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婦團們想想優生保健法。優生保健法雖未盡人意,但很多地下化的墮胎行為,由於此法,使醫護人員得以合法參與人工中止妊娠行為,這對婦女健康有最實際幫助。
優保法是婦團努力爭取的身體自主權,代孕修法則是其他人想要無償使用個別婦女的身體,是對身體權的侵犯,對於這些被使用婦女的健康並沒有幫助。
已經存在的社會需求,不會因為不立法,就能防止行為發生。許多反對立法者認為,不孕者應考慮收養制度,認為收養比代孕更好。殊不知,調查各國代孕結果顯示(包括我國在內),許多非法的代孕行為,都是透過收養制度,來實現非法代孕的目的。反對立法並不是對代孕者最好的保護方式。正式立法,把問題攤在陽光下,讓各界檢視、調整、不斷改進,讓專業的醫護人士、社工、法律、心理諮商等人合法介入,才是對弱勢婦女最好的保障方式。
可惜現在只想透過修改人工生殖法的幾個條文就合法化代孕,太輕乎製造生命的相關責任了。去看看澳洲各省的Parentage Act (Australia Capital Territory), Surrogacy Act (Western
Australia), Assisted Reproductive Treatment Act (Victoria),在法律中是如何詳細規範行為和訂定罰則的,如何在法條中定義independent counseling,何謂independent,如何禁止仲介和廣告,如何定義廣告和publication,我相信對弱勢婦女最好的保障是認真立法和執法,而不是"先求有,再求好"。這種不認真的態度已經蹂躪了我們的山河,還要來蹂躪弱勢婦女嗎?
國外的確看到一些非法代孕仍允許委託者收養,因為孩子已經生下來了,收不回去,只能保障其最佳利益。但對於非法者仍是以刑法來處罰的,特別是仲介及廣告者。而我國的草案卻稱之為"居間服務機構",過於瞹眜。
依據國民健康署公布兩次民調結果,民眾大多聽過代理孕母;在有配套且有限定對象的情況下,高達八十五‧六%民眾支持開放;另外,高達五十九‧二%贊成代孕的民眾表示,如果情況允許,支持自己的女性家人或親友代替一位不孕的女性懷孕;並有卅五‧八%贊成代孕的女性表示,如果情況允許,自己願意代替一位不孕的女性懷孕。顯見大部分民眾支持代孕。
國健署的問卷中提到若國內不合法化代孕,則委託者只有到國外尋求代理孕母,暗示國外已經很開放,台灣沒有合法化代孕是落後於世界立法潮流,有誤導之嫌。實際上以全球而言,合法化代孕的國家極為少數,而即使法律允許的地方,也立下了嚴格規範,如荷蘭、澳洲等。
的確有一些貧窮和執法不力的國家,雖未合法化化孕,仍有公司跨國招攬生意,集中孕母代孕,而形成跨國企業(reproductive tourism),這些先例並不足為取。代理孕母牽涉到多方面的家庭和個人生活、法律權利,以及全民的健保支出,有其複雜性,但問卷卻不僅預設立場,且過於籠統,簡化問題,不應做為決策的依據。
目前大部分不孕夫妻,已有人工生殖法幫助實現生育權,但部分不孕夫妻仍期盼代孕生殖協助。或許有些人覺得自己小孩不必有自己的基因,但這並不是把自己的意識形態,強要別的夫婦接受的理由。
生育權所涉及的權利是自己的小孩自己生,要不要生、生幾個或何時生由自己決定,並不包括使用別人的身體生小孩。
荷蘭的代孕法規定委託者必須提供自己的精卵,以色列則規定必須用委託者自己的精子,我國要求精卵之一,加拿大和印度則精卵皆可捐贈,所以問題癥結並不在基因是誰的,而是在代孕過程中,委託者為了滿足己慾,是否傷害到別人,是否由整個社會付出代價。既然宣稱代孕是無償、歡喜的付出,就必須確定代孕者是在完全自主、沒有壓力的情況下主動做出選擇。墨西哥Cancun一家代孕公司廣告說他們用剖腹產方式準時交出寶寶給國外客戶,他們絕不強迫代孕者,所有剖腹都是自願的,這樣的自願豈不更令人心酸?
這部法案的草擬已歷經九年,多方會議討論,並納入各界意見,對於代孕者及代孕子女權益皆納入修法草案及相關配套中。筆者比較過多國法規,認為這份草案,相較於各國規範,並不遜色。
瑞典和荷蘭的一些與性別議題相關的立法都經過十年左右的公開討論,真正形成社會共識。重點是在有沒有公開的、深入的討論。然而九年間衛福部(衛生署)雖有辦問卷和公民會議,但次數少、小眾、邀對象特定,最嚴重的是預設立場,一開始便宣稱找人代孕是基本人權,在此基礎上的全民共識,太過草率。
如果讀了英國人如何定義commercial basis, 澳洲人如何定義independent counseling, 廣告和publication,就不會這麼以台灣的修法水準為榮了。如此贊譽這個要求孕母無償付出、不給她反悔權、又不禁止其他人營利的修法草案,簡直像在為醫療業者護航。
希望全面反對代孕者,能了解代孕制度在各國運作狀況。而不是只用抽象推論、假設,想像各種弊端,要求他人接受自己的意識形態。儘速立法,才是真正保護弱勢!
若主張代孕應合法化,便應關心各國實際運作狀況及弊端,修出好的法律,才能使人心服口服,而非任意指責不同主張者。
是誰不夠用功?
1 則留言:
謝謝顧理事長的高見。我剛剛網路檢索才意外發現此文。
我基本上贊成顧理事長回應文中的主要論點,也同意其中的許多考量。代孕立法的確是困難的事,有很多細節及可能的情況必須考量,我同意不好的立法不應該倉促上路。
不過我這篇文章主要是回應前一天聯合報一篇「全面反對任何型式的代孕立法」的主張。的確代孕有可能遭濫用,正如同優生保健法也可能遭濫用一樣。不過我的論點重心是:期望大家能「具體指明」究竟草案的哪一項規定有什麼問題,把各種子議題一一拿出來討論,而不是很抽象地在欠缺實證資料情況下,認為世界各國的代孕立法都會導致孕母受害,只有全面禁止的國家才作了正確的決定。
畢竟目前只是草案,連行政院的大門都還沒有跨出去,正是可以就各子議題詳加討論的時候。瑞典等國討論了近十年,人家是很認真的在逐條討論,在討論「如何作好代孕」。要不要有反悔權,如何保障孕母權益,這些都是婦運團體可以發聲,可以思考的地方。但要作好這些,前提是要假設某些情況的代孕是倫理上可接受的,這些情況下的孕母是有自主權的。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劃出一條「好代孕/不好代孕」的分隔線,正如同終止姙娠也有好與壞一樣。(否則,優生保健法應該允許任何型態的終止姙娠,而非只允許六種情況下可以進行手術)。因為,那些想作「好代孕」的人,也有他們的權益,有他們的需求。只因為擔心有不好代孕的存在,而全面否定這些人的需求,這是另一種對他們自主權的剝奪。生命會自尋出路,全面禁止只會導致地下化,並沒有讓問題消失。
我並非這個草案的起草人,而且因為當年計劃結束後可能國健署有新的修改,事實上我並不清楚這個草案目前的實際內容為何,所以我也不會說這個草案就是完美的。如果草案真的訂得不好,我也很贊成就不要讓它上路。不過,我會期待針對具體子議題的討論,尤其是思考解決方案的建設性主張。
陳鋕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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