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燕翎 2002/03/02
娼妓政策簡史
荷蘭對性產業一向採取寬容態度,自1810年娼妓即合法化,但禁止經營娼館以及媒介色情的營利行為,1911年形之於法律,但不久即發現此法無法執行,而對業者普遍採取消極容忍的態度,聽任其在不破壞公共秩序前提下於特殊地點以小規模、隠密的方式營業。1970年代的性革命及經濟起飛使得性產業規模變大、公開化、甚至由第三者非法經營。
1980年代性產業演變成不容忽視的龐大經濟活動,卻又無法可管,因而導致娼妓業是否應予合法化的辯論。性革命改變了人們對娼妓的看法,從娼雖不是值得推崇的行業,卻也未必等同性虐待,此項論辯始於1983年娼館合法化草案首度推出之時,歷時十餘年。辯論的結果將娼妓區分為自願及非自願兩類,一方面娼妓們組織了工會,倡議性工作權及工作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團體欲藉法律來懲處人口販子。1993年國會先通過了以暴力、欺騙或濫用權威使人為娼者判刑六年的法律,1999年再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娼館合法化,在地方政府不得全面禁娼的前提之下,由各地政府以發放執照的方式進行管理,新法於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不過自1996年1月1日,阿姆斯特丹市(以下簡稱阿市)即因應政府即將管制娼館的趨勢,由消極容忍改採積極容忍的手段,亦即訂立娼館設立的標準,不符標準者,可強迫歇業。其實際作法如下:由警察進行vice-checks,若娼館符合條件,如建築合於規格、不雇用非法外勞及未成年者(十八歲)者等等,則會獲得declaration of suitability, 否則則會受罰,如被迫關門。但後來因強迫檢察身份違反民法,而不再執行下去。
容忍政策
荷蘭人具備非常務實的思考和決策模式,政策的制定靈活有彈性,其務實性格
表現在率先通過安樂死合法化、政府免費提供晚期吸毒者藥品以減少犯罪行為等政策上,容忍娼妓行業的理由也是藉此避免因強制掃除而引發更多的問題。不過,在道德觀念上荷蘭人與其他國家並沒有很大不同,人們仍然歧視性工作者,不同意娼妓是正當工作。即使78%的荷蘭人認為自己夠開放,能夠容忍性工作,卻未必願意正視自己對待性產業的真正心態。
根據Mr A. de Graaf Foundation的分析,針對非法的業者,容忍政策可以區分為消極和積極兩種型態,如前所述,消極容忍是在不破壞公共秩序前提下,不予取締;積極容忍則是訂立娼館設立的標準,不符標準者,予以處罰或強迫歇業。再者,雖然全國都採取容忍的政策,但容忍程度因地而異,例如,阿姆斯特丹會驅逐在娼館工作的非法居留外籍人士,但容忍他們在街頭拉客,而海牙則採取更嚴格的手段,逮捕並遣送他們回國。 2000年10月1日之後娼館合法化,給予檢查娼館法律依據,而迫使全國各地非歐盟國籍的非法娼妓流動至外國、其他城市、街頭或地下,流動性和不安全感倍增,也使得娼妓們的生活更形封閉,更受制於老鴇,更無法近用社會或保健服務,而成為社會/衛生服務人員最擔心的灰色地帶。
娼妓現況
雖然一般觀光客對櫉窗妓女印象深刻,其實櫉窗妓女只占娼妓之少數(五分之一),最大宗的娼妓是在封閉的場所工作,包括妓院、性聚樂部、應召、家中等等,而非公開場所的櫉窗或街頭。根據阿姆斯特丹市衛生當局於1998-99年對十八個城市所做的調查,娼妓有以下幾種工作形式:
形式 百分比
櫉窗 20%
街頭 5%
妓院及性聚樂部 45%
應召 15%
家中 5%
其他(如在酒吧或按摩店召客) 10%
總共 100%
