二成六偏好同性按摩師,顯示“按摩代表色情”的看法並不正確。在這年產值數十億的產業中(台北市就有二十億),全國有執照的盲人僅兩千四百多人,其他數十萬皆為明眼人。設籍於台北市的視障按摩師共803人,因此非法營業的方式非常普遍,也造成政府在管理上的困難和業者對政府的不敢信任。

  台經院在結論中提出了極為明確的建議:
一.修正相關法令,使明眼人按摩合法化。
二.建立明眼按摩師與視障按摩師僱用比例制度,以及合宜之配套救濟措施。
三.開放部分比例之明眼按摩師執照名額,以利業者依服務特性不同而運用。
四.將課徵之“按摩服務特別保護捐”用以提高視障者福利之活動。
五.建立視障按摩師與相關業者間之媒合機制。
六.主管機關應向民眾宣傳“按摩與色情脫勾”之觀念,並將“查緝行為”轉為“輔導措施”。
七.除按摩外,多方面輔導視障者從事其他類別之專業職訓。

  與性工作合法化涉及的道德爭議相較,開放明眼人按摩相對來說較為單純,而且可以創造多贏的局面:政府管理單位、明盲按摩師、從事其他行業的視障者、消費者、觀光產業都可以因此獲益。不幸的是,受限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受限於每次選舉必被炒做的“政治正確”,至今在我們的市場上仍是大量明眼人非法按摩的局面,長期以來,不論立法單位或執法單位也都是睜隻眼閉隻眼的態度。

  “政治正確”是一個可怕的符咒,將複雜的問題簡化為一種單一的政治立場,而不去尋求整體性的解決方法。記得1997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法期間,為了是否增訂明眼人按摩的罰則,雙方攻防激烈。王如玄律師為弱勢的婦女按摩師說話;殘障聯盟理事曹愛蘭則發表“敬告王如玄律師”,她指出,理容業中的中年婦女與視障者比較,誰去轉行的可能性比較大?誰能從事的行業比較多?且視障者中也有一半是弱勢的婦女。曹愛蘭說,若要幫助理容業中受剝削的婦女,應加強她們的正當職業訓練和就業輔導,不要讓她們在父權體系中、在色情邊緣的理容業中再受到二次傷害。視障者寧可擁有法律保障的工作,而不願依賴理容業者的善意施捨(指稅捐等措施)。

  婦女新知基金會也參與動員,一位“大老”打電話給我,要大家一起去立法院及國民黨部示威,保護盲人工作權,當我提及邊緣弱勢婦女的工作權時,她則認為女人比起盲人仍是次要的,也就是處罰明眼按摩人,不論她是否女性,是否弱勢,是否單親,才是“政治正確”。至於盲人其他的出路,很奇怪,也不是選項。

  政治正確之所以在台灣如此長盛不衰,“只求速效,懶於深入探究真象”的媒體貢獻至鉅。追求聳動、衝突、戲劇式新聞,政策討論因而被化約為誰比較可憐,比較悲慘,而不是什麼政策手段可以更有效、更長久地利益更多眾生。至於從選舉政治的角度來看,議題單純化則有助於塑造個人英雄,將個人光環轉化為選票。特別是在1990年代,我們不妨數數看有多少民意代表、多少地方首長是衝突政治的產物。

  不幸的是,許多政策、法律、政策執行,碰到“政治正確”也全部繳械。台灣無論多麼民主,好像從來沒有脫離過政治正確的統治,只不過從一種政治正確轉換到另一種政治正確。什麼時候才能脫離這種思想暴政,好好地坐下來談政策啊?

2008-02-27

迎向未知



顧燕翎

我一向自我要求嚴謹,喜歡文字甚於口語表達。因為文字可以仔細推敲,可以不斷查證,可以一改再改。對信口開河的人在心底隱約存著一絲輕蔑。可是Salina老師卻說,我此生最重要的功課卻是語言。我懷著要求肯定的希望問她,文字也是語言的一種形式,是用文字來表達嗎?她卻說:不是,是用嘴說,而且要不加思索地說。這對我來說好像太難了一點。

  星期天下午上完課,星期一就有機會去一所大學演講。走上講台以後,我試著去開放自已,不再那麼嚴格地檢視每一個意思表達,讓意識更自由地展現。像很多年很多年以前學現代舞的時候,在即興創作時把自己的身體完全交給音樂去帶領,舞出自己。那是下午的課,教室裡坐滿了研究生,他們的眼睛睜得大大的,專注而熱情,除了可能因時間過長,在中間有一點疲乏感之外,可以感受到觀念在我們之間流動,教室裡呈現一股整體的能量,這是我從前未能查覺或未曾感受過的快感。

  一位曾經罹癌的朋友告訴我,她在生病期間學會了順服,這是她過去一直無法做到的。順服和開放應是一體之兩面,我們用自己有限的已知來檢驗和對抗浩瀚的未知和不可知,直到有一天,似乎看到了生命的盡頭,才放棄掙扎,甘心順服和放下。我很幸運,在生命還未到終點時,有機會瞥見了那個盡頭,學會放下對抗。從這樣一個起點開始,我期望能放空自己,回到生命的根源,與自己未來最高的可能性合而為一。

2008-02-24

解嚴前後的台灣婦運.台灣女性史


顧燕翎

(本文將發表於日本關西中國女性史研究會出版之<<台灣女性史>>

  1980年代在異議人士不斷挑戰,及全球民主潮流影響下,國民黨長期穩固的政權開始鬆動,向民間力量採取較開放的態度。1980年代初期消費者運動引領風潮,環保、人權、婦女運動接著展開,互壯聲勢。同時,民間財富累積,教育和就業機會提升,上班時間較具彈性的專業婦女人數增加,1976至1985年聯合國「婦女十年」期間,國際間女性主義思潮澎湃,種種因素都強化了婦運的動員能力。台灣因為幅員狹窄,人口密度高,文化、政治和經濟活動集中在首府台北,因此台北也成為婦運的主要基地。加以地理位置接近國家決策中心,在婦運策略上趨向政策導向,因而被標籤為「中產階級婦運」。


  1982年一群專業婦女在台北市成立了婦女新知雜誌社,以建立平等和諧的兩性社會為宗旨。為貫徹女性主義去階層化之理念,採取扁平式組織結構和共同決策模式,1987年改組為基金會。在出刊的頭兩年,保持低姿態,內容兼容並蓄,從女性主義理論、婦女史到家事小常識等無所不包。隨著婦運動力漸增,女性主義的批判性也逐年成長。出版之外,婦女新知每年推出年度主題,配合相關活動及文字討論。主題從溫和中性的自我成長、兩性對話,漸進到挑戰性別歧視,積極爭取女性的工作權、教育權、人身安全、身體自主權等等。議題動員方式也由靜態的展覽、演講、座談發展到演劇、街頭示威、國會遊說,和國家機器之間發展出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



  1987年戒嚴令的解除象徵了社會禁忌的消弱,釋放了新的運動能量,也開啟了百花齊放的新紀元。新的婦女團體,如以離婚婦女為主體的晚晴協會、從事環保的主婦聯盟、救援雛妓的婦女救援會等,陸續成立。解嚴前後,中央威權削弱,社會運動活力大增,抗爭手段也愈演愈烈。婦運跟著水漲船高,備受媒體矚目,不僅原有的婦女團體活動量倍增,新興團體也躍躍欲試。拒買高價的進口化粧品、抗議美國香煙的促銷活動、救援雛妓大遊行、爭取工作權、推動婦女研究、修改民法親屬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都成為聯合行動、集體關注的焦點。在過去傾向於自我抑制的性慾討論,在此時期亦因女性主體意識的抬頭而進入公共論述,開啟了女性主義論辯的新領域。
  
  1990年代的婦運走向專業化和多元化,也走向詮釋權和社會資源的爭奪,論辯集中在婦女研究應否採取女性主義觀點、女性的情慾自主是否等同於性解放、應否支持廢娼政策等等。而隨著密集的競選活動和惡性的政黨鬥爭,如何發揮政治影響,同時避免被政黨收編,考驗著所有的參與者。

2008-02-23

七0年代台灣婦運簡介.台灣女性史

(本文將發表於日本關西中國女性史學會出版之<<台灣女性史>>)
顧燕翎

  國民政府遷台後維持保守的婦女政策,中央婦女工作會「以婦女工作代替婦女運動」,當時的婦女領袖蔣宋美齡說:「運動是一時的,工作是永久的。」戰後通過的憲法已經保障男女平等和婦女參政名額,所以「婦女運動已成為歷史上的名詞。」婦女團體投入勞軍、教育、慈善救助,無意於性別權力重組。


  1970年代台灣社會歷經巨變:經濟轉型為工業化、人口大量移入都市、中產階級興起、個人所得增加、就業及就學機會提升。1965到1973年間,女性勞動市場參與率從33.1%增加為41.5%,年增長率7.5%﹐超過男性的3.1%;大專聯考女生錄取率也逐年增加,至1972年達到36.9%。留學歐美的年輕女性接觸到西方第二波婦運,在報刊上開啟了以女性為主體的論述,對婦運褒貶不一。在同一報紙上,有人描述美國婦運先驅佛利丹(Betty Friedan):「長相可怖,性格男性化…『她和她的黨羽是一群嚼煙草、動刀槍和鬧同性戀的悍婦。』。」但也有楊美惠介紹西方女性主義經典,如波娃(Simone de Beauvoir)的《第二性》等。媒體上呈現女性主義與反女性主義並陳的紛亂局面。
  
  婦女大量投入就業市場,但社會上的性別角色期望卻不及調整,在當時的一些問卷調查中,八成以上的女人都希望來世為男人,反映出對女性角色的不滿以及渴望改變的動力。

  在適當的社會條件下,極端的父權心態往往成為婦運的催化劑,1970年代初期兩起媒體事件適切地給予初獲社會資源的知識婦女集體反抗的充分動機:一、大學院校聯合招生委員會限制女生錄取名額,以防大學女生過多;二、媒體一面倒地同情因妒殺妻的留學生鍾肇滿。雖然由於「人民團體組織法」的限制,正式的組織工作無法進行,然而當時的社會已開放到相當程度,激發許多「新生代」女性相繼主動參與婦運的幕後工作,從事募款、出版、舉辦演講、座談以及其他大規模的集會,例如遊說台北市國際青年商會和台灣電視公司在婦女節出面主辦由電視台轉播、廣邀名流參與的「男士烹飪大賽」及「廚房外的茶話會」,企圖調整性別角色。當時三十歲左右的呂秀蓮以其犀利的文筆、無礙的辯才成為婦運的明星和代言人,以及報社爭相邀稿的對象。


  1973年出版的《新女性主義》綜合了呂秀蓮的基本論點:一.發揮「女才」不爭「女權」:「人盡其才」;二.肯定女人的「本分」與「天職」:「是什麼,像什麼」:三.要平等不要保護:「先做人,再做男人或女人」。四.與西方的女性主義劃清界線。既反對激進的女性主義,也不主張顛覆性別角色,呂秀蓮以體制內溫和改革的姿態獲致廣大迴響,也成就了1970年代的台灣婦運。

