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顧燕翎
主旨:請內政部修改「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內授中戶字第 0970066240 號),不再包括摘除性器官之手術
說明:
一.修正跨性別者性別變更登記制度於 2012 年 9 月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提出,衛生福利部於 2013 年 12 月 9 日邀集相關團體討論,與會者一致認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應尊重個人意願,不必強迫摘除性器官。
二.CEDAW 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總結意見亦指出政府應遵照此會議決議,取消「內授中戶字第 0970066240 號行政命令」。
三.目前可參考之國外案例包括阿根廷、丹麥、荷蘭等:
(1)
2012 年 5 月,阿根廷首先通過性別認同法(http://www.tgeu.org/Argentina_Gender_Identity_Law),個人年滿十八歲,不必經過司法、心理諮詢或醫療程序,可申請變更性別。若再次更改,則需經過法院同意。
(2)
2014 年 6 月,丹麥成為歐盟首個通過不用臨床診斷便可以申請改變性別身份的國家。 新法在
2014 年 9 月 1 日生效。想改變性別的人需年滿十八歲,向有關當局申請,半年後再確認意願,便可以更改法定性別身份,無需性別重置手術或心理評估。荷蘭的法律(2013年12月通過,2014年7月1日生效)則是年滿十六歲即可申請,但需醫生證明申請者確實具有永久改變性別之意願。另如瑞典、德國、波蘭、奧地利、英國等,也都已取消摘除性器官或絕育手術等變性條件。 (http://www.hrw.org/news/2013/12/19/netherlands-victory-transgender-rights)
四.請內政部以跨性別者之人權為重,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團體研訂新法規。
附件: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 年 11月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 號
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重新規定如下,自即日生效:
一、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
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
術完成診斷書。
二、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
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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