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連署)
案由:我國人口快速老化,失智人口增加,照顧需求成為家庭的重大負擔,失智型專責照顧機構嚴重缺乏,請內政部檢討現行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設置標準,以協助失智照顧機構有效運作,符合人民實際需求。
說明:
一. 我國目前在失智症照顧資源的分配嚴重不足,政府應重視失智症者之照顧,且對實務面操作應有所關注,實際面對問題來解決照顧資源不足,而不是以高標來限制既有資源的使用。
二.內政部於民國九十六年修正發布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並給予五年改善期,今年七月限期將至,造成失智照顧機構和家屬的恐慌。
三.依2005年衛生署委託台大醫院神經部邱銘章研究調查推估臺灣65歲以上人口失智症盛行率為5%,以2011年底臺灣總人口2,322萬4,912人,其中老人人口為 252萬8,249人,推估老人失智症人數達126,412人。以需求人口數50%,以及社區/居家:機構〈6:4〉推估失智症服務資源需求,社區/居家服務需求人數為37,924人,機構服務需求人數為25,282人。
四. 檢視現行臺灣提供之失智症服務之資源如下;
1.居家式資源:我國目前居家服務的對象含括老人及身障者,尚無明確資料顯示針對失智症提供的比率以及服務內容。.若以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目前提供居家服務對象群,初步篩檢有失智症症狀約10%,再以內政部統計2011年度全國接受居家服務總人數為33,188人,則33,188人*10%估算為3319人。
2.社區資源:截至2011年8月底止計我國有5個民間單位成立團體家屋共8個照顧單元,計可照顧67人,又失智型專責照顧有280床,綜合型日照照顧失智症者約280床,合計約627床。
3.機構式資源:依內政部101年3月資料顯示,截至100年底止,全國計有1,051家老人福利機構,其中安養機構41家,長期照顧機構1,010家,可提供床位數為5萬6,089床,其中屬安養床有6,545床、養護床有4萬4,794床、長期照護床有4,750床,未見有失智型專責機構;又依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2011年10月統計包含福利機構、榮家以及醫院附設我國有專責機構1家64床,專區15家1,048床,合計1,112床。
綜上,長期照顧之相關資源服務失智症人數約為5,058人,與需求數差距甚遠。另全臺有14家瑞智學堂提供日間服務。
五、失智症者服務資源不足究其原因有:
1. 失智症者照顧之困難度高,相關工作人員需有專業訓練。
2. 在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之設立標準較其他機構標準高出甚多,與護理之家失智專區標準亦有相當落差,在成本考量下無誘因使民間有意願投入該類型機構。〈失智照顧型與失智護理之家設置標準比較表如附表〉
3. 失智症照顧之收費相對較高,民眾負擔能力有限,亦限制該類機構的發展。使得部分需要照顧之民眾選擇收費相對較低之養護型機構接受服務,另部分失智照顧專區混合收置失能者。
六、為減輕民眾負擔以及使需要照顧之民眾得以在專業機構接受服務,現行長期照顧失智照顧型設置標準有修改之必要,理由如下:
1. 原標準為每一寢室以一人為原則,但依照顧經驗,除非該失智症者出現躁動、暴力、侵犯他人或有嚴重干擾行為才需以單人房安置,至無以上行為者多人房間之安排並無不當。且現今許多家屬考量費用,如單人房大多需5萬以上一個月,多人房則可降低收費標準,且照顧品質並不會因之而下降,在政府無全額補助下,仍應考量家屬之負擔能力。
2. 以單元照顧本為現行潮流,但現行規定為每一單元服務人數以六人至十二人為原則,但因既有房舍在分單元時常受空間限制,使單元服務人數可能到15人左右,故每一單元人數應可稍做彈性調整以符合現況。
3. 照顧服務員日間為1:3夜間為1:15,且全部限本國籍,惟現行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人力不足,聘僱有相對困難。
建議:
請內政部體察人民實際且迫切之需求,立即檢討現行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設置標準,務求符合現實社會條件及人民實際需求,協助失智照顧機構有效運作。
一般護理之家與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設立標準之比較
單位:人
內政部說明
一、 內政部為因應失智症人口逐年增加,照顧之迫切需求,參考日本「團體家屋」(group home)及「生活單位型機構照顧(unit care)」模式之理念及作法,96年1月1日起推動「老人福利機構失智症老人照顧專區試辦計畫」,輔導已營運之老人福利機構利用現有閒置床位空間規劃設置失智症照顧專區,減輕家屬照顧負擔,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失智症照顧相關專業訓練課程,提升失智症照顧品質。96年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修正時,失智症照顧機構之設立標準即依據試辦計畫之規定入法。
二、 理想的老人照顧環境應該不是收容性場所,而是生活的場所,藉由小規模的共同居住空間,營造一種「非機構」式的意象,讓老人就如生活在家裡一樣,配合失智症家屬成員的參與,以有效控制失智症老人的症狀。2000年開始日本的中大型養護機構將此模式導入,將多人床共居的房間改成單獨房間,並將機構環境劃分成若干「10人左右的生活單位」,各單位營造像家庭一樣的格局及氣氛,以作為失智症老人的照顧區域,但是,單純地將機構區隔為小團體的方法並不是「小單位照顧」的目的,實質的理念更著重在照顧的方法與過程,從過去基於工作人員立場考量的流程作業式照顧轉換為與利用者共同生活的照顧。也就是老人的生活單位與照顧單位結合成一體的照顧模式。另根據日本相關文獻,其實施意義如下:
(一) 老人擁有確保其個人隱私的空間,改善生活環境;
(二) 個人房與個人房間設立共同交流空間,便於和其他入居者建立良好人際關係;
(三) 入居者與其他入居者間、照護職員間互動增加,精神壓力可獲紓解,甚至減少失智症者的徘徊行為;
(四) 家屬探視方便,加深親情關係,不再擔憂打擾鄰床室友等。
