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燕翎
衛福部近年來努力進行兩個生育大法的修訂:人工生殖法和優生保健法,前者將代理孕母合法化,保障不孕夫妻在國內得到低廉的代孕服務,後者則是限縮女性的墮胎自由。兩項作為目的各異,卻同時剝奪了女性的身體自主權。然而,近年來,行政院為了推動性別平等,成立專責機構,動員所有公務員上課學習、填寫表格,並請了國外專家前來檢視成果,人力、物力花費極大,成本不可謂不高,卻產生如此退步的政策結果,顯然政策思考和制度設計出了重大問題。
代孕草案矛盾重重,表面上是在拯救無法生育的婦女,讓她們可以借助其他女人的身體,成為母親。但是代孕者也是女性,且絕大多數社經地位較低,要求她們基於愛心和利他的動機,無償為人懷孕、生產,卻僅能取得基本的損失補償,無異於階級剥削。然而介入代孕的醫事人員、醫療機構、仲介者、廣告商卻卻不必無償服務,他們依舊可以牟利,這是最大的矛盾和性別不正義。
草案禁用代理孕母的卵子,但委託者至少有一人提供精或卵,所以主張親權屬於委託夫妻,並稱之為血統真實主義。但若認真追究血統真實性,精卵的主人才是父母,並不必然是委託的夫和妻。大部分代孕合法化的國家,都視代孕者為生母及法律上的母親,委託者需通過收養或准收養手續,孕母有反悔權,以確保她是在自由意志下放棄親權。草案推翻了民法對生母的認定,代孕者不但沒有反悔權,探視權也只有兩年。為什麼只有代孕的女人需要付出愛心?誰來愛她?她是母親,還是工具?
現行優生保健法保障懷孕婦女可以依其自願人工流產,實施已近三十年。新的生育保健法草案卻加上強制諮詢及三天等待期之約束。以當今資訊之發達,女性教育程度之提升,懷孕婦女就診前可能已掌握充分資訊。醫院或許可以提供諮商服務做為選項,但強迫諮商和等待則無異於騷擾和侮辱。要不要生、生幾個、何時生,是女性最基本的生育權和人權,若連基本人權都不保,性平政策、性平法律、性平機制為何存在?
兩個生育大法的修正案於此時同時推出,共同的理由可能是為了提高生育率,但實際上可能增加的出生人數十分有限,卻犧牲了女性的基本人權和國家的性平政策。自相矛盾是行政最大的浪費和最讓人扼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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