2008-02-22

從體制外到體制內:台灣婦女運動經驗


(文章來源:北京大學中外婦女研究中心)
從體制外到體制內:台灣婦女運動經驗——顧燕翎教授演講
 
  魏國英教授發言:今天中外婦女問題搞一個講座,講座的題目是:從體制外到體制內:台灣婦女運動經驗。我是從一本書認識的顧老師,這本書是由台灣女書出版社出版的,叫《女性主義理論與流派》(1997),我認真拜讀過,並做了很多記號。當時,我很佩服台灣女性學者的智慧和勇氣,因為當時國內出版的大部分書都是翻譯美國人或者西方人寫的女性主義理論,而這一本是華人社會中第一本由華人自己寫的有關女性主義理論的書,是她們把所瞭解的西方女性主義理論和流派進行了自己的再認識和再解讀後的創作。華人社會相同的文化根源和社會背景使我讀起來十分親切。從此我就知道了顧燕翎老師,她是這本書的主編。非常巧,去年十一月我去香港中文大學開會,見到了神交已久的顧老師。感到意外的是她已經是臺北市社會局的局長,已經從體制外的女性研究和婦女運動走入到了體制內。現在韓國提名的女總理韓明淑是梨花大學法國文學的學士,是神學碩士,是女性學博士,曾任婦女部部長和環境部部長,這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啟示,即婦女運動、婦女解放、婦女理論研究和發展要從體制外逐漸走入到體制內。這樣我們才能有更多的話語權,更多的資源佔有權,更多的同男性平等發展的機會和權利。顧老師是台灣婦女運動從70年代起30多年來發展的親歷者。現在我們歡迎顧老師演講。


  顧燕翎教授:各位親愛的姐妹兄弟,我非常高興到北大來,同大家有這個交流的機會。北大我嚮往已久,因為我是台大畢業的,台大當年被認為繼承了北大的學風,都是非常自由和開放。我第一次來北大,剛才參觀了一下校園,人文氣息濃,環境優美,不愧為中國最高的學術殿堂。這次我想和大家來做一個不是很正式的分享,和大家分享一下我這幾十年來從事婦女運動有趣的人生經驗。首先現在做一下自我介紹,我從台灣大學外國文學系畢業,1970年大學畢業後去了美國留學。那時台灣很流行的一句話:來來來,來台大;去去去,去美國。很多人到美國後就留下來發展。我到了美國後接觸到世界第二輪婦女運動,是從60年代末期到70年代初期是第二波世界婦女運動的高峰,讀了一些著作,對我來說有一些啟發,但是當時並沒有作徹底的改變。我在美國讀的是語言學,後來改為教育工學(instructional systems technology),從大學到研究所,我一直在搜尋自己喜歡的學科,但是始終沒有找到對自己非常有吸引力的學科,後來因為從事婦運走到婦女研究,才發現自己的最愛。在美國念了5年書之後回到台灣工作,在新竹交通大學教書。70年代的台灣是一個很重要的社會轉型期,正處於從農業社會轉化為工業社會時期。我們稱自己為新生代,即二戰之後出生的受過完整教育的一代。沒有經歷過戰亂,而且受到西方文化與教育的影響,所以在70年代的台灣有一股非常強大的想要社會改革和政治改革的熱情。但是當時的那個社會在性別意識上仍然是一個非常傳統的社會,所以我們懷著改革的熱情和理想,同時由於社會上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現象,這自然激發了像我這樣年齡的一些年輕的女性自發聚集在一起,想要探討對社會性別改革的想法,也因此我自然走上了婦女研究的道路。

  社會運動的發生往往是因為有一些社會問題,激發改革的動力。社會問題一直都存在,但是社會問題變成社會運動要具有一些條件。從政治機會結構的觀點,那個時候的台灣已經具備了運動開始時期的一些條件。我們說社會運動的一個生命週期大概是一個自然的生命曲線(如果我們有不熟悉的名詞可以停下來討論)。我們說社會運動通常都有其生命週期的發展,從發端、集結、制度化到消弱、消失,大概是呈現常態分佈曲線,頂端是制度化,也就是運動的目標。雖然社會問題早已存在,通常發端期只有少數人注意到,經過少數人的倡議,引發更多人關切,開始集結,逐步形成組織,尋求改變。社會運動的目的是改變社會、改變現狀,所以會有一個制度化的過程。制度化包括制定或修改法律、改變社會組織結構、和制定或修改社會政策,在制度化逐漸完成之後,運動的目標已經達成,運動也就自然會削弱和消失。世界性第一波婦運是在19世紀末期到20世界初期,當時主要的訴求是爭取投票權。當投票權得到之後,就開始慢慢削弱和消失。但運動也可能在另一個題目或著力點上再重新開始一個生命週期。

  台灣的婦運從70年代展開,也是起因於一些社會事件,這些社會事件把一些女性朋友聚集在一起,尋求社會改革,當時的一個重要領導人就是呂秀蓮,她是當時婦運的姐妹,不過後來大家的發展方向就不一樣了。剛才說過,發端期會有一些社會事件把原來的一些結構性問題凸現,讓我們覺得非改不可。但社會運動還需要具有一些社會和政治條件,不然的話也未必醞釀成熟。當時的台灣經濟成長,形成中產階級,同時受教育人數增加,整個社會求新求變的氣氛很強。當時有一個引起社會關注的事件和性別有密切關係,70年代台灣人喜歡到美國留學,但是一般家庭難以擔負經濟壓力,要靠獎學金。有一個學習機械的大學生爭取到了聖地亞哥大學獎學金。當時出國一趟不容易,這個留學生叫鍾兆滿(音譯),出國之前大家爭相給他做媒,結果娶了一個年輕漂亮的女孩子湯婉玉(音譯)一起出國留學。出國前鍾是一個好學生,剛毅木訥,但是湯性情活潑,喜歡社交。二人性格不合,到美國之後鍾懷疑太太有外遇,就把她殺掉了。然後把屍體裝到袋子裡放到車上開往洛杉磯機場,準備回台灣投案自首。這個學生很聰明,非常瞭解台灣和美國不同的司法制度和風俗民情,因為在美國,這要判很重的刑罰,而在台灣卻受到廣泛的同情。報紙輿論一邊倒,認為國家好不容易培養出一個人才,應該好好報效國家,妻子本應該成就她丈夫的事業,卻不恪守婦道,使這樣一個年輕有為的學者因此而斷送他大好的前程。大家都非常同情這個男孩,譴責這個女孩。開庭時許多人灑淚同情。呂秀蓮在報紙上發表評論文章,非常有趣的是她也認為湯婉玉不守婦道,但罪不至死。他可以離婚,可以告她,但是不能殺她。以現在的眼光看這其實非常不夠女性主義,但是當時引起許多爭論。像我們這樣的年輕女性因為這類事件的刺激,覺得這社會太不公平正義了,就開始自動聚集起來,決心創造一些改變。我認為這就是台灣婦女運動的發端。當時有它的社會背景,在戒嚴時期,民間團體的成立仍然受到限制,所以都是以出版社或雜誌社的形式活動。

 
 到了80年代,一個民間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成立。這是台灣第一個女性主義團體。呂秀蓮雖然被認為是台灣婦女運動的先驅,但是她的一些主張如對鍾兆滿事件的批判,還有她寫的一本書叫《新女性主義》,對西方婦女運動是有一些批評的。她並不認同所謂女性主義。她認為她是新女性,但不是女性主義者。因為對於當時的西方女性主義大家都有很多成見和偏見,貼了很多標籤,認為她們很淫亂、不守婦道等。如果我們現在來讀她的文章的話,是不夠女性主義的,而且她也不願意公開提倡或承認女性主義。到了80年代,有些新人開始加入,發展婦女新知基金會,我也是成員之一,開始辦刊物,才開始談女性主義。1987年前後,是台灣社會運動的蓬勃發展時期,如環境主義,消費者運動等。每週都有遊行。團體之間互相結盟,有許多婦女團體成立,如針對離婚婦女的晚情協會,拯救被買賣的少女(雛妓)的婦女救援協會等等。台灣婦女運動的一個特殊之處在於,它很快進入體制內改革路線,開始修改和制定法律,1984年制定優生保健法,使墮胎合法化。我們看婦運史,在西方國家,墮胎是一個衝擊性很高、爭議性很大的話題,涉及到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根本問題。到現在為止在美國墮胎合法化都是歷次總統競選的一個話題,一個投票的爭議點。但是在台灣和日本它都沒有引起很大的爭議。以台灣而言,當時官方正在推動節育政策,減緩人口的快速膨脹。順勢之下,我們通過了墮胎合法化,但是那個法的名字叫做優生保健法,其時是源自德國納粹時代的觀念,優生意味著某些人種比較優秀,某些人是不優秀的,所以先天有缺限的胎兒,也在合法墮胎之列。我們這個法的名稱放在世界婦女運動中相當反映了當時觀念的矛盾,但是也就通過了。之後修改民法親屬編,它是1929年制定的法,以夫妻財產制來說,女性婚後的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都屬於丈夫。從1985年開始修訂,我們修了5次,分別於1985、1996、1998、2000、2002年修訂,現在妻子對財產才同時擁有管理權和所有權,修訂的過程顯示突破傳統的不容易。開始修訂時妻子對其財產雖擁有所有權,但是管理權仍歸丈夫。對所有權的規範很特別、也不合理,可以看出男性在利益受到侵犯時守的非常緊。一直到2002年才爭取到女性同時擁有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並且夫妻各擁有對方財產的一半。接下來有很多法律的修改,1992年通過就業服務法,男女同工同酬。1995年通過對兒童和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避免人口販賣和雛妓的問題;1997年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2002年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2003年通過民法親屬編姓名條例,這是有關子女姓氏的問題,最初民法規定子女從父姓。修改之後為只有在母無兄弟的情況下,經丈夫同意才可以從母姓。這個法到現在都沒有改掉。民法親屬編姓名條例則規定,如果離婚的話,沒有過失的一方可以把孩子的姓改為自己的姓。也就是說在正常的情況之下還是要從父姓,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選擇從母姓。2004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2006年通過性騷擾防治法。同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們的婦運策略都是走制度化路線,短期內頗有成果,除了法律之外,在各級政府都設有婦女權益保障的委員會,如在教育機構中有教育平等委員會,等等。以婦運的生命週期來看,目前婦運看起來己進入制度化的尾聲,面臨如何在執行上落實的考驗,我們看許多國家的經驗,即使是好的法律仍需要透過政府的公務員來執行,所以公務員的態度和行為非常重要,後來我選擇進入到政府,部分原因就是著眼於落實女性主義的理念。如剛才所講的子女姓氏,我們一直希望突破男尊女卑的觀念。現在台灣性別比是110:100,其實在出生之前父母就在選擇胎兒性別。離婚後要求改變姓氏時,承辦人員的觀念也很重要,有一些就是因此沒有辦法辦成。因此進入體制內的改革是很重要的。


  我在1985年參加了在肯尼亞舉行的世界婦女大會之後,熱血澎湃,那時正逢聯合國的婦女十年,亞洲國家的許多婦女團體和機構都是在那段時間成立的,台大婦女研究室也是,我是發起人之一,同時也是台灣第一個在大學開婦女研究課程的老師。到了1998年底離開學校到臺北市政府工作,除了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之外,也做過社會局局長。所以我想同大家分享一些在體制內工作有趣的經驗。

  我進入市政府之後很想做的事就是推動政府體制的改變。我今天同魏老師談我們的經驗,感覺很相似。其實在許多國家的朋友都有相似的經驗。我們做很多別人不願做的事,並且沒有報酬的做。有些事情一旦有社會資源參與以後,就會變質,就會變成爭奪的對象。這樣的現象如果不能改變的話,即使運動成功,也只是換了一批人而已。台灣政治改革的結果,從過去一個政黨,現在變成多黨競爭,有選舉和各種民主化的機制,但從女性主義觀點看,換了政黨以後並沒有產生太大的實質的改變,只是換了一批人而已。那麼根本的改變在哪裡?我常想能不能產生一些根本的改變,有人告訴我不可能,因為人性不可能改變。但是我覺得我們所謂的人性是在某一種體制內發展出來的人性。對我來說那個想要突破的體制就是父權制。所謂體制的改變就我而言,包括價值觀、組織文化、組織結構和決策流程。一個重要的決定是怎樣做成的,過程很重要。還有資源的分配。另外就是在工作方法上的突破。工作流程可以不一樣,處理衝突的方法也可以不一樣。我是有意識的去做這樣的嘗試。所以我在體制內的工作是一種女性主義的試驗。

