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像1 畫像2

遊民畫家泊仔送的畫像,在左圖中白鳥的右下方,就是他自己。

  我想我是一個認真的人,有時候到了嚴肅的地步。還記得剛入小學的第一課就是ㄅㄆㄇㄈ,老師說下週要考,可是一週過去了,我還沒全學會,急得不得了,回家就發燒了,媽媽還得幫我惡補。下星期老師竟然完全忘了考試這回事!而我至今餘悸猶存。
  最近一位好友退休,她在嚴肅這件事上比我更勝一籌,在我們為她舉行的餐會中一絲不苟地討論未來生活的意義,我勸她不必急,不妨先混一混。李豐(寫《我賺了四十年》的那位台大醫師)在電話上聽了我的轉述,大笑道:「你混得怎樣?」我說:「不錯啊!」她卻不以為然:「我聽妳聲音就知道妳還是那樣,說話太快了!」幾十年來她一直勸我慢下來。慢才能品味生活,才能靜攬人生,才能修鍊身心。
  不僅需要調整步調,我也想改變自己的寫作風格,輕鬆一點,閒適一點,更多一點生活,多一點感覺。渴望有自己的部落格,不被字數、時尚、市場、刊物風格、主編好惡綁住。大部分是為自己寫吧,也為了分享,至於未來,就交給上天了。 email: yenlinku@mail2000.com.tw
 

2013-10-08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5次委員會議(10月3日)發言


案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103106)」(草案),報請公鑒。

委員發言紀要:

顧委員燕翎

一、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經9598年培訓、試辦、推廣,99102年政策、施政融入性別觀點,已經透過各級政府努力實施多年,究竟是否達到了99102年所訂之目標?是否可做一確實之績效評估?

二、103106年的工作內容方面仍是著重在CEDAW的政策規劃及性別主流化六大工具的推動。行政工具種類很多,為何是選擇這六大?理由何在?這六大各有何優缺點?是否可做一檢討。國內文獻提及這六大工具時,並不全然一致。UNDP近年所用的工具也不是這六大,而是視方案的性質和在地的條件而有所變化。

三、今年的CEDAW法規檢視中,除了法規之外,最重要的就是性別統計了。但在性平處提供的Q and A手冊中,所採用的新北市身心障礙房租補助的範例,在統計方法上卻出現了多重嚴重的錯誤,此外,以3%男女落差為修法標準也未提出合理的說明,而只訴諸委員的權威。在六大工具中,性別統計是最簡單、最單純的,若性別統計都無法做好,其他更為複雜的工具要如何執行?

 

2013-10-02

立法院 代理孕母法制化 提案第 15405 號

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91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印發 院總第 1586 號 委員提案第 15405 號

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蘇清泉等 22 人,鑑於代理孕母法制化從民 國 93 年公民會議討論至今全無下文,而國內仍有超過 5 千至 1 萬對夫妻因子宮病變而難以透過自己的身體懷孕,也沒有豐 厚資金前往國外尋求代孕,導致許多台面下代孕案件不斷出 現,也產生嚴重糾紛。政府應在情況氾濫到不可收拾前,積 極立法進行高度管理,以保障不孕夫妻、胎兒與代孕者三方 權益。爰此,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增訂受術夫妻 條件、代孕者條件、代孕契約、仲介機構以及胎兒與受術夫 妻之法律關係,以高度管理、嚴格執行的方式來確保不孕夫 妻、胎兒與代孕者三方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醫界推估,目前的不孕症比例約占育齡期(22 歲~40 歲)的 10%~15%,亦即台灣地 區約有 30 萬左右的人口可能有不孕症狀,其中屬於女性子宮方面有受損者約佔不孕婦女的 1~2 成,亦即約 5,000~10,000 人左右,難以透過自己的身體來懷孕生子,這些人口將會是 需要尋求代理孕母協助懷孕的高危險群。 二、然囿於國內禁令,這些高達萬對的不孕夫妻只能透過私下管道尋求代孕。經濟能力好的遠 赴美國或泰、韓等鄰近國家,也有人在國內鋌而走險,只為一圓求子夢。以美國加州代理 孕母為例,從尋求孕母、做試管嬰兒、法律諮詢、取得孩子監護權,高達美金十萬元。而 印度、泰國等國家找人代孕,價位約台幣二百萬元上下。但近來則有民眾赴越南、柬埔寨 等較落後國家尋求代孕,因多數不合法,不少人求子失敗引發糾紛,卻無處申訴。 三、目前明文禁止的國家包括德國、法國、新加坡,沒有明文但實質禁止的只有日本,而沒規 定但允許的則有泰國與韓國,完全可以合法找孕母的包括英國、澳洲、加拿大、香港、荷 蘭、美國、印度等十多個國家。而台灣針對代理孕母已討論了將近 20 年,卻始終因道德爭 議沒有定論,93 年提出的「代孕生殖法」40 多條草案亦石沈大海,讓萬對不孕夫妻望穿秋 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92 水,難以圓夢。 四、目前國內人工生殖技術已相當進步,為避免代理孕母問題持續因各種道德爭議停滯不前, 爰此擬具「人工生殖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一、第 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增訂受術夫妻條 件、代孕者條件、代孕契約、仲介機構以及胎兒與受術夫妻之法律關係,以高度管理、嚴 格執行的方式來確保不孕夫妻、胎兒與代孕者三方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蘇清泉 連署人:孔文吉 徐少萍 魏明谷 詹凱臣 廖正井 邱文彥 陳超明 蔡正元 陳雪生 楊應雄 楊瓊瓔 鄭汝芬 費鴻泰 吳育昇 楊麗環 蔣乃辛 賴士葆 蔡錦隆 盧秀燕 陳碧涵


