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期《婦研縱橫》(2011年10月刊)18-27
顧燕翎
縱觀父系文明史,女人隱形不見,女性經驗被摒棄於大傳統之外,男性意識膨脹成為人的意識,主導著所有活動。女性個別、私下、零星的活動或反抗,不論是女性書寫、女性文字(如江永的女書)或卑弱的一哭二鬧三上吊,都難滙聚為潮流,反而可能成為嘲弄的對象。直到十九、二十世紀,始於歐美的兩波世界性婦女運動才首次集結婦女,表達訴求,女性的影像、聲音、主體性也才漸次浮現,並且飄洋過海,喚醒全球各角落的女性意識。本文將回顧百年來在婦運的歷史鴻流中,台灣的女體人如何在不同的階段建構和定位自我、在反挫中選擇策略、又如何被主流建構和定位,同時也呼籲從事婦女運動和政策研究的女同胞思考:當女性人尚未全面獲得政治、經濟的平等地位,尚未全然取得身體自主權時,如何面對始終存在的去女性的潛流。
女性顯影
1949年之前,台灣本土性的婦運曾經由第一波世界婦運的衝擊而掀起漣漪,在1925至1927年間成立了「彰化婦女共勵會」、「諸羅婦女協進會」等團體,1927年成立於台中的「台政革新會」及同年民眾黨黨綱也都確立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幸這些組織都在日本政府的高壓統治下,隨著民主化運動的消逝而早夭(參閱梁惠錦1984: 1-28)。中國大陸的女性知識分子則早在二十世紀初就投身革命,且與世界婦運同步,爭取女性的獨立自主與尊嚴,充滿行動力,從女性立場著書立說,攻擊「男尊女卑」的傳統,之後組織婦女團體、興辦女學、籌組女子軍隊、爭取教育機會、婚姻自主、參政等,終於在1924年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確立男女平等的原則,1931年制定訓政時期約法時,明訂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30年前後公布的民法,在當時的國際社會也算是進步的立法;1946年制憲時,除了男女平等,中華民國更成為全球第一個以憲法保障婦女在各級選舉中當選名額的國家(參閱顧燕翎 1987:38-46)。
1945年,二次大戰甫結束,世界各國代表聚集舊金山,簽署了聯合國憲章,160位代表中只有四位女性,分別來自多明尼加、美國、巴西和中國,她們堅持男女平等必須列入聯合國的序文,與人權同等重要,1946年方有了與人權委員會同等位階的婦女地位委員會(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 CSW),之後每年在紐約開會,追踪各國提升婦女地位的成果。當時中華民國剛贏得對日抗戰,是唯一的中國,代表則是吳貽芳。
男人陰影下的女人
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出現了女性意識的斷層,雖然成立了多種組織龐大的婦女團體,卻都帶著強烈的官方色彩,遵循男外女內的傳統分工,做著社會救助、勞軍及技藝訓練等工作,在意識形態上一再肯定相夫教子、以及婦女在家庭經濟、社會活動中的輔佐、從屬角色。甚至到了1985年,在全國各界慶祝婦女節籌備會上,仍請陳立夫老先生主講「現代齊家之道」,強調「婦女應以撫育兒女,家庭管理為主。」(中央日報1985,3,8)
由於歷史的斷裂,前輩婦運人士力爭而得的憲法地位和保障名額反倒在1970和1980年代被婦女界和學術界用來做為反對婦女運動的理由,以致經常可以聽到「台灣婦女比其他國家婦女幸運,不必經過爭取,就已經獲得法律平等。」的論述。既然男女平等已獲得法律保障,還需要大力爭取嗎?然而,就任何社會指標來看,當時的女性無論在社會參與和家庭內的地位都遠落於男性之後;1930年的民法親屬編也已不符社會需要;依靠保障名額當選的少數女人也多半成為父權家族和黨派的傳聲筒。女人在形式上有了憲法平等權,開始被點綴性地看到,卻依然身影模糊地生活在男人的陰影下,主體性受到壓抑。
先做「人」還是先做「女人」?