  那麼什麼是女性主義價值觀呢?首先是批判與反省。因為女性主義的發生是在女性受到教育、具有知識、啟蒙之後,開始對原來的父權制的不合理的價值、制度、資源分配進行批判。女性主義批判性很強,這對我很有吸引力。過去覺得不對的東西,但是沒有一個合理性讓我們去反對,女性主義給了我們一個理論的基礎、一個正當性對一些不合理的事情提出批判。而且女性主義反省和自我反省能力很強。在批判別人的同時,也用同樣的標準檢驗自己。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價值觀是平等,相信人與人之間是生而平等的。在工作上有不同的職級,在我看來它只是分工的結果,是暫時的,位置是可以因時間而改變的。在台灣父權家長制觀念很強,如果你是一個單位的領導,我們就會說他是這個單位的大家長。如臺北市市長就是臺北市的大家長。把父權家長制的結構翻版到政府的權力結構中去了。我提醒我的同仁說,不要叫我社會局的大家長,我們是一個團隊,像打球一樣,我們是為一個目標而結合起來的一支隊伍。隨著時間的轉移,個人的位置可以隨著工作的需要來調整。社會局主要是從事社會工作,社會工作看重對人的關懷,是一個很有愛心的工作,蠻有家庭情感的,後來我的同仁叫我燕翎姐姐,我能接受,可是我不要別人叫我大家長,出去的時候也避免前呼後擁。第三就是參與。在女性主義理論中,平等與參與很重要,決策需要經過大家討論然後做出共同決定,而不是由上級做出決定後把命令交下來。因為要參與、要平等,所以在方法上需要建立共同的願景,這個共同的願景要經過很多很多的溝通,才可能達成共識。從溝通到建立願景是一個非常愉快的工作過程,一旦我們這個團隊經過很多的討論之後有一個共同的夢想,大家在不同的位置上為了實現這個夢想一齊努力,整體而言這是一個愉快的經驗和回憶。

  接下來談到權力。在父權社會中權力結構呈現金字塔形。下層人多,越上層人越少,尤其是頂端。但位居頂端的人倍受尊崇,掌握了很多資源。我們看到上面的人有時其實不值得我們給他們那麼多的資源和尊重。就是因為這樣的資源分配不平均,以至於許多人想盡辦法爬上去。我常設想有沒有可能形成一個手牽著手,圓圈型的結構,眾人彙集力量來完成共同的事。在金字塔型權力和組織結構中,處於上面的人在專業上未必是最強的,能力上未必是最好的,操守未必最值得尊敬,但是由於他瞭解和善於利用這個領域的遊戲規則,才會爬到最上面。因為有太多尊崇或特權,以至於一旦上去就下不來,他會想盡辦法保住這個位置。我們常看得到腐化問題實際上是由我們大家允許的。以至於上去的人不願意下來,下層的人拚命往上爬。我覺得這個現象同我們對權力的定義有很大關係。在父權制下對權力的定義是壓迫或驅使別人來完成自己的意志,位高者權重。結果上面的人隨便一句話下面的人就必須去完成,甚至還沒有開口,下面的人就會去揣摩上意。權力的定義可不可以不是這樣。我常和同仁說,權力是服務的機會與特權,權力讓我們可以為更多的人做更多的事情。權力若是絕對的權威的話,擁有權力的人可能不願意同別人分享。但如果權力是一種服務,你就會願意跟許多人分享,越多人分享越好。而且有一天你失去權力之後,也不會感到痛苦,你會覺得很高興,因為終於有時間做自己的事情。權力大為更多的人服務,權力小就為少數人服務。權力的定義是什麼跟我們整個組織的運作有非常大的關係。

  就我自己而言,分享權力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Empowerment(大陸通常譯為賦權)是90年代之後的婦女運動才開始討論的。中文怎麼翻譯還不太清楚,有很多翻譯方法。我們看婦運發展,以台灣為例,70年代開始是說女人要守婦道,講的是女才,女人要把才能貢獻給社會,不與男人爭權(利)。到了80年代我們講的是right(權利),不敢講power,因為女人不自私,要貢獻社會,不要爭取權力。到了90年代,女人才開始談權力,但事實上到現在為止權力都是很難被談論的事情。我最近看了一個美國的紀錄片「She Says」,訪談美國一些非常知名的媒體女性編輯、導播和記者,最後的一個問題是「你們想要權力嗎?」女生通常都比較怕被人說她有權力慾,感到很難回答:我只是來做事,從來沒想到要權力。在兩性的性別文化中,女性常被教育為不要權力,權力是負面的東西,同貪汙腐化聯繫在一起,而女人很聖潔,所以不沾染權力。另一方面,權力又被奉為很崇高,只有男人才有資格要權力,女人不敢要權力。武則天是很糟糕的,因為她要權力。

  90年代後女性主義者開始主張參與決策,要與男性分享權力,分擔責任。在我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我主張給下層的同仁和單位充分的權力,將他們納入決策過程,因為金字塔下層的人或者直接服務的人看得很清楚的東西,上面的人未必看得到。我個人剛從體制外進入政府時的確有點格格不入,每次主管會議大家對我的話都覺得可笑,認為這個不可能,那個不可能。我後來就問為什麼不可能,他們說這是規定,我說是誰規定的,原來是我們自己規定的,我說那我們把規定改了。用一年的時間慢慢去磨,去改變觀念,從小地方開始改變。在台灣的公家單位元,它的硬體的環境一般來說都是冰冷、慘淡,沒有顏色,佈置僵硬。我就從改變我們宿舍的硬體空間做起,改用漂亮的花窗簾,把慘白的日光燈改為溫暖的色系,在整個空間上作改變,讓大家看到和感受到改變的可能性。我們的單位很小,但是後來創造出很多的績效。績效通常是企業管理在談,女性主義的理論不談績效,但我將績效定義為資源的公平分配。我認為政府有責任把資源做最有效的使用和分配。當然還有方法上的改變,如工作流程的合理化,就是怎樣用最少的人力,最快的時間做出最多、最對的事情出來。

  我後來到了社會局工作,社會局相當於我們這裡的民政局,從生到死的服務,從托兒所開始一直到殯葬,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民間團體、社區和婦女全都是社會局的業務。社會局裡有許多社會工作者,社工直接服務人民,社工的核心價值就是認為一個人就是全世界,服務是以人為本,非常重視人。但是在實際工作上還是得講求方法和效能,因為沒有那麼多的社工,可以無止境地投入資源。女性主義通常也不談績效,但主張公平正義。我認為理論上可以這麼說,要落實的時候績效還是很重要。這是一個資源的合理分配問題,不談績效的話,資源就不能做最好的使用,沒辦法照顧到每一個人。我在社會局作了很多從女性主義觀點的變革,現在跟各位分享其中幾項。我相信如果不是像我這樣的政府官員的話,可能會採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

  第一是殯葬方面。台灣的喪葬一直很傳統,華人社會從殷商開始就很注重厚葬,尤其是經濟不景氣時花錢更多,因為想要藉此轉運。辦喪事不僅是子孫的面子問題,同時也關係到家道的興衰。看風水找好的墓地,用最隆重的方式處理喪事,使子孫後代興盛。但是從生態女性主義觀點來看,我們從追求男女間的平等到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到最後人與萬物之間平等共生。主張不要破壞環境,尊重其他萬物。所以我們推行不破壞生態、不留下垃圾的自然葬法:樹葬、撒葬、海葬。剛開始時大家覺得與習俗違背,推行起來一定阻礙重重,很不看好,但實際上推出後很受市民的接受歡迎。關於觀念的改變,我對人民有很大的信心,反而對政府的信心不是很夠。

  其次是對盲人的服務。台灣現在還有這樣的法律,即按摩業只有盲人才能從事,明眼人不能從事按摩業。目的在於保證盲人的權益,但深入探討會發現,這樣的法律其實有很大的問題。把有特殊身體缺陷的人限制在某一個特定行業中並不合理,也不公平,一個人眼睛看不見只是一種缺陷,並不表示這個人其他的能力也有問題,一個盲人可能是一個很好的文學家、音樂家,數學家,我們不應限制他們的發展,反而應當協助他們克服缺陷。但要改變任何制度都會遇到很多阻力。我一直希望突破這方面的障礙。我推動一種閱讀輔導制度,因為如果他(她)要去工作的話,需要有一個看得見的人幫他(她)讀資料。如果能克服閱讀障礙盲人就可以同明眼人一樣工作,同時也可以為明眼人創造工作機會。我接觸過一些盲人,他們感官的發展和我們不一樣,因此他們「看」世界的方法和我們不一樣,「看到的」世界也和我們不一樣,值得我們明眼人參考借鑒。有一次我有機會同一個英國盲人接觸,聊得很愉快,他是一個歷史學家。聊完後我們擁抱告別,如果他是一個明眼人的話,你就會覺得那擁抱是一種性騷擾,擁抱得非常用力。但我第一次感覺到好像從來沒有人能把我「看」得那麼清楚。因為眼睛看不見,盲人發展出來的感官能力和我們不一樣,他們所認知世界和我們不同。我們有很多地方應該向盲人學習。比如我覺得自己的某些觀察力很差,因為可能太仰賴視覺,所以聽或者其他能力發展沒那麼好。後來我就要求我的同仁在電台開一個公益節目,讓盲人主持,他們所觀察到的世界對我們明眼人來說會是一個非常好的教育和啟發。後來他們的確做了一個節目,但是主持人是明眼人,邀請一些盲人來訪問。我舉這個例子是說明女性主義互為主體的理念在實踐上的可能。我們通常會把自己看成一個主體,把別人看成對像或客體。但是婦女研究常常強調互為主體。特別是比我們弱勢的人,能不能把他(她)看成一個主體,給他足夠的尊重,那是女性主義的一個關懷重點。我的同仁覺得盲人沒有廣播的訓練,不夠專業,所以要找一個明眼人做主持,他們也接受我的想法要尊重盲人,可是他們的方式就是訪問他,讓他成為被動的受訪者,但是主導的那個人仍是明眼人,也仍舊維持了明眼人和盲人之間的主客關係,這種價值觀是相當不一樣的。

  第三點是寄養家庭的標準。寄養家庭是由政府來選擇,給予補助,委託他們暫時或長時間來照顧失能家庭的孩子,或者需要特殊照顧的孩子。寄養家庭要經過政府的篩選,有一定的標準。我們有積極的和消極的兩種標準,消極標準主要指年齡、婚姻狀態、經濟狀態等,積極標準則是經由社工至現場評估其家庭環境,身心健康等。這個辦法每三年檢討一次。消極標準規定一定要結婚三年以上的夫妻,年齡65歲以下,身體健康。這些標準有一些問題。一個是年齡,公務員退休是65歲,有些人覺得退休後願意奉獻社會,幫別人照顧小孩,為什麼不讓我照顧呢?認為這是年齡歧視。後來我們把年齡向後延了。另外一個就是雙親標準,我們會很自然的想到雙親,覺得那才是一個正常的家庭。可是有很多人是單親家庭,孩子也教育得很好,有一些人是單身,沒有結婚,可是他(她)願意照顧小孩,完全被排斥在外就成了問題。至於同性戀家庭爭議性就更大。結婚三年以上的規定完全排除了同性戀家庭。台灣目前法律規定了男女結婚年齡,卻沒有明文規定結婚對像必須是異性,可是法官在判決時仍不承認同性婚姻。但是同性戀可不可以照顧孩子還值得討論。後來我們取消了結婚三年以上的強制性規定,而把重點放在社工的評估上,也就是賦予基層同仁更多決定權。在現實上我們也需要更多的寄養家庭來幫忙照顧孩子。當時提出這個問題,同仁說不出理由,認為一向就如此,政府應該保守一點。其實若願意反省的話,很多事情都有改革和改善的空間。

