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也正名乎?—修改性平三法的第一步
顧燕翎
台灣#MeToo爆發後,朝野政黨最大的共識似乎是立即修改性平三法,越快越好。求快固然表示決心,更重要的是同時必須求好,方不致治絲異棼,解決了一個問題,又創造出更多問題。
首先我們必須為基本名詞做出明確定義和分類,避免使用「多元性別」這種模糊文字和概念,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要求學校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性別的定義就變得格外重要,也是父母們放心不下的議題。多元性別指涉的內容究竟是什麼?如果沒有事先具有充分討論、達成相當共識的法律定義,很可能因為性平三法賦於執行者太大權力,修法後從關係人各自解讀,演變成權力競逐的殺戮戰場。
從數學集合論的觀點看,性別是一大集合,其子集合包括生理性別和社會(心理/文化)性別,或者男、女、跨性別、雙性人…;性傾向(性喜好)是另一大集合,其子集合則包括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而性別氣質、性別認同、性別表現或許可以歸為社會性別的子集合。那麼在設計教材時,如何處理性別歷史和經驗便可能與性的歷史與經驗有所區隔,內容可以視學生的身心成熟度調整,並納入家長的意見。
目前台灣通用的「多元性別是LGBTQI+的中文翻譯,直譯的話是「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酷兒、雙性人及其他」,各自屬於獨立的類別/集合,而且不包括人數最多的男、女及異性戀,所以較為精確的翻譯應是「性別少數和性少數」。相形之下,「多元性別」語意較為不明,这也是為什麼第三屆(2018)國際消歧公約(CEDAW)審查委員會認為台灣在sex和gender這兩個名詞的概念和使用上有誤,要求改正。
「性別」、「多元性別」、「性別平等」究竟代表什麼意思從未經法律或官方正式定義,檢視各項法律、公文中使用的「性別統計」、「任一性別」、「所有性別」、「性別目標」,其指涉的性別內涵並不全然相同,令人費解,與聯合國、歐盟、或瑞典等國在訂立法規時必先定義重要名詞的作法截然不同。我唯一搜尋到的正式定義是在台北市的「台北市政府營造友善同志暨多元性別環境實施計劃」:「本計畫所提之同志(LGBTI)暨多元性別係指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及雙性人,同志家庭及其第二代之權益保障…」。這個行政命令由同志主導,卻將同志從多元性別之內移出,將同志和多元性別當做兩個平行的分類(同志暨多元性別)同時也剔除了Q(酷兒),多元性別只剩下了跨性別及雙性人,不只沒有男、女,與一般認知的多元性別即LGBTQI也有所差異。更證明了我們在發展新的概念和律法時,同時需要新的名詞和精準的定義,方能有助溝通,釐清觀念,建立共識,並且避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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