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性平會委員顧燕翎2014/7/18
昨天收到衛福家組更改第7次會議開會時間之通知,本人將無法出席此次會議,因此針對報告案第四案提出書面意見如下,請列入會議紀錄,並予以討論。
此草案細項經過數度修訂,但基本的矛盾卻一直未得到處理,且保障委託夫妻之權益始終優於代理孕母及代孕子女,也完全忽略了其他相關者的權利及社會影響,令人失望。希望委員會能把握最後機會,審慎討論,做更週延之修訂。簡要說明如下:
一.立法說明引用101年公民審議會議的意見,指代孕為利他行為,並引一篇英國2003年之論文,指大部分孕母的動機是「助人」及「享受懷孕之快樂與自我實現」;完全不提之後負面的研究發現和悲慘的新聞事件。卻在前二者樣的基礎上認定代孕必須是無償行為。然而對於其他的相關人士或機構,如醫事人員、醫療機構、仲介者、廣告商卻沒有依據同樣的利他原則要求無償服務,這是最大的矛盾和不公平,也是對女性身體的無情剝削。
一.立法說明引用101年公民審議會議的意見,指代孕為利他行為,並引一篇英國2003年之論文,指大部分孕母的動機是「助人」及「享受懷孕之快樂與自我實現」;完全不提之後負面的研究發現和悲慘的新聞事件。卻在前二者樣的基礎上認定代孕必須是無償行為。然而對於其他的相關人士或機構,如醫事人員、醫療機構、仲介者、廣告商卻沒有依據同樣的利他原則要求無償服務,這是最大的矛盾和不公平,也是對女性身體的無情剝削。
二.立法說明指代理孕母與胎兒沒有血緣關係,但委託者至少有一人提供精或卵,所以基於血統真實主義,胎兒的親權屬於委託夫妻。若認真追究血統真實主義,那麼精卵的真正主人才是父母,(美國著名的Baby M便是據此判決。)也不必然是委託的夫和妻。
大部分代孕合法化的國家,如英、澳、荷、加、以,都視代孕者為生母(birth parent)及法律上的母親,(以色列則是由社工暫任監護人,澳洲甚至在法律上稱委託者為substitute
parent或 arranged
parent)。委託者需通過收養或准收養手續,孕母有反悔權。反悔權很少使用,但其存在可以確保代孕者確實是在自由意志下放棄對子女的親權。草案一方面要求代孕者基於愛心,無償付出,一方面又推翻民法對生母和血親的認定,讓代孕子女一出生即成為委託夫妻的婚生子女,剥奪代孕者的反悔權,並不公允。
經婦女團體數度反映後,草案有放寬代理孕母的探視權至兩年,但為什麼只有兩年?
三.廣告及仲介是代孕商業化的關鍵,也是利之所在,應明文禁止,明訂罰則,並參考澳洲定義何為廣告,參考英國確定處罰對象。荷蘭、澳洲對仲介及廣告皆處以刑罰,並且詳細規定何謂廣告。英國禁止廣告,相關的業主、編輯、發行人都可因而受罰,英國雖允許居間代孕服務機構,但明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報酬,機構內之個人收取報酬亦視同機構收取報酬。經過數度溝通,衛福部始終保留居間代孕服務,也不願禁止其收取報酬,應說明理由。
四.代孕者及其配偶都需經過檢查和評估,以確保代孕子女之健康,委託夫妻亦應做檢查評估,包括有無犯罪(特別是性犯罪)、家暴之紀錄,以確保代孕子女之安全。應參考澳洲,明確規定精卵捐贈者、委託者、代孕者及其配偶或伴侶都需接受獨立的心理、生理及法律諮商,以確保各方都獲得完整、正確的資訊,再做決定。獨立是指提供諮商服務者與進行代孕的醫師和機構都沒有任何關聯。
代孕子女亦應當有權知道自己的基因歷史和手足關係。
五.全民健保是全體社會共同的承擔,加以女性從懷孕開始,即因政府之鼓勵生育政策,享有國家、社會、僱主的各種補助、獎勵、特殊待遇,那麼委託夫妻至少應在台設籍,並享有健保,方得委託代孕,以避免過度鼓勵持雙護照之外籍人士來台使用代理孕母的無償愛心以及消耗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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