  最後介紹關於老人照顧的事情。老人照顧在所有的社會中都是一個越來越重要的問題。臺北市過去比較偏重於機構照顧。照顧對象也限於低收入的老人。在台灣的社會救濟制度中有個非常重要的分水嶺,叫貧窮線。就是劃一條線,家庭月收入在一定金額以下就屬於低收入戶,政府會給予很多補助,包括生活費、孩子的教育費、住院費、喪葬費用都由政府負擔。這樣的制度老實說相當粗糙。一線之隔,天地之別,線下的人就可以得到所有補助,線上的什麼也沒有,有人說拿到低收入戶資格就好像拿到一張金卡。是一個要麼全有、要麼全沒有的制度。對老人的照顧也一樣。以機構照顧為主的條件下,政府補助這些老人,他們可以住到養護機構。照顧種類可分為安養、養護和護理。安養是指住在養護機構中,自己可以照顧自己。養護是指身體有些失能,需要密集更高的照顧。另外一個是護理,失能狀況更嚴重、需要護理。在過去只能是低收入的才可能進入政府機構中去,機構再去跟政府要錢。但現在老人人口增加,世界照顧的一個趨勢是在地老化。讓人在熟悉的環境裡面慢慢老去,才是比較人道、也比較經濟的照顧模式,所以政府的責任是使整個環境更安全,更適合老人活動,然後將服務送到家裡去。在補助方面,我們的社會福利的傳統觀念是補助那些低收入和經濟能力差的人。其實一般的老人也是需要照顧的。原來的補助條件按照經濟能力為主,看失能狀況給與補助。我們把它整個轉換過來,以失能程度為補助標準,然後再看經濟能力。所以整個觀念轉變過來。過去我們把服務送到家裡去,如生病時送醫院,買菜,打掃清潔,洗澡。政府補助最多96個小時/月,後來增加到160小時/月,等於一個全職的工作。因為從事照顧業的主要是女性,同時也為女性創造就業的機會。


  在婦運初期,我的位置是在體制外,不斷地發表意見,不斷在批判,開始時風險較大,也不易為人接受,後來就越來越安全,因為別人已經瞭解和接受你了,同時整個世界性的婦女運動是一個很大的潮流,聯合國也領頭推動一些改變,如95年世界婦女會議是一個很大的改變的力量,所以原來的一些危言聳聽,逐漸成為駐留價值。後來有機會到政府裡工作,有更多的服務的機會,也是一個非常愉快的經驗。帶著一群人,不斷互動,溝通,改變大家根本的想法,共同創造一些新的東西,如果觀念能夠突破的話,以政府的資源可以做更多更好的服務。進行體制內變革的同時,需要世界性婦運和在地婦運的支持,否則也很難做事,因為同傳統觀念對抗,難度很大。我投入這樣的工作,很想知道,在體制內如果完全不考慮陞官,只是利用這個機會好好做事情,用熱情和理想去影響周圍的人的話,到底能夠做到什麼程度。在體制內有體制內的辛苦,像是穿涼鞋和穿皮鞋的區別。在體制外面穿涼鞋很自由。到體制內就要規規矩矩。台灣有議會制度,議會因為控制政府預算,所以對政府的限制很大,兩方面權力不對等。在電視上經常會看到議員斥罵官員的鏡頭,為了做事,也必須忍受。從體制外的批判者到體制內的改革者,一路走來,有快樂,也有痛苦,比如我以前喜歡在報刊發表意見,後來就失去了發表意見的權利,必須把結果做出來,沒有權利去批評別人,只能要求自己。但是最後事情能做成功的話,就是最大的報酬。

  我希望更多的年輕人願意進入體制,體制內與體制外的位置應該是不斷的流動,互相發展出更多瞭解與合作。而且體制內改革也需要體制外的支援。參照一些其他國家的經驗,會發現如果缺乏體制外強大的婦女運動的話,體制內很難改革成功。因為在政府內你要做任何事情,都面臨各方的壓力,很多利益團體、政治團體都想透過政府達到他們的目標。決策者在眾多力量之間做一個選擇的時候,選擇支持或不支持婦運,確實是看外面的力量有多強大,在一個民主社會裡做決策,是不斷在討價還價,不斷在競爭的過程。體制內外都很重要,需要不斷有人堅持做下去。到底我們人類社會的改造可以到達什麼程度,我們可以有一個什麼樣的社會,我不知道答案,但我希望有更多的女性主義者願意向我一樣來嘗試,努力尋求答案,我相信只要人數夠多,時間夠持久,結果就會更好。(賴小樂整理)

2008-02-13

Mr. Wang--Dad's "old" friend


Mr. Wang--Dad's "old" friend

Yenlin Ku

I knew Dad had a good old friend, Mr. Wang. Every time Dad came back to Taipei, he would arrange to see him and sometimes had a meal together. Mom told me Mr. Wang is a Hakka from Hsinchu and sometimes brought Dad tea from his hometown.

Last Sunday I picked up the phone and the caller asked for Uncle Ku. Then Dad told me his friend, Mr. Wang, would invite all of us to dinner in a nearby Hakka restaurant for us to meet his family. It would be the first time for Mom and me to see his two daughters. "He has a son." I said, remembering the call I just received. "No, that was Mr. Wang himself." For almost twenty years, I have assumed that Dad's friend must be about his age. But Dad told me Mr. Wang was about my age.


We had an enjoyable evening. The food was good. Mr. Wang has two lovely daughters, younger than Joan, my neice. They are used to call Dad Uncle Ku and seemed to know him very well. Mr. and Mrs. Wang had visited our home when I was not there. Wang said Dad taught Hsiao-Wen, the older daughter, math in their home. Thanks to Dad, Hsio-Wen has had a good record in school and is now a graduate student at Tai-ta, majoring in hydraulic engineering. Hsiao-Chuan, the younger one, said she did not have the chance to learn from Dad, so she is an English teacher in a children's English school and doesn't have her sister's academic achievement. The two girls were a bit embarrassed for not being sure whether they should call Dad Grandpa Ku or call me Big Sister now. Then I mockingly called Mr. Wang Uncle Wang.

On the way home, Dad told me he met Mr. Wang , an importer-exporter, at an exhibition, where Mr. Wang had a booth of some kind of machinery. Dad discovered some errors in the product pamphlet and volunteered to re-write it. Their friendship started then and went on. The family really admired Dad. And Dad seemed quite comfortable with them.

This is one side of Dad that I did not discover before. After stepping down from my previous position, I'm glad to have more time with parents and get to know Dad better.

2008-02-11

你沒有權利保持沉默…  政府 議會 工作權




顧燕翎

  有些事情大家都覺得對,但是你就是不能說,可是你也不能不說。我們的政治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2003年九月下旬,內政部長余政憲因為接受廠商招待按摩,被《壹週刊》揭發,各界矚目,他立刻公開鞠躬致歉。民生報記者鍾蓮芳、蘇秀慧報導:余政憲坦承,長期以來都有利用推拿、指壓來消除疲勞、紓解壓力的習慣,對於某周刊報導他違法找明眼人按摩,同時接受招待,余政憲表示,他與出錢的佳能老闆董先生及另一位友人李先生是擔任高雄縣長以來的好友,彼此常互相請客,不涉及內政部相關業務。


  此案之所以引起軒然大波,至少牽涉到兩個面向,其一是政商關係,政府高官接受廠商招待,是否違法或違反行政倫理;內政部主管的業務龐大,牽扯到各種利益團體,瓜田李下,至少需要避嫌。其二則是主管機關的首長以身犯法,因為1980年公布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並在其後數次修法中增加罰則,將按摩工作保留給視覺障礙者,除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患治療外,其他明眼人不得從事按摩業,而內政部正是此法的主管機關,如今主管業務的最高長官觸犯了知法犯法的大忌,不僅視障按摩業者有話要說,也給予政敵大肆撻伐的機會。

  但是,仔細探究,這條法律反映了法律和政策制定者無視社會現實、弱勢處境的偷懶心態,也正因為違背現實、難以執行,而在條文間巧妙地留下欲擒故縱的破綻:白紙黑字明白寫著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法的業者、從業人員罰款新台幣一至三萬元,業者加倍處分,卻像罰娼不罰嫖一樣,沒有處分客人的規定。同時,衛生署將腳底按摩、指壓、推拿、頸部以上美容按摩等皆列為「民俗療法」,予以承認,卻不列為醫療行為、不以醫師法規範。既屬治療,社政單位將按摩視為醫療行為,不在管轄之列;而衛生單位卻將之視為民俗,也不在管轄之列,這個無人管轄的灰色地帶,遂給予明眼人以民俗療法為名從事按摩的最佳護身符。根據內政部的資料,2003年各地稽查告發的共有1166件,但開立處分書的僅七成(912件),翻閱台北市政府歷年的訴願決定書,許多業者即使當場被逮個正著,拿到罰單,也常以治療的名義,訴願成功,免繳罰款,而使得所有辛苦的執法化為泡沫。或許正因如此,坊間整脊、腳底按摩、推拿、指壓等新興行業方興未艾,也普遍由明眼人服務,對公權力形成莫大的嘲諷,甚至連主管業務的部長都忘了法律的存在。

  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保障在地方屬勞工局管轄,但正好在那一年台北市稽查非法按摩的業務卻被勞工局推給了社會局。社會局沒有勞工局的勞動檢察權,也沒有警察局的搜索權,必須會同警察才能進入營業場所檢查,即使有人檢舉,也往往錯失時效,所以真正現場查獲,符合開罰單條件的個案很少,訴願後仍成立的個案更少。但即使法律有嚴重缺失,即使全國民眾都對這條法律視若無睹,主管官署的行政首長公然違法仍遺人口實,成為媒體焦點。余政憲案爆發後,按摩突然變成政治事件,台北市親民黨市議員立刻召集各大媒體,要求社會局主管科科長陪同,浩浩蕩蕩進軍部長曾光顧的凱旋門理容院,在數十台閃光燈下現場開罰單,處罰業者。科長按照一般案件處理,沒有當場開單,與議員僵持之下,成為新聞事件。

  當時我正逢喪假,從小撫育我們的外婆卧床四年之後病逝,我是她的長孫女,也是在台唯一親屬,挑起所有喪葬的準備工作。幾天之內,家人陸續回國,我們選擇低調的葬禮,只通知了至親好友,舉行簡單的儀式。外婆雖然思想開通,仍無法接受火葬,我們將她送至林口的墓園,她的棺木剛放入土中,我就接到了長官的電話,責備我未親自上第一線處理凱旋門事件,要我“立即停止休假,回去上班。”在我回去之前,新聞處長就已經要求社會局的科長開出罰單了。為了沒有親自上第一線打擊敵人,失去了作戰立功的機會,我在市議會和市政會議都一再經承受重炮攻擊,聽說泛藍名嘴趙少康也在廣播節目中主張撤換社會局長。喪親期間,我深切體會到政治的無情,和一切作為泛政治化的無奈。而從國外回來的親友們也難以理解為什麼視障者和按摩必須劃上等號。

  按摩事件並未就此落幕。議會的總質詢通常是議員的秀場,所有重大演出都選擇在總質詢的場合,例如喧騰一時的腳尾飯風波。委員會和業務報告則因人數較少,時間較長,議員們往往會收斂誇張的表演,平和地交換意見,有些認真的議員甚至願意做比較深入、誠懇的討論。按摩事件後一週正逢市議會民政委員會業務報告,在討論結束後,新黨市議員李慶元突然想到要問一下我對視障按摩的看法,他表示世界各地都是明眼按摩,他詢問列席官員有幾人到過泰國,結果有七人舉手,其中五人在泰國曾被明眼人按摩過。李議員認為應開放明眼人按摩,但同時保障盲人,可依明、盲比例,規定按摩師人數,或比照勞工殘障基金方式,業者如全雇用明眼人按摩,可以以繳代金方式,用來保障視障人士。