1970年代台灣社會歷經巨變:經濟轉型為出口導向、人口大量移入都市、中產階級興起、個人所得增加、就業及就學機會提升。1965到1973年間,女性勞動市場參與率從33.1%增加為41.5%,年增長率7.5%﹐超過男性的3.1%;大專聯考女生錄取率也逐年增加,至1972年達到36.9%。但即使在剛萌芽的婦女運動界,做女人、爭女權仍是讓人困惑的選項。當時留學歐美的年輕女性接觸到西方第二波婦運,在報刊上開啟了以女性為主體的論述,卻對西方婦運褒貶不一。1972年中國時報上一方面有楊美惠專文介紹西方女性主義經典系列,如《第二性》等;但同時也有文章完全脫離事實,描述美國婦運先驅佛利丹(Betty Friedan):「長相可怖,性格男性化…她和她的黨羽是一群嚼煙草、動刀槍和鬧同性戀的悍婦。」對婦女運動充滿誤解和敵意(楊柳青青 1972)。
呂秀蓮在1970年代初是新生代女性的代表性人物,辯才無礙,充滿活力,著作和演講都廣受歡迎。她在1973年出版了《新女性主義》,主張社會應當讓女性發揮才能,有所貢獻,女性卻不應為自己爭取權利,在家中應謹守女性的傳統職守,在外則應扮演好職場角色,不讓鬚眉:一.發揮「女才」,不爭「女權」:「人盡其才」。二.肯定女人的「本分」與「天職」:「是什麼,像什麼」。三.要平等不要保護:「先做人,再做男人或女人」。四.與西方的女性主義劃清界線。
「先做人」意謂先得學習像個男人,達到父權社會中,為在公領域活動、具有男體的人所打造的行為典範和成就標準;其次「做女人」,仍不得違反這個社會對提供家務和情緒勞動的女體人的行為要求和規範。因為在理念上不挑戰傳統父權定義的女人本分,又開放女性進入公領域,符合當時開明的保守主義氛圍,獲得喝采。然而,齊家報國,要求女人一肩雙挑,是肯定女人的能力,卻也憑添重擔,不符合平等分工原則,使得一般沒有特殊社會資源的女性蠟燭兩頭燒,甚至望塵莫及。1985年婦女新知雜誌社在亞洲協會贊助下出版中英文版《鳳凰群相》,其中彰顯的也是社會公認的、達到與男性典範齊步的高成就的女人,像張艾嘉、紀政、殷張蘭熙等,仍是以男性社會為男人立下的行為準則與成就標準來評價女人。
女性主體的尋覓與疑惑
同年,婦女研究做為一個學術領域正式引進台灣,婦女研究室在亞洲協會贊助下於台灣大學成立。1987年解嚴前後,台灣的社會運動風起雲湧,婦女運動也水漲船高,陸續成立了許多婦女團體,如晚晴協會(1988年)、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1987)、現代婦女基金會(1987)、女工團結生產線(1991)等;各大學紛紛組成了女性研究社;前衛刊物如《中外文學》、《當代》等也都以專輯介紹女性主義。女性的可見度大增,然而女性意識仍然混沌未明,甚至更受疑慮,連帶使得「女性」和「婦女」也多少被污名化。一般婦女團體對婦女運動和女性主義抱持戒慎的態度,有些更劃清界線,宣稱自己其實是環保或是兒童保護團體,以免形象受損。許多論者在有意無意中用以下各種方式將女性意識淡化或扭曲:一.在探究第二性的處境之前,便意圖「結束第二性,迎接第三性」,創造出另一個模糊的性別主體取代女性;二.試圖以意義含混的「新兩性主義」取代女性主義;三.跳過女性主義去談「後女性主義」;或者四.祭出階級和族群問題來削弱性別政治的正當性。1988年暢銷一時的《風起雲湧的女性主義批評》將女性主義、反女性主義及非女性主義的作品共冶一爐,點出「婦女文學的困境」、「女作家的困境」、「女性主義文學批評的死胡同」。該書中知名文化評論者南方朔(1988:25)的見解頗具代表性:
一個新的「第三性」(The Third Sex) 人種開始出現。「第三性」逐漸失去傳統女性特質,而向男性特質認同,具有反家庭情結、個人主義。「第三性」從歷史角度言,將會是女性實質獲得解放前對各種可能性的揣摩型態之一。「第三性」將是個不穩定的組合。
1989年,旅美的陳幼石教授於台北和北京同步發行《女性人》雜誌,目的在建立女人的主體性,從女性「人」的觀點去重議文化中的基本價值觀。她指出傳統中國文化中的男女有別,男體的人身有「已」,女體的人身「無已」。 「已」是人在生活中的行為主體本位,因而人的實體意義只附於男體之人,經典範化後稱之為「人」。家是「典範人」的加工廠,在過程中,女體的「自然人」成了男體「自然人」向典範人轉化的資源和條件,而做為典範人支柱的非典範人則轉化為不知有已,但知事人的賢良女人。她主張女人必須取回她與生俱來的身體,及其勞動力和生殖力,才能夠立已,也方能求取真正的人權。(陳幼石1989:10-21)
然而,在現實的台灣社會,女性的話語權和做為主體的認知權卻仍受到壓抑和漠視。婦女研究尚未站穩腳步,兩性和性別研究便亟欲取而代之。活躍於兩性研究場合的性別主義者(sexist)可粗分為兩大類:一、肯定既存的「平等但有差異」的兩性角色,反對改變,反對破壞「和諧」。二、承認父系文化對人性的斲喪,但主張兩性都是受害者,否認男性占有優勢,辯稱女性其實也擁有強大卻隱性的權力,例如對家產的控制,以及男人無法抗拒的性吸引力等。這些言論充斥學界,並且和學術威權體系結合,形成新的潮流。1989年在一場標榜開明、進步的學術研討會中,講評人陳其南竟公然指斥陳若璋教授有關婚姻暴力的論文「婆婆媽媽」,拒絕評論,受到所有與會學者的默許。(顧燕翎1990: 1)
女性、兩性、性別的線性發展?