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一條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 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 殖子女、代孕者與捐贈人之 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 康,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 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 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 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 定本法。 新增代孕者。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 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 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 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 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 生殖之夫及妻。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 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 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 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 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 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 之技術。 七、代孕者:指與受術夫妻 約定提供子宮,接受受術 夫妻之胚胎,並代為孕育 生產胎兒之婦女。 八、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 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 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 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九、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 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 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 公益法人。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 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 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 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 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 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 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 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 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 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 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 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 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 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 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 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 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 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 公益法人。 一、修正第三款,因應新增代 孕者,酌修受術夫妻定義。 二、修正第七款,增列代孕者 之用詞定義。由於代理孕母 意義較偏向既提供子宮,又 捐贈卵子,若用此名詞與本 次修法僅開放提供子宮之規 範不合,故採用「代孕者」 。 三、以下款次調整。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 生福利部。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 政院衛生署。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主管機關 。 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94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 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 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 、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 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 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及 從事代孕業務之仲介。 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 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 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屆滿 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 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 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 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 、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 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 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 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 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屆滿 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 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修正第二項,明訂可從事代孕 仲介之公益法人條件。 第八條 捐贈人或代孕者符合 下列各款情形者,人工生殖 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 胞或進行代孕: 一、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 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 ,未滿四十歲。 二、代孕者除前項條件,需 曾生育子女。 三、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 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或 代孕。 四、以無償方式捐贈或代孕 。 五、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 活產且未儲存。 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 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 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 養品予捐贈人或代孕者,或 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 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 ,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 關查核,於核復前,不得使 用。 