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燕翎 2005/06/05
回顧
荷蘭在1999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娼館合法化之前,曾有歷時十餘年的辯論,一方面娼妓們組織了工會,倡議性工作權及工作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團體欲藉法律來懲處人口販子。辯論的結果將娼妓區分為自願及非自願兩類,自願從娼者予以合法保障,與其他勞動人口享有同等的法律權利及義務;但對於脅迫他人從娼者則加以懲處,最高刑期十年。荷蘭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秉此共識修訂刑法第250a 條,在地方政府不得全面禁娼的前提下,由各地政府以發放執照的方式進行管理,由於發放執照與否可設定諸多條件,例如都市規劃、建築物檢查、凍結執照數總數等等,所以實際上娼妓政策完全成為地方政府的責任和權限,不過政府不得以倫理道德為理由拒絕發執照,也不得將性工作者列冊登記。新法於2000年10月1日 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