1990年代,婦女研究在台灣逐漸受到重視,甚至被稱為新興的「顯學」,但也同時引發了男性要放在何處的憂慮,以及對於女性主義研究觀點的排斥,婦女新知基金會於是決定設立研究中心,「開拓一片不受性別主義(sexism)干擾、自由討論的空間,以使得女性主義研究能夠向深處發展,在本土深根,並回饋國際社會。」(1)。最初董監事會議決定取名「性別研究中心」,因為考慮當時的學術氛圍,用「性別」二字較為中性,包容度比較廣、社會接受度也比較高;可是在第一次公開活動時,就受到來自美國華盛頓大學的周顏玲教授的質疑,認為太早放棄了「女性主體」。換句話說,當女人還沒有自主性,還沒有建立起自己的研究的時候,為什麼就要放棄女性立場,說自己是「人」?躲在「性別」的大傘之下?董監事們在選擇挺身做「女人」與做「人」之間徘徊掙扎,終於選擇了女性學研究中心(顧燕翎1990)。幾年後這個組織轉型為女性學學會,簡稱女學會。
1989年,亞協贊助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成立兩性與社會研究室,研究室的活動刻意呈現中性立場,兩研室的的宋文里和張維安教授(1993: 68)卻仍認為男性未受到重視:
在這個研究領域裡,男性是相對的不夠被重視的,如果重視也是在相反的一面,兩性的問題,只從女性的觀點,或只從關心女性的觀點是明顯不夠的「把男性擺回適當的地方」(bring the man back in),和「把人放回討論的重點」一樣,可能是相當重要的一步。直到目前為止,所謂的兩性研究,男性只做為對照的一面,參與的研究者也以女性學者居多,或以女性為「正統」,男性在那裡?
十年之間,婦女/女性做為權利主體和研究主體,首先被兩性、然後被性別取代,清大兩性與社會研室2000年改名為性別與社會研究室,高雄醫學大學1992年成立的兩性研究中心一度改名為兩性與性別研究中心,2001年改為性別研究所。1990年代草擬的「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2002年通過時改成了「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再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2000年之後的學術或政治建制,「性別」幾乎已成了唯一的政治正確名詞。然而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卻甚少對「性別」本身做討論和定義,以「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為例,兩法都沒有對性別或性別平等加以定義,以致為數不少、不求甚解的「性平專家」們紛紛以為最新的趨勢便是將性別上綱到取代男女。近十餘年來,在性別相關的政府和學術會議中,我一再目睹親聞官員、學者和學生因為使用「男女平等」或「兩性平等」的詞語而被當場糾正,必須說「性別平等」方屬正確,甚至連「傳統男性角色」也列入話語(包括文件)禁忌。也有人因為研究對象全屬女性,而當場被指責不符合「性別平等」的標準,沒有性別意識。2010-2011年婦女國是會議的各項會議中,聽到主責官員已被制約到以為台灣已經「進步到揚棄女性權益,關注性別平等了。」這種線性進步的思維,似乎也反映了台灣獨特的性別思考以及去女性的潛流。而全面使用「性別」卻缺乏定義不僅徒增執行上的困擾,也使政策失去一致性。我最近在一份短短數頁的政府文件上同時看到「性別觀點」、「性別目標」、「任一性別」、「不同性別」、「所有性別」等名詞,該文件且要求政府人員在做施政滿意度調查時,要注意「所有性別者」的意見。若這些名詞全任由執行者自行揣測義意,將造成何等錯亂?浪費多少公帑?