第八條 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 情形者,人工生殖機構始得 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 一、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 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 ,未滿四十歲。 二、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 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三、以無償方式捐贈。 四、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 活產且未儲存。 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 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 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 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 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 及交通費用。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 ,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 關查核,於核復前,不得使 用。 一、增列代孕者之資格條件。 二、代孕對代孕者之影響甚鉅 ,因此代孕者必須身心成熟 ,具有自主決定之能力,故 必須為成年人。 三、從懷孕到生產的過程長達 十個月,對孕婦身心、生活 起居都會造成劇烈影響,此 種改變與不便,惟曾懷孕之 婦女方能體會理解,並依此 評估自己是否從事代孕,故 規範代孕者需曾生育子女。 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95 第十一條之一 施行代孕之人 工生殖,除需符合前條各款 情形,尚須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 代孕之人工生殖: 一、妻具先天性無子宮或子 宮因病切除者。 二、妻因子宮疾病或全身性 疾病不適合懷孕,經主管 機關指定之二家醫療機構 內一定資格之醫師證明屬 實者。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 93 年公民共識會議 及 101 年公民審議會議之結 論開放代孕生殖,目前僅限 於針對至少一方用自己生殖 細胞之夫妻,但妻因故無法 以自己子宮懷孕者開放。 第十二條之一 經主管機關許 可之醫療機構於實施代孕者 人工生殖前,應擬具實施計 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實施計畫之格式及 必要記載內容,由主管機關 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讓主管機關能確實掌握 國內代孕生殖數量、情況, 故增列代孕生殖實施前,醫 療機構需提報實施計畫書。 第十二條之二 前條之代孕者 人工生殖計畫經主管機關核 定後,受術夫妻應與代孕者 經專業諮詢,並訂定書面契 約,並依公證法之規定公證 之。 第一項專業諮詢之範圍 、專業諮詢人員之資格與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契約,代孕者有配 偶者,其配偶應共同簽訂之 。但受術夫妻非因過失不知 代孕者有配偶,致該配偶未 為簽訂時,契約仍為有效。 主管機關應規定其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 第一項之契約內容未記 載前項之應記載事項者,該 應記載事項仍為契約之一部 分,契約條款與應記載事項 為相反之約定者,該條款無 效。 一、本條新增。 二、代孕生殖對於受術夫妻與 代孕者影響巨大,此間所衍 生之問題,例如:日後胎兒 之歸屬、代孕者之營養費、 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將是 出現爭議的部分,因此受術 夫妻與代孕者應在事前進行 由律師、醫師、心理師等組 成之專業諮詢,在經過深思 熟慮後簽訂契約,方能避免 不必要之糾紛。 三、決定代孕影響的除了代孕 者本身外,對於代孕者配偶 亦會造成影響,且懷孕期間 亦需配偶互相配合、協助, 故簽訂代孕契約時應與配偶 共同簽訂。 四、為避免受術夫妻與代孕者 日後發生糾紛,主管機關必 須規範代孕契約之記載與不 能記載之項目。 五、當代孕者在懷孕期間出現 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96 第一項之契約條款違反 第三項不得記載事項者,該 條款無效。 第一項之契約條款,不 得限制代孕者依優生保健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施行人 工流產之權利。 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 精神健康因素,得依其自願 ,施行人工流產。 第二十四條之一 代孕者所生 之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 生子女。 醫療機構應於施行代孕 生殖胚胎植入手術成功有心 跳後,出具懷孕成功證明文 件,並註明該代孕生殖子女 確為受術夫妻子女,並通報 主管機關。 前項證明文件內容、格 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主管 機關定之。 受術夫妻應於代孕生殖 子女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子女 出生證明、醫院所開立之懷 孕成功證明文件與經公證人 公證之代孕契約,聲請登記 代孕生殖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規定,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 。 一、本條新增。 二、在代孕生殖中,受術夫妻 雙方或至少一方提供生殖細 胞,故代孕者僅代理懷孕, 和代孕子女並無血緣關係, 代孕子女血緣上屬於受術夫 妻。為免代孕者不願將代孕 子女交付受術夫妻,因此直 接規範受術夫妻為代孕子女 之父母。 三、為維護代孕子女權益及代 孕子女出生登記所需,由醫 療機構依植入胚胎成功懷孕 之證明文件,並向主管機關 通報,接生院所即可將代孕 子女父母姓名填為受術夫妻 ,簡化出生登記程序。 四、由於戶籍法規定新生兒出 生後父母有義務在六十日內 為出生登記,故規定代孕夫 妻持子女出生證明、醫院所 開立之懷孕成功證明文件及 經公證人公證之代孕契約聲 請登記,符合國內出生登記 制度。 五、依民法一千零六十三條規 定,代孕子女從代孕者所從 出,即視為其之婚生子女。 未免受術夫妻提起親子之訴 過於曠日廢時,故直接將代 孕生殖之子女與代孕者之關 係與民法脫鉤。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 、第十一條或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 或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 增列違反第十一條之一之罰則 。 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97 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 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 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二 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 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 十二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除依 前項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 應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 善者,得連續加重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 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 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十 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 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 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除依 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限期 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得連續加重處罰。 增列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十 二條之二之罰則