  我同意他的基本看法,告訴他根據研究發現,全國領有證照的視障按摩師只有兩千多人,台北市不到一千人,市場需求則是此人數的數十倍,所以實際上從事廣泛的按摩業者大部分為明眼人,有些場所如上海浴池、spa池,地上濕滑,視障者前往容易滑倒,亦不適合視障者工作。目前世界上很少國家以法律禁止明眼人從事按摩業,或者將某一種行業保留給某一類人口,對視障者較好的照顧應是減少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就業障礙,讓他們在許多行業中都能得到與明眼人同樣的發展機會,不致因為只有視覺的不便就落得只有從事按摩一途。政府可以做的是一方面保障視障按摩者的工作,提升其專業競爭力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以特別稅收的方式要求非視障業者付費,用於協助視障者在他們真正有興趣的領域學習和發展,據我的接觸,許多業者都願意以付費的方式來取得合法經營的權利,避免非法營業的困擾;而大多數從事按摩的工人本身亦是經濟弱勢者,他們也需要合法的工作。台灣按摩技術獨步全球,是珍貴的文化資產,若能結合中醫和民俗醫學,發揚光大,必可提升國際競爭力。不過,在我們能確實照顧好盲人之前,目前仍應執行現有的法律。

  在我說完之後,有記者和議員走到我的座位,對於我就事論事,不官樣文章,表達敬佩之意。然而和媒體打交道,官員的處境實則不如警匪片中的匪類:你不可以保持沉默,你說的任何一句話都可以單獨挑出來變成對你不利的指控。記者的報導還算完整,但經過編輯加加減減的處理之後,就變成“北市社會局長:明眼人按摩 不應禁止”的大標題,而引起盲人按摩業者和反余陣線的不滿。我隨即召開視障團體和專家會議,有視障業者力主保留按摩專利,完全排斥明眼人;也有人願意接受輔導,提升競爭力。我問他們是否真的願意只從事這一種行業,排除其他職業選項?是否對人生還懷有夢想?是否想要更多?討論到最後,放下情緒性的攻擊,我們的答案其實是一致的。政府應該做的不是將盲人的天空永遠侷限在按摩室的狹窄空間,而是為他們開闢平坦寬廣的道路。 

  這場討論會,在余政憲事件餘波盪漾之際,媒體當然是有興趣的。但我提出了採訪條件:記者若要採訪,必須從頭聽到尾,不可中途離席,以免報導不完整。因為我預料,一定會經過劇烈的衝突才可能達到共識,若媒體只參與前面的三十分鐘,報導一定聳動而偏頗。結果沒有記者出席。


  然而,我的視障同仁仍然提醒我,雖然我的觀點沒錯,但是現在不是說的時候,也不符合社會局長的身分,換言之,就是政治不正確。政治自保術是永遠在對的時候才說對的話,但如果政治人物只等待對的時候到來,那麼他有機會說對的話嗎?或者說,如果他不說對的話,對的機會會自動到來嗎?

  後來白秀雄副市長召集相關局處會議,我們發現台北啟明學校的畢業生在二十年前不論學什麼,最後的確只有從事按摩的出路。但近十年來己有明顯改變,在許多行業中盲人都有一席之地,也有人在普通大學做了教授。後來我有機會認識來自德國的盲人法官和英國的盲人歷史教授,了解他們的政府如何協助他們克服職場障礙,便要求同仁規劃在工作場所協助盲人閱讀文件的閱讀人(reader)制度,因為盲人除了眼睛看不見之外,其他部分都是正常的,若能以人為方式克服這部分障礙,他們的發展更可以海濶天空。此外,我也請同仁與台北電台合作,開闢一個由盲人主持的節目,因為我相信透過其他感官“看”到的世界必會與視覺為主的世界有所不同,若能分享盲人之所見,必會對明眼人有所啟發,也將有助於明盲之間的溝通。

  在一場餐會中,我被安排坐在英國教授鄰座,他的另一邊坐著陪同他出國訪問的助理,協助他處理日常生活。教授樂觀風趣,讓人絲毫感覺不到他的“殘缺”,我們相談甚歡。當他說,他有特別助理,不必親自批改考卷、作業時,我開玩笑地問他:“你是假裝看不見嗎?”他聽了高興得大笑。離別時給了我一個我從未經歷過的熱烈、持久的擁抱,那一刻,我相信,他比更多明眼人都更清楚看到了我。

  部長按摩風波在反對陣營斥責,部長道歉、保證聲中獨領媒體風騷兩週之久。之後就像所有的新聞一樣,逐漸落幕,世界又回到原有的秩序。議員和媒體不再追究明眼人按摩的事,甚至回去找自己熟識的明眼按摩師了,電視上公開誇耀日本觀光客獨鍾台北按摩,至於是否合法,早已被置之腦後。也沒有任何一個政黨再公開問,視障者真正的需要是什麼?誰在替他們發言?誰從中獲利?

  下一個會期一結束,我調離社會局。過了三年,我還在想,我們可以有更公平合理的法律?更表裡如一的政治?更健康安全的社會嗎?

  為什麼不可以?




保護乎?障礙乎?「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法律規定之研析 蔡明砡

越界與融合:家庭與照顧政策的一些思考




顧燕翎

消去界線
  我的一生經歷幾個重要的轉折點,2003至2004年在台北市社會局的局長生涯是其中之一。長久以體制外的批判者自居,未曾料到會進入政府部門工作,更未曾夢想有朝一日挑下社會局的重擔。如今回首,不由得感謝上天給我的功課和馬市長的信任,畢竟在選舉凌駕施政的年代理想主義不易容身。我在社會局的時日不長,但與同仁們以及民間團體夜以繼日的親密互動,共度sars危機、建構全方位老人照顧體系、精算和談判敬老悠遊卡的成本計算、為視障者尋求出路...,每一回合都讓我切身感受到人民所托付的重責大任,也時時刻刻浸潤在社工精神的洗禮中。深入基層的社會局一面讓我實驗如何在公務體系中兼顧成本績效和公平正義,同時也帶給我前所未有的生活體驗,同仁們的溫情讓我學會了人不只可以付出愛,也可以全然心安理得地享受被愛。激進女性主義曾經質疑自由主義政府公私領域的涇渭分明,主張女性議題公共政策化,重新釐定公私界線,社會局的實踐卻教我以更廣濶的眼界不再執著於界線。


  2006年底我因為健康因素而有一段山居生活,生命再度展示了它的奧妙,過去我對生命的理解只侷現於今生今世,相信從生到死是人生唯一一趟一切終將歸零的旅程。南庄山居前後的種種遭遇像是上天安排的一門新功課,不只教我如何放下,也給了我宇宙和生命的無窮想像:永恆的靈魂藉由累世的學習、改進以致於完滿圓融。因為屢次進出人世,因緣不斷,而使得人生的際遇充滿了無限可能。若不忘前緣,我們當下所遇的都不再是毫無瓜葛、萍水相逢的陌生人;宏觀生命的創造性過程,宇宙中的人與事環環相扣、糾結纒綿,又何必執著於人為界線?模糊界線、削弱二元對立,或許可以讓我們以更自由的心靈檢視社會政策,重新思考家庭和照顧政策的更多可能性。
整合性思考和整體性服務
  女性主義者對於家庭懷著錯綜複雜的情緒,無論在理論或實務上都不甚情願將婦女政策與家庭政策相提並論,甚至渴望從家的枷鎖中掙脫,讓家庭成為歷史名詞。因為千百年來的家庭幾乎等同於父權的溫床,父權的家與父權的國互相勾連,壓搾著女人的情感和勞務。女人在家庭中不僅奉獻出個人所有的情感,家中成員從生到死的照顧需求也被定義為女人愛的勞務。一旦女人被訓練和教導成了千手觀音,大部分社會成員的生理需求在家庭中獲得支援,問題也在家庭中得到解決,政策的制定者便可以偷懶地把個人想像成無生、無老、無病、無死的個體,而強調個人的獨立自主和抽象的公平正義,大大忽略了每一個肉體無可迴避的依賴性的本質。因此即使是社會福利,也是針對特殊家庭中的個別成員,例如老人、兒童、身心障碍者等等,以補破網的方式提供零星、片斷的支持,而缺少整體性、預應式思考,也不設法解決整個家庭的問題。台灣選舉導向的政治文化偏向於現金補助的短線操作,更惡化了這個現象。這種局部解決問題的模式或許可以使個別問題暫時獲得紓解,卻無法防止問題以其他形式出現。因此,不論從解決社會問題或女性主義追求實質公平正義的角度,我們都無法忽視每個個體身體和心靈的整體需求,以及這個身體最終安身立命的家庭。
  
  然而,全球化的今天,安定社會的傳統家庭已經起了根本的變化,家庭的結構變得多樣化,典型的核心家庭在台灣已不到半數,傳統家庭的許多基本功能,如生產、經濟、教育,也早已被取代,在家庭之外進行。然而家庭仍是人類情感生活的最後堡壘,它的照顧功能也始終難以完全替代,當個人有需要時,在大多數情況下,家人即使不是直接的看顧者,仍肩負著主要的看顧責任。只是,人口的快速移動、晚婚、少子化、高齡化、性別角色轉變等趨勢,在在使得家人分散或相處時間減少,照顧能量不足,而衍生許多社會問題。因此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和分配公共資源時,不能再因循舊規,而需要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一方面檢討修改過去各個不同時空背景下發展出來的片斷、甚至可能互相衝突的政策,予以整合,避免資源配置重疊或斷裂;另方面更應踏出本位主義,跨越部門界線,整合、協調各項福利及服務,結合社政、民政、衛政、警政等資源,建立家庭支援體系,針對不同類別的家庭,予以個別化、整合性的支持。在思考和執行政策時,還需要照顧到日漸增多的單親家庭、隔代家庭、新移民家庭、繼親家庭、單身家庭和同志家庭的特殊需求,以及高齡化社會的照顧需求。至於彌補家庭功能的團體家庭、領養家庭、寄養家庭或超越家庭成員之間的照顧團體,更應予以鼓勵和支持,讓非血緣關係的個人之間也可以發展出惺惺相惜,互相照顧的網絡。2003年,我們曾經從社會局的各中心著手,逐步發展以家庭為基礎的整合性服務。2004年,我轉任市府顧問期間,發現政府和民間有不少重疊的服務方案,也有不少可以互相支援的計畫,曾試圖加以整合與聯結,建構家庭方案,分享資源與資訊,得到很正面的回饋。增加政府機構和民間團體之間的溝通與合作,互相強化彼此的功能,是一個有待開發的領域。。




及早介入、普遍照顧與友伴關係
  在具體政策上,我們可以更積極地思考如何預應並及早介入家庭問題。例如建立新生兒追踪制度,在通報之前即發現虐兒問題或發展遲緩問題,及早防範處理,避免問題惡化;從起步家庭開始,擴展婚姻諮商及家庭諮商服務,連結社工,提供資源,提高婚姻及家庭關係品質,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建立離婚前協商制度,若關係破裂,難以彌合,經由專業諮商的協助,冷靜公平處理監護權、財產等問題,避免產生敵對關係,減少對子女的傷害,亦便於社會局及早了解個案,以便銜接日後之社工服務。處理個別家庭問題的時候,可以結合並彈性運用政府各部門、社區及民間的資源與人力,一方面針對其特殊需求,一方面也發掘、運用其本身具有之優點,量身訂做全方位關懷及友伴式支援。我個人在與民間團體和社區長期互動之後,發覺其中縕藏了大量優質人力和愛心,可以提供友伴式服務,彌補政府人力之不足,並凝聚社區之向心力,而弱勢家庭其實亦各自有其優點,值得開發和鼓勵。