聯合國和歐盟脈絡中的性別
從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中期,婦女做為婦運的主體以及婦運議題關注的焦點從未受到質疑。1970年代中期聯合國推動婦女十年(Decade for Women)期間,開始有人對給予婦女發展補助(women in development, WID)表示異議,認為若只是在既有的援助架構下補助婦女,而不設法改變此架構本身存在已久的制度化性別偏見,看不到男女之間相對的權力關係的話,將無法動搖結構性的男女不平等,於是性別與發展(Gender and Development, GAD)的概念取代了婦女發展,也就是從單獨著眼於政策性協助婦女發展,擴展到在提升、支援各項發展政策時,在規劃階段即兼顧男女平等的目標,這樣一個在各計畫、方案中都納入男女平等為目標的作法,從發展部門延伸到其他部門(Charlesworth 2005:2-3),成為性別主流化的雛型。
1995年北京世界婦女第四次大會正式提出了「性別主流化」 的口號,gender(性別)被認為兼容男女兩性,較易被男性接受,且因著重性別不平等的社會成因、名詞本身具有延展性、因而成為政治正確的新名詞。同時,因為性別一詞本身不指涉任何個體,也不具有任何價值,在應用的時候可以主觀詮釋,填充任何內容,在觀念上挑戰性低,所以比較容易被各種政治和性別立場的當權者接受,在國際政治場合有其權宜性。但也正因為性別如同年齡,只是一個分類的抽象概念,並不指涉任何實體或共同經驗,所以也可以用來涵蓋所有個體,以致很容易被籠統化、模糊化,實際用來界定個人的權利義務時,缺乏對應的主體,因此聯合國和歐盟都在指標性文件中說明「性別」意指男女。1997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正式定義性別主流化時,便指出:
性別觀點主流化(mainstreaming a gender perspective) 是指在各個領域和各個層面上評估所有有計畫的行動(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對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含義。這是一種策略,目的在使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內所有政策和計畫的設計、執行、監督與評估都包含女性和男性關心的事、女性和男性的經驗,從而使男女均等受益,不平等不再發生。主流化最終的目標是實現性別平等。
1988年歐洲會議(Council of Europe)的部長委員會(Committee of Ministers)發布「女男平等宣言」(Declaration on Equality of Women and Men), gender這個名詞當時尚未風行,通篇使用的文字都是女、男或女男,僅一處採用兩性(both sexes)。2009年部長委員會在馬德里開會時,檢討該宣言在過去二十一年的執行成果,認為尚待改進之處甚多,於是再發表「實現性別平等宣言」(Declaration: Making gender equality a reality),特別指出性別平等的意思是「女性與男性在公私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可見度、獲得平等的權力、承擔平等的責任、得到公平的參與。性別平等與性別不平等相反,卻不是和性別差異相反(the opposite of gender inequality, not of gender difference)。」檢視聯合國和歐盟的其他官方文件和統計資料,性別(gender or sex)和兩性(both sexes)、女男(women and men)經常交替使用或並用(如gender equality of women and men),代表這些名詞的實質意義相同。
在組織結構方面,聯合國在婦女地位委員會之後陸續成立了提高婦女地位司(Divis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 DAW)、提高婦女地位國際研究訓練所(International Research and Training Institute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 INSTRAW)、性別議題和提高婦女地位特別顧問辦公室(Office of the Special Adviser on Gender Issues and Advancement of Women, OSAGI)、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Fund for Women, UNIFEM),後面的這四個單位,於2010年合併為一個高層級的新單位:聯合國女人(U.N. Women),次標題為:性別平等與強化女性權力的聯合國單位(the United Nations Entity for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Empowerment of Women),綜理政策與行政。歐盟的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 EP)(議員由各國公民直接選出)則設有婦女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Women’s Rights)。