2013-08-03

5月30日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發言

顧燕翎 5月30日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發言

我想提出不同的思考角度,性別平等是非常基本的價值觀,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及性平處的成立,都是以達到性別平等為目標。性別主流化及CEDAW則是世界婦運在不同歷史階段推出的、為了達到性別平等的工具。但在臺灣,工具似乎已經變成了最重要的目標,在此目標之下,又設計了各種表格工具、產生了眾多性別專家,全國上下、各級政府全面推動,世界上找不到第二個國家如此積極,但我想問,這樣做對於性別平等的實踐有何成效?

2013-07-30

出租身體的新舊行業──代理孕母與妓娼

顧燕翎(1998/5)

台北巿公娼被迫歇業的爭論未息,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呼求又起。反對娼妓制度者譴責其違反人性尊嚴,贊成者則力主女性的自由選擇和工作權;代理孕母的討論尚未出現兩極化的對立立場,有人呼籲予以合法化,以抒解不孕婦女難求一子的痛苦,但也有人顧慮到因製造生命而引起的相關法律、倫理、道德問題。

誰的身體,誰的香火——身體自主權的艱苦奮戰

1997/9/22 中國時報11版
顧燕翎

交通大學通識組教授

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1997/9
生活在父權社會中的女人如果不情願逆來順受的話,往往會面臨生存與反抗的兩難處境:生存就得妥協;反抗則可能威脅到生存。婦女運動既以改造社會體制為目標,便不得不一方面接受當下的生存條件,一方面不放棄由體制內外,以集體的和個人的力量謀求改變。個別女人由於所處社會位置不同,所享有的社會資源因而有異,但無論就婦女史的縱切面或當前全球性分工的橫切面來看,女性被置於性別社會結構底層,被要求服務於男性的性慾望和繁殖慾望,以及日常生活所需,是顛撲不破的事實,只是資源豐厚的女人有能力僱用其他女人(如外籍女佣、奶媽、代理孕母)代勞而已。至於娼妓制度則自十九世紀以來便被視為一夫一妻制的補充。既是代勞與補充,有何本質上的差異?所以當別的女人做娼妓、女佣、孕母時,我感到自己不但可能是娼妓、女佣、代理孕母,而且就是。


紐約時報上討論子宮外包

衛生署改制為衛福部後,即將立法合法化代理孕母,以下為紐約時報上
有關代理孕母的報導及討論,孕母己成了全球化的血汗勞工兼工廠。

Surrogate mothers are seen at Kaival Hospital in Anand, India, in 2006. Photo: AP Photo/Ajit Solanki
印度一家醫院中的代理孕母們
http://opinionator.blogs.nytimes.com/2008/01/03/outsourced-wombs/?scp=1-b&sq=surrogate+india&st=nyt&_r=0

2013-05-03

親密關係中的愛與暴力

322日銀領協會大會中,大家對短片「家好月圓」(With or Without You)中的家庭關係頗有感觸,也頗多分享,因此我們商請兩位新會員陳若璋及陳雪真從非常專業的角度,進一步帶大家探討親密關係中的種種隱藏的訊息,歡迎參加。這兩位都是我的好友,保證精彩。請儘早報名。(Teresa.yu@5070.com.tw

2013-04-08

嘉賓

 顧燕翎
  我昨晚去參加喜宴,坐在馬之秦和傅達人旁邊。他們是傳神居家照顧協會的會長和前任會長,也是新郎父母的好友。

  新娘的爸爸看來是位殷實而誠懇的商人,家住桃園。和新人一起過來敬酒時,看到馬,竟結結巴巴地說:你是那個、那個、那個..., 他千萬沒想到,在自家的喜宴居然碰到大明星。
  再一看,不得了,他這次想起了名字,高興地對傅達人說:「你是盛竹如!」

2013-03-30

油壺

顧裕光                           
  我好喜歡爸爸廚房裏的油壺,我說回去也要買一個。爸爸把一個不用的小茶壺送給我,你看,擦得多亮!

  擦壺容易燒菜難,如果爸爸的手藝能裝在壺裏,多好!
                                                   




2013-03-24

復活節彩蛋

顧燕翎
  
  
  前天去台北女青年會開董事會,每個人桌前除了會議資料外,還有一顆包著漂亮塑膠紙的蛋,塑膠紙上畫著彩色圖畫,一位大鬍子的牧羊人身邊跟著一隻小綿羊,和三個身前掛著紅心、雙手高舉分別寫了仁愛、平安、喜樂的牌子的小朋友,站在朵朵白花的綠草地上。啊,復活節就要到了。

2013-03-17

Building a Library from Scratch

Wheilin Ku
 
Jacinto,
good to see "your" beautiful library. It's a good match between you and the library. Last week we spent three days at the seminary where I have been volunteering setting up the library. We (the pastor) started from buying the lumber and making the book cases. Then we took the books out of the boxes and set them up on the shelves. There are so many books, many donated by people, and we found one old book published in 1901. It is very overwhelming. I wonder how many people will spend time reading the books in the library.

