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燕翎
2月25日我的昔日同事周韻釆在她的專欄中指責婦權團體反對代理孕母合法化,貶抑以身體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缺乏對底層女性同理心。「婦權團體必須告訴我們,為什麼不孕患者想享有生育的權利應該被剝奪?女人何苦為難女人?」
我曾任前兩屆行政院性平會委員,多次參與有關代理孕母合法化的討論,感到有義務回答韻釆的公開質問。
委託代孕涉及的利害關係人除了不孕婦女之外,還有可能成為代理孕母的女人和可能出生的代孕子女,後二者在立法階段都未能具體現身,沒有話語權,而引起婦女和兒童保護團體關注,要求衛福部不能只看到人工生殖產業的利益和委託夫妻的需求,而必須優先考量代孕者和代孕子女的基本權益,給予充分保障,做整體政策的規劃,可惜沒有獲得充份回應。
婦女團體之間不是沒有歧見,特別是「女性自身的能動性與代孕工作的辯證性」,社經地位居於弱勢的女性可否選擇代孕工作來改善自己的經濟條件?只是為了避免落入人口販賣的指控,工作權的可能性自始即被衛福部排除,將代孕預先設定為無償、利他的行為。目前大部份代孕合法化的國家也都僅同意利他型代孕,禁止代孕者收取費用(除了營養費等小額貼補)。允許商業型代孕的僅有印度和美國加州等極少數地區,而印度也因為國際糾紛頻起,正考慮修法。
利他型代孕國家採取了許多積極措施來保護和尊重為人代孕的女性,例如視她們為法律上的母親,委託夫妻需要經過領養和准領養的手續才能成為父母,即使簽有合約,代孕者仍享有反悔權,她們也擁有子女的探視權。這些國家對於仲介、廣告都嚴加規範或者根本禁止,以避免利他型代孕實質上轉變成商業代孕,同時也對施術機構從嚴指定,而非開放給所有醫院。荷蘭更規定不會說荷語的移民不能成為代理孕母,防止新移民被剥削。
代孕產出的是人而非物品,不論委託者的願望多麼強烈,國家在滿足其願望之前,必須優先考量未出生子女的安全、福祉。大部分代孕合法國家都會先針對委託夫妻(或伴侶)之身心健康進行評估,調查有無犯罪(特別是性犯罪)、家暴紀錄。西澳甚至規定因年長而無法懷孕不能做為委託代孕之理由,荷蘭及以色列限制委託夫妻的年齡,都是希望新生兒可以成長在健全的環境,並且委託者有能力照顧新生兒至成年。此外,人工生殖之子女應有權利知道自己的基因歷史和手足關係,將來也可協助自己的後代了解其基因家族史和基因身分。
可惜多年來之協商討論總是回歸原點,衛福部堅持無償原則;為了減少糾紛,避免代孕者事後不願交出子女,在草案中直接規範委託者為父母;不願意採行較多保護子女的措施;唯一略做改變(但沒有實質義意)的是同意給代孕者僅僅兩年的探視權…。草案的立法說明中強調,代孕者因「助人」及「懷孕之快樂與自我實現」,而樂於替人懷孕,所以是女人幫助女人。不顧惜代孕者需要承擔生命風險和長時間、無喘息的身體負擔、犧牲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品質,要求她們利他、無償服務,卻不嚴格限制其他相關人士(如醫事人員、仲介者)獲取利益。是女人為難女人?還是制度壓榨女人?
後記
本文係回應中國時報專欄文章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可惜刋出時被刪掉兩段,這兩段是說明其他國家如何保護代孕者及代孕子女,而未被衞福部採納。
本文標題中有三個"女人",是三種不同的女人群體:婦女和兒童保育團體的女人、不孕想要子女的女人、可能成為代孕者的女人,也被刪得只剩一種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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