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燕翎
一. 人工生殖法修正條文主要站在委託夫妻的立場來制定規則, 對於代孕者, 也就
是經濟弱勢女性, 的權益缺乏保障, 本人感到無法忍受。
例如, 有委員表示, 我們每一個人都以某種形式在出賣我們的勞力或身體從事勞動,
代理孕母只是一種新型態的勞動模式, 我們不必因為不熟悉這種新勞動而無法接受,
反而是要為她們爭取較好的勞動條件。但是
第十二條之二卻是明文規定:
代孕契約以無償為限,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提供營養費或
營養品予代孕者,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那麼代理孕母究竟是不是勞動? 這麼根本的問題早該釐清。若不是勞動, 誰有權力或
權利要求她無償付出? 若是勞動, 則由國家壓制其報酬, 不是對弱勢女子的雙重剥削?
生育子女畢竟不是工廠製造產品, 牽涉到生命、情感及長時間的懷孕,原本十分複雜,
而本草案卻打算簡化處理方式, 避免法律問題, 如 第二十五條之二 代孕者因前條所
生之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完全剝奪代孕者之親權。有委員一再以英澳等
國的代孕合法為例, 卻不提這些國家對代孕者仍保留親權的尊重態度。
在如此不利的條件下, 我懷疑有那個女人會願意出借自己的子宮。比較可能的情況是
交易地下化, 並不能達到簡化紛爭的立法目的。可以想像, 真的發生法律糾紛時, 經濟
弱勢者仍是處於法律劣勢。
二.
既然委員提到十多年來已有許多相關研究, 如針對代孕者的研究,對她的家庭生活的
影響, 對兄弟姐妹的影響等等,婦女團體一再提出的各種顧慮都已經經過詳細的研究,
實在不構成問題。那麼我希望大家能夠有機會讀到這些用心研究的成果,相信對建立
共識一定很有幫助, 也可減少意思模糊的口舌之爭。
雖然主管單位已經很努力, 但是不論開了幾次公民會議或做了多少問卷調查, 都屬於
程序部分, 我們需要在實質方面得到合理的說明和正確、充分的資訊, 來做為判斷的
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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