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經典辯論講座:支持代理孕母在台灣合法化與否?
顧燕翎
這是台大學生會學術部今年12月辦的一場辯論,原有邀請我擔任反方,因為很晚通知,沒有及時看到邀請函,未能出席。後來仔細看了連線,發現辯論中竟然將利他型代孕和商業型代孕混為一談,正方甚至籠統稱之為生育權,並引用國際法規對生育權的保障。但無論消歧公約(1979)或開羅宣言(1994)所稱的生育權,都是指生育者的基本人權,包括決定何時懷孕和政府應保障女性安全、可負擔的懷孕等,並未包含委託別人懷孕的權利和出借子宮的權利。再者,利他型代孕和商業型代孕也有根本的差異,後者將代孕視為一種女性的工作,可以收取酬勞;前者則認為收取酬勞無異出賣女體,有違人權,因此代孕僅能出於利他的動機,嚴禁收取酬勞,僅允許營養、醫療、旅遊(如加拿大)等有限的費用補助,在這些國家商業代孕是違法的。
實施商業型代孕的國家極少,最大的全球代孕工廠印度因為種種代孕糾紛,已於2015年禁止外籍人士僱用代理孕母,2018年全面禁止商業代孕。美國加州允許商業代孕,但費用高昂,極少人負擔得起。
大部分利他型代孕的法律尊重孕母,保障孩子,例如以孕母為法律上的生母,委託者需通過領養或准領養手續才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孕母有反悔權;孩子有權知道自己的身世和基因手足;對委託者也有諸多限制,例如,年齡不能太大、沒有暴力紀錄等。我個人最認同荷蘭的代孕法,澳洲(各地略有不同)和英國的也相當週詳,我也可以接受。衛福部的草案我不能認同,歷屆行政院婦權會和性平會委員也一再反對,以致未能在委員會通過。反對的理由在其忽視代孕者和孩子的權益,卻過於維護委託者和醫療機構。既然要求代孕的女人必須出於利他動機,不可有酬,享有更多資源和權力的醫療機構是否也應比照辦理。
衛福部草案的問題包括:一、保護委託者和醫療機構的利益大於代孕者及胎兒;二、稱委託者找人代孕是其生育權,卻迴避代孕者出租子宮是否也是生育權的議題。若代孕是生育權,是合法的工作,代孕者應當獲得工資,有勞基法保障,可以議價,而非由法律設定工資上限為0。三、若衛福部引用國際法規,主張生育權屬於委託者,卻不屬於代孕者,已經偏離原有的定義。衛福部應就自己對生育權的定義做完整而公開的論述,不應濫用名詞,誤引國際法規,蒙騙國人。
在我們辯論"支持代理孕母在台灣合法化與否?"之前,似乎應先對一些基本名詞和概念加以釐清,否則各說各話,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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