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燕翎
2013/12/27
性別平等課程之規劃
性別平等是一種態度、價值,如何改變想法及工作態度才是重要的,中央政府的性別平等推動已至少有10年以上,許多公務人員已發展出主動思考的能力,所以,我個人不太贊成變成非常制度化的整套課程。我會從管理的角度來看待性平業務,並以成果為導向。人民是否有感受到性別平等的成果,而非公務員上了多少課、製造了多少統計資料或是文件。有再多的文件人民依舊是感受不到的,是否可以給公務人員更多自主性。性別平等、女性主義都是重視人的自主性,只有自己才最了解所負責業務,若能在態度、理念、觀念、心境上有所突破,則在業務上也會有自發性。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的落實應當是快樂、具有創造性的過程,而非只是拘泥上了多少課程,變得非常制式化。就如同以前三民主義課程在高中、大學都是必修課,現在已取消,為何也要將性別平等變成強制性必修課?是否可以給公務人員有更多的信任及彈性,可否藉由溝通及平等對話的方式,於實際業務操作面中共同發想、腦力激盪,而非只是專家學者說何者為是,何者為非,如此對公務人員而言是太辛苦了。
代理孕母合法化草案
1.
衛福部的報告的確有回應民間團體及本會分工小組會議的意見,但過於局部、零星,例如對委託夫妻的檢查和評估只包括家族病史和遺傳病等,但其他國家尚須查證委託夫妻是否有性犯罪及家暴的紀錄、年齡及健康狀況能否扶養子女到成年等等。
2.
對於代孕者的規定很多,但對於委託者的規定太少,例如夫妻只要一人有我國護照即可來台找人代孕,而沒有實際居住的規定,而我們又允許雙重國籍,如此可能會加重全體國人健保的負擔,替外國人生小孩。在台灣設籍這件事是應該是要被考慮的,如澳洲及以色列規定委託夫妻必須是當地(省份)居民,和健康保險資源的使用有關。
3.
要檢查委託夫妻及精卵的捐贈者四等親之內的遺傳疾病,是否可以落實?我們既然允許外國人捐贈精卵,是否有方法可以落實查核?這些條文都應具有可行性,否則形同具文。
4.
至於諮商,我們僅要求做生理和心理諮商,卻沒有法律諮商,應規定精卵捐贈者、委託者、代孕者及其配偶或伴侶都接受心理、生理和法律諮商,並參考澳洲獨立諮商的規定。其次有關仲介和廣告,荷蘭對於仲介和廣告是用刑法來處罰,英國和澳洲對於廣告都有非常嚴格的限制。但草案卻未對廣告和仲介有明白規範,所謂居間代孕服務機構定義不明,很容易流於商業買賣。
5.
代孕子女的權益,英國規定出生子女有權利去查自己的血統。草案強調父系的血統真實主義,但生養一個小孩需要三個女人,一人出卵子、一人出子宮、一人負責養育,都是辛苦的過程,草案聲稱血統真實卻完全摒棄基因母親和懷胎母親,究竟是誰的血統?誰的真實?
6.
衛福部修法草案似乎是在協助委託夫妻得到服務,減少麻煩。但其最大的內在矛盾在於一方面要求代孕女性不得收取酬勞,必須是愛心的、利他的付出,但是同時卻又工具化代孕者,規定代孕子女即視為婚生子女,不像其他國家如英、澳、荷、加、以等,採用收養或準收養制,以及給予代孕者反悔權。反悔權其實甚少人使用,但卻確保代孕者是在自由意志下放棄親權。
7. 代孕議題牽涉到代孕者、委任者、精卵捐贈者及其家人的生活及權益,也涉及女性的身體使用權的問題,請以召開專案會議方式進行討論,深入交換意見,尋求共識,以訂立合理、周詳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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