以上所有文件、所有建制都清楚明白彰顯「女性」做為權力主體,不論在政策層面或組織層面,關注的重點是女性如何在「性別」這個分類框架下獲得與男性相等的地位和權力(性別平等)。這是百年來婦女運動努力的目標,雖然婦女地位比諸百年前已有長足進展,但聯合國和歐盟都承認仍需努力。
結語
在人權的普世旗幟下,追求平等不只是女性,也是其他弱勢者的共同目標,遭受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原因除性別外,尚可能有種族、語言、宗教、籍貫、出生地、性傾向、年齡、婚姻狀態、身心障礙等等,不一而足。受歧視的群體是各自努力,還是結合在一個要求平等的大傘之下,涉及資源分配及策略問題,也涉及各群體之間的競爭與聯結,這是一個不斷演變的過程。從瑞典和英國的歷史經驗來看,往往是各群體各自發聲,以社會運動的方式爭取制度性改變,然後政府站在施政效能、資源整合與照顧多元弱勢者的立場,再做法律與制度的整合,在整合過程中,政府和民間團體需要就名詞的定義、概念的釐清、包融與排除(inclusion and exclusion)的機制、特權的議題、競爭與合作的動力不斷討論和辯論,才可能互相了解,建立包融與合作的基礎。2008年瑞典通過反歧視法,涵蓋範圍包括性別(sex)、跨性別認同和表現(transgender identity or expression)、種族、信仰、失能、性傾向、年齡;英國2010年修改平等法,融合了年齡、失能、性別重組(gender reassignment)、婚姻與伴侶關係、種族、宗教與信仰、性別(sex)、性傾向。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兩者在處理平等議題時,都採取生理性別(sex)做為一個分類,也就是女體人的平等地位仍是明白、正當地受到關注,而在台灣隱身於模糊的性別概念的跨性別、性傾向、伴侶關係等也放在陽光下,自成類別,受到同等重視。這樣的作法值得我們借鏡。
註1:
註2:
參考資料
略
顧燕翎
縱觀父系文明史,女人隱形不見,女性經驗被摒棄於大傳統之外,男性意識膨脹成為人的意識,主導著所有活動。女性個別、私下、零星的活動或反抗,不論是女性書寫、女性文字(如江永的女書)或卑弱的一哭二鬧三上吊,都難滙聚為潮流,反而可能成為嘲弄的對象。直到十九、二十世紀,始於歐美的兩波世界性婦女運動才首次集結婦女,表達訴求,女性的影像、聲音、主體性也才漸次浮現,並且飄洋過海,喚醒全球各角落的女性意識。本文將回顧百年來在婦運的歷史鴻流中,台灣的女體人如何在不同的階段建構和定位自我、在反挫中選擇策略、又如何被主流建構和定位,同時也呼籲從事婦女運動和政策研究的女同胞思考:當女性人尚未全面獲得政治、經濟的平等地位,尚未全然取得身體自主權時,如何面對始終存在的去女性的潛流。
女性顯影
1949年之前,台灣本土性的婦運曾經由第一波世界婦運的衝擊而掀起漣漪,在1925至1927年間成立了「彰化婦女共勵會」、「諸羅婦女協進會」等團體,1927年成立於台中的「台政革新會」及同年民眾黨黨綱也都確立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幸這些組織都在日本政府的高壓統治下,隨著民主化運動的消逝而早夭(參閱梁惠錦1984: 1-28)。中國大陸的女性知識分子則早在二十世紀初就投身革命,且與世界婦運同步,爭取女性的獨立自主與尊嚴,充滿行動力,從女性立場著書立說,攻擊「男尊女卑」的傳統,之後組織婦女團體、興辦女學、籌組女子軍隊、爭取教育機會、婚姻自主、參政等,終於在1924年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確立男女平等的原則,1931年制定訓政時期約法時,明訂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30年前後公布的民法,在當時的國際社會也算是進步的立法;1946年制憲時,除了男女平等,中華民國更成為全球第一個以憲法保障婦女在各級選舉中當選名額的國家(參閱顧燕翎 1987:38-46)。
1945年,二次大戰甫結束,世界各國代表聚集舊金山,簽署了聯合國憲章,160位代表中只有四位女性,分別來自多明尼加、美國、巴西和中國,她們堅持男女平等必須列入聯合國的序文,與人權同等重要,1946年方有了與人權委員會同等位階的婦女地位委員會(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 CSW),之後每年在紐約開會,追踪各國提升婦女地位的成果。當時中華民國剛贏得對日抗戰,是唯一的中國,代表則是吳貽芳。
男人陰影下的女人
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出現了女性意識的斷層,雖然成立了多種組織龐大的婦女團體,卻都帶著強烈的官方色彩,遵循男外女內的傳統分工,做著社會救助、勞軍及技藝訓練等工作,在意識形態上一再肯定相夫教子、以及婦女在家庭經濟、社會活動中的輔佐、從屬角色。甚至到了1985年,在全國各界慶祝婦女節籌備會上,仍請陳立夫老先生主講「現代齊家之道」,強調「婦女應以撫育兒女,家庭管理為主。」(中央日報1985,3,8)
由於歷史的斷裂,前輩婦運人士力爭而得的憲法地位和保障名額反倒在1970和1980年代被婦女界和學術界用來做為反對婦女運動的理由,以致經常可以聽到「台灣婦女比其他國家婦女幸運,不必經過爭取,就已經獲得法律平等。」的論述。既然男女平等已獲得法律保障,還需要大力爭取嗎?然而,就任何社會指標來看,當時的女性無論在社會參與和家庭內的地位都遠落於男性之後;1930年的民法親屬編也已不符社會需要;依靠保障名額當選的少數女人也多半成為父權家族和黨派的傳聲筒。女人在形式上有了憲法平等權,開始被點綴性地看到,卻依然身影模糊地生活在男人的陰影下,主體性受到壓抑。
先做「人」還是先做「女人」?