  由於政府的資源有限,社會服務的對象往往侷限於需要經過審核,具有福利身份的極少數人口,例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婦女。固然這些弱勢者有強烈的照顧需求,應優先服務,但還有更多處於貧窮線邊緣的家庭同樣需要關懷照顧,也有不少家庭即使經濟狀況無虞,仍有育兒、養老以及暫時或永久失能的照顧需求。2003年,在楊培珊老師等專家協助,和社會局同仁努力之下,我們曾經秉持普遍照顧的理念,推動在地老化從社區到機構的連續性服務,以失能長者的需求為主軸,家庭的經濟能力為指標來做規劃,取代了原先完全架構在福利身份之上的照顧資源分配。為了因應個別家庭的經濟狀況,我們將機構養護的補助標準更精細地分為九級,而非粗略的低收入戶全有或一般戶全無,與此同時我們推動全面性的居家照顧,讓輕度失能的低收入長者可以回到社區,而不必過早住進機構,一般戶的失能長者也可以以部分付費的方式得到居家照顧,同樣安住於社區,到了失能狀況嚴重而需要密集護理時,再進入機構,而補助標準亦是經過精算,務求公平合理。我相信如果任何一個個人沒有照顧好,社會的整體安全就不是沒有破洞。在社會整體資源有限的條件之下,如何精打細算,既不漏失個人,又能有效使用資源,應是當政者努力的目標。

公私協力夥伴關係
  在日漸高齡化的社會,普及式的照顧將愈來愈是政府不容迴避的施政重點,同時,全球化和高齡化的趨勢也使得第一線的照顧工作更為仰賴家庭以外的人力,而使得政府面對到那裡去購買,以及成本如何計算與分擔的問題。女性主義理論曾經努力突破公領域與私領域之二元對立,以“個人的即政治的”口號與行動,將傳統私領域的問題公共政治化,而成功地迫使公權力介入干預個人之間或家庭之內的性騷擾、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權行為。然而在照顧政策上,本地的部分女性主義者卻陷入二元對立的思考窠臼,將照顧事業二分為公共化(福利化)和營利化,而排斥公營、非營利團體之外的業者,認為他們侵蝕了女性與老弱人口的基本權益。然而無論從理論或實務上來看,公部門與私部門不必然互相對立,若雙方都願意拋棄成見,誠心相待,其實可以在良好的機制之內發展策略聯盟的夥伴關係。事實上,我們不是沒有看到私營的照顧產業兼具合理收費與高品質服務的;而唯利是圖的勾當也未必不會發生在公部門。從整體共生的角度,政府反而應當學習誠懇地與民間團體及社會服務業者發展彼此信任與支援的關係,協助民間機構發展社區服務和具國際競爭力的照顧產業,如社區廚房、健康食堂,照顧及托育服務等,一方面補充家庭照顧功能,同時也創造民間的工作與創業機會。政府則好好扮演購買服務與/或監督品質的角色,以共創多贏為目標。當然前提是政府必須清廉而有能力,才能夠公平分配資源,為民間創造合理的管理及利潤。

兼顧照顧者與被照顧者
  在當前的人口結構和國際分工結構下,向國外購買照顧服務已勢不可擋,近年來儘管中央政府嚴格控管照顧人力進入台灣,但根據勞委會的官方統計,社會服務業的外勞卻是不減反增,從十二萬增加到十五萬人,尚不論隨處可見,無正式統計的非法外勞,顯示本地的照顧需求事實上大量仰賴外勞解決。那麼,與其執著於人定疆域的界線,阻擋他人進入,卻放任照顧產業地下化,以致被照顧者與照顧者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不如正視這樣的需求,充實照顧人力,放寬新移民女性的工作資格、修正「保證人」制度的不合理限制,讓急需工作的新移民女性(外籍、大陸配偶)有機會融入台灣社會,同時也因應各個家庭不同的照顧需求,採取彈性與開放的外勞政策。政府的角色不應是設下高門檻阻擋照顧需求的滿足,而是規劃公平合理的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讓需要照顧者得到高品質的照顧;同時創造對照顧者友善的市場環境,顧及她們的身心及家庭需求,讓她們受到合理的保護和公平對待,例如可以帶年幼子女來台同住、可以返家探親、甚至得到一些長期的生活保障,而不致被剝削。

2008-02-08

女性主義體制內變革: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辦法制定之過程及檢討

婦研縱橫2008(86): p. 66-79

摘要
  本文之主要目的在記載及分析女性主義者在政府內部所進行的一項政策及制度性實驗:制定台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這項行動同時結合了體制外的女性主義學者、婦女團體代表,以及體制內的女性公務員,採用婦女運動的意識喚醒(consciousness raising)以及體制內的遊說策略。整個過程是在市政府未設婦女政策機構(women’s policy agency),也沒有受到法律或外在壓力的情況下,主動進行的,展現了婦運的場域(site)和策略的多重可能性。本文作者將此項成果歸因於兩個關鍵因素:活動力強而且社會可見度高的女性主義社區(feminist community)以及跨越體制姐妹情誼(sisterhood)的高度發揮。




顧燕翎

引言
  婦女運動和國家或官僚權力系統之間的拉扯長久以來在婦運陣營中引發諸多辯論。許多研究以內外二分法將雙方視為意識型態對立之二造,Ferguson(1984: 152)在《女性主義對官僚體制之批判》(The Feminist Case against Bureaucracy)中曾悲觀地表示,女性主義者進入體制內使用其資源及語言來反對體制,最後必然會被收納和繳械,而空忙一場。Einsenstein (1995: 81-82)雖在澳洲經驗中看到曙光,女性主義者進入政府大大轉變了公眾的態度以及政府施政的優先次序,也在立法上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女性主義議題,然而她也發現“女性主義官僚(femocrats)的成就可能脆弱而短暫。(153)”結果不到十年,政府預算因財政困難而削減,接著政黨輪替,導致相關部門和方案緊縮,政策倒退,資源和專業人才也因而流失(Donaghy, 2003)。”
 
  不過,各地的女性主義者始終在尋找/等待機會,以各種不同的手段追求改革。Spalter-Roth and Schreiber (1995: 125)發現在保守的1980年代,美國許多婦運團體曾經成功地運用內部的遊說技巧推動激進的、結構性的議題。瑞典的婦運也善用其影響力,使得政府立法處罰買春者(Ekberg 2004)。Mazur and Stetson (1995: 272-273)以國家女性主義(state feminism)為題,研究了十四個工業國家的婦女政策機構(除了波蘭以外全部採取女性主義立場),發現除了波蘭,多少都能夠對提升婦女地位和挑戰性別階層化發生作用。Mazur and Stetson (290)發現落實國家女性主義的先決條件有二:一. 國家有結構性的能力足以將平等的訴求制度化;二.社會中的婦運組織不但能夠持續而且廣受支持,足以一方面從外部以激進手段挑戰性別階層化,一方面在工會和政黨內部進行改造。也就是體制外必須有持續性的挑戰,體制內則需有足以承接、具備執行力的機構。相形之下,香港在體制上雖有反歧視法和平等機會委員會,然而政府任命的委員卻以專業人員及企業主管為主,不了解性別歧視,對性別議題不敏感,以致無法發揮功能。為了提升婦女地位,政府另組一包容更廣的婦女委員會,但其成員仍以工商和專業人士為主,以致NG and NG(2002: 16)在研究中仍不看好其前景。Rankin and Vickers (2003: 3-11)在比較加拿大各級以及各地方婦女政策機構的運作模式後,也有類似的觀察,雖然在名義上都是為婦女而設的機構,但有些努力提供婦女機會,促進變革,有些卻只是聊備一格,讓政府可以對外宣稱已經有婦女代表,已經照顧婦女。她們並且進一步指出,加拿大全國婦女地位諮商委員會(Canadian Advisory Council on the Status of Women) 的委員淪為政府的政治酬庸以後,委員會已失去政治影響力。

  Bazaszak (2005) 研究體制內的女性主義者之後,質疑是否有區分體制內外的必要。所謂“鐵三角”的概念:體制內改革必須依靠女性主義官僚、民意代表和婦運人士三者緊密結合,往往將體制內的官員視為婦運的外圍份子,而扭曲了婦運,不僅縮減了婦運的行動範圍,減少其多樣性,同時也將視野侷限於體制外的活動。Outshoorn (1995: 182-183)的研則指出,婦女政策鐵三角並沒有很多成果,以性別平等而言,政策網絡的發展只是必要而非充分條件。

  本文嘗試從一個參與者的角度記載台北市政府之內的一項女性主義行動[1],並且在台灣婦運的脈絡中檢視女性主義者干預政策的策略。首先將略述女性主義行動研究及本行動者的位置(positionality),其次檢討制定此辦法的政治機會,然後分析制定法案過程,包括其中的論辯及妥協,其重點內容和執行成果,特別是創新及爭議的部份。最後將探討此項行動成功之因素以及女性主義究責性(accountability)之必要。由於作者為此行動之主要發動者,因此以下將採第一人稱。  

女性主義行動研究
  女性主義研究與行動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女性主義研究的目的必須著重開創新的人際關係、更好的法律、更完善的制度(Reinharz, 1992: 175)”,透過意識喚醒以及與政策塑造者、媒體、政策相關機構建立聯結來創造社會變革(251; Levin, 1981) 。在眾多女性主義參與式行動研究中,共同參與以及對話是常用的方法(Gatenby and Humphries, 2000: 89-90)。研究者的角色不再是分離的、中立的學者,將他者理論化,而是以共同研究或合作的立場與人們一起追求社會平等(Sommer, 1987; Reinharz, 1992; Reason, 1994; Gatenby and Humphries, 2000; Reid, 2006)。從組織管理的角度,行動研究包含了真實情境的及時、計劃性干預行動,對實際干預的研究,而這些研究成果將影響未來的干預模式。管理者兼研究者因為不斷接觸各管理層面之間的學習與改變,她對機會的評估、在組織中的角色、以及對組織內政治運作的嫻熟都會對如何選擇及架構行動方案有決定性影響(Coghlan, 2001: 49)。

  本文主要根據作者於2000年五月至2002年三月之間在台北市政府所主導的一項行動研究方案,其目標為制定一套涵蓋各局處業務的保障女性市民權益的法規,於2002年婦女節之前通過並公布。為了達成目標,我們採用多種策略,一方面遵循體制內的立法管道,克服其中的障礙,同時也採用體制外的運動手法,例如婦女解放運動常用的喚醒意識、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者常用的遊說決策官員。我們為參與制定此方案的高階女性公務員設計了系列的工作坊(workshops),她們是典型的公務員,大多數通過政府的文官考試,沒有接受過性別教育。因此我們邀請女性主義學者專家,以討論和對談的方式來激發她們的性別意識,讓她們了解自己所處的體制如何左右婦女的現實生活,她們可以如何創造改變。與此同時,我也利用所有機會遊說局處首長,請他們支持法案的通過。

行動者/研究者的定位
  我自1970年代中期投身台灣婦運。1998年正擔任國立交通大學婦女研究教授並兼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馬英九先生新當選台北市長後,邀請我進入市政府接長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公訓中心)。這是一個直接向市長負責的職位,我也成為台灣第一個接受政治任命的女性主義官員。對個人而言,這是一個困難的決定,因為我不僅要離開學校,也必須離開基金會,因為婦女新知在1996年時曾經決議,一旦其成員進入政府,就得離開組織。

政治機會結構
  1980 年代後期台灣婦運朝向制度化的階段發展,將婦女議題政治化,利用選舉時機提出婦女政策,為候選人舉辦婦女政策公開辯論,並且評鑑在職立法委員的表現(Ku, 1989a)。國民黨長期執政期間因其婦女政策保守而成為父權文化的象徵,自然也變成婦運挑戰的對象,在此過程中,部分女性主義者轉向當時的政治反對勢力,而民進黨為了吸收社會運動團體,在黨內成立了社會運動部。1994年台北市長選舉期間,部分婦運人士選擇替民進黨候選人陳水扁助選,勝選之後,於1996年要求陳市長在台北市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婦權會),監督所有局處與婦女相關的政策及方案,由市長擔任主任委員。這樣的運作模式經過中央和其地方政府複製,開啟了地方政府“由上而下的婦運”。不過與許多工業先進國(參閱Stetson and Mazur, 1995: 10)不同之處在於婦權會非正式機構,委員也非正式行政人員,她們的權力完全源自市長個人的支持,透過市長去過問局處施政。

