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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報告 對應頁碼 |
審查意見與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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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C) |
關於性別平等的全面立法-有關性和性別的歧視和騷擾的申訴、解决和訴訟程序 |
P5、P6 |
關於性別平等的全面立法已研擬十餘年,但是在名詞的使用和概念上始終缺乏明確精準之定義,而增加對於性平理論的誤解和性平政策執行上之困擾。如果不妥善處理,新法只會更增紛亂。請優先討論並確認基本名詞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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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6 |
對性交易女性的剝削-有關協助性交易女性轉業 |
P10、P11 |
性交易是一古老的問題,國際委員會的三項建議:1. 協助性交易者換工作、2. 降低需求、3. 請婦女團體協助,雖經勞動部努力執行,似乎成效不彰,三項建議皆有檢討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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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 |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的性騷擾-有關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之申訴機制 |
P18、P19 |
我國之性騷三法領先世界各國,#MeToo運動雖然晚到,卻快速導致修法以及強制執行,而且範圍遠超過職場性騷,特別是在軍公教部門 ,因為不敢不執行,引起極大動盪,也成為人事鬥爭、誅殺異己的工具(即使有的案子並無關性騷)。我們應當如何定義性騷擾,性騷擾的要件是什麼?性騷擾該如何處理和立法?需要充分、公開、審慎的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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