1970年代台灣社會歷經巨變:經濟轉型為出口導向、人口大量移入都市、中產階級興起、個人所得增加、就業及就學機會提升。1965到1973年間,女性勞動市場參與率從33.1%增加為41.5%,年增長率7.5%﹐超過男性的3.1%;大專聯考女生錄取率也逐年增加,至1972年達到36.9%。但即使在剛萌芽的婦女運動界,做女人、爭女權仍是讓人困惑的選項。當時留學歐美的年輕女性接觸到西方第二波婦運,在報刊上開啟了以女性為主體的論述,卻對西方婦運褒貶不一。1972年中國時報上一方面有楊美惠專文介紹西方女性主義經典系列,如《第二性》等;但同時也有文章完全脫離事實,描述美國婦運先驅佛利丹(Betty Friedan):「長相可怖,性格男性化…她和她的黨羽是一群嚼煙草、動刀槍和鬧同性戀的悍婦。」對婦女運動充滿誤解和敵意(楊柳青青 1972)。
呂秀蓮在1970年代初是新生代女性的代表性人物,辯才無礙,充滿活力,著作和演講都廣受歡迎。她在1973年出版了《新女性主義》,主張社會應當讓女性發揮才能,有所貢獻,女性卻不應為自己爭取權利,在家中應謹守女性的傳統職守,在外則應扮演好職場角色,不讓鬚眉:一.發揮「女才」,不爭「女權」:「人盡其才」。二.肯定女人的「本分」與「天職」:「是什麼,像什麼」。三.要平等不要保護:「先做人,再做男人或女人」。四.與西方的女性主義劃清界線。
「先做人」意謂先得學習像個男人,達到父權社會中,為在公領域活動、具有男體的人所打造的行為典範和成就標準;其次「做女人」,仍不得違反這個社會對提供家務和情緒勞動的女體人的行為要求和規範。因為在理念上不挑戰傳統父權定義的女人本分,又開放女性進入公領域,符合當時開明的保守主義氛圍,獲得喝采。然而,齊家報國,要求女人一肩雙挑,是肯定女人的能力,卻也憑添重擔,不符合平等分工原則,使得一般沒有特殊社會資源的女性蠟燭兩頭燒,甚至望塵莫及。1985年婦女新知雜誌社在亞洲協會贊助下出版中英文版《鳳凰群相》,其中彰顯的也是社會公認的、達到與男性典範齊步的高成就的女人,像張艾嘉、紀政、殷張蘭熙等,仍是以男性社會為男人立下的行為準則與成就標準來評價女人。
女性主體的尋覓與疑惑
同年,婦女研究做為一個學術領域正式引進台灣,婦女研究室在亞洲協會贊助下於台灣大學成立。1987年解嚴前後,台灣的社會運動風起雲湧,婦女運動也水漲船高,陸續成立了許多婦女團體,如晚晴協會(1988年)、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1987)、現代婦女基金會(1987)、女工團結生產線(1991)等;各大學紛紛組成了女性研究社;前衛刊物如《中外文學》、《當代》等也都以專輯介紹女性主義。女性的可見度大增,然而女性意識仍然混沌未明,甚至更受疑慮,連帶使得「女性」和「婦女」也多少被污名化。一般婦女團體對婦女運動和女性主義抱持戒慎的態度,有些更劃清界線,宣稱自己其實是環保或是兒童保護團體,以免形象受損。許多論者在有意無意中用以下各種方式將女性意識淡化或扭曲:一.在探究第二性的處境之前,便意圖「結束第二性,迎接第三性」,創造出另一個模糊的性別主體取代女性;二.試圖以意義含混的「新兩性主義」取代女性主義;三.跳過女性主義去談「後女性主義」;或者四.祭出階級和族群問題來削弱性別政治的正當性。1988年暢銷一時的《風起雲湧的女性主義批評》將女性主義、反女性主義及非女性主義的作品共冶一爐,點出「婦女文學的困境」、「女作家的困境」、「女性主義文學批評的死胡同」。該書中知名文化評論者南方朔(1988:25)的見解頗具代表性:
一個新的「第三性」(The Third Sex) 人種開始出現。「第三性」逐漸失去傳統女性特質,而向男性特質認同,具有反家庭情結、個人主義。「第三性」從歷史角度言,將會是女性實質獲得解放前對各種可能性的揣摩型態之一。「第三性」將是個不穩定的組合。
1989年,旅美的陳幼石教授於台北和北京同步發行《女性人》雜誌,目的在建立女人的主體性,從女性「人」的觀點去重議文化中的基本價值觀。她指出傳統中國文化中的男女有別,男體的人身有「已」,女體的人身「無已」。 「已」是人在生活中的行為主體本位,因而人的實體意義只附於男體之人,經典範化後稱之為「人」。家是「典範人」的加工廠,在過程中,女體的「自然人」成了男體「自然人」向典範人轉化的資源和條件,而做為典範人支柱的非典範人則轉化為不知有已,但知事人的賢良女人。她主張女人必須取回她與生俱來的身體,及其勞動力和生殖力,才能夠立已,也方能求取真正的人權。(陳幼石1989:10-21)
然而,在現實的台灣社會,女性的話語權和做為主體的認知權卻仍受到壓抑和漠視。婦女研究尚未站穩腳步,兩性和性別研究便亟欲取而代之。活躍於兩性研究場合的性別主義者(sexist)可粗分為兩大類:一、肯定既存的「平等但有差異」的兩性角色,反對改變,反對破壞「和諧」。二、承認父系文化對人性的斲喪,但主張兩性都是受害者,否認男性占有優勢,辯稱女性其實也擁有強大卻隱性的權力,例如對家產的控制,以及男人無法抗拒的性吸引力等。這些言論充斥學界,並且和學術威權體系結合,形成新的潮流。1989年在一場標榜開明、進步的學術研討會中,講評人陳其南竟公然指斥陳若璋教授有關婚姻暴力的論文「婆婆媽媽」,拒絕評論,受到所有與會學者的默許。(顧燕翎1990: 1)
女性、兩性、性別的線性發展?