So instead of calling it a "new career?", maybe we should call it an "old pastime", something many of the new generation may not be able to appreciate.

My "New Career"

Jacinto Ku
       This is my "new career". I now volunteer at Leu Gardens. This is a 50-acre garden donated to the city of Orlando in 1961 by Mr. and Mrs. Leu– obviously they were very rich and generous. I work in the library on Saturday from 1-5 pm. Very few people come in to the library. They go straight to the garden. I usually have the whole library (which is about 20' by 25') to myself. I can read their books or bring my own books or iPad.

2013-01-12

無聲的吶喊

顧燕翎

   曾經在論文口試時,讀到一篇女性在職場的文章,作者用自述的方法,以自己「活生生」的體驗寫出「在血淋淋的職場的呼喚」。她曾是我班上的學生,聰明、敏銳、認真地生活和學習,卻不幸在職業選擇時進入了男性為主、極度陽剛、甚至暴力傾向的行業。我讀著她的吶喊,腦中浮現出一位敏感的女性,小心地壓縮著自己的觸角,在權力邊緣匍匐前進,每一次移動都屏息凝氣,一遍遍停下來自我檢查、自我設限,那不敢出聲的呼叫,令人窒息。

2013-01-05

2012-12-05

陽明的美好回憶

顧燕翎

   我在社會局一共只工作了一年七個月,歷經SARS及一些重大改革,為生命留下可貴的印記,其中最特殊又難忘的,是和陽明教養院師生的情誼。在陽明的學習之旅中,我找到了自己。

2012-11-30

高齡少子化 非政策擋箭牌

顧燕翎   2012/11/30  聯合報民意論壇
  

  每隔一段時間人口高齡化的現象就會被當做嚴重的社會問題出現在媒體,舉凡大學和研究所設立過於氾濫全民健保支出浮濫保險及退撫制度設計缺陷長期照顧規劃遲緩等等政策性的缺失,似乎都可以很快找到一個理由:人口高齡化和少子化,而根本解決之道是在改變人口結構,也就是提高出生率,於是各級各地政府有志一同,編列預算、提出各種誘因鼓勵人民結婚並且生育子女。

2012-11-22

女性主義體制內變革: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辦法之制定及檢討(2012摘錄與修訂)

顧燕翎
   1980 年代後期台灣婦運朝向制度化的階段發展,將婦女議題政治化,利用選舉時機提出婦女政策,為候選人舉辦婦女政策公開辯論,並且評鑑在職立法委員的表現。國民黨長期執政期間因其婦女政策保守而成為父權文化的象徵,自然也變成婦運挑戰的對象,在此過程中,部分女性主義者轉向當時的政治反對勢力,而民進黨為了吸收社會運動團體,在黨內成立了社會運動部。1994年台北市長選舉期間,部分婦運人士選擇替民進黨候選人陳水扁助選,勝選之後,於1996年要求陳市長在台北市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婦權會),監督所有局處與婦女相關的政策及方案,由市長擔任主任委員。這樣的運作模式經過中央和其地方政府複製,開啟了由上而下的婦運。這是台灣獨特的組織模式,婦權會沒有法源、委員非正式行政人員,不是選舉產生,她們的權力完全源自首長個人的支持,透過首長去過問政務,有權無責,以致權限難以界定。

2012-11-21

顧燕翎接受黃淑玲訪談行政院婦權會


2012.01.17   台北市政府咖啡廳

燕:婦權會跟公務員的互動。嚴格地說,婦權會的運作方式是違憲的,沒有法源,委員在政府內有很大的權力和影響力,甚至指揮官員,卻不必負任何法律或政治責任,也不必向自己宣聲代表的全國婦女同胞負責,這樣的組織正當性是有問題的。回想婦權會成立的歷史,其出自婦運的動機、目標是正面的,要快速把婦運推到公部門,但是手段太粗暴。而且其作風是複製父權的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