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1 畫像2

遊民畫家泊仔送的畫像,在左圖中白鳥的右下方,就是他自己。

  我想我是一個認真的人,有時候到了嚴肅的地步。還記得剛入小學的第一課就是ㄅㄆㄇㄈ,老師說下週要考,可是一週過去了,我還沒全學會,急得不得了,回家就發燒了,媽媽還得幫我惡補。下星期老師竟然完全忘了考試這回事!而我至今餘悸猶存。
  最近一位好友退休,她在嚴肅這件事上比我更勝一籌,在我們為她舉行的餐會中一絲不苟地討論未來生活的意義,我勸她不必急,不妨先混一混。李豐(寫《我賺了四十年》的那位台大醫師)在電話上聽了我的轉述,大笑道:「你混得怎樣?」我說:「不錯啊!」她卻不以為然:「我聽妳聲音就知道妳還是那樣,說話太快了!」幾十年來她一直勸我慢下來。慢才能品味生活,才能靜攬人生,才能修鍊身心。
  不僅需要調整步調,我也想改變自己的寫作風格,輕鬆一點,閒適一點,更多一點生活,多一點感覺。渴望有自己的部落格,不被字數、時尚、市場、刊物風格、主編好惡綁住。大部分是為自己寫吧,也為了分享,至於未來,就交給上天了。 email: yenlinku@mail2000.com.tw
 

2024-02-06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行動回應表112年度辦理成果報告審查意見表 顧燕翎

 


點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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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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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與建議


 


 

22(C)

關於性別平等的全面立法-有關性和性別的歧視和騷擾的申訴、解决和訴訟程序

P5、P6

關於性別平等的全面立法已研擬十餘年,但是在名詞的使用和概念上始終缺乏明確精準之定義,而增加對於性平理論的誤解和性平政策執行上之困擾。如果不妥善處理,新法只會更增紛亂。請優先討論並確認基本名詞的定義。

 這個問題曾經第三屆CEDAW國際委員會指出,但並未為相關單位接受,而指出只是翻譯上的誤會。第四屆CEDAW國際審查會議民間團體提出再議,亦未能追蹤討論。性平處在後來回覆的兩點說明正好互相矛盾:

 第二點:「中文『性別』的語境脈絡包含生理性別 (sex) 及社會性別(gender) 」,而且「目前在行政及司法實務運用上並無問題,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函釋範圍已涵蓋生理性別 (sex) 及社會性別(gender)」。」

 但在第一點中卻引用CEDAW官方中文版本,指「這裏的「性」( sex )指的是男性與婦女的生理差異。而「性別」gender )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正導致男性與婦女之間的等級關係,亦造成男性在權力分配和行使權利時處於有利地位,婦女則處於不利地位。」此處將sex限縮為「性」,而忘了這個英文字的另一個意思也是性別,而在英語的gender被廣泛使用之前,sex指的是生理/心理/社會性別。至今英國的平等法(Equality Act )、瑞典的歧視法(Discrimination Act)仍然明確使用sex表示性別。

 法律用語務求精確,當性、生理性別、性別、社會性別因缺乏明確定義而混用一通,再多的法律也只會添亂而已。

 (CEDAW是在1979 年通過,當時聯合國中譯時,譯者對女性主義的理解可能不十分通達,以致名詞選用不夠精確,這現象也發生在其他語言的譯文中。建議日後性平處設法透過外交部向聯合國提出修正意見,但當務之急是不需要盲從不正確的譯文,儘早採取CEDAW委員的建議,調整名詞的使用,避免誤解和誤用,徒然製造行政和法律紛擾,使得公私部門皆不知所從。)

 

 



 


 

35、36

對性交易女性的剝削-有關協助性交易女性轉業

P10、P11

性交易是一古老的問題,國際委員會的三項建議:1. 協助性交易者換工作、2. 降低需求、3. 請婦女團體協助,雖經勞動部努力執行,似乎成效不彰,三項建議皆有檢討之必要。


 


 


 

53、54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的性騷擾-有關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之申訴機制

P18、P19

我國之性騷三法領先世界各國,#MeToo運動雖然晚到,卻快速導致修法以及強制執行,而且範圍遠超過職場性騷,特別是在軍公教部門 ,因為不敢不執行,引起極大動盪,也成為人事鬥爭、誅殺異己的工具(即使有的案子並無關性騷)。我們應當如何定義性騷擾,性騷擾的要件是什麼?性騷擾該如何處理和立法?需要充分、公開、審慎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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