1990年代,婦女研究在台灣逐漸受到重視,甚至被稱為新興的「顯學」,但也同時引發了男性要放在何處的憂慮,以及對於女性主義研究觀點的排斥,婦女新知基金會於是決定設立研究中心,「開拓一片不受性別主義(sexism)干擾、自由討論的空間,以使得女性主義研究能夠向深處發展,在本土深根,並回饋國際社會。」(1)。最初董監事會議決定取名「性別研究中心」,因為考慮當時的學術氛圍,用「性別」二字較為中性,包容度比較廣、社會接受度也比較高;可是在第一次公開活動時,就受到來自美國華盛頓大學的周顏玲教授的質疑,認為太早放棄了「女性主體」。換句話說,當女人還沒有自主性,還沒有建立起自己的研究的時候,為什麼就要放棄女性立場,說自己是「人」?躲在「性別」的大傘之下?董監事們在選擇挺身做「女人」與做「人」之間徘徊掙扎,終於選擇了女性學研究中心(顧燕翎1990)。幾年後這個組織轉型為女性學學會,簡稱女學會。
1989年,亞協贊助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成立兩性與社會研究室,研究室的活動刻意呈現中性立場,兩研室的的宋文里和張維安教授(1993: 68)卻仍認為男性未受到重視:
在這個研究領域裡,男性是相對的不夠被重視的,如果重視也是在相反的一面,兩性的問題,只從女性的觀點,或只從關心女性的觀點是明顯不夠的「把男性擺回適當的地方」(bring the man back in),和「把人放回討論的重點」一樣,可能是相當重要的一步。直到目前為止,所謂的兩性研究,男性只做為對照的一面,參與的研究者也以女性學者居多,或以女性為「正統」,男性在那裡?
十年之間,婦女/女性做為權利主體和研究主體,首先被兩性、然後被性別取代,清大兩性與社會研室2000年改名為性別與社會研究室,高雄醫學大學1992年成立的兩性研究中心一度改名為兩性與性別研究中心,2001年改為性別研究所。1990年代草擬的「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2002年通過時改成了「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再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2000年之後的學術或政治建制,「性別」幾乎已成了唯一的政治正確名詞。然而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卻甚少對「性別」本身做討論和定義,以「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為例,兩法都沒有對性別或性別平等加以定義,以致為數不少、不求甚解的「性平專家」們紛紛以為最新的趨勢便是將性別上綱到取代男女。近十餘年來,在性別相關的政府和學術會議中,我一再目睹親聞官員、學者和學生因為使用「男女平等」或「兩性平等」的詞語而被當場糾正,必須說「性別平等」方屬正確,甚至連「傳統男性角色」也列入話語(包括文件)禁忌。也有人因為研究對象全屬女性,而當場被指責不符合「性別平等」的標準,沒有性別意識。2010-2011年婦女國是會議的各項會議中,聽到主責官員已被制約到以為台灣已經「進步到揚棄女性權益,關注性別平等了。」這種線性進步的思維,似乎也反映了台灣獨特的性別思考以及去女性的潛流。而全面使用「性別」卻缺乏定義不僅徒增執行上的困擾,也使政策失去一致性。我最近在一份短短數頁的政府文件上同時看到「性別觀點」、「性別目標」、「任一性別」、「不同性別」、「所有性別」等名詞,該文件且要求政府人員在做施政滿意度調查時,要注意「所有性別者」的意見。若這些名詞全任由執行者自行揣測義意,將造成何等錯亂?浪費多少公帑?
