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提到性別主流化六大工具將做委託研究,做各國執行性別主流化方法與成效的比較,這可以說是長遠整體之檢討。但行政院的性別主流化計畫已經執行了兩個階段,花了兩個4年,也花了全國上下各級機關很多人力及物力,若等到委託出去,研究完成,再來討論成效及方法,耗日費時,是否在委託研究之前,行政院根據原定目標自行評估,推動方向和採用方法是否有效、正確。
有關代理孕母合法化
很高興衛福部願意再多開幾次會議,更深入探討。因草案制定過程中對議題深入了解不足,雖然有委外研究案,呈現方式看起來以為國外很多國家已合法化代孕,但事實上國外合法化的國家屬少數,反而禁止代理孕母的比較多。而一些國家,像荷蘭,即使合法化,但條文規範很嚴格,譬如精子、卵子必須是委託夫妻自己的,絕對禁止仲介及廣告,仲介及廣告的罰則是用刑罰處罰,政府核准施行手術的醫院在荷蘭現只有1家。我們討論時常引用國外資訊,但都不夠完整,例如在會議中常有專家說美國是商業代孕國家,但事實上只有加州允許商業代孕,大部分的州是禁止的,在這樣資訊不充分的情況下做決策是非常危險的。
目前草案由國建署主導,非常醫療導向,這樣複雜的議題,不應單從醫療科技的角度來思考,社政單位的意見應該加入。
另外還有很多實際的執行層面的問題,舉例來說,臺灣健保我們引以為傲,健保有生育給付,在很多國家生育是需要自行購買保險的。在台灣人工受孕過程雖需自費,生產費用卻由健保支出,那麼草案規定委託夫妻只要其中一人有中華民國護照就可以委託代孕,而我國允許雙重國籍,這樣一來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外國人來臺灣利用健保資源生產,算一算可能比去印度便宜,也可能比他們自己在其本國生孩子便宜,來臺灣找人代孕比較划算。在印度代孕已經是一個產業,年產值至少超過25億美元,與印度競爭代孕市場絶非立法本意,因此我們在立法之前要深入了解國外情形,各方面的社會成本要仔細計算。美國的代理孕母中有很大比例是軍人眷屬,因為她們生孩子有全民負擔的軍保,比別的代理孕母便宜。
我們也不應忽略目前尚看不到的關係人,如代孕的女人,非常弱勢、沒有聲音,以及尚未出生的代孕孩子。大部分代孕合法化國家都透過認養或準認養程序,讓代孕女人擁有決定權,放棄親權。但我們的草案卻一開始就認定孩子是委託夫妻的婚生子女。英國2004年規定代孕子女和他們的子女都有權利知道自己的基因歷史,也是基於保護的立場。
另外,如果代孕者有工作,雇主的權利如何保障?產假、生育補助或津貼如何計算?
建議我們可以考慮單獨立法,周詳思考委託夫妻、代理孕母及未出生子女的權益以及整體的社會成本,謹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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