  1980至1990年代台灣婦運關心的一個政治議題是行之有年的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根據統計資料,早在1950年代,女性參選意願低落,個人條件普遍不如男性,保障名額制度的確大大增加了女性參政機會,在鄉鎮代表選舉中曾經將當選率從0.2%提升至8.6%。然而1970年代之後,越來越多女性不必仰賴保障名額當選,在許多選舉中,不僅女性當選人數已經超過保障名額,甚至有些人以高票或最高票當選。同時,女性候選人逐漸發現,保障名額制度在各政黨提名期間事實上已變成對女性的限制,而非保障,因為政黨往往不願提名超過保障名額的女性,即使她們的條件優於男性競爭者。可是,另一方面婦女團體不願放棄婦運的歷史成果,同時也擔心在某些選舉中若沒有保障名額,女性當選人數仍可能偏低(Ku, 1989b:22-23)。因此,沒有人願意公開主張廢除保障名額。

  1995年10月,我的朋友美國女性主義政治學者/律師/婦運人士Jo Freeman來訪,住在我家,當時的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紀欣熱衷婦女參政,正好主辦婦女參政生活營,邀請Freeman在“政壇傑出婦女之夜”演講美國婦女參政史,由我擔任翻譯,當時在座的兩百多位女性來自各方各黨,包括余陳月瑛、呂秀蓮、施寄青、朱鳳芝、葉菊蘭、李慶安、陳菊、張富美、藍美津、范巽綠、秦慧珠、秦儷舫、陳玉梅等(紀欣, 1995)。在討論過程中,Freeman提出了關鍵人數(critical mass)的概念,她指出,在一個組織中推動變革,需要至少四分之一有共同理念的成員。在場的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接受了這個觀念,開始在黨內推動四分之一代表制。國民黨婦女工作會也仿效歐洲國家,向國民黨提出在各項民意代表選舉中逐漸增加提名女性至四分之一(梁雙蓮,1995: 109-111)。後來兩黨皆採取了四分之一代表制,但在執行上略有差異,民進黨是每滿四人,需有一名女性,國民黨則是女性不得低於四分之一。1999年婦女團體再提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的主張。性別比例代表在民意代表選舉中較有進展,今年(2008)選出的立法委員女性已達30%,在政務官任命部分則差距較遠,但在每次選舉過後,女性政務官的人數已受到媒體注意及討論。
  
  1998年馬英九當選台北市長後積極網羅女性、學者及社運人士入閣。除了我來自婦運外,另外兩位男性為來自勞工運動的鄭春棋及環保運動的林正修,當時30位首長中,6位女性,我是唯一的女性主義者。

  婦女運動歷經1980年代的激情後,於二十世紀末動力逐漸趨緩。檢視成果,婦女團體曾經催生了一些法案,但在工商團體的壓力下,兩性工作平等法卻始終未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也仍在草擬階段,而已經通過的法律,如家暴法等,根據婦女新知基金會1998年的調查,在台北市以外皆未確實執行,原因之一在於大部分公務員對於性別議題不敏感,也未感受到其重要性。即使在台北市,性別意識仍相當薄弱,整體而言,女性公務員人數超過男性,但男性主管卻超過女性,而且越高階女性越少。1999年公訓中心舉辦過一場針對女性中高階主管的“婦女與工作”座談會,不少參與者公開表達在工作場所遭受差別待遇,但最後都歸結為個人因素,而無法看到結構性原因。婦權會成立之初,曾經大力推動設置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及廢除公娼,對性別議題極具影響,不過部分成員對公部門的缺乏信任或在會議中未充分準備以致自相矛盾的發言習慣,也間接導致官員對性別議題的排斥,我在私下與官員接觸時,不論對方的性別或職級,都聽到類似的抱怨。

  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的服務對象涵蓋市府所有局處及同仁,這個職位讓我有機會在日常工作中廣泛接觸到市府各階層公務員,也得以將性別角度注入一般管理課程,並於1999年為女性公務員創辦“女性領導班”,培養領導人才,而每週參加的市政會議也時而成為倡議性別議題的場所。2000年5月30日市政會議正在討論公廁中女廁應有的比例,這是馬市長重視的一項公共政策,他認為有必要提供足夠的女廁,讓女性參與公共活動時無後顧之憂。在討論中,法規會主委建議何不將市府各局處的相關措施加以整合,制定一套女性權益保障自治條例[2]。我立即附議,並展開遊說。

  基於以下理由我決定把握機會推動此法案:從短期效益而言,一套規劃完整的法規可以做為提升婦女地位的政策藍圖,也可以做為檢驗執行成果的指標;長遠來看,起草法規本身便是一個婦運動員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我們可以開發一個開放空間,讓女性公務員可以找到共同關注的女性議題,辯論各種政策可能性,發展有益婦女的政策,並藉此提升這些官員的女性意識。一旦她們認同女性主義,而且彼此之間產生聯結,她們的專業經驗及行政能力將不但有助於創造對女性友善的政策系統,也具備改造官僚體制的潛力。再者,一套保障女性權益的法規聚焦於女性議題,也是一種吸引社會關注的手段。在1998年的競選政見中,馬市長曾經承諾保障婦女權益,因此他支持這個方案,可是內閣中的其他成員卻心存疑慮,認為此舉對男性不公平,甚至在預備會議中,最初提出此構想的法規會主委已動搖立場,因為他認為:“婦女已經享有平等地位,不應再要求特權。”

制定過程
  政府內部分工嚴密,婦女權益的主責單位是社會局,因為社會局的婦女科負責所有與女性權益相關的業務,包括執行相關法令、協調各局處婦女業務、負責婦權會的行政工作等。不過當時社會局工作己經十分繁重,不堪負荷此項額外工作,社會局長主張將責任交給婦權會,可是婦權會並非市府編制內機構,沒有專職人員,所以勢必將業務外包給其中的個別委員,如此將衍生新的預算,同時也導致時間上的延宕以及對市政熟悉度等問題。婦女科的官員求助於我,我乃以公訓中心主任的身份自願替社會局執行此業務,卻在不經意中侵入他人的領域,損傷了橫向聯繫的人際關係,以致日後必須付出代價。

  我預設此法規將於2002年三月八日公布實施,在2001年底之前需提出期中報告。在法定程序中並不需要期中報告,但我基於以下三個理由決定這麼做:一.預先讓首長們了解草案內容,讓他們有心理準備;二.確定他們派代表參與最後的總結討論;三.提醒他們檢查與其主管業務相關之條文,以便早做溝通,避免在最後討論時橫生枝節。草案完成後,需先送交法規會審議、公告,之後轉社會局,由社會局在市政會議中提出,一旦市政會議通過,便由市政府公布實施,而完成了整個程序。

  自2000年9月11日起,公訓中心設計了系列工作坊,由女性主義專家學者與市府官員面對面進行討論,所有與女性議題相關之局處[3]以及人事處、法規會皆需指派科長以上之高階官員參加,同時我們也邀請婦女團體、婦權會委員、女性主義學者、藝術家、建築師、編輯、律師等參與。公訓中心負責所有行政作業,草擬討論綱要。工作坊主要以意識喚醒的婦運討論形式進行,旨在加強官員們(大部分女性)的女性意識,協助她們從女性的角度來思考問題,主動提出內部解決之道,並且藉由橫向互動彼此支援,共同發展有益女性的政策及服務方案。

  我們最先遭遇的障礙來自意識型態,不僅在工作坊的討論中,日後每一階段同樣問題不斷浮現:“憲法已經保障男女平等,為什麼還要給女性特權?”而在工作坊中,官員們頻頻表達不解:“這是專業問題,不是性別問題,我們在性別上是中立的,我們對男女一視同仁。”也有的是中央與地方之間政策領域(political area)的管轄權(jurisdiction)或市政府各部門之間究責(accountability)的問題。例如,“兩性平等工作法已在立法當中,為什麼我們還要保障女性工作權?”,以及政府部門間向來有互相卸責的積習,性別議題因為經常涉及不同局處的職責和業務,而落入主責者不明的灰色地帶,這些議題包括女性的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性侵害等。不過,同時也因為不同局處甚至民間團體都有處理類似問題的經驗,而容易發展共識,例如,曾經處理過受虐婦女的與會者幾乎都同意市政府應為社會道德把關,所以理應禁止電視連續劇播出家暴畫面。但在政治現實上電視公司多半向中央政府登記,管轄權並不屬於市政府。此外,各局處亦有其特殊的問題,例如,教育局一位官員質疑“婦女”的定義,在一般法規中,“婦女”指涉15歲至65歲的女性,因此婦女教育應屬成人教育,而非學校教育,那麼保護婦女的法規就不應包括中小學未婚懷孕的女性,因為她們不是婦女。

  從個人體驗來看,草案制定過程十分辛苦,但也帶來很大的滿足感。由於公務繁重,各局處的代表時有更迭,因此每次討論常要從基本的女性主義問題談起,好在一旦了解了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了充分的溝通,官員們就能自發地在自己的專業領域發揮,其產出非外人可以代庖;我相信女性主義管理之優點在於充分賦權予個人和組織低層部門,一旦建立了共識,個人又得以充分發揮能力的情況下,集體的力量遠勝任何個人獨自的努力,或由上而下的命令。

  在幾次整體性討論之後,我們達成以下共識:一.地方法規不應與中央牴觸,地方法規應著重在執行層面及彌補中央之不足,也可以藉創新來成為中央及其他地方之示範。若中央將來有新法規與地方法規牴觸,我們可以修法因應。二.為避免“婦女”一詞引起的法律疑義,我們以投票方式表決採用“女性”取代之,指涉所有年齡層的女性性別個體。三.為了讓更多人可以接受,我們同意現階段聚焦於性別平等及女性的安全,避免較為引致爭議的“婦女解放”。四.法條以具體可行為原則,不能只是宣示性,但也不宜太多、太細,以便讓執行者有較多彈性及創新空間。同時,涉及一個局處以上之業務其主管機關設定為市府,再由行政單位進行內部協調。六.因為這是一個政府自律性的立法,同時為了避免議會審查之延宕,以及減輕對民眾的衝擊,我們將這套規範定位為自治規則,未來再視執行成效,發展為自治條例,所以名稱定為“台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
    
  除了與局處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女性主義學者專家、法律顧問共同研擬條文之外,我們還需要在市政會議期中報告、法規會審查會及市政會議審查中接受質詢、辯論和協調。最後台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終於2002年3月5日通過市政會議,3月8日公布實施。

內容及執行成果
  “台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分為四章;總則、一般女性權益保障、特殊境遇女性保障及附則。特殊境遇婦女由於有特殊身份限制,以及較為複雜的現金補助計算公式,所以單獨列為一章。為了確保這辦法日後不致被束之高閣,附則中特別規定市府“每年應對外公布女性權益保障之執行績效”,除了責成各局處確實檢討其績效,定期評估亦有吸引媒體注意及公眾教育之功效。

總則(1-4條)
  市府應設置委員會來監督此辦法之落實,由於已存在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性質相近,便將二者合併,改名為“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女委會)。這一部分雖很快達成共識,原來的婦權會委員卻疏忽了其中細節。雖然每次討論都邀請,事後也都寄發紀錄,委員們卻沒有注意到,為了提高議事和工作效率,並注重工作導向(task oriented),委員會總數(不包括正副主委)從二十七人減為十一至十五人。直到辦法實施後,面臨下屆改組時,部分委員發現名額減少,表示不滿,要求恢復為原數,最後妥協至二十名,並於2005年完成修改辦法。

一般女性權益保障(5-12條)
  此章適用於所有年齡及階層之女性,保障她們的空間權、工作權、教育權、健康權、環境權(參與環境政策的決策)、文化權、決策及公共事務參與權等,以下僅討論其中具爭議及創新之部分。