聯合國和歐盟脈絡中的性別
從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中期,婦女做為婦運的主體以及婦運議題關注的焦點從未受到質疑。1970年代中期聯合國推動婦女十年(Decade for Women)期間,開始有人對給予婦女發展補助(women in development, WID)表示異議,認為若只是在既有的援助架構下補助婦女,而不設法改變此架構本身存在已久的制度化性別偏見,看不到男女之間相對的權力關係的話,將無法動搖結構性的男女不平等,於是性別與發展(Gender and Development, GAD)的概念取代了婦女發展,也就是從單獨著眼於政策性協助婦女發展,擴展到在提升、支援各項發展政策時,在規劃階段即兼顧男女平等的目標,這樣一個在各計畫、方案中都納入男女平等為目標的作法,從發展部門延伸到其他部門(Charlesworth 2005:2-3),成為性別主流化的雛型。
1995年北京世界婦女第四次大會正式提出了「性別主流化」 的口號,gender(性別)被認為兼容男女兩性,較易被男性接受,且因著重性別不平等的社會成因、名詞本身具有延展性、因而成為政治正確的新名詞。同時,因為性別一詞本身不指涉任何個體,也不具有任何價值,在應用的時候可以主觀詮釋,填充任何內容,在觀念上挑戰性低,所以比較容易被各種政治和性別立場的當權者接受,在國際政治場合有其權宜性。但也正因為性別如同年齡,只是一個分類的抽象概念,並不指涉任何實體或共同經驗,所以也可以用來涵蓋所有個體,以致很容易被籠統化、模糊化,實際用來界定個人的權利義務時,缺乏對應的主體,因此聯合國和歐盟都在指標性文件中說明「性別」意指男女。1997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正式定義性別主流化時,便指出:
性別觀點主流化(mainstreaming a gender perspective) 是指在各個領域和各個層面上評估所有有計畫的行動(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對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含義。這是一種策略,目的在使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內所有政策和計畫的設計、執行、監督與評估都包含女性和男性關心的事、女性和男性的經驗,從而使男女均等受益,不平等不再發生。主流化最終的目標是實現性別平等。
1988年歐洲會議(Council of Europe)的部長委員會(Committee of Ministers)發布「女男平等宣言」(Declaration on Equality of Women and Men), gender這個名詞當時尚未風行,通篇使用的文字都是女、男或女男,僅一處採用兩性(both sexes)。2009年部長委員會在馬德里開會時,檢討該宣言在過去二十一年的執行成果,認為尚待改進之處甚多,於是再發表「實現性別平等宣言」(Declaration: Making gender equality a reality),特別指出性別平等的意思是「女性與男性在公私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可見度、獲得平等的權力、承擔平等的責任、得到公平的參與。性別平等與性別不平等相反,卻不是和性別差異相反(the opposite of gender inequality, not of gender difference)。」檢視聯合國和歐盟的其他官方文件和統計資料,性別(gender or sex)和兩性(both sexes)、女男(women and men)經常交替使用或並用(如gender equality of women and men),代表這些名詞的實質意義相同。
在組織結構方面,聯合國在婦女地位委員會之後陸續成立了提高婦女地位司(Divis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 DAW)、提高婦女地位國際研究訓練所(International Research and Training Institute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 INSTRAW)、性別議題和提高婦女地位特別顧問辦公室(Office of the Special Adviser on Gender Issues and Advancement of Women, OSAGI)、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Fund for Women, UNIFEM),後面的這四個單位,於2010年合併為一個高層級的新單位:聯合國女人(U.N. Women),次標題為:性別平等與強化女性權力的聯合國單位(the United Nations Entity for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Empowerment of Women),綜理政策與行政。歐盟的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 EP)(議員由各國公民直接選出)則設有婦女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Women’s Rights)。
以上所有文件、所有建制都清楚明白彰顯「女性」做為權力主體,不論在政策層面或組織層面,關注的重點是女性如何在「性別」這個分類框架下獲得與男性相等的地位和權力(性別平等)。這是百年來婦女運動努力的目標,雖然婦女地位比諸百年前已有長足進展,但聯合國和歐盟都承認仍需努力。
結語
在人權的普世旗幟下,追求平等不只是女性,也是其他弱勢者的共同目標,遭受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原因除性別外,尚可能有種族、語言、宗教、籍貫、出生地、性傾向、年齡、婚姻狀態、身心障礙等等,不一而足。受歧視的群體是各自努力,還是結合在一個要求平等的大傘之下,涉及資源分配及策略問題,也涉及各群體之間的競爭與聯結,這是一個不斷演變的過程。從瑞典和英國的歷史經驗來看,往往是各群體各自發聲,以社會運動的方式爭取制度性改變,然後政府站在施政效能、資源整合與照顧多元弱勢者的立場,再做法律與制度的整合,在整合過程中,政府和民間團體需要就名詞的定義、概念的釐清、包融與排除(inclusion and exclusion)的機制、特權的議題、競爭與合作的動力不斷討論和辯論,才可能互相了解,建立包融與合作的基礎。2008年瑞典通過反歧視法,涵蓋範圍包括性別(sex)、跨性別認同和表現(transgender identity or expression)、種族、信仰、失能、性傾向、年齡;英國2010年修改平等法,融合了年齡、失能、性別重組(gender reassignment)、婚姻與伴侶關係、種族、宗教與信仰、性別(sex)、性傾向。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兩者在處理平等議題時,都採取生理性別(sex)做為一個分類,也就是女體人的平等地位仍是明白、正當地受到關注,而在台灣隱身於模糊的性別概念的跨性別、性傾向、伴侶關係等也放在陽光下,自成類別,受到同等重視。這樣的作法值得我們借鏡。
註1:
主流化這個名詞最早出現在1970年代的教育文獻中,指的是將能力參差的學童混合編班,不再採用能力分班的作法(Charlesworth 2005:1)。與主流掛勾則是在1985年聯合國在奈羅比舉行的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上,當時所制定的前瞻策略便包括「主流計畫與方案的制定與執行必須納入婦女發展的有效參與」。
註2:
2011年9月澳洲政府在護照上開始採用三種性別分類:男、女及性別未定的X,唯有出生時性別非全屬男或女者才能使用X。跨性別者不能使用X,但可持醫師證明決定自己是男或女。(the Washington Post, 09/15/2011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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