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1 畫像2

遊民畫家泊仔送的畫像,在左圖中白鳥的右下方,就是他自己。

  我想我是一個認真的人,有時候到了嚴肅的地步。還記得剛入小學的第一課就是ㄅㄆㄇㄈ,老師說下週要考,可是一週過去了,我還沒全學會,急得不得了,回家就發燒了,媽媽還得幫我惡補。下星期老師竟然完全忘了考試這回事!而我至今餘悸猶存。
  最近一位好友退休,她在嚴肅這件事上比我更勝一籌,在我們為她舉行的餐會中一絲不苟地討論未來生活的意義,我勸她不必急,不妨先混一混。李豐(寫《我賺了四十年》的那位台大醫師)在電話上聽了我的轉述,大笑道:「你混得怎樣?」我說:「不錯啊!」她卻不以為然:「我聽妳聲音就知道妳還是那樣,說話太快了!」幾十年來她一直勸我慢下來。慢才能品味生活,才能靜攬人生,才能修鍊身心。
  不僅需要調整步調,我也想改變自己的寫作風格,輕鬆一點,閒適一點,更多一點生活,多一點感覺。渴望有自己的部落格,不被字數、時尚、市場、刊物風格、主編好惡綁住。大部分是為自己寫吧,也為了分享,至於未來,就交給上天了。 email: yenlinku@mail2000.com.tw
 

2021-07-25

女性主義經典選讀 導言 顧燕翎

貓頭鷹出版社出版

  二十世紀以前人類歷史主要由男人在發聲、在行動、在記錄;女人默默地被觀看、被占用,鮮有主體性思考,更難以流傳後世。女性主義創造了改變的契機,一代接一代,個別的或集體的女人嘗試撥開父權和資本主義陰霾,在陽光裡照見自己,發掘問題,尋找答案,書寫出自己和其他女人的需要和感覺,連結理論,發展行動,終於改變自己和世界。   

  女性主義萌發於十八世紀後半的歐洲,少數女性受自由主義啟發,個人自主意識覺醒,開始以女人的身分發言,爭取自由、平等、獨立,被稱為自由主義女性主義;集結為團體時則傾向於推動體制內改革,史稱婦權運動或女權運動(women’s rights movement)。十九世紀末,社會主義興起,激發了社會主義女性以「合作的集體主義」取代「自私的個人主義」,試圖將女人從家務和個別的家庭生活中解放出來。二十世紀晚期,年輕知識女性反對階級、種族歧視,參與左派陣營,卻發現以民主和平等為號召的男性領導者歧視女性,乃脫離左派,開始深根性別議題、落實民主參與,自稱激進女性主義,或婦女解放運動(婦解,women’s liberation movement)。 

  女性主義因女性自覺而生,首度從女性觀點看世界,既需要新創理論分析,尤重實踐和成效檢驗。以上三種基本女性主義站在不同立場互相批判、各自反省、也彼此影響,並與外在變動不居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互動,發展出更多元、複雜的論點,從追求女性個人主體性、男女平等的出發點,延伸到探究公平正義的社會、政治、經濟結構,乃至人與萬物的關聯、地球生態的永續存活。論述之間有不同立場的對立衝突,也有融合修正;從早期對純粹理想的堅持,對父權規範的敵視,逐漸接受人群之間以及人與萬物互相依存的現實,朝向既重視自由、理性,也珍惜情感和歸屬需求,而願意協商修訂社會規範,當然協商的基礎必須建立在女性群體累積了足夠的政治、經濟、文化實力之上。

  兩百年來女性主義者持續的努力已經創造了可見的改變,也留下了思辨的紀錄和行動的履痕,本書試圖從多面向重現女性主義者的心路歷程和重要論述。 全書共分八章:一、女性意識覺醒、二、性別角色反思、三、父權管轄的女體、四、女性情欲和同女發聲、五、婦運初心、六、女性主義新世界、七、理論檢驗與重構、八、策略選擇與行動。與舊版相比,本書在理論方面搜集得更完整,多篇譯文也經主編一再校訂,以求更精確傳達作者原意。新增第五章﹤婦運初心﹥,著重在婦女運動的策略和行動,收納了一百多年來從歐美到非洲的婦運宣言,包括個人的、團體的和全球性的(聯合國)。其中非洲婦女的自我反省值得本地女性主義者引為借鑒。新增的第六章﹤女性主義新世界﹥則添加了生態女性主義和女性主義經濟學對當前資本主義經濟模式的檢討。作者們擔心地球資源有限,無限擴展生產和消費、將勞工「家庭主婦化」的結果,不僅剥削南半球人民、拉大貧富差距,更將帶來人類和生態浩劫,因此設法規劃永續生存以及分享與互助的新生活型態。在氣候極端化和病毒肆虐全球的今日,義意特別重大。第七章有關理論部分,增加了對(曾經十分政治正確)的社運的無結構組織型態的反省,也加入了對近期受到矚目的「新自由主義女性主義」的剖析。整體而言,本書涵蓋了女性主義對父權和資本主義社會的分析、批判,婦運的軌跡、自省,也包括前瞻性的另類思考和方案。

How the Book "Numerical Ranges of Hilbert Space Operators" Got Published? "希伯特空間上算子的數值域"一書之出版過程

Pei Yuan Wu (吳培元)

Finally, the book Numerical Ranges of Hilbert Space Operators, co-authored with Hwa-Long Gau (高華隆), has been scheduled for publication in July, 2021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Its making has taken over the past two decades and beyond. This is the story on how the project comes to be.