工作權
  當時兩性工作平等法尚未通過,市府已設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根據就業服務法)、補助企業設置托兒所、低收入婦女在接受職業訓練時可獲生活貼及育兒補助。本辦法則進一步提供女性就業訓練和申訴管道,並將勞動法令有關保護女性之規定及兩性工作平等之處理機制列入年度檢查項目,加強實施女性工作場所勞動條件之檢查,以確保合理的工作環境。

  另外針對市府女性主管偏低的問題,則提出糾正辦法,“本府所屬各機關遇有主管職務出缺時應就相同績優人員中之女性優先予以陞任。”此條文引起男性公務員激烈反彈,於是我們在條文中加入“考量”二字,“考量優先予以陞任”,以緩和其強制性。不料在市政會議仍然不被接受,有些首長不滿“應”字,認為構成對男性歧視,此外,他們對於每年的成果報告也極為反對。當次會議市長未能出席,由副市長代理。考慮年度成果報告是確保法條落實的重要機制,無此機制,則此辦法可能形同虛設,我決定堅守此底線,於是接受協調,同意將“應”改為“宜”。“應考量”與“宜考量” 在實質上無大差異,在情緒上卻讓主管們感到受尊重。

  在辯論過程中,一位每月列席一次的資深女性參事主動發言支持此草案。數年後我們成為朋友,她說那是她參加市政會議以來唯一的一次發言,之後也都沒有公開發言過。她不自認是女性主義者,但就在那次辯論中,她清楚看到性別階層化的牢不可拔,覺得應該消除,乃仗義執言。
  
  根據人事處統計,市府女性主管至2004年已增加到47.16%,超過女性在總人數中的43.6%,比1999年超過5.35%,同年的升遷名單中,簡任(高階)主管女性占了40%,薦任(中階)41.8%,委任83%(低階)。與過去相比,女性職位逐漸提高,持續的監督是原因之一。

健康權
  為導正台灣社會過度醫療化的現象,我們特別強調健康和女性自主,所以條文中的順序一反傳統以醫療為先,首先為“設立女性健康促進小組”,其次提供女性各項服務,再者讓女性參與決策,最後才是提供友善醫療環境。

社會、政治及文化參與
  為了確保女性觀點能納入決策考量,第六條規定“本府任務編組之委員會外聘委員,於聘任時,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2003年僅有42%的委員會達到此標準,2004年增至76%。多數參與者堅持,即使以提升婦女權益為目標的女委會亦必須將四分之一名額保留給男性,以符合公平原則。

  2005年女委會成員體悟到一個以提升女性地位為主旨的委員會沒有理由保障男性名額,同時在府內委員中男性已經占了多數,已有充分代表人數,不宜在府外委員中再予保障。雖做出決議,女委會因性質特殊,不需保障四分之一男性委員,然因欠缺監督機制,下一屆(2006-2008)的女委會,被任命的學者專家男性超過半數,在全體委員中男性亦接近二分之一。在現存的男女權力結構下,性別平等的法條微妙地轉生為男性的特權,形式化的平等反而使得女性的權利被架空。

  2005年討論此案時,有委員尚提及被任命為女委人會委員者應具有“性別意識”,市長立即請委員對性別意識加以定義並擬一鑑定辦法,但同樣因為缺乏約束力,此一請求/決議終究未能落實。若一旦“女性權益”的概念廣泛被“性別平等”取代,“性別”實際上包含所有的人,那麼未來的各種性別機構更需要清晰的定義和嚴謹的鑑識標準,否則“女性”消失了,平等也失去憑依。

  長久以來,藝文活動的參與者和管理者以女性為多,但展示的作品則屬男性為主。為了重視女性生命經驗,女性藝術家要求在各項競賽中,女性評審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定期舉辦女性藝術節。但文化局站在保護行政權的立場,僅同意做原則上的宣示,“保障女性不因性別的問題造成從事藝文活動的障礙,”而不願做具體承諾。

  不過,在2004的年度報告中,我們發現,文化局用於補助女性藝術家和活動的經費有明顯增加,一年之中總共補助了十四個婦女團體及藝術家舉辦二十二場活動,邀請了國內外女性藝術家為婦女及青少年舉辦工作坊,並為慰安婦辦了一場展示會。承辦同仁表示,這都是女性的申請案件增加的自然結果,原有的政策、組織結構與成員都沒有變動。

特殊境遇婦女保障
  中央政府曾於2004年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以寡婦、離婚婦女、性侵害受害者、單親為補助對象。本辦法則提供更寬鬆的標準,將貧窮線拉高,擴大補助對象至新移民女性和試圖轉業的前性工作者,放寬設籍限制,接受實際居住台北市居民申請,同時賦予社工員較大權限,視個案需求給予協助,使得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女性也可以得到照顧。

結論及感想
  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是社會運動的重要目標,婦研學者在研究體制內變革或國家女性主義時,往往以組織內之婦女部門為標的,視之為改革的主要動力。批判與反省是女性主義的基本精神,除了批判父權,自身的反省也是女性主義寶貴的資產。然而當婦運發展到略能積累資源的制度化階段時,參與的誘因也可能變得複雜與多元、更被主流同化(mainstreamed),而失去早期的純粹素樸。有些女性主義學者(Staggenborg, 1994; Disney and Gelb, 2000)曾經探討對社運團體而言,成功的定義究竟是什麼,她們指出,一個運動團體可能在提出訴求、達到目標之後,失去了在政治過程中的存在價值,因而組織的脫胎換骨甚至消失可能意謂著運動的活力仍在,而非衰敗。反之,一些相同目標團體永續存在反而可能消耗運動資源,徒然成為拖累(Disney and Gelb, 2000:48)。類似狀況亦可能在體制內發生,只是體制內規章制度的穩定性高,利益關係複雜,自我轉化的困難度更大。台灣婦運1990年代後常在各級政府推動設立各種委員會來提倡婦權,監督施政,然而一旦成為體制一環,它們也可能類官僚化,以維持自我生存和成員的個人發展為目標,只求擴張,不願縮減,成員的位置也只會越來越多和越高。以台北市為例,由市長、副市長、祕書長或局處首長召集的與性別相關的委員會至少有七個,加上其他委員會之下的性別組,其中功能常有重疊,而產生以下副作用:

一.積極運作的團體和專精的學者數目有限,若真要認真運作,各政府之間,甚至政府各部門之間產生競爭,不敷分配。而委員們疲於奔命,亦難以兼顧品質。但是嘗試縮小女委會編制的努力,卻因侵犯既有權力領域而遇到強烈反對。
二.委員的聘請可能出於政治考量或人情酬庸,而非對女性主義的認同。
三.眾多委員會疊床架屋形成行政負擔,反而削弱了行政部門積極作為的力量。四.委員會本身缺乏監督機制,關注重點極易因人而易,難以維持一貫的品質。

  總之,制度化之後若缺少監督制衡便難免沒有效率、無法究責。

  台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的制定為變革另闢奚徑,由專業行政官員直接與女性主義學者和運動團體合作。過去研究一向認為體制內改革有些不可或缺的因素,諸如外部法令、外在壓力、女性主義官員達到足夠人數、婦女政策部門、合作的女性議員等,在此次行動中皆不存在,但我們仍達成了既定目標。此外,主責單位社會局雖未負起制法之任務,仍貢獻了其中重要的一章:特殊境遇婦女保護,並負責向市政會議提案,而且於日後監督整套辦法之執行,以及製做年度評估報告。議員及婦權會委員雖未參與制定草案,但一些議員和委員也根據此報告來了解市府的婦女政策及檢查執行成果,所以她們在執行層面仍發揮很大功能。不過,達成階段性目標並不表示工作已經完成,而只是一個新起點的開始,如何讓性別平等、人權觀念融入每天的例行工作,成為公私部門共同信守的價值,而不只是製造出一堆數字交差,才是更大的考驗。

  從法規的起草到通過需要經過重重關卡,克服意識型態和制度的阻礙,因此主政者的政治決心(political will)具有關鍵影響力。當Discover Taipei Bimonthly(發現台北雙月刊)的資深英國記者Kevin Lax 於2002年訪問我時,他表示以他對台灣官僚系統的了解,很難相信會產生這樣的一份法案。他的結論是馬市長和我都起了決定性作用,特別是馬市長的支持克服了部分局處的抗拒心態。然而政治決心其實仍來自婦女運動長期累積的社會影響力,市長處於一個權力的輻輳點,各種互相競爭和衝突的社會運動與利益團體都不斷試圖影響他的決策和資源分配,取捨之間必然部分取決於整個社會對婦運的接受程度。所以體制外的婦運能否維持強大的可見度和社會影響力,絕對會左右體制內女性主義的正當性以及改革的成敗。

  公訓中心並非官方的婦女政策機構,卻具備訓練機構的整合性優勢,並在長期與各局處及其同仁互動下,發展出信任關係。而各局處派出的代表也有部分曾經參加過中心的女性領導班,更有堅固的情誼;而在女性主義陣營,我也因為長期投身婦運而建立了信任與友誼,姐妹情誼的凝聚穿透了體制內外的分界線,得以藉由意識喚醒而建立共識。在整個過程中,我結識了更多優秀的官員,她們在日後的女性主義行動中成為我的結盟對象。大部分官員並不自認為女性主義者,但多少受到婦運的感染,接受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平等的理念。Outshoorn(1995: 182)研究荷蘭的決策機制時,曾質疑鐵三角理論的可行性,因為平權政策部的女性主義官員難以影響其他政策部門,相形之下,公訓中心在部門協調方面就占有較有利的位置。或許,在思考如何加強政府的性別平等機制時,協調性和整合性的考量應大過獨立機關的宣式意義。

  婦運要獲得權力與資源就必須追求制度化,但伴隨制度化而來的是被主流同化的風險,(這也是國際間對兩性平等與性別主流化之間的衝突矛盾論辯不休的原因)(參閱Walby, 2005: 327),因此需要同時考量究責的問題,究竟對誰負責以及為了什麼目標。如此一來,不論婦運團體或從政者都需要時時反省婦運的終極目標,避免在執行過程中有所偏離。Freeman(1995: 408)表示:

  賦權女人這件事本身並非女性主義,許多反對女性主義的女人都享有權力。僅僅為了服務社區而賦權女人亦非女性主義,服務他人是女性的傳統功能,卻未必能改善整體女性的處境。然而,婦運仍然創造了賦權所有女人的可能性,包括反對婦運和對婦運一無所知的人,婦運的目的是賦權女性群體,而非個別女人,這就需要究責。

  香港的例子證明了徒具架構但缺乏女性主義精神和理想的政府內機制形同虛設。以上台北實例雖然完成了部分保障集體婦女權益的目的,是否能夠維持成效並不斷進步仍有賴現在以及未來的執行者執著於女性主義的理念並持續努力,以及婦運團體繼續保持可見度高的社會影響力和強大的監督力量。未來如何發展尚待觀察。

註:
[1] 為了未來的行動和比較研究,記錄不同國家的婦女處境和改善成果應在婦女研究中占有有優先位置。(參閱Morgan, 1984: Reinharz, 1992)。
[2] 最初的構想是制定自治條例,根據地方政府組織法,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有別,前者位階較高、適用範圍較廣,同時規範公私部門、可以具有罰則,因此需經議會三讀通過,而且若有罰則,相關條款尚需獲中央主管部門同意,方能實施,過程冗長,況且市議會有許多待審法案,進度緩慢,若在當屆議會(任期四年)未獲通過,則需於下屆從頭來起,曠日廢時。自治規則則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及頒布,僅送議會備查,及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但僅規範政府部門,且無罰則。在與行政法專家諮商之後,我認為自治規則較為可行,可以及早施行,之後再考慮是否修訂為自治條例,辦法即屬於自治規則。
[3] 這些局處包括: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文化局、新聞處。

參考文獻: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