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比對衛福部的代理孕母委託研究報告和世界主要國家的實況,發現委託報告中列舉的國家以法律明文允許代孕者占多數,但實際上是禁止的國家占多數,也有不少是法律未予規範的,法律明文允許代孕的國家在全球應屬少數。除報告中提及的德、法、日等國外,挪威、瑞典、義大利、波蘭等也都是明文禁止的。美國五十州雖各州規範不同,報告中也只有十六州是明文或以判例允許的。
衛福部的問卷中提到若國內不合法化代孕,則委託者只有到國外尋求代理孕母,暗示國外已很開放。但印度之所以會成為世界代孕工廠就是因為歐洲大部分國家並沒有開放代孕,或即使開放也限制嚴格,所以許多人赴印度從事商業代孕,也因此產生新生兒的國籍問題。
氷島因此有國會議員提案合法化代孕行為,在相關的個人層面,其優先考慮次序如下:
一.新生兒的利益及權利
二.代孕者及其家人之利益、獨立自主性、權利及福利
三.委託代孕者之利益
在一些個案中看到請產假和請領生育津貼的糾紛,所以僱主的權益似也應納入考量。
相形之下,我國的草案以委託夫妻之利益為優先,似可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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