2021-07-15

臺大經典辯論講座:支持代理孕母在台灣合法化與否?Debate at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n Whether surrogacy should be legalized in Taiwan

臺大經典辯論講座:支持代理孕母在台灣合法化與否?

顧燕翎
         
         這是台大學生會學術部今年12月辦的一場辯論,原有邀請我擔任反方,因為很晚通知,沒有及時看到邀請函,未能出席。後來仔細看了連線,發現辯論中竟然將利他型代孕和商業型代孕混為一談,正方甚至籠統稱之為生育權,並引用國際法規對生育權的保障。但無論消歧公約(1979)或開羅宣言(1994)所稱的生育權,都是指生育者的基本人權,包括決定何時懷孕和政府應保障女性安全、可負擔的懷孕等,並未包含委託別人懷孕的權利和出借子宮的權利。再者,利他型代孕和商業型代孕也有根本的差異,後者將代孕視為一種女性的工作,可以收取酬勞;前者則認為收取酬勞無異出賣女體,有違人權,因此代孕僅能出於利他的動機,嚴禁收取酬勞,僅允許營養、醫療、旅遊(如加拿大)等有限的費用補助,在這些國家商業代孕是違法的。

2021-07-04

Definition of Sex an Gender in Taiwan 回應性平處第 4 次國家報告(初稿)有關性別一詞的文字說明

 


    2020年經邀集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討論確認,中文「性別」包含生理及社會性別之意涵,無須修正相關中文法規用語,僅需檢視法規英譯之正確性。此外,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已依CEDAW及第28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製作相關法規英譯原則,並上網公開涉及「性」與「性別」之中英文名詞對照表,請各部會就所主管法規進行檢視,並將檢視結果提供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確認。2021年邀集有不同意見之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及專家學者討論各部會檢視結果,並進行英譯原則之確認。未來涉及「性」與「性別」之法規英譯將參照上述英譯原則及對照表辦理。【性平處】

顧燕翎建議內容:

謝謝性平處的說明,以下分兩方面回應:

一、 程序方面

1.      說明中所列各界書面意見包括葉德蘭教授、媽媽盟及丁雪茵教授,但是沒有本人。我的意見偏向程序正義,亦即有關人身的約定俗成的名詞(性別)在政策或法律上若需改變,應有公平、公開的討論,廣納相關人士(stakeholders)及專家的意見,包括各級教師、家長、消歧公約國際審查委員、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審議會等。至今我們缺乏開放的意見交流。

《女性主義經典》更新版 即將由貓頭鷹出版社出版

出版緣起

顧燕翎

   本書與貓頭鷹出版社2020年再版的女性主義理論與流變都是專門為華文讀者編寫的女性主義基本讀物理論與流變介紹女性主義的歷史淵源、理論架構和論述演變;經典則重在重現兩百年來重要代表性著作,為理論的枝幹添加繁花茂葉,讓讀者得以透過閱讀經典,一窺女性主義脈絡究竟。

   本書舊版曾於1999年出版,獲得當年度聯合報十大好書獎,與女性主義理論與流變的前身《女性主義理論與流派》在女書店並稱鎮店之寶。本次改版保留了近半經典之作,同時也增補了過去的遺珠和近二十年的重要論著,並更正舊版的諸多翻譯失誤。

   在各章主題下,文章按照最初發表時間的先後次序排列,方便讀者在深入論述之餘,也得以體察女性主義思想和婦運的歷史脈絡。每篇文章都附註出處,有心的讀者可以更進一步尋得全文或全書,深探究竟;各篇的作者介紹也比舊版更為完整詳細;書後附有名詞索引,方便讀者查索比對。種種努力不外乎期望幫助讀者更親近女性主義,獲得更深刻的感動,並且慢慢吸吮其中的養分。

   時空橫亙兩百年,寫作格式有差異,同一作者的相關作品在時間上跨越數十年也有所修正,且因涉及眾多作者和出版社,版權複雜,本書的文章有的直接翻譯原典,有些文章以摘譯、改寫、介紹或評論的方  式呈現;也有的央請中文作者親自濃縮改寫論文。感謝許多作者、譯者、出版社不計代價,鼎力相助,感謝《女性人》、《婦女新知》、《婦女研究論叢》介紹西方經典作品的努力,也感謝貓頭鷹出版社再接再厲,努力出版好書。

   希望所有的成果與讀們共享。

回應「婦女地位超越男性指日可待」:回答朋友轉來的文章

顧燕翎

(黑字為原文,藍色粗體為我的回覆)

 

