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燕翎 行政院性平會第七次委員會會前會發言 2014/4/29
1、衛生福利部在代孕合法化的推動過程中很努力,值得肯定。但品質方面可以加強。
2、有些關鍵性的決策應慎重考量:是否允許仲介及廣告?是否收費?既然代孕者必須無償,那麼居間代孕服務(不論營利或非營利)可不可以收費?應明確說明。
3、血統真實主義必須建立在委託夫妻提供精卵上,若精或卵來源為第三者,則委託夫妻不必然是基因父母,因此不符血統真實主義的定義。(荷蘭規定,必須在委託夫妻提供自己精卵的條件下,才能進行代孕;英國則規定唯有在男女使用自身精卵時,才能在任何醫療機構進行代孕,否則必須到有特殊執照的醫療機構。因此血統真實主義不應草率認定。)
4、雖以子女權益為名,讓代孕者在產後兩年有探視權,但同時也排斥了兩年之後的探視權,也就是在子女有記憶之前才可探視,之後就沒有了,這樣的探視權形同虛設。而子女對自己基因歷史知的權利,始終未獲保障。
5、衛生福利部一再引用專家對基本人權(生育權)的說明,做為合法化的基礎,但“專家”對1994年開羅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方案的引用卻是錯誤的。生育權保障的是女性生育安全與決定要不要生、生幾個、多久生一次,而不是要求別的女人代自己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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