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以婦女為名,以民主為名,應落實真正的民主參與
民主最大的考驗就在於實踐吧?說民主容易,放棄特權難,對於權力的耽溺大約就在不知不覺中養成的。
自己覺得對的就是民主嗎?自己有參與的就叫民主嗎?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婦權會,2012改為性平會)標榜民主參與,但實際檢視婦權會和婦權基金會的委員名單,多年來真正參與決策的卻始終是少數人,呈現少數人壟斷決策的現象。時日久了,少數人竟以為自己是多數人,以致在細數婦權會功績時,寫下了以下文字,放在行政院性平會的議事手冊裡.如下實錄:
原來文字:
婦權會的設置有2項重大意義:一是透過多數婦女的參與,提高決策過程的透明度,進而降低缺乏信任所產生的社會成本;另一則是藉著吸納婦女參與體制內的決策制定,形塑一種嶄新的婦女參政模式。
在4/13 性平會第一次委員會的會前協商會中,我認為以上文字不符事實,因為多數婦女並沒有真的有機會參與體制內決策,於是婦權基金會將文字做以下修改:
會議後修改:
婦權會的設置有2項重大意義:一是透過婦女的參與,提高決策過程的透明度;另一則是藉著吸納婦女參與體制內的決策制定,形塑一種嶄新的婦女參政模式。
另外,我也一再在會中主張既然以婦女為名,以民主為名,應落實真正的民主參與,而非由少數政府指定的人士代表民主,因此提案權不應僅限於原本規定的婦權委員(2012後改為性平委員)及部會,而應擴及所有團體及個人。
藍字燕翎加:
...於101年於行政院院本部設置專責的「性別平等處」,以充實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業務之運作功能,並將提案權擴及所有婦女、性別團體和個人,以真正落實參與式民主...
會議後修改:
1.提案人:委員、性平處或部會。
2.流程:
...
(2)民間團體,可透過委員提案,或由性平處與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擔任平台角色,並依提案內容分送分工小組研處。
我的信念是既然標榜民主就要真正落實民主,怎可口頭說民主,實際卻權力集中,不受監督.這樣做未免太遠離女性主義和婦女運動的初始理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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