娼妓的總數(包括男女、變性等等)估計每年有兩萬五千人,主要集中在阿姆斯特丹、海牙、鹿特丹三個大城(共約一萬五千人),根據Mr A. de Graaf Foundation的估計,全國每天有約六千名娼妓在工作,其中有些是偶一為之的,例如,在聖誕節之前出來打工,以便購買禮物。習慣性使用毒品者約占娼妓總數10%,他們主要都是為了購買毒品而從娼,這類娼妓大多於街頭活動,專業性較差,受制於毒販和老鴇。根據Marieke van Doominck of Mr A. de Graaf Foundation估計,荷蘭約有3000名男妓,三分之一在阿姆斯特丹,男妓大部分為同性戀,多半在封閉場所工作。雖然娼妓絕大多數為女性,娼館老板卻絕大多數為男性。
大部分娼妓來自外地,荷蘭人占娼妓總數不到三分之一,歐盟人占6%,二者相加占38%,非歐盟的外國人中,拉丁美洲人居最大宗,占娼妓總數22%,亞洲人只有百分之三,主要為泰國人,1989年共產政權解體以後,才有中、東歐娼妓湧入,人數略多於亞洲人。
娼妓的收費標準不一,根據阿姆斯特丹衛生部門官員當面告知,當地價格大致如下:
形式 價格(歐元)
櫉窗 25.00/15minutes
街頭 12.00-25.00
妓院及性聚樂部 100.00-500.00
應召 100.00/hour
雖然無法提供具體的數字,但阿市官員承認,性產業對荷蘭的經濟有相當貢獻,
僅以觀光而言,紅燈區便是觀光客必訪的行程。
刑法第250a條(附件)
荷蘭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表示,修法目的有六:
一.管制對娼妓之剝削
二.懲處強迫賣淫
三.保護未成年者
四.保護娼妓
五.減少與賣淫有關的犯罪行為
六.減少非法外勞從娼
其主要內容可以歸納如下:
一.最高刑期六年:
1. 脅迫他人賣淫
2. 安排外國人至荷蘭賣淫
3. 利用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
4. 接受被迫賣淫者之金錢
5. 接受未成年賣淫者之金錢
二.最高刑期八年:
1. 以上罪行有二人以上共犯
2. 未成年者未滿十六歲
3. 暴力脅迫至重傷害
三.最高刑期十年:二人以上共犯,受害者受重傷,或者受害者未滿十六歲
地方政府之權責
新法通過之後,娼妓政策完全成為地方政府的責任和權限,在法律明訂不得全盤禁止的前提之下,各個地方政府透過發放發執照的方式對此行業加以規範管理,包括:
一.都市規劃:例如不能靠近學校或教堂。
二.建築物檢查:例如面積大小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如暖氣、廁所、防火設施等等。
三.經營方式:如不准強迫賣酒、業主不得有犯罪紀錄、不得雇用非法工作者及未成年者、必須提供保險套等等。
四.凍結執照數總數:如阿姆斯特丹市規定內城之櫥窗妓女總數不得超過兩百,全市不得超過三百。
阿市每三年核發一次執照,對於犯規者視其情節輕重及次數做出以下處罰:一。警告;二。停業一個月;三。停業三至四個月。再開業時,建築物必須經過重新檢查。
各地因為民情不同而發照標準寬嚴不一,所以某些城市得以以都市規劃來達到實質禁娼的效果,例如在遍布學校的小城中規定娼館不得設在學校附近,或者限制執照總數不得超過已有娼館之總數,再關閉不合格的娼館,以此來達到減少娼館的目的。阿市的政策是集中娼館,任何新設娼館需申請變更都市設計,因此至少需等兩年,而任何變更,不能超出原有面積的10%。
地方政府雖無權全面禁止娼妓業,卻可以禁止某種形式的娼妓工作,例如櫉窗妓女,也可以檢查娼館和酒吧、咖啡廳老板的犯罪紀錄。至於應召站則尚未列入執照管理的範圍。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以不符合荷蘭利益為理由,拒絕歐盟以外的外籍人士申請開設娼館。
和其他行業一樣,娼館的經營必須符合工作條件法(The Working Conditions Act),諸如工時、工作壓力等都需受到監管,工作人員也需每年接受體檢。但針對性病部分,政府雖一年提供四次免費檢查,並不強制個人接受,其理由如下:如此方能避免職業歧視,並且提高個人接受檢查的意願,因為人畢竟是關心自己健康的。此外,為保障性工作者權益,政府可以要求娼館與員工訂立契約,且於必要時,以員工的本國文字撰寫。
新法評估
