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尊重代孕者 衛福部代孕草案得改 聯合報/ 顧燕翎/女性主義起點站網站站長(新竹市)
衛福部上週推出人工生殖法草案,新增了代理孕母的章節,將代孕合法化,並且明訂「代孕應為利他之助人行為,而非賺錢之商業工作」。在草案中,代孕者不是母親,因為法律禁止使用她的卵、不承認她是新生兒的法定母親、也無權反悔;她也不是勞工,因為沒有工資,只能領取限定金額內的營養費或營養品、必要之諮詢、醫療、交通、保險、工時損失等費用。然而她卻必須是母親,行為受兒少法規範,不能抽煙也不能酗酒;她更是一個超時且無休的勞工,而且還得具備懷孕加上分娩的經驗。
在這個利他工程裡,代孕的女人是主角,她必須無償助人,那麼相同原則是否也適用於眾多配角,如醫事、仲介、諮商等機構及人員?如果要求他們無酬服務不合理,為什麼可以這樣要求女人?
國內有關代孕的討論中,委託代孕常被稱為生育權,並衍生為婦女的基本人權,應當受到國家保障。渴望親生子女卻無法生育固然遺憾,個人是否有權使用其他/或非配偶女人的子宮來完成自己求子的欲望,像生存權、教育權一樣要求國家擔保?答案是否定的。1979年聯合國的消歧公約和 1994年開羅會議都同意政府應保障婦女的生育權,讓生育過程自主、安全、健康,卻從未包括找人代孕。那麼,個人是否可以花錢僱人代孕呢?
放眼全球,不禁止(未必合法化)商業代孕的,除了收費昂貴的美國加州和紐約,全集中在收入低、失業率高、法治鬆散的地區。國際仲介利用全球化市場機制,壓低成本,搾取貧困地區女性順從的服務,發展成年產值超過百億美金的產業錬。生產人比生產物品複雜,代孕引起的問題和法律糾紛頻傳(例如拋棄缺陷嬰兒)。2015年以後,商業代孕集中地如印度、泰國、尼泊爾等陸續立法禁止商業和跨國代孕,但也一直有新的國家加入。
代孕涉及生命的孕育和家庭倫理,過程漫長複雜,為了避免落入人口販賣的商業活動,大部分法治國家均明白禁止,諸如德、法、義、瑞士、瑞典、芬蘭、挪威、日本。少數國家即使法律允許,也嚴格限制在利他型代孕,如英、澳、荷、加拿大。為了區隔二者,避免利他型代孕在市場驅動下被操作成類商業活動,這些國家都設下規範,尊重代孕者的母親身份及其與家人的利益,她是新生兒的生母及法律上的母親,有反悔權,以確保其在自由意志下放棄親權;強力監管服務機構,精卵捐贈者、委託者、代孕者及其配偶都需接受獨立的心理、生理及法律諮商,獨立是指諮商和醫療提供者(包括個人和機構)彼此之間沒有任何關聯,不致利益輸送;對於仲介、廣告皆嚴加規範或禁止,違犯者甚至處以刑罰;英國的居間代孕服務機構不得收取任何形式報酬,機構內之個人收取報酬亦視同機構收取報酬;施術機構從嚴指定,荷蘭全國僅有一家醫院可施手術。英國的生殖管理單位HFEA規定其委員會中,醫師、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得超過半數,並且不得擔任主席或副主席,避免醫界壟斷決策。
若真心尊重代孕者、以利他為原則,衛福部草案至少應做如下修改:
1.
尊重代孕者的母親身分和身體自主權,給予反悔權,且明定生產時非醫療必要,不得剖腹。
2.
避免發展成一條鞭的代孕產業錬,居間服務機構必須獨立於施術機構,不得收取任何報酬,且禁止廣告。
3.
人工生殖技術諮詢會應接受社會檢驗,並且接受代理孕母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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