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1 畫像2

遊民畫家泊仔送的畫像,在左圖中白鳥的右下方,就是他自己。

  我想我是一個認真的人,有時候到了嚴肅的地步。還記得剛入小學的第一課就是ㄅㄆㄇㄈ,老師說下週要考,可是一週過去了,我還沒全學會,急得不得了,回家就發燒了,媽媽還得幫我惡補。下星期老師竟然完全忘了考試這回事!而我至今餘悸猶存。
  最近一位好友退休,她在嚴肅這件事上比我更勝一籌,在我們為她舉行的餐會中一絲不苟地討論未來生活的意義,我勸她不必急,不妨先混一混。李豐(寫《我賺了四十年》的那位台大醫師)在電話上聽了我的轉述,大笑道:「你混得怎樣?」我說:「不錯啊!」她卻不以為然:「我聽妳聲音就知道妳還是那樣,說話太快了!」幾十年來她一直勸我慢下來。慢才能品味生活,才能靜攬人生,才能修鍊身心。
  不僅需要調整步調,我也想改變自己的寫作風格,輕鬆一點,閒適一點,更多一點生活,多一點感覺。渴望有自己的部落格,不被字數、時尚、市場、刊物風格、主編好惡綁住。大部分是為自己寫吧,也為了分享,至於未來,就交給上天了。 email: yenlinku@mail2000.com.tw
 

2013-12-10

代理孕母合法化:透過人工生殖法 


對人工生殖技術諮詢委員會102年第2次會議所擬草案之回應

顧燕翎

一、修法勿倉促,疑慮應釐清

委託代孕是比人工生殖和收出養更為複雜的社會議題,非僅攸關生殖科技,更涉及代孕者及其家庭、代孕生殖子女及委託夫妻多方之權益、家庭關係及社會關係。以修改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之方式,讓委託代孕快速合法化,顯然過於籠統、草率。且大部分條文偏重於減少委託夫妻在身分認定時可能面對的法律糾紛,對於代孕者、代孕生殖子女的尊嚴與權益卻保障不足,對於代孕生殖可能引發的相關社會、法律問題亦欠缺深入、週詳之思考。建請立法院及衛福部持續傾聽民間各方意見,仔細研究其他國家政策及執行方式,慎重考慮此案對於不同社經地位婦女所造成的影響,以及目前尚不具體存在、無法言說的未來代孕者及代孕子女的權益。在本土實證統計調查研究不足,以及未能對各方疑慮提出實際可行之解決策略、整體性行政措施之前,請勿倉促開放代孕,避免製造更多爭議和社會問題。

二、代孕者之身分及權益

草案之修訂說明一再以英國及以色列為例,這兩國在親權行使方面都給予代孕者反悔權,英國的代孕者有六週猶豫期;以色列孩子出生後,監護權先給社工為臨時監護人,再交由委託夫妻領養;荷蘭則以生母為法律上的母親,再透過複雜的收養程序由委託者領養。反悔權雖少有人使用,但其存在可以確保代孕者確實是在自由意志下放棄對子女的親權。委託夫妻並未支付報酬,那麼他們希望擁有子女的慾望,不能認為一定比代孕者具有優先性,我們不要忘了承受懷孕風險的是代孕者。請立法院及衛福部重新思考是否要自始即剥奪代孕者的母親身分。

三、代孕子女之權益

英國健康部(The Department of Health)自2004年起規定精子捐贈者必須先在政府機構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登記,資料保存五十年以上,人工生殖子女年滿十八歲之後有權利獲知自己的身分和血統,並且與捐贈者保持連絡。美國亦有專設網站,供人工生殖子女尋找捐贈者及來自相同捐贈者之手足。Dr. Vasanti Jadva等(2010)的研究發現,人工生殖子女亦有需要協助自己的子女了解其基因家族史和基因身分,而且這樣做並不會對自己和養父母的關係形成負面影響。反而是隱暪真實血統會對養母造成心理壓力,而且真相也可能有一天被子女意外發現。草案之修訂以血統真實主義為基礎,所以請真正落實血統真相,請立法院及衛福部重新思考給予代孕子女知的權利。

四、管理措施

代孕制度涉及人的生產,大部分國家均謹慎以對,因此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國家為數很少,美國五十州加一特區,也僅有十六州允許代孕。即使法律允許,各政府也對相關機制如仲介、廣告、施術機構的指定等嚴加規範及管理,如荷蘭即嚴格限制施術機構的數目、紐約州禁止廣告、英國及加拿大等嚴格限制廣告,相形之下,衛福部的草案過於宽鬆。再者,在某些國家代孕已經引發的一些爭議,如產假等,亦涉及第三者,如雇主的權益。請立法院及衛福部就執行層面及可能引發之社會效應再加思考。 

  總之,代孕制度事關重大,請民意機關和行政主管機關體察其深遠影響,專章處理,做週全之規劃,以減少執行階段之紛亂與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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