在新法通過之前因為歷經十餘年的辯論,不論官方或業者都有娼館終將合法化的心理準備,並預做因應,因而一旦實施之後,並未引發衝突。
娼館合法化的正面效益
官員可以定期檢查營業場所,也可以排除有前科的業者,娼妓業變得更為公開化,並符合一定的經營水準,得以發展為正常的商業行為,不論業主或性工作者都可以像其他行業一樣納稅、遵守法令、得到保障,甚至發展專業技能。在1999年的一場研討會中,業主(relaxation establishments)代表André van Dorst便主張提供娼妓專業訓練:如何與客戶應對、如何處理財務問題、勞動條件、衛生保健等等,並且政府應訂定為期五年的落日條款,使非法娼妓降低到一個可接受的數目。
負面效益
新法所訂的規範未必所有業者都有能力或意願遵守,而且在性工作者中非歐盟國籍者實際上占大多數,新法通過之後,至今(2002年初)領有執照之業者僅有50%,紅燈區的櫉窗也空了許多(Berstein的估計是四分之一),眾多的非法業者和性工作者何去何從?非法性工作者的安全與健康問題誰來關心?對治安和公共衛生會形成何種衝擊?在在都是值得重視的問題。
因此,Marieke van Doominck 便質疑,新法只不過是政府控制和規範性產業的工具,並未藉此積極改善性工作者的社會地位、勞資關係和社會偏見,性工作者在申請社會福利、保險和銀行貸款時仍會受到歧視。此外,新法通過之後並未大量宣導,性工作者不了解自己的權益,政府官員和一般民眾也普遍不知新法的存在。在荷蘭社會,性工作不是一個討好的議題,也沒有選票,一般政客都避之唯恐不及。Doominck主張,若要真正落實新法的目標,改善性工作者的處境,政府和人民都需要根本調整自己對待性產業的心態,以正常的態度接受性工作者。不過在我們面談的過程中,妓女工會代表表示,她們已經接受政府補助,從事娼妓及業主的教育工作;阿市娼妓資訊中心(Prostitution Information Center)的工作人員也說,她們即將接受中央及市政府每年兩萬歐元的補助,從事市民教育。
街頭妓女
新法主要是針對性產業的經營、媒介者修訂,涉及街頭妓女者較少。1970年代之前,荷蘭全國對街頭賣淫雖明文禁止,卻消極容忍。70, 80年代,毒品使用者大量增加,她們以街頭賣淫做為賺錢買毒品的手段,並將用過的針頭、保險套隨地亂丟,製造髒亂,引起居民不滿。警察的取締增加妓女的不安全感,她們常常沒有時間選擇客人,就跟人上車,而成為強暴、搶劫等受害者,以致每次取締之後,受害案件就增加。同時,因為對待街妓的態度不同,便衣警察和制服警察之間也時起衝突。
自80年代起,各城市陸續改變政策,選擇對居民影響相對最小,對娼妓最安全的地段設立容忍區(toleration zone),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每晚固定時間開放街頭拉客,並有警察站崗,以減少犯罪。在同樣時段和地點,有所謂Living Room,亦即庇護所,有些是由修女主持,提供妓女咖啡、點心、保險套、訊息交換、醫療諮商等。在容忍區之內或附近,設有圍籬區域,其中可以停車,供性交易進行。這種種措施無非將街頭妓女及其相關行為集中在一個固定範圍之內,提高工作安全,同時避免影響到其他區域。十多年來,有些城市做得很好,大家相安無事;有些城市的容忍區則不是離市中心太遠,就是離住宅區太近,而引起不便或紛爭。
Doominck認為,與其將公權力用於驅趕永遠趕不完的街頭娼妓,不如接受事實,將同樣的時間用於務實地處理問題。容忍區的設置可以提供相關各方溝通的機制,讓彼此建立互信,因而可以有效通報犯罪事件,所以獲得警方支持。此外,容忍區的存在也給予娼妓們互相支援的機會,而不必個別面對不可測的工作環境,也讓她們因享有工作權而保存個人價值。
總結
性需求是人類的基本需求,有其跨文化的共同性;同時個人也因文化、社會、心理等因素而產生相當大的個別差異,對於個別差異性,我們應予尊重,不宜以個人的道德標準強求一致。