三、 由於失智症老人的心智衰退是漸進式的,因此失智症的照顧計畫必須依據病人的疾病狀態、身體功能及認知功能等加以分級分類,但是目前機構式照顧服務因下列缺點而予人負面印象:一、不是以個人而是以團體為對象;二、個人空間狹小,像醫院而不像生活場所;三、一房多床,沒有個人隱私及個人生活行動表;四、照護方式及服務內容大都配合工作人員的勤務作息時間,或因夜間人手不足及追求高效率的管理,經常訂定統一的作息時間,造成老人的個人需求經常受到壓抑。
四、 因此,除參考日本之相關規範外,亦邀集國內相關有照顧失智症者的機構、協會及學者,如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健順養護中心等,考量失智症老人最佳之照顧方式外,亦考量家屬之負擔及機構之經營成本,共同研議訂定我國失智症老人照顧機構之設立標準。
五、 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失智症照顧型機構收容對象為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須受照顧之老人。而護理之家主要是針對罹患慢性病須長期護理及出院後須繼續護理之病人提供服務,並非照顧具行動能力之失智症者,因此,無法與失智照顧型機構之設立標準進行比較,如不具有行動能力之失能且失智老人,亦可由養護型或長期照護型老人福利機構收容照顧,其設立標準則與護理之家相當或較為寬鬆。
六、 另失智症照顧型機構設立標準為避免發生上述機構照顧之負面印象及缺失,保有失智症長輩個人隱私、創造家庭生活感覺及與照顧者之間建立信賴關係,才制定出與原本老人福利機構不同之標準,如每1寢室以1人為原則,惟如失智程度較輕者,亦未禁止設置雙人夫妻房;每1單元服務人數以6人至12人為原則,考量機構經營成本,已較日本的單元上限9人或團體家屋上限9人較為寬鬆;要與失智長輩產生信賴關係,照顧者要在語言及生活習慣能夠理解,因此,外籍看護工是無法達到此要求的,且考量機構營運成本,亦放寬機構之照顧服務員可聘僱兼職照顧服務員。
七、 另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雙連教會附設新北市私立雙連安養中心(目前符合設立標準失智症床位66床,係現有老人福利機構中失智症床數最多者)也表示,實務運作上,如已達到經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者,仍宜1人1間寢室較佳,以避免住民在日常生活中容易產生摩擦及糾紛;另考量營造像家庭一樣的格局及氣氛,以及工作人員之負荷量,每單元最多12人之現行規定,已不宜再放寬,工作人員的部分仍是需要本國工作人員,才有辦法與失智老人進行互動。
八、 針對失智症服務資源不足原因之因應對策:
(一) 因失智症者照顧之困難度高,相關工作人員須具特定之專業知能,本部每年補助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以協助有意願辦理失智症照顧機構訓練其工作人員。
(二) 在收容失智症老人機構方面,目前衛生、社會福利、退輔會等相關單位皆透過各種獎勵方式,鼓勵機構試辦、增設失智症照顧專區或失智症日間照顧中心,除衛生署署立醫院試辦失智症照顧模式,內政部中區、南區老人之家及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台灣省私立健順養護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雙連教會附設新北市私立雙連安養中心、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保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嘉義市私立保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照型)及屏東榮家,皆已規劃或已劃設有失智症照顧專區。
(三) 內政部賡續補助老人福利機構設置失智症照顧專區或成立失智症照顧型機構,101年已將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興建及開辦設施設備費列為政策性補助,提高補助比例,102年公益彩券回饋金亦將失智症列為重點補助項目,以減輕機構營運成本。
九、 至有關96年修正發布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給予之5年改善期,將於今(101)年7月30日屆期,本部已積極邀集各縣市政府及機構代表召開會議研商,將依據各種未符合之項目,考量其改善之難度,及配合長照服務法立法進度,給予不同之改善期限以為因應,現階段尚不宜進行修訂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以避免長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訂定後所產生之競合問題。
回應內政部::
1.我國失智型照顧的標準確實比照日本團體家屋來設計,由於日本十人以上必須成立機構,所以團體家屋以九人為一單元,但為符合經濟效益,大多設兩個以上單元相連,又日本團體家屋雖以一人房為原則,但為鼓勵失智者能走出房間,所以房間內只有洗手設施並無設置馬桶,與我國單人房要設簡易衛生設備不同,又日本團體家屋並無設置護理人員,只有介護員的設置,又日本除團體家屋外,收失智症者之機構,有多人房之設置,但為免互相互干擾允許各床之間設有固定非到頂之隔間,但不需每一隔間均需設立衛生設備,從而內政部所言涉及隱私以及非病房化有家庭的感覺,我想大家都很贊成,但我國在此之設立標準不論在硬體或人力標準均超越日本
2.文內提及雙連部份,其屬新設立者,有單人房及雙人房,標準符合,但成本甚高,雖第一年及第二年由該會基金補助部份費用,也要46000元以上,第三年則要50000元以上,以此高標準對收入低者實無法負荷。
3.失能的失智者本可使用其他長期照顧機構
4.文中提及衛生社福及退輔會已透過獎勵方式鼓勵提供服務,但衛生系統的失智專區標準與老人機構相去甚遠,既然能承認護理之家提供失智症者之服務,相對也應檢討老人福利機構的標準,雖然制訂之初有邀約相關單位討論,但落實性有問題或法規上有競合不是應該再檢討嗎?
5.用改善期來延長處理期限,只是暫時性的,如果標準有不適宜政府應有勇氣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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