你朋友的論述其實很早就存在,波娃寫第二性時(1946-49)以為實現社會主義就可解決婦女問題,但到1970年代改變看法,積極推動婦運。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男代表們覺得只要成立人權委員會即可,理由也一樣,但女代表(一共四位,包括中華民國一位)堅持要有婦女地位委員會,後來發揮了作用。但整體來說是偏向個人的自由主義,與激進女性主義的理想仍有差距。

 人類傳統男性獨佔教育機會,主導社會的年代已經過去,男女教育機會均等是婦女地位提升的最大因素與保證。

2021-07-03

有關性別定義---回應性平處及教育部

2021年

報告點次 1.1 2020年經邀集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討論確認,中文「性別」包含生理及社會性別之意涵,無須修正相關中文法規用語,僅需檢視法規英譯之正確性。此外,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已依CEDAW及第28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製作相關法規英譯原則,並上網公開涉及「性」與「性別」之中英文名詞對照表,請各部會就所主管法規進行檢視,並將檢視結果提供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確認。

2021年邀集有不同意見之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及專家學者討論各部會檢視結果,並進行英譯原則之確認。未來涉及「性」與「性別」之法規英譯將參照上述英譯原則及對照表辦理1。【性平處】

 姓名 顧燕翎 服務單位 前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台大婦女研究室研究員、交大教授 職稱 教授 電子郵件 建議內容: 

一、 對報告點次之建議(請具體說明俾利權責機關據以新增、刪除或修改點次內容): 消歧公約(CEDAW)在導言中即言明: 為了實現男女充分的平等,需要同時改變男子和婦女在社會上和家庭中的傳統任務。因此,締約各國必須努力改變個人行為的社會和文化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定型任務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此公約之基本精神在責成各國政府落實男女平等,公約之所有條文也是以此為目的,所稱性別即男女之別。
 
   由於國內部分人士自創之「多元性別」一詞已造成政策混淆,在消歧公約(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會議中,多個民間團體提案,要求政府在概念上和用法上採取消歧公約(CEDAW)對於「生理性別」(sex)及「社會性別」(gender)之定義,勿以意義不明確的「多元性別」取代消歧公約中的「女」、「男」,得到國際審查委員會充分的理解和認可。 

          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中表示:審查委員會關切台灣在「生理性別」(sex)與「社會性別」(gender)二詞在概念上與實際上的不當運用。在消歧公約(CEDAW) 法理中,公約提及基於生理性別的歧視,但亦涵蓋對女性基於社會性別的歧視。「生理性別」意指男女生理上的差異;「社會性別」意指社會建構的男女身分、歸屬和角色,以及社會賦予這些生理差異的社會文化意義,導致男女之間的階層關係以及權力和權利的分配有利於男性而不利於女性。   

            審查委員會並正式建議臺灣政府依照消歧公約(CEDAW) 和消歧公約(CEDAW)委員會第28號一般性建議,統一所有法律和政策用詞,並促進對「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正確、一致之認知。  可惜性平處召開會議討論審查委員會建議時,皆未邀請最初提案之民間團體、跨性別女性,亦未能正視審查委員的建議,並且不採納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辭彙審譯會的書面建議(gender譯為心理性別/社會性別,sex 譯為生理性別),只是將認知和定義問題簡化為名詞中翻英有誤差,決議由性平處做出一份名詞中翻英的對照表,(但未同時提供英翻中對照表,)結果將國際委員所稱的"sex and gender"中的”sex”完全消除了,統一將所有法規和公文中的性別都翻譯為”gender”,也就是消去生理性別,只有社會性別。

    這樣做法不僅違反了消歧公約(CEDAW)的原則,也完全沒有回應第三次國際審查委員會的建議。請性平處在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舉辦之前,廣納民間團體及國際審查委員會的意見及時做出修正,真正落實民主與平等。 

 二、 對政策之建議: 報告點次 10.52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的性別不僅在關切範疇中包含了CEDAW框架的生理性別(sex)和性別(gender)面向,也將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其他身份或交叉性因素的性別認同、性傾向直接納入,且女性、男性皆得保障,更明言性別特徵、性別特質,真正由所有不同性別群體的需求出發,且實際施行上從未造成混淆,向來均以所有不同性別群體的equality為最終目標,該法所追求之性別平等內涵,遠超過CEDAW框架僅限女性達到與男子一樣權利的性別平等。

【教育部】 姓名 顧燕翎 服務單位 前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台大婦女研究室創室研究員、交大教授 職稱 教授 電子郵件 建議內容: 一、 對報告點次之建議(請具體說明俾利權責機關據以新增、刪除或修改點次內容): 1. CEDAW框架中涵蓋sex和gender。如果sex是「生理性別」,gender就應是「社會性別」。在消歧公約的文本和委員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這二詞都是並用的,並未以Gender 取代 Sex。教育部使用的「生理性別(sex)和性別(gender)」正反映了國際審查委員會所說的「概念上與實際上的不當運用」。 2. 《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未定義「多元性別群體」, 若只是挪用和改用性別一詞, 而自認超前於國際人權公約, 則缺乏法源依據。 3. 請教育部尊重民主和法治, 在未有充分且公開的討論、未經完整的立法程序之前, 勿受少數人操控,自創名詞,自做解釋, 誤導國民認知。教育部需要做民主和法治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