不同的社會、文化以不同的方式規範人們追求性滿足,亦賦予性以不同的社會意義,當前全球資本主義化的結果傾向於將所有的交換商品化,鼓勵開發市場、刺激需求;同時隨著市場的多元化、服務個人化,性解放的趨勢方興未艾,性產業不僅需求量持續增長,種類也愈來愈多,像按摩院、理容院、三溫暖、甚至電話、網路都可能成為性交易的場所/媒介。同時性交易的特色在於生產工具個人化,可以在個人的基礎上私下交易。因此若採取全面禁絕的政策,不僅難達效果,反而將之驅向地下而製造更多問題,諸如:妓女因為被隔離、被歧視而必須單獨面對危險的工作環境、人際關係孤立、易受剝削、執法成本龐大、因無法根絕而形成處罰與泛濫的惡性循環、行政風紀受影響、黑道勢力滋生等等。
娼妓制度和婚姻制度一樣,都是父權社會的產物,歷史悠久,二者的源頭都是女性對男性提供性服務以交換經濟保障,且早有論者以為,娼妓制度是婚姻制度的補充和支撐,良家婦女在婚姻內提供性服務,非良家婦女在婚姻外提供服務;二者不同之處在於婚姻內的服務尚包括為夫家傳宗接代、提供家務服務,但也因此獲得法律承認,得到所謂名份,所以婚姻中的女人社會地位較高。在現實社會中,必然是經濟條件差、社會地位低的女人淪為娼妓;低所得地區的女性流動至高所得地區賺取皮肉錢,反向流動者極少。所以性產業地下化的主要受害者永遠是邊緣、弱勢的女性。因為娼妓制度是結果,不是原因,若性別權力關係和商品化經濟不根本改變,娼妓制度也不可能根除。
所以當下比較務實的態度應是:保護性工作者免受剥削和傷害,以及避免性交易帶給社會生活負面影響,這其實也是當前許多政府處理此問題時的共同考量,只是各國採取的手段有所不同,荷蘭性產業政策的特點有三:一‧管理業者,不管理個別工作者;二‧將管理權交給地方,由各地政府訂定合於當地民情的管理辦法。三‧在處理街頭妓女部分,表現出極大的彈性和務實性格,能兼顧社會秩序與人性化對待娼妓,並因而減少治安成本。這些都是值得我們借鏡之處。
不過就最近修訂的刑法第250a而言,其目的除了保護性工作者之外,尚站在歐盟的立場上,刻意排除外籍娼妓,引進外籍性工作者即是違法,實則將娼妓的工作權定位低於一般勞工,全然忽略了全球分工的實際狀況和性產業的供給面。既然荷蘭當地百分之六十的性工作者是外勞,除非大力鼓勵荷蘭公民從娼,或者有意壓抑性產業,否則禁用外籍人士不就意味著驅使性產業地下化,而失去了保護娼妓的立法旨意?以性產業的機動特質而言,國界實不易成為性工作者流動的阻隔,強制排除何異於重蹈禁娼政策?從人道立場、從管理的需要、從性產業的經濟規模來看,性產業或許比其他產業更迫切需要以全球性眼光來考量、來共謀對策,更應納入WTO議題?
建議
一.以荷蘭經驗言,容忍區(街妓)和櫥窗總共只占娼妓業的四分之一,大部分性交易其實是在各種密閉場所進行,包括家中。所謂設置專區,集中管理,大概只能滿足部分需求,不可能因此抑制其他形式的交易行為,以這個行業的個人化特質,某種程度的容忍似乎是必要的。換個角度來看,管理這個產業是否可分階段進行,先設定可行的目標,再逐漸修改,而不強求一次就設計出一個完美無缺的方案。
二.根據市府去年的兩個委託研究案,市民認為色情業是自古即有,永遠禁不了的 分別為77.3%(侯崇文主持)和65%(楊文山主持),不相信只要政府全面禁止,色情業就會消失的占74.9%(楊文山),主張完全取締的占14.5%(楊文山)。在目前完全禁娼的政策下,即使警察局全力掃黃,一半以上市民仍感到他們敷衍了事(楊文山),對執行公權力的負面影響不可謂不大。考量行政效能,重新檢討性交易政策有其必要,且重點應放在管理方式的細部討論,以降低對社會生活的負面影響。
三.此類政策性討論宜由本府主導,相關局處參與,從市政角度切入,鼓勵市民參與,不宜全盤外包。
四.估算自1997年(民國八十六年)以來市府執行禁娼政策的行政成本,包括警力的動用和其他局處的配合等等。
五.估算台北市和全國性產業的年消費額。
六.追蹤荷蘭新法的執行評估報告和性產業的相關資訊,如年消費額、相關犯罪統計等等,並呼籲國際組織關心性工作者的流動問題,提升